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有效建立數據交換與共享機制解決方案
第一步、主題應用。電子政務工程建設的意義,就在於能為政府的各項職能工作起到輔助支持作用,用IT的技術手段,幫助政府提升工作效率,促進政府職能的轉化。因此,投資建設一項大型電子政務工程,首先,要確定他的服務目標,確定系統建設的"主題應用"。
第二步、建設原則。信息交換與共享機制的建設,是電子政務整體建設的長期任務,它的建設與國民經濟發展,與整體政府職能改革的進程,從整體上保持同步。而具體的信息交換與共享工程建設,必須符合實用優先、適應未來發展的原則。
第三步、多維度認識需求。業務信息需求分析的指導思想是三維體系模型。這是因為只站在信息資源角度考慮,而不深入研究政府部門的實際運作情況,是很難將信息交互與共享工程做好。
第四步、信息規劃 。信息規劃的核心在於建立面向主題應用的數據供應鏈,需要解決共享與交換信息從那裡獲取,如何進行有效管理、如何向業務系統提供服務,形成數據生產、數據加工與管理,數據服務的清晰鏈條。
❷ 貴陽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全面實施大數據戰略行動,加快建設國家大數據(貴州)綜合試驗區,推動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和開發應用,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務水平,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貴州省大數據發展應用促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數據共享、開放行為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政府數據,是指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數據資源。
本條例所稱政府數據共享,是指行政機關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數據或者為其他行政機關提供政府數據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政府數據開放,是指行政機關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數據的行為。第三條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應當以問題和需求為導向,遵循統籌規劃、全面推進、統一標准、便捷高效、主動提供、無償服務、依法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統籌協調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的重大事項。區(市、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
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區(市、縣)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的相關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其他行政機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政府數據的採集匯聚、目錄編制、數據提供、更新維護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納入本轄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宣傳教育、引導和推廣,增強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意識,提升全社會政府數據應用能力。第七條鼓勵行政機關在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中先行先試、探索創新。
對在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八條實施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應當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保護個人隱私。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共享、開放的政府數據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第二章數據採集匯聚第九條市人民政府依託「雲上貴州」貴陽分平台,統一建設政府數據共享平台(以下簡稱共享平台)和政府數據開放平台(以下簡稱開放平台),用於匯聚、存儲、共享、開放全市政府數據。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雲上貴州」貴陽分平台、共享平台、開放平台應當按照規定與國家、貴州省的共享、開放平台互聯互通。
共享平台和開放平台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本轄區、本機關信息化系統納入市級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統籌管理,並且提供符合技術標準的訪問介面與共享平台和開放平台對接。第十一條政府數據實行分級、分類目錄管理。目錄包括政府數據資源目錄以及共享目錄、開放目錄。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國家、貴州省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以及標准,在職責范圍內編制本轄區、本機關的目錄,並且逐級上報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匯總。
目錄應當經大數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市級共享目錄、開放目錄應當按照規定公布。第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技術規范,在職責范圍內採集政府數據,進行處理後實時向共享平台匯聚。
採集政府數據涉及多個行政機關的,由相關行政機關按照規定的職責協同採集匯聚。
行政機關對其採集的政府數據依法享有管理權和使用權。第十三條行政機關應當對所提供的政府數據進行動態管理,確保數據真實、准確、完整。
因法律法規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等涉及目錄調整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情形發生之日起15日內更新;因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等情況發生變化,涉及政府數據變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更新。
政府數據使用方對目錄和獲取的數據有疑義或者發現有錯誤的,應當及時反饋政府數據提供機關予以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