A. 做虛假報表如何處罰
依據《公司法》和《企業年度檢驗辦法》規定,可以對公司進行相關的行政處罰。
《會計法》第五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會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會計法》第43條規定,編制虛假財務報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屬於會計從業人員的還應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公司法》第203條規定:「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鍵襪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63條的規定,如果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作為申報材料而不繳或少繳稅款的,屬偷稅行為;稅務機關可以處以偷稅數額50%以上到五倍以下的罰款。類似的,作為審計時應提交的資料,如果企業提交虛假財務報表而阻礙檢查的,根據新修改的《審計法》第43條的規定,審計機關可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及進一步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4條的規定(一事不再罰法理),一個編制、提供虛假財務報表的行為只能受到一次行政處罰。因此,在某個行政機關已經針對企業編制、提供虛假財務報表的行為處以罰款等處罰的,其他機關不能以此理由再給予處罰,所以按以上三條其中一個處罰。
所謂的虛假房屋買賣是指買賣雙方實際上並沒有買賣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只是通過房屋買賣的表象達到一定的目的。根據我處理過的眾多類似案例分析,虛假房屋買賣大致分為兩種,一種是在產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冒名頂替偽造公證文書等形式,簽署房屋買賣合同,一種是產權人和買方為了騙取銀行貸款或者其他目的,簽署買賣合同並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房產表面上雖然登記轉移在買方名下,但房屋貸款實際上由賣慧亮沒方來償還,並且房屋仍然由賣方來居住使用。
無論是上述兩種情形中的哪一種,由於買賣雙方並沒有轉讓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房屋買賣合同一般會被認定為無效。無效的後果是返還原狀,即將房產登記恢復至房屋買賣之前的狀態。
上述兩種虛假買賣情況不同,第一種情況更多的是賣方偽造相關檔案,而買方對此並不知情,比如兒子辦理假公證的將父親的房屋賣掉,父親發現後提起訴訟討回房屋,或者其中一個產權人,在其他產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辦理假公證將房屋賣掉,其他產權人發現後提起訴訟討回房屋前納等。因為此種情況下大多已涉及到刑事詐騙,即便買方是真實想買房的,不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房屋買賣合同最終還是會被認定為無效,法院一般會判決辦理虛假手續騙取買方錢款的一方返還買方購房款。第二種情況下,因為是買賣雙方提前合謀虛假買賣事宜,應由實際取得銀行房屋貸款的一方負責償還銀行貸款,待撤銷銀行抵押之後,房產即可恢復登記至賣方名下。
第一種情況下,想真實購房的買方,購房款已支付,房屋卻沒拿到,由於此種情況下通常涉及到刑事詐騙,實際上買方想追回購房款的可能性已比較小,買方的權益的確收到了巨大侵害。第二種情況下,由於沒有實際的購房款支付,只是銀行貸款已發放,第三者的利益通常指銀行的貸款如何保障。法院一般在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同時,也會判決應在滌除房屋上的抵押權之後,也即還清銀行貸款之後才能變更房產登記,此種方式對銀行貸款來說還是有一定保障的。
像第一種情況下,利用假公證委託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買方還是應當謹慎,問一問委託人在不在本地?為什麼要委託給他人代辦?能否和他本人當面溝通一下?盡可能避免上當受騙。第二種情況,是雙方惡意串通,套取銀行貸款或者公積金,賣方既得到了銀行貸款,房屋今後又能通過訴訟討回,而買方沒有實際得到房屋,卻背負了鉅額銀行貸款,風險全在買方,所以奉勸買方不要貪圖一點的所謂好處費鋌而走險!
虛假出資是指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出資過程中未繳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表面上出資而實際未出資的行為。對虛假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輕的教育。重的拘留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虛假的納稅申報」的解釋是:「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抵稅、先徵收後退還稅款等虛假資料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釋義》對「虛假的納稅申報」的解釋是「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少報、隱瞞應稅專案、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等行為」。由此,在稅收實踐中,納稅人因納稅申報不實,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應屬偷稅。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未能認真分析納稅人申報不實的原因,而將納稅申報不實不加區別地等同於虛假申報以偷稅論處是不符合實際的。 具體來說,偷稅行為應具備以下四個特徵: 一、偷稅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稅收征管制度。 二、偷稅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以虛假手段不繳或少繳稅款。這包括三個方面內容:第一,違反稅收法規,這是偷稅成立的前提;第二,採取了欺騙、隱瞞等虛假手段,這是偷稅的行為特徵;第三,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這是偷稅的後果。上述三個內容中,第二項是關鍵部分。 三、偷稅行為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和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包括單位和個人。 四、偷稅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故意,且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即明知應當繳納稅款而故意逃避繳納稅款的才是偷稅。因為過失造成少繳或者不繳稅款的,不構成偷稅。 「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納稅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少報、隱瞞應稅專案、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等行為。由此可見,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是在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在客觀上採取了欺騙、隱瞞等虛假手段的偷稅行為。而申報不實的含義要比虛假申報廣泛得多,申報不實並不完全是納稅人以偷逃國家稅款為目的的故意行為。除納稅人採取虛假手段外,造成申報不實的原因還有很多,如不了解或不諳熟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工作粗心大意而錯用稅率、漏報稅目等,即納稅人在行為上不採取什麼作為的形式,其行為是主觀過失的外在表現。同時也可能由稅務機關的工作失誤引起。所以,從是否具有主觀故意的角度看,納稅人納稅申報不實並不一定構成偷稅。 在稅務稽查工作中,比較棘手的問題是納稅人本來是以某種手段進行偷稅,但當被稅務人員發覺後卻借口疏忽大意或業務不熟而企圖逃避法律的制裁。對於這種情況,就要對事實進行認真分析,識破假象,抓到本質。具體是看納稅人是否採取了欺騙、隱瞞等有意識的偷稅手段。
針對納稅人申報不實問題,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且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屬偷稅,稅務機關應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未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不能按偷稅進行處罰,稅務機關應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納稅人因主觀過失造成納稅申報不實,且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屬一般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應根據稅收法律、法規計算並追征其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並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其加收滯納金。其中,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造成納稅申報不實,且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四、因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納稅申報不實,且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可以看出,股東可以自己約定實際繳納出資的時間,我們叫「約定出資時間」,而且,這個「出資時間」是登記機關的法定登記事項;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這是法律規定的最長出資時間,我們叫「法定出資時間」;
股東可以在法定的最長出資時間內約定自己的出資時間。
《公司法》第二百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這里的「未按期交付」只能是未按法定的出資時間交付出資,而不可能是未按章程約定的時間交付出資。一是因為章程具有合同性質,違反合同的約定且不違反國家強制規定的,行政機關不能以違約為由處罰合同一方當事人;二是約定出資時間是法定登記事項,登記機關不可能對超過法定出資期限的約定給予登記。因為,"未按期出資"只能是未按法定出資期限出資。由於約定出資時間是法定登記事項,登記事項發生改變是可以變更登記的。未按照登記機關登記的「出資時間」出資,屬於改變登記事項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情形。
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你提出的問題屬於股東超過章程約定的出資期限未出資,但未超過法定的出資期限。
沒有處罰,無形資產增資不能超過貨幣資金的70%
非專利技術增資評估是指股東在利用非專利技術增資時評估機構對其所持有的非專利技術進行的價值評估工作。非專利技術增資評估屬於無形資產評估范疇。
非專利技術也叫專有技術,又稱秘密技術或技術訣竅,是指從事生產、管理和財務等活動領域的一切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秘密知識、經驗和技能,其中包括工藝流程、公式、配方、技術規范、管理和銷售的技巧與經驗等。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作為企業的注冊資本金。
非專利技術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
(1)包含技術知識、經驗和資訊的技術方案或技術訣竅;
(2)處於秘密狀態,即不能從公共渠道直接獲得;
(3)有實用價值,即能使所有人獲得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
(4)擁有者採取了適當保密措施,並且未曾在沒有約定保密義務的前提下將其提供給他人。
在非專利技術出資過程中,非專利技術是出資人能夠享有所有權的一類財產,是可以轉移所有權的財產,因此,非專利技術不是公知技術,公知技術不是任何人的財產,不能作為股東的出資。新《公司法》二十七條作出的規定比較明確:「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家出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
1.定義:
亦稱納稅義務人、「課稅主體」,是稅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國家無論課征什麼稅,要由一定的納稅義務人來承擔,舍此就不成其為稅收,因此,納稅人是稅收制度構成的基本要素之一。稅種是指不同的征稅物件和納稅人是一個稅種區別於另一個稅種的主要標志,也往往是稅種名稱的由來。
2.分類:
自然人
是指具有權利主體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財產權力,承擔義務並能在法院和仲裁機關起訴、應訴的個人。不論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本國人或外國人,均屬自然人。
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是指有經營能力並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公民。
法人
是指有獨立的組織機構和獨立支配的財產,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在中國,一切享有獨立預算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各種享有獨立經費的社會團體,各種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等都是法人。
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也有自己的權益,例如依法享受減免稅的權力,依法要求稅務部門為自己的經濟活動保密的權力,依法打稅務官司的權力等。稅務部門要自覺維護納稅人的權益。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B. 統計瞞報30%怎麼處罰
《統計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
(一)違法數額比例不足30%的,其行為屬於情節輕微。其中,違法數額不足2000萬元的,可以給予「警告」或「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違法數額大於2000萬元的,可以給予「警爛裂告並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法數額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其行為屬於情節一般。其中,違法數額不足2000萬元的,可以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違法數額大於2000萬元的,可以給予「警告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法數額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其行為屬於情節較重。其中違法數額不足2000萬元的,可以給予「警告並處兩萬元以上兩萬五千元以下罰款」;違法數額大於2000萬元小於5000萬元的,可以給予「警告並處兩萬五千元以上三萬五千元以下罰款」;違法數額大於5000萬元的,可以給予「警告並處三萬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法數額比例在90%以上的,其行為屬於情節嚴重。其中,違法數額不足2000萬元的,可以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數額大於2000萬元小於5000萬元態歷帆的,可以給予「警告並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數額大於5000萬元小於1億元的,可以給予「警告並處八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數額大於1億元的,可以給予「警告並處十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對於應報數額為0但又提供不真實統帆雹計數據,無法計算違法數額比例的,其行為屬於情節嚴重,其裁量標准按第四項執行。
C. 企業年報造假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列入黑名,政府采購對其限制或禁入。根據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歲配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編制虛假財務報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對單位並處五千燃培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皮雀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D. 統計數據造假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根據規定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三十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二)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三)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的;(四)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
第六條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E. 統計數據造假會判刑嗎
法律分析:會根據情況而定,看是否觸及法律。如果沒有構成犯罪的,可能機構單位會出處罰你,交罰款或者辭退都是有可能的;構成犯罪的會開除,並且五年內不得從事相關工資。還是要誠信工作,賣岩不要為了一時之利自毀前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斗物年內不中銷御得從事會計工作。
F. 統計數據報錯了的處罰
不需要。可由原填報企業修改。企業原始報表數據將通過互聯網直接報送到國家統計局數據管理中螞滑伏心,不允許任何政府統計機構代替被調查單位上報數據。各地區、各專業要在統一平台上認真審核數據,審核發現填報錯誤,要由原填報企業修改。
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決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悶攜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除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外,其他單位都無權罰款,用人單位也無權7罰款。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作出處罰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依照規定的程序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讓嘩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G. 統計數據漏報會處罰嗎
法律分析:對數據統計中故意漏報、誤報、隱瞞有關監控化學品資料、數據的行為進行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及時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 依法調查和保存證據。
3.審查階段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薯茄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激信充調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應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隱瞞、拒報有關監控化學品的資料、數據,或者妨礙、阻撓化學工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檢查監督職責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數鉛察款。
H. 企業統計違法行為處分規定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已經監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長辦公會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務會議、國家統計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監察部部長 馬_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 尹蔚民
國家統計局局長 馬建堂
2009年3月25日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統計工作,提高統計數據的准確性和及時性,懲處和預防統計違法違紀行為,促進統計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三)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四)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處分規章對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
(二)強令、授意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有關機構、人員拒報、虛報、瞞報或者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
(三)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對揭發、檢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行為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四條 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員,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嚴重失實的統計數據,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發現後不予糾正,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強令、授意統計調查對象虛報、瞞報或者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二)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故意拖延或者拒報統計資料的;
(二)明知統計數據不實,不履行職責調查核實,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七條 統計調查對象中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二)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四)拒絕提供情況、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轉移、隱匿、毀棄原始統計記錄、統計台賬、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的。
第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公布統計資料,造成不良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泄露屬於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的;
(二)未經本人同意,泄露統計調查對象個人、家庭資料的;
(三)泄露統計調查中知悉的統計調查對象商業秘密的。
第十條 包庇、縱容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一條 受到處分的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
第十二條 任免機關、監察機關和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查處統計違法違紀案件,認為應當由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任免機關、監察機關。
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行政違法案件,認為應當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第十三條 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