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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收集的數據哪裡負責

發布時間:2022-12-30 02:16:03

Ⅰ 中石油的現場採集崗是什麼意思

您好,親親,數據收集員主要的負責數據的整理、收集、錄入、核對等相關數據採集工作,不同的企業會有不同的數據採集需求,比如銷售數據採集、產品數據採集、客戶數據採集等。石油公司數據採集員的崗位職責:1、進行企業相關產品數據的採集、整理、錄入工作;2、常規數據錄入、臨時性數據整理;3、配合系統BUG檢查及新功能上線測試;4、數據質量目標的執行與保證;6、根據數據對於產品提出積極的改進建議以及解決方案。

Ⅱ 工作分析年的數據收集渠道是

題主想問的是工作分析法的數據收集渠道是,工作分析法分為資料分析法和訪談法和觀察法和問卷調查法。
1、資料分析法利用現有資料如崗位責任制等分析。
2、訪談法是與任職者就該項工作進行面對面的談話:關於工作目標,工作內容,所負責任,所需知識與技能等。
3、觀察法觀察員工的工作過程、行為、內容、特點、性質等。
4、問卷調查法是當工作分析牽涉到分布較廣的大量員工時,問卷調查法是最有效率的方法。

Ⅲ 開展非法數據活動的組織最高能被判罰金額多少

若存在開展數據活動的組織、個人不依照法律法規,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發現數據安全缺陷、風險漏洞等風險,沒有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以及竊取或者以非法方式獲取數據等行為,將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以上十萬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可以處五千以上五萬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造成大量數據泄露等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處一萬以上十萬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數據安全與發展
第三章 數據安全制度
第四章 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第五章 政務數據安全與開放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數據處理活動,保障數據安全,促進數據開發利用,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及其安全監管,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條本法所稱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
數據處理,包括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數據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數據處於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以及具備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第四條維護數據安全,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建立健全數據安全治理體系,提高數據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條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數據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數據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數據安全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建立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
第六條各地區、各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工作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及數據安全負責。
工業、電信、交通、金融、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本領域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國家網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統籌協調網路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
第七條國家保護個人、組織與數據有關的權益,鼓勵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促進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
第八條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國家支持開展數據安全知識宣傳普及,提高全社會的數據安全保護意識和水平,推動有關部門、行業組織、科研機構、企業、個人等共同參與數據安全保護工作,形成全社會共同維護數據安全和促進發展的良好環境。
第十條_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數據安全行為規范和團體標准,加強行業自律,指導會員加強數據安全保護,提高數據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一條國家積極開展數據安全治理、數據開發利用等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數據安全相關國際規則和標準的制定,促進數據跨境安全、自由流動。
第十二條任何個人、組織都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投訴、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數據安全與發展
第十三條國家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促進數據安全,以數據安全保障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
第十四條國家實施大數據戰略,推進數據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數據在各行業、各領域的創新應用。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根據需要制定數字經濟發展規劃。
第十五條國家支持開發利用數據提升公共服務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務,應當充分考慮老年人、殘疾人的需求,避免對老年人、殘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礙。
第十六條國家支持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技術研究,鼓勵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等領域的技術推廣和商業創新,培育、發展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產品、產業體系。
第十七條_國家推進數據開發利用技術和數據安全標准體系建設。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數據開發利用技術、產品和數據安全相關標准。國家支持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參與標准制定。
第十八條國家促進數據安全檢測評估、認證等服務的發展,支持數據安全檢測評估、認證等專業機構依法開展服務活動。
國家支持有關部門、行業組織、企業、教育和科研機構、有關專業機構等在數據安全風險評估、防範、處置等方面開展協作。
第十九條國家建立健全數據交易管理制度,規范數據交易行為,培育數據交易市場。
第二十條國家支持教育、科研機構和企業等開展數據開發利用技術和數據安全相關教育和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數據開發利用技術和數據安全專業人才,促進人才交流。
第三章 數據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條國家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根據數據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對數據實行分類分級保護。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要數據目錄,加強對重要數據的保護。
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數據屬於國家核心數據,實行更加嚴格的管理制度。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按照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確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重要數據具體目錄,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機制。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數據安全風險信息的獲取、分析、研判、預警工作。
第二十三條國家建立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危害擴大,消除安全隱患,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數據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數據處理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二十五條國家對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國際義務相關的屬於管制物項的數據依法實施出口管制。
第二十六條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與數據和數據開發利用技術等有關的投資、貿易等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採取措施。
第四章 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第二十七條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履行上述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
第二十八條開展數據處理活動以及研究開發數據新技術,應當有利於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增進人民福祉,符合社會公德和倫理。
第二十九條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處置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對其數據處理活動定期開展風險評估,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處理的重要數據的種類、數量,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情況,面臨的數據安全風險及其應對措施等。
第三十一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其他數據處理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辦法,由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任何組織、個人收集數據,應當採取合法、正當的方式,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
法律、行政法規對收集、使用數據的目的、范圍有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目的和范圍內收集、使用數據。
第三十三條從事數據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提供服務,應當要求數據提供方說明數據來源,審核交易雙方的身份,並留存審核、交易記錄。
第三十四條_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提供數據處理相關服務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因依法維護國家安全或者偵查犯罪的需要調取數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依法進行,有關組織、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條_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根據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處理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關於提供數據的請求。非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准,境內的組織、個人不得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存儲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數據。
第五章 政務數據安全與開放
第三十七條國家大力推進電子政務建設,提高政務數據的科學性、准確性、時效性,提升運用數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第三十八條國家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收集、使用數據,應當在其履行法定職責的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數據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九條_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保障政務數據安全。
第四十條_國家機關委託他人建設、維護電子政務系統,存儲、加工政務數據,應當經過嚴格的批准程序,並應當監督受託方履行相應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受託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務數據。
第四十一條國家機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按照規定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務數據。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_國家制定政務數據開放目錄,構建統一規范、互聯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務數據開放平台,推動政務數據開放利用。
第四十三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為履行法定職責開展數據處理活動,適用本章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有關主管部門在履行數據安全監管職責中,發現數據處理活動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的,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有關組織、個人進行約談,並要求有關組織、個人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四十五條_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數據泄露等嚴重後果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並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_從事數據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_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拒不配合數據調取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批准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國家機關不履行本法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履行數據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排除、限制競爭,或者損害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開展涉及國家秘密的數據處理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在統計、檔案工作中開展數據處理活動,開展涉及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活動,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軍事數據安全保護的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條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Ⅳ 數據安全法在什麼等法律的基礎上規定了

《數據安全法》參考國際投資與貿易中的對等原則,規定了數據歧視對等原則。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與數據和數據開發利用技術等有關的投資、貿易等方面對中國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採取措施。
近年來,國家大力推行公共服務數字化、智能化,而此次《數據安全法》也充分考慮了老年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在面對智能化公共服務時可能存在一些障礙,要求在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務時,要充分考慮老年人、殘疾人的需求,在提升公共服務智能化水平的基礎上避免對老年人、殘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不必要的障礙,充分體現了國家對弱勢群體的關注。

Ⅳ 哪裡的數據中心管理

隨著智慧城市的發展,各省市逐漸設立了大數據管理局,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互通隨之更加便捷。同時,當數據實現了互聯互通之後,將更有效地利用和挖掘數據價值。如今,我國已有數十個省級以上大數據管理局。

01

北京市大數據中心

成立時間:2018年11月

隸屬機構: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級別:正局級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辰西路12號數字北京大廈

主要職責:

1.負責研究提出本市大數據管理規范和技術標准建議;

2.負責本市政務數據和相關社會數據的匯聚、管理、共享、開放和評估;

3.負責市級政務雲、大數據管理平台等數據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維和應用支撐;

4.負責社會信用數據應用服務;承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輔助性、事務性工作;

5.負責「互聯網+政務服務」信息化基礎支撐平台的建設、運維和保障;

6.承擔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技術性審核的支撐服務工作;

7.承擔組織重大信息化項目技術論證和評估驗收的支撐服務工作。

人員編制:

黨組書記、局長:楊秀玲

黨組成員、副局長:潘鋒

官網:

http://jxj.beijing.gov.cn/zwgk/jgxx/jgzz/201911/t20191113_503750.html

02

上海市大數據中心

成立時間:2018年4月

隸屬機構:上海市人民政府

級別:正廳級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壽陽路99弄15號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大數據發展的方針政策;

2.承擔政務數據、行業數據、社會數據等各方數據歸集和應用融合工作;

3.研究數據採集、傳輸、存儲、挖掘、展現等技術;

4.承擔本市政務信息系統整合相關工作;

5.承擔上海政務「一網通辦」總門戶、政務雲、政務外網、大數據平台、電子政務災難備份中心等建設和運維管理;

6.承擔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員編制:

黨委書記、主任:朱宗堯

官網:

https://www.shanghai.gov.cn/nw44727/index.html

03

天津市大數據管理中心

成立時間:2019年

隸屬機構:天津市委網信辦

級別:正廳級

辦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區尖山天津數字電視大廈

主要職責:

1.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有關要求;

2.全力做好市級信息系統建設統籌規劃和頂層設計;

3.加強數據資源整合,強化集中式運維管理體系的配套建設。

人員編制:

黨委書記、主任:王芸

黨委副書記、副主任:邊柯柯

黨委委員、副主任:金雙龍、肖斌

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王洪亮

黨委委員:李磊

官網:https://tjdsj.tjcac.gov.cn/

04

重慶市大數據應用發展管理局

成立時間:2018年11月

隸屬機構:重慶市人民政府

級別:正廳級

辦公地址:重慶市渝北區星光大道1號星光大廈A座

主要職責:

1.組織起草全市大數據、人工智慧、信息化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2.研究擬訂全市大數據、人工智慧、信息化發展戰略;

3. 負責全市數據資源建設、管理,促進大數據政用、商用、民用。負責推進全市政府數據採集匯聚、登記管理、共享開放;

4. 負責全市大數據應用發展管理;

5. 負責推進全市信息化應用工作;

6. 負責協調全市信息基礎設施建設;

7. 負責推動大數據、人工智慧、信息化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8. 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人員編制:

黨組書記、局長:代小紅(正廳級)

黨組成員、副局長:李斌、景根元、胡軍國(副廳級)

05

貴州省大數據發展管理局

成立時間:2015年10月

隸屬機構:貴州省人民政府

級別:正廳級

辦公地址:貴州省貴陽市雲岩區北京路225號

主要職責:

1.負責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2.負責統籌政務數據採集匯聚、登記管理;

3.負責統籌協調全省政務信息化、電子政務建設;

4.負責研究擬訂全省信息化建設、信息基礎建設、大數據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評價體系並組織實施;

5.負責統籌推進信息化發展和大數據融合應用;

6.負責數據中心規劃建設與集約利用;

7.負責全省大數據相關產業發展和行業管理,推進數字經濟產業化、產業數字化發展;

8.負責提出大數據、信息化領域投資規模及方向;

9.承擔大數據、信息化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10.承擔大數據、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人員編制: 

黨組書記、局長:景亞萍(正廳級)

黨組成員、副局長:胡建華、婁松、李剛、張曉輝(副廳級)

06

福建省大數據管理局

成立時間:2018年11月

隸屬機構: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級別:副廳級

辦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東路78號

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信息化的政策和法律法規;

2.具體統籌福建省信息化工作,推進重點領域信息化應用;

3.統籌規劃和協調推進重大信息化基礎設施和公共平台建設;

4.負責福建省公共信息資源綜合管理和開發利用;

5.組織編制數字福建建設投資計劃,負責相關項目管理;

6.負責福建省互聯網經濟牽頭抓總、宏觀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推進相關工作;

7.承擔省數字福建建設領導小組和省互聯網經濟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人員編制:

局長:陳榮輝(副廳級)

官網:http://fgw.fujian.gov.cn/ztzl/szfjzt/

07

山東省大數據局

成立時間:2018年10月

隸屬機構:山東省人民政府

級別:正廳級

辦公地址:山東省濟南市省府前街1號山東省大數據局

主要職責:

1.牽頭實施大數據戰略,推進數字山東建設;

2.負責實施省電子政務外網、電子政務雲平台的建設和運維管理工作;

3.負責實施省級政務服務、業務協同等綜合業務平台的建設和運維管理工作;

4.負責實施省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公共數據資源開放、大數據管理等平台及相關信息資源庫。

人員編制:

黨組書記、局長:馬越男(正廳級)

黨組成員、副局長:廉凱、顧衛東、禹金濤(副廳級)

08

浙江省大數據發展管理局

成立時間:2018年10月

隸屬機構:浙江省人民政府

級別:正廳級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體育場路487號

主要職責:

1.組織、指導、協調公共數據和政府系統電子政務發展管理工作;

2.落實支撐改革相關的信息系統建設任務;

3.負責省政府門戶網站建設與管理,指導各級政府門戶網站建設管理;

4.組織協調公共數據資源整合、歸集、應用、共享、開放;

5.統籌推進政府系統電子政務基礎設施建設管理;

6.統籌協調政府系統電子政務網路、電子政務雲平台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工作;

7.負責局自建系統、公共應用基礎支撐平台和歸集數據的安全管理工作;

8.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人員編制:

黨組成員、局長:金志鵬(正廳級)

副局長:蔣汝忠、陳瑜(副廳級)

官網:

http://www.zj.gov.cn/col/col1229406037/index.html

09

廣東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成立時間:2018年10月

隸屬機構:廣東省直屬廳局

級別:正廳級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東風中路305號

主要職責:

1.組織起草全省政務服務和政務信息化相關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2.擬訂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數字政府」平台建設運維資金管理工作;

3.負責對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實施集約化管理;

4.負責全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審批服務便民化相關工作;

5.統籌協調省級部門業務應用系統建設;

6.負責政務服務、電子政務標准體系建設和相關標准規范的制定;

7.統籌政務數據資源的採集,分類、管理、分析和應用工作;

8.統籌全省電子政務基礎設施、信息系統、數據資源等安全保障工作;

9.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相關工作;

10.統籌推進全省政務服務體系建設;

11.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國務院辦公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人員編制:

黨組書記、局長:楊鵬飛 (正廳級)

黨組成員、副局長:陳日升、高尚省、魏文濤 (副廳級)

10

廣西壯族自治區大數據發展局

成立時間:2018年11月

隸屬機構: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級別:正廳級

辦公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良慶區體強路18號

主要職責:

1.負責統籌推進全區信息化、數字化發展工作;

2.擬訂相關行業技術標准規范、管理辦法和考核評估辦法並組織實施;

3.負責組織擬訂並推動實施大數據發展、數字廣西發展戰略規劃;

4.負責擬訂自治區本級信息化、數字化領域的財政性資金(專項資金)年度投資計劃並組織實施;

5.負責統籌協調推進數字設施建設,配合做好網路安全工作;

6.負責統籌全區數據資源建設、管理、應用,政務數據的匯聚、共享;

7.負責統籌數字政府建設;

8.負責統籌數字經濟發展;

9.負責統籌數字社會建設;

10.負責中國—東盟信息港建設管理;

11.負責統籌推進全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12.負責對進駐自治區政務服務平台的政務服務事項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Ⅵ 什麼負責國家數據安全工作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數據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數據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數據安全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建立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

工業、電信、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教育、國防科技工業、金融業等行業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本領域數據安全監管職責;並且,由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承擔其范圍內的監管職責;最後由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網路數據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從上述表述可以看出,相較於《數據安全管理辦法》和《網路安全法》所涉及的監管部門權屬劃分,《數據安全法》既有保留也有突破。」在網路監管方面,《數據安全法》沿襲了「網信部門+公安部門+國務院其他下屬機構聯動」的監管體系。

但值得注意的是,《數據安全法》首次將數據安全全局決策統籌工作升格至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與《國家安全法》保持一致,從側面鞏固了數據安全在國家安全體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基本法成文化的方式將數據安全工作上升至國家安全最高監管和行動決策的層級。

Ⅶ 誰負責國家數據安全工作的決策和意識協調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數據安全工作的決策和意識協調研究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

第五條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數據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數據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數據安全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建立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

第六條各地區、各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工作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及數據安全負責。

工業、電信、交通、金融、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本領域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國家網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統籌協調網路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

Ⅷ 哪裡要求必須逐級發布統計數據信息

統計數據是統計部門發揮信息、咨詢、監督職能的基礎,數據質 量是統計工作的生命。為進一步提高統計數據的准確性、及時性和完 整性,規範本單位統計數據的使用與發布工作程序,針對統計數據使
用發布過程的特點及目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特製定本制度。 一、綜合股牽頭負責統計數據的使用和發布工作。統計數據由綜 合股負責統一對外提供和發布,其他股室一律不得對外提供。如遇特 殊情況需要由專業股室提供相關資料的,須請示主要領導,經領導同
意後方可對外提供。 二、統計數據實行逐級負責制。各項統計調查報表數據,由經辦 人初審、股室負責人復審後,報主管領導申簽、重要數據報主要領導 審定。在上報或對外發布的同時應送一套紙介質和電子版給綜合股備
案。
三、各股室應建立統計數據質量控制責任制,嚴把數據質量關。
月報、季報、年報等定期報表、抽樣調查等一次性統計調查數據,經 股室內部審核後,由股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報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上 報或印發。重要統計調查數據,須在認真做好質量評估基礎上,由主
管領導提主要領導審定。 四、對外發布的統計調查數據,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 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統計局的保密規定。按照國家統計局的管理
規定,需要國家和省總隊認定後方可使用的數據,必須待上級反饋後

Ⅸ 公共數據處理活動有哪些

今年3月1日,備受矚目的《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這一全國首部公共數據領域的地方性法規,全文不到萬字,管理的卻是海量數據。截至目前,浙江省級公共數據平台已歸集省級公共數據800多億條,共享調用700多億次,開放數據集近2萬個;1.2萬余個政務應用,提供著方方面面服務……在浙江省數字化改革格局不斷放大做深的當下,群眾、企業、基層等各方主體的數字化需求不斷增長,數據要素市場化改革方興未艾,《條例》更肩負規范拓展公共數據開發利用「跑道」的重任,公共數據的價值也有待進一步激發釋放。

《條例》共8章51條,從明確公共數據定義范圍、平台建設規范、收集歸集規則、共享開放機制、授權運營制度、安全管理規范等方面對公共數據發展和管理作出具體規定。

條例解讀


《條例》的適用范圍

 《條例》規范的是浙江省行政域內公共數據收集、歸集、存儲、加工、傳輸、共享、開放、利用等數據處理活動,以及公共數據安全等管理活動。

公共數據包含以下四種類型:1.浙江省國家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能過程中 收集產生的數據;2.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依法履 行職能過程中收集產生的數據;3.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運營單位在依法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數據;4.稅務、海關、金融監督管理等國家有關部門派駐浙江管理機構根據需求提供的數據。

與草案相比,正式稿刪除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提供的數據」,整體排除了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收集產生的數據,進一步限定了公共數據的范圍,突出「公共」屬性。

02
內容解讀

(一)哪些部門需要履行公共數據管理職責?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發展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大數據發展工作的部門;

•公共數據生產部門:收集產生公共數據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本領域公共數據處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公共數據安全監管部門:網信、公安、國家安全、保密、密碼等部門。

(二)公共數據的收集應符合哪些要求?

•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按照法定許可權、范圍、程序和標准規范收集;

•可以通過共享獲取數據的,不得重復收集;

•組織及個人針對公共數據收集活動有義務進行配合。針對個人信息的收集,這一條為《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和(四)款規定的因履行法定職責或法定義務以及應對突發公共安全衛生事件處理個人信息無需取得個人同意的適用;

•個人身份信息收集的「兩個不得強制」:不得強制採用多種方式或特定方式驗證身份;已經通過有效身份證件驗明身份的,不得強制通過收集指紋、虹膜、人臉等生物識別信息重復驗證;

•突發事件中數據收集的限制:收集的數據不得用於與應對突發事件無關的事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對涉及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的數據進行封存並關停數據應用。

針對個人身份信息收集的「兩個不得強制」,雖然《條例》僅針對公共數據的收集,但浙江省內企業在經營活動中需要對個人進行身份驗證的,很大可能需要參照該條執行。

(三)組織及個人在公共數據處理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

•數據校核申請權: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涉及自身的公共數據有異議或者發現公共數據不準確、不完整的,也可以向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提出校核申請。

個人對構成個人信息的數據校核申請權為《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的更正補充權,除此之外,如果公共機構採集的信息為個人信息,個人還依法享有《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賦予的查閱、復制、轉移權等。

(四)組織和個人如何獲取及使用公共數據?

省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將組織編制全省公共數據開放目錄,組織和個人可在開放目錄范圍內申請使用公共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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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工作中收集的數據哪裡負責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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