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何為「大數據殺熟」
所謂大數據殺熟,是指商家利用大數據技術,基於對用戶信息的分析和處理,對其中使用次數較多、對價格不敏感的客戶實施差異性定價,其最終目的是達到利益的最大化。
《個人信息保護法》出台前,針對大數據殺熟行為最常用的規制依據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的「公平交易權」。但該條文較為概括,且即使消費者基於「公平交易權」得到了賠償,企業僅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於企業而言「違法成本」較低,不足以對「大數據殺熟」行為產生足夠的威懾。由於「大數據殺熟」大多同市場壟斷勢力存在關聯,故反壟斷領域成為較早規制「大數據殺熟」行為的領域之一。2021年初,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其中第十七條規定,實施「大數據殺熟」可能被認定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若一旦被認定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則其需要根據《反壟斷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而言,企業可能需要面臨「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個人信息保護法》系首次在法律層面直接對「大數據殺熟」行為作出規制,將「大數據殺熟」行為界定為「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系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針對「大數據殺熟」行為性質的進一步界定。
Ⅱ 大數據不僅「殺熟」,還能「殺生」,這是怎麼做到的
平台經營者基於演算法等技術手段分析出消費者的偏好,對於相同的價格差別定價或者區別服務,是一種技術手段。利用信息不對稱規則不明晰,給消費者留下不好的印象。
大數據“殺熟殺生”
所謂大數據“殺熟”,就是利用消費者對大數據技術掌握的信息,不完全按照其需求提供服務。比如有些軟體對於新用戶具有明顯價格優勢,而對於老用戶則不具有價格優勢,從而出現價格不一樣的現象。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不同品牌或者渠道的商品同款的價格存在差異,這是因為用戶對於產品認知不同所造成。在同一領域中,同樣是一款產品,如果同一用戶選擇購買了相同品牌或者渠道的商品,那麼就會比普通用戶高出一倍甚至兩倍價格。大數據“殺熟”一般在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時會出現。
Ⅲ 何為大數據殺熟
「大數據殺熟」本質是一種差異化的定價策略。此前有經濟學教授告訴南都記者,因為不同顧客對價格敏感性不同,支付意願也大相徑庭,相對於「一視同仁」的統一定價,歧視性定價可以提高商家的利潤。
藉助大數據手段,平台能進一步分析識別用戶的偏好特徵及行為習慣,對「熟客」推薦與其個人特徵相吻合的產品或服務,進而收取更高的價格。
但在實踐中如何認定平台濫用大數據分析技術的「殺熟」存在不少爭議。2019年3月,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曾發布調查發現,大數據殺熟具有隱蔽性,維權舉證難的特點,且部分商家雖然存在特定推送行為,卻也難以界定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不合理推送。
(3)大數據殺熟嗎擴展閱讀:
相較徵求意見稿,大數據殺熟條款有明顯變化
南都記者對比發現,關於價格歧視條款較原來有明顯不同。去年9月發布的徵求意見稿第十六條指出,在線旅遊經營者不得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針對不同消費特徵的旅遊者,對同一產品或服務在相同條件下設置差異化的價格。
《規定》第十五條則對此進行了細化,明確在線旅遊經營者不得濫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基於旅遊者消費記錄、旅遊偏好等設置不公平的交易條件,侵犯旅遊者合法權益。
在法律責任方面,此前徵求意見稿指出如果平台出現價格歧視的行為,執法部門將依照《電子商務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該條的具體懲戒措施包括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或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也就是說,按照徵求意見稿,大數據殺熟行為最高或被罰50萬元。但此次《規定》中刪去這一具體明確罰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