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家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數據安全什麼機制
國家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機制。
數據安全涉及各行業各領域,涉及多個部門的職責,數據安全法確立了我國數據安全監管體制,加強了對數據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數據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統籌協調國家數據安全的重大事項重要工作,建立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
同時數據安全法對有關行業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數據安全監管職責作了規定。明確各地區、各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工作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及數據安全負責。公安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職責范圍內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數據安全法還規定,「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履行上述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當前,許多數據處理活動都利用信息網路開展,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是數據安全制度的基礎性制度,數據處理者應嚴格履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確保數據處理活動合法合規。
為有效應對境內外數據安全風險,數據安全法建立健全了國家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了國家數據安全治理體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建立數據分級分類管理制度。根據數據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危害程度,由國家層面制定重要數據目錄,再由各地區、各部門據此確定重要數據具體目錄,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此外,規定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數據屬於國家核心數據,實行更加嚴格的管理制度。
二是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機制。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數據安全風險信息的獲取、分析、研判、預警工作。
三是建立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四是與相關法律相銜接,確立數據安全審查制度和出口管制制度。
五是針對一些國家對我國的相關投資和貿易採取歧視性等不合理措施的做法,明確我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等採取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機制。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數據安全風險信息的獲取、分析、研判、預警工作。
⑵ 建立國家數據安全工作什麼機制
數字經濟時代,「數據」已經成為一種重要的生產要素,被視為21世紀的「石油」。但在重要性不斷提升的同時,數據保護問題也愈發突出,成為各國網路治理的熱點和難點。另一方面,由於數據已經成為國家基礎性戰略資源,全球圍繞數據資源及新興數字市場也正展開一場激烈博弈。在此背景下,數據治理不僅關乎數據本身的開發利用和安全問題,而且與國家主權、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休戚相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明確我國數據安全治理採取最高決策、協同治理的頂層設計,應對數據這一非傳統領域的國家安全風險。
數據安全事關國家安全,該法第5條從國家戰略的高度,明確由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數據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數據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數據安全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建立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實現最高決策。數據安全與網路安全具有相關性,該法延續網路安全法的職責授權,明確由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同時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拓展資料:明確國家建立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機制,實現事前風險評估、報告和信息共享,以及事中監測預警;第23條明確國家建立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通過事後應急處置,防止數據安全事件的危害擴大,消除安全隱患。同時,要求數據處理者履行相應的風險監測、數據安全事件報告、數據安全風險評估等義務。
法律依據:《數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根據數據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對數據實行分類分級保護,並明確加強對重要數據的保護,對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內容的國家核心數據,實行更加嚴格的管理制度。
⑶ 數據安全法解讀是什麼
解讀1:堅持以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促進數據安全
當前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正成為我國在國際環境中的核心競爭力。《數據安全法》鼓勵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促進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增進人民福祉。
我國堅持維護數據安全與促進數據開發利用並重,互相促進。《數據安全法》的正式實施將為我國在國際數據經濟市場中提供堅實有力的保障。
解讀2:深化數據安全體制建設
在大數據時代背景下,政務、社會、城市數字化轉型快速發展,依據本法建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數據責任主體,從統一化及可落地性出發。
結合現有數據業務建設需求和建設情況,遵從整體策略方針,全面優化管理體制,為我國數字化轉型的健康發展提供法治保障,為構建智慧城市、數字政務、數字社會提供法律依據。
解讀3:數據安全監管制約
《數據安全法》明確了數據管理者和運營者的數據保護責任,指明了數據保護的工作方向,對整個信息安全產業都帶來了積極的影響,全面消除數據管理者和運營者在數據安全建設中的盲區,數據安全建設有法可依,數據安全事故造成的損失有法可懲,這對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保護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非常大的價值。
《數據安全法》以人為本,鼓勵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對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並充分考慮老年人、殘疾人的需求,維護每一個公民的合法利益。
解讀4:深度覆蓋的全場景數據安全評估與防護要求
《數據安全法》特別指出「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數據屬於國家核心數據,實行更加嚴格的管理制度。」核心數據安全監督與管理、評估與防護建設刻不容緩。
《數據安全法》提出對數據全生命周期各環節的安全保護義務,加強風險監測與身份核驗,結合業務需求,從數據分級分類到風險評估、身份鑒權到訪問控制、行為預測到追蹤溯源、應急響應到事件處置,全面建設有效防護機制,保障數字產業蓬勃健康發展。
解讀5:加大政務數據開放共享中的安全機制
《數據安全法》針對政務數據開發利用做出了明確的指示,要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數據開放共享的安全保障措施,建立統一規范、互聯互通、安全可控的機制,利用數據安全運營,提升數據服務對經濟社會穩定發展的效果。
《數據安全法》的發布促進數據安全的保障力度和執法強度,對數字化轉型中的政務數據應用起到關鍵性的作用。數字經濟市場空間巨大。
解讀6:加大違法處罰力度
《數據安全法》對數據安全違法行為賦予了多項處罰說明,對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並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⑷ 數據安全法規定國家建立的數據安全制度包括哪些
數據安全法明確了6項數據安全制度:
(1)數據分類分級與核心數據保護制度。確立了依據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危害程度進行分類分級的原則,要求國家網信部門協調編制重要數據目錄,各地區、各部門負責地方、領域的目錄編制和數據保護,特別強調對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國家核心數據,實行更加嚴格的管理制度。
(2)數據安全風險評估與工作協調機制。規定國家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機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數據安全風險信息的獲取、分析、研判、預警工作。
(3)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要求對於發生數據安全事件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危害擴大,消除安全隱患。
(4)數據安全審查制度。要求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數據處理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5)數據出口管制制度。要求對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國際義務相關的屬於管制物項的數據依法實施出口管制。
(6)歧視反制制度。規定對我國採取相關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國家和地區,我國可以對其採取對等措施。
一.數據安全與發展。
當前,數據已經成為我國數字經濟的核心生產要素之一,其有效利用事關社會和經濟發展,同時又從微觀到宏觀層面影響國家安全。因此,數據安全法首先闡明了數據安全與發展的關系,強調「國家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促進數據安全,以數據安全保障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同時,數據安全法還明確了同步促進數據開發利用、數據安全的技術研究與應用、標准化以及教育培訓的措施,要求鼓勵數據安全檢測評估、認證等服務的發展,支持有關專業機構依法開展服務活動;建立健全了數據交易管理制度,要求規范數據交易行為,培育數據交易市場。
二.數據安全義務。數據安全法規定了4類數據安全義務:
(1)數據處理者的安全義務。重要數據處理者應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定期開展風險評估,並向主管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國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依據網路安全法執行,其他數據處理者的數據出境管理由網信辦另行制定政策;組織、個人應合法、依規收集和使用數據等。
(2)數據交易中介服務機構義務。數據交易中介服務機構應當要求數據提供方說明數據來源,審核交易雙方的身份,並留存審核、交易記錄。
(3)有關組織、個人的數據支持義務。公安或國家安全機關因依法維護國家安全或者偵查犯罪的需要調取數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依法進行,有關組織、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4)跨境司法或執法機構數據提供審批義務。未經主管機關批准,境內的組織、個人不得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存儲於境內的數據。
三.政務數據安全與開放。數據安全法就政務數據安全與開放作出相應規定。
(1)政務數據安全要求。一方面,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合規收集、使用數據,並對履職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等數據予以保密。另一方面,國家機關需要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保障政務數據安全。
(2)外包政務系統數據安全要求。國家機關委託他人建設、維護電子政務系統,存儲、加工政務數據,應當經過嚴格的批准程序,受託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同時國家機關應當監督受託方履行相應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3)政務數據開放要求。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數據外,國家機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按照規定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務數據,同時應制定政務數據開放目錄,構建統一規范、互聯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務數據開放平台,推動政務數據開放利用。
四.法律責任。對於數據處理者與數據交易中介服務機構不履行數據安全義務、數據安全監管履職國家工作人員濫權舞弊、違法獲取或濫用數據等行為,數據安全法也作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其中,對於不履行數據安全義務的數據處理者除罰款外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而對於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且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對於違規數據出境或未經授權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數據的,同樣會處以相應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
第二十一條國家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根據數據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對數據實行分類分級保護。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要數據目錄,加強對重要數據的保護。
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數據屬於國家核心數據,實行更加嚴格的管理制度。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按照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確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重要數據具體目錄,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機制。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數據安全風險信息的獲取、分析、研判、預警工作。
第二十三條國家建立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危害擴大,消除安全隱患,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數據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數據處理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二十五條國家對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國際義務相關的屬於管制物項的數據依法實施出口管制。
第二十六條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與數據和數據開發利用技術等有關的投資、貿易等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採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