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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安徽省大數據發展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發揮數據要素的作用,發展數字經濟,創新社會治理,保障數據安全,建設數字江淮,加快數字化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應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徵的數據集合,是對數量巨大、來源分散、格式多樣的數據進行採集、存儲和關聯分析,發現新知識、創造新價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服務業態。第三條大數據發展應當全面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堅持統籌規劃、創新引領,數據賦能、繁榮業態,互聯互通、共享開放,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數據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統籌協調工作機制,制定促進大數據發展的政策措施,解決大數據發展的重大問題。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大數據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大數據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戰略,推動數字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推進工業互聯網共建共用,推動大數據協同應用,共建高質量數字長三角。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開展數據收集、存儲、加工、使用、提供、共享、開放、交易等活動(以下簡稱數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第二章數據資源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數據資源管理工作,推動政務數據等公共數據歸集,推進數據資源匯聚融合、共享開放、有效流動和開發應用。第九條公共數據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公共數據歸集規定向江淮大數據中心平台歸集,實現公共數據資源的匯聚和集中存儲。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建設和運行管理江淮大數據中心總平台;江淮大數據中心總平台管理機構的管理體制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機構建設試點要求作出具體規定。
省有關部門、單位建設和運行管理江淮大數據中心分平台。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統籌所轄縣、市、區建設和運行管理江淮大數據中心子平台。第十一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託江淮大數據中心總平台或者子平台,統籌建設本行政區域公共數據共享交換平台、開放平台。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通過公共數據共享交換平台、開放平台,有序共享開放公共數據。第十二條政府投資的政務信息系統應當實現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應當制定公共數據採集、歸集、存儲、共享、開放、應用等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非公共數據的採集人、持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依法共享開放和有效流動數據資源,鼓勵非公共數據向江淮大數據中心平台匯聚,發揮數據資源效益。
鼓勵社會力量建設面向中小企業和教育、醫療、交通、能源、環境、金融等重點領域的行業數據共享開放平台,促進數據資源共享開放、有效流動。第三章開發應用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大數據發展應用環境,推進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培育數字產業集群,支持市場主體利用大數據賦能新興產業和傳統產業,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服務改善民生、完善社會治理。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支持大數據中心、雲計算中心、超算中心、災備中心以及工業互聯網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設大數據產業發展集聚區、數字經濟創新發展試驗區、線上經濟創新發展試驗區,建設大數據重點實驗室等技術創新平台。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大數據與製造業的融合,支持製造企業、互聯網企業、信息技術服務企業跨界聯合,建設數據驅動的智能車間、智能工廠,提升製造業數字化、網路化、智能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