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統計局數據報錯罰款嗎
法律分析: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B. 統計誤差率30%到60%是一般還是嚴重
嚴重。統計誤差,是指在統計過程中,統計資料與實際情況的差異,統計誤差率在30%到50%為合理范圍,30%到60%是比較嚴重的。統計誤差的產生原因多種多樣,既有技術性因素引起的誤差,例如統計方法不科學、統計指標設計不合理造成的誤差,也有非技術性因素導致的誤差,例如統計對象故意謊報,人為干擾統計工作造成的誤差。
C. 給統計局的數字有偏差,如果被抽查出來,有處罰嗎
趕緊跟統計局的人說自查了一下,填錯數據了。
現在太晚了已經改不了數據了。
你只能跟統計局那裡備個案,如果有執法檢查你之前自己自查出來了他們不會依據這個指標對你單位進行處罰的。
如果不這樣執法檢查查出來會有行政處罰的。
D. 企業統計違法行為處分規定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已經監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長辦公會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務會議、國家統計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監察部部長 馬_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 尹蔚民
國家統計局局長 馬建堂
2009年3月25日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統計工作,提高統計數據的准確性和及時性,懲處和預防統計違法違紀行為,促進統計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三)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四)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處分規章對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
(二)強令、授意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有關機構、人員拒報、虛報、瞞報或者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
(三)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對揭發、檢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行為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四條 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員,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嚴重失實的統計數據,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發現後不予糾正,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強令、授意統計調查對象虛報、瞞報或者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二)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故意拖延或者拒報統計資料的;
(二)明知統計數據不實,不履行職責調查核實,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七條 統計調查對象中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二)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四)拒絕提供情況、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轉移、隱匿、毀棄原始統計記錄、統計台賬、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的。
第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公布統計資料,造成不良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泄露屬於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的;
(二)未經本人同意,泄露統計調查對象個人、家庭資料的;
(三)泄露統計調查中知悉的統計調查對象商業秘密的。
第十條 包庇、縱容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一條 受到處分的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
第十二條 任免機關、監察機關和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查處統計違法違紀案件,認為應當由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任免機關、監察機關。
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行政違法案件,認為應當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第十三條 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 統計違法處罰標准
法律分析:統計違法處罰標准並沒有明確標准,但是政府統計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1、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2、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3、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的;4、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三十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二)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三)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的;(四)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
F. 統計報錯了怎麼辦要罰款嗎
法律分析:
不需要。可由原填報企業修改。企業原始報表數據將通過互聯網直接報送到國家統計局數據管理中心,不允許任何政府統計機構代替被調查單位上報數據。各地區、各專業要在統一平台上認真審核數據,審核發現填報錯誤,要由原填報企業修改。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決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除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外,其他單位都無權罰款,用人單位也無權7罰款。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作出處罰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依照規定的程序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一、罰款跟罰金的區別是什麼:
1、法律性質不同:罰款屬於行政處罰,而罰金則屬於刑事處罰;
2、執法機關不同:罰款一般由行政執法機關決定,而罰金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3、適用對象不同:罰款適用於違反行政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分子,而罰金則適用於違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
4、 法律依據不同:人民法院判處罰金的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行政機關作出罰款決定的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二、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如下: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G. 在統計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是如何處理的
如果是統計機構、部門的人員存在違法行為,會受到該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的處分。
具體依據以及處罰如下:
第三十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
(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
(二)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在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的;
(三)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四)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的;
(五)未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
統計人員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法公布統計資料的;
(二)泄露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統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統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H. 虛報統計數據如何處罰
法律分析:會對統計人員進行處罰,只是針對單位進行處罰。其次,處罰與否要看當地統計局對情況的掌握。比如你單位差錯的數據多少、認錯態度如何等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I. 統計執法三六九處罰標准
通過查詢相關資料顯示,統計違法三六九是統計違法行為的三個比例標准,統計違法行為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公民在統計活動中違反法律和統計制度的行為。它是統計違法者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統計違法行為情節輕重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1、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行為;
2、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
3、拒報或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行為;
4、侵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行使統計法規定職權的行為;
5、違反統計法的規定,未經批准自行編制發布統計調查表的行為;
6、違反統計法的規定,未經核定和批准自行公布統計資料的行為;
7、違反統計法有關保密規定的行為。具體消息可關注官方網站,獲得第一手權威信息。
J. 統計局罰款標准有什麼
一、統計局罰款標准有什麼
1、統計局罰款標准如下:
(1)違法數額占應報數額10%以下,企業事業組織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處100元以上800元以下;
(2)10%以上20%以下,企業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3)20%以上或違法數額較大,企業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個體3000元以上至10000元。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統計局交罰款需要什麼
交罰款需要帶現金或銀行卡、罰款繳納賬戶。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