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國偵查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
按照偵查所能運用的信息記錄、存儲、提取以及分析方式,可以把偵查模式劃分為傳統偵查模式、業務信息主導的偵查模式和大數據驅動的偵查模式。
傳統偵查模式是在信息存儲、提取和分析上幾乎沒有什麼科技含量的模式。傳統偵查的主要手段是調查訪問、書寫檔案的查詢。書寫檔案記錄信息的優點是准確性高、穩定性強,但其有兩個重大缺陷:一是提取困難;二是不能提供直接的犯罪信息。傳統偵查的信息分析研判主要依靠偵查人員的經驗,有經驗的偵查人員往往成為是否破案的關鍵。總之,這種模式科技含量低、粗放型特徵突出,能否破案主要取決於偵查人員的經驗和投入的人力多少,不僅如此,還取決於偵查人員的運氣。
業務信息主導偵查模式是在信息技術引領下的以業務信息存儲、提取和研判為基礎的偵查模式。信息記錄和存儲不再完全依賴人腦和書寫檔案,而是電子化的記錄,存儲設備成為人類記錄和存儲信息的主要方式。就業務信息主導偵查模式來說,其主要特徵是:一是偵查部門依賴於公安平台所累積的結構化的資料庫主要用於人、事、物的核查、比對,實時犯罪信息仍然主要依靠人工採集。二是信息提取依然困難。三是信息分析、研判仍然主要依靠偵查人員的經驗。
大數據驅動偵查模式是建立在大數據和雲計算平台的基礎上,是大數據時代的信息主導偵查模式的升級換代。首先,犯罪的數據化生態是大數據驅動偵查模式的現實基礎。犯罪的數據化生態根本改變了犯罪信息的記錄和存儲方式,極大地擴大了「社會記憶」,大數據技術將徹底改變偵查技術與犯罪技術之間的對比關系。其次,在大數據時代,偵查所面對和所能處理的數據不再是小數據,而是大數據。第三,大數據技術能從海量的數據中對犯罪信息進行提取、分析研判以及預測未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Ⅱ 、大數據時代,偵查人員應具備什麼樣的職業素養偵查手段和方法有了 哪些變化
偵查人員不僅要有較高的調取證據的能力,還應不斷提升審查證據的能力和及時補正證據的能力。一方面,在案件偵查終結前,偵查人員要「回頭看」,對案件偵查行為的程序方面和實體方面進行全面的自我檢查。
對各類法律文書、證據材料等進行檢查,如檢查法律手續是否完備、法律文書是否按照要求填寫、訊(詢問)筆錄簽名是否齊全,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證人的各類權利義務是否均已告知,調取的書證等材料是否說明來源等。
在社會轉型與科技發展的雙重影響下,傳統犯罪在大數據時代有了新的表現形式,如訂單式犯罪、網路化銷贓。其次,大數據時代下,移動支付、互聯網金融、無人機信息採集、手機後台軌跡追蹤等融入人們的日常生活,使得「非武力對抗」的非傳統安全威脅日趨多元。
再次,虛擬空間的隱蔽性使犯罪低投入高回報的剪刀差現象進一步加大,網路新型犯罪成為新的「犯罪藍海」,犯罪率居高不下。
(2)大數據偵查傳統擴展閱讀
偵查人員主要職責:依法採取各種I手段和強制措施對犯罪事件進行公開或秘密的專門'調查、收集、審査證據,揭露犯罪事實,證實犯罪人,為起訴和審判作準備。
依法可以採取勘驗、檢査、偵查實驗、訊問、詢問、搜查、扣押、查封、鑒定、通緝等偵查手段和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
如果具有法定迴避理由,應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迴避;但在作出迴避決定之前,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査。違反法律規定,對人犯刑訊逼供或徇私舞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