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大數據構建用戶畫像有哪些好處
1、認識用戶畫像
用戶畫像簡單來講,就是用戶信息標簽化。即收集這個用戶的各種數據和行為,從而得出這個用戶的一些基本信息和典型特徵,最後形成一個人物原型。一般用戶畫像會分析三個信息維度,分別是基本屬性、消費購物以及社交圈。其中基本屬性就是指用戶的一些基本信息,比如年紀、性別、生日、學校、所在地等等。
2、利用大數據構建用戶畫像的好處
(1)精準營銷:當企業和商家掌握了用戶的一定信息後,就可以構建出清晰的用戶畫像,這樣一來就可以根據用戶的偏好、收入等標簽,推薦給他們會感興趣的商品和服務。
(2)用戶統計:通過大數據我們可以對一些數據進行統計,比如我們經常會看到有一些APP的排行榜,甚至是滲透率、日活率這些具體數據都可以清晰統計出來。
(3)數據挖掘:構建智能推薦系統,利用關聯規則計算,喜歡紅酒的人通常喜歡什麼運動品牌,利用聚類演算法分析,喜歡紅酒的人年齡段分布情況。
(4)進行效果評估:其實相當於市場調研、用戶調研,迅速下定位服務群體,提供高水平的服務。比如你是一個買車的想要投放廣告,但是不知道哪個渠道投放更好,就可以先嘗試一下,看看數據反饋如何。
(5)私人訂制:對服務或產品進行私人訂制,然而不法商家也會利用用戶畫像來殺熟。
(6)業務經營分析:業務經營分析以及競爭分析,影響企業的商業決策,甚至發展戰略。
3、構建用戶畫像的流程
(1)數據源端:一般來講構建用戶畫像的數據來自於網站交易數據、用戶行為數據、網路日誌數據。當然也不僅限於這些數據,一些平台上還有個人徵信數據。
(2)數據預處理:第一步是清洗,把一些雜亂無序的數據清洗一下,然後歸納為結構化的數據,最後是把信息標准化。我們可以把數據的預處理簡單理解為把數據分類在一個表格中,這一步就是奠定數據分析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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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個人信息管理堪憂,大數據時代為何沒有隱私可言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或許會發現,當我們要買某樣東西的時候,習慣性地在某寶先搜一下,當時是在電腦上搜的,瀏覽了幾家產品,也就過去了,但是到了晚上瀏覽手機頭條時,就不斷地有某樣東西的廣告推到我手機上,這點真的讓人細思極恐,在電腦上搜索的信息關注已經快速傳遞到手機上,看樣子大數據時代沒有個人隱私可言這句話是真的!在大數據面前,人們不了解他們自己,但是大數據卻把人們看了個徹底!
在大數據時代每一個人幾乎都是透明的,那麼如何保護個人信息不被侵犯,是現在最重要的課題。
❸ 大數據時代:誰該為用戶的隱私「買單」
大數據時代:誰該為用戶的隱私「買單」
大數據已經成為互聯網時代發展最具特色的產物,互聯網在中國產生和發展的十幾年間便應運而生了包括QQ、微信、微博等一大批大數據特色的互聯網工具,為眾多的互聯網用戶帶來全新的社交應用體驗的同時,也成為個人隱私泄露的重地,最近,先是蘋果icolud賬戶遭到攻擊,引發好萊塢艷照門事件,為互聯網隱私敲響了警鍾,緊接著阿里巴巴瘋狂來往以及優酷也捲入到用戶隱私的風口浪尖,再一次讓互聯網隱私成為輿論的焦點,大數據時代,互聯網雲數據巨頭企業紛紛出現「隱私危機」,誰來為用戶的隱私「買單」,也就成為大數據時代最熱議的話題。
互聯網黑洞直面隱私「無底洞」
互聯網時代已經是大數據和網路蔓延的時代,越來越多的事物開始接觸互聯網,萬物互聯的時代序幕已經開啟,而且,互聯網的使用人數也不斷增加,據58傳媒廣告聯盟的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6月,中國網民達6.32億,其中手機網民5.27億。據統計,過去一年中國網民在網上的損失接近1500億元,包括攻擊網站、隱私泄露、虛假信息等等。隨著互聯網黑洞的不斷出現,隱私已經成為制約互聯網縱深發展最大的障礙,互聯網隱私也開始在各個領域開始蔓延,無底洞已經是互聯網隱私發展的又一大隱患。
大數據的為「寵兒」買單
無論是互聯網PC隱私還是對於移動互聯網隱私的泄露,大數據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大數據成為用戶隱私泄露最重要的前沿陣地,越來越多的個人隱私數據的流出主要是針對於大數據而言的,隱私,數據曾經是大數據發展最得意的「寵兒」,如今隨著互聯網大數據的不斷發展,雲數據存儲已經成為放置隱私以及個人數據存儲的重要場所,但是一系列隱私危機事件暴露出雲存儲數據的不安全性,大數據首當其沖,成為隱私危機直接的「買單者」,也是應該直接實現對於用戶隱私存儲安全的負責。
用戶自衛,為隱私大戰護航
用戶隱私說到底是事關每一個互聯網用戶最重要的和切身利益的事情,用戶才是互聯網雲數據最直接的受益者或者受害者,尤其是針對於隱私來說,每一個用戶的隱私直接成為互聯網隱私發展最重要的方面,只有用戶切實通過實際行動建立屬於自己的自衛意識,用有效的自衛方式夯實自己的隱私權利,不隨意上傳自己的隱私信息,將隱私信息存儲到更為安全的存儲裝置之中,這才是用戶發展自身隱私,保護自身權利最好的方式,用戶作為第一受益者和第一受害者才是隱私買單最重要的當事人。
蘋果的艷照門以及阿里巴巴的瘋狂來往為我們大數據時代的隱私敲響了警鍾,但是,警鍾長鳴背後是對於眾多的互聯網隱私的總結與反思,大數據時代在為我們提供便利的同時也成為大數據隱私隱患滋生的場所,只有積極搞好互聯網時代數據與隱私的監管,從用戶到巨頭,承擔起互聯網隱私發展的責任,才是大數據時代用戶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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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大數據時代,用戶還有隱私嗎
當前,數據的數量時刻都在飛速增長。信息分享在全世界范圍內越廣泛,確保數據安全和保護人們隱私的任務就越難完成。現如今,人與人之間交流產生的流量遠遠大於文件傳輸產生的流量,但是,人與人之間的交流可以界定為隱私,屬於比較敏感的范疇。由此看來,整個互聯網都是隱私的,是不可公開的。但是,現有的互聯網結構下,你的所有應用對於服務提供商,其實都是透明的。那麼,人們既想要藉助互聯網的平台與別人交流,又想要自己的空間不被窺探,這是完全不可能的。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公民個人自我意識的不斷覺醒,中國人才漸漸意識到,隱私,其實是一種非常重要的人格權利,它與社會的文明程度和人的尊嚴是緊緊聯系在一起的。與此相對應,在法律對隱私權保護長期缺席後,2010年我國制定的《侵權責任法》中,有了明確的隱私權保護條款
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文明程度的快速提升,中國公民的隱私權保護意識也得到了很大的強化。人們開始採取多種方式來保護自己的隱私,同時,關於隱私的內涵也在不斷豐富。但是,隨著網路傳播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公民的隱私面臨巨大的挑戰
簡單地說, 「大數據」是指利用常用軟體工具捕獲、管理和處理數據所耗時間超過可容忍時間的數據集
大數據和海量數據具有根本的區別:如大數據與雲計算技術是一體兩面的, 如果沒有後者, 就不可能有大數據;同時, 大數據是在線可及的, 即其數據是永遠在線的, 且是能隨時調用和計算的
除此之外, 公認的大數據的特徵還包括:規模大、高速性、多樣性和價值密度低等。具體地說, 所謂「規模大」, 是指無論大數據的採集、存儲還是計算, 都具有海量的數據規模;所謂「高速性」, 是指其數據流轉非常快速;所謂「多樣性」, 是指它涵括了多樣的數據類型, 如網路日誌、音頻資料、手機通話記錄、視頻文件、社交媒體、數字資料、互聯網搜索、生物感測器相關的數據等;所謂「價值密度低」是相對於大數據的龐大數據量而言的, 它是指需要對大數據進行「價值提純」, 即專業化處理, 才能挖掘出其價值。而這一價值提純的專業化處理猶如「在黃沙中淘金」
關於隱私至今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被廣泛認同。隱私作為一種抽象權利所指向的對象與使用的方式、情境蘊含了很多種情況與意義, 我們很難用一個單一的定義來窮盡隱私這個概念
一般而言, 隱私是指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 當事人不願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個人私事, 以及當事人不願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個人領域
在不同的背景下隱私權具有不同的含義。張新寶教授認為:「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 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利。」
楊立新教授認為:「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進行支配的具體權利。」
大數據背景下的隱私權是指個人享有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網路信息、網路空間不被竊取和打擾的人格權。隱私權包括私生活空間、私生活秘密、私生活的安寧狀態等內容。隱私權的權利主體是自然人, 權利客體是不願公開的個人信息或不願為他人知悉的秘密, 該內容具有真實性和私密性。關於隱私權侵權的行為認定, 存在很多抗辯事由, 比如口頭傳述不足以引起嚴重傷害、當事人的同意以及公眾的知情權等等, 隱私權的價值在於個人的自由、尊嚴和安全。
❺ 大數據時代的用戶信息安全三原則
大數據時代的用戶信息安全三原則
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互聯網也將走到一個奇點,而安全將決定互聯網走過這個奇點之後,到底是向上走到一個新高度,還是向下走到一個壞局面。大數據時代,有兩個事情無法避免。首先,現在用戶產生的數據都會存在雲端,都會存在各個廠商的伺服器上。第二,數據採集能力更強大,採集范圍更廣闊。
現在不僅有移動互聯網,未來還會有物聯網、車聯網,會有更多的可穿戴智能設備,這些硬體普及之後,你會發現用戶使用這些設備產生的數據規模將是空前的。在移動互聯網上,廠商對用戶了解之深入,是PC互聯網完全不能比的。
比如,原來在PC互聯網里,所謂用戶信息,就用戶存下來的那點艷照,而且很可能是還存在本地目錄里。但有了智能手機以後,手機變成了你的錢包,而且手機里有太多私密的東西。一旦你丟了手機,就會產生很多問題。
一個行業大佬跟我講過他的智能冰箱夢想。冰箱按成本價賣,一分錢不賺。我問那你最終靠什麼賺錢呢?他回答說,我在冰箱里設置了好多攝像頭,而且冰箱接入互聯網。以後中國13億人民買多少雞蛋,買了多少青菜,放在裡面有沒有過期,我全都知道。這些數據裡面就有很大的商業機會呀。
我想,那也是,現在的智能手環可以隨時記錄你的運動數據,你半夜干點什麼廠商通過分析數據就能知道。以後很可能燈泡都要連上Wifi,插座都要連Wifi,最近我看到的一條新聞是,連城管都戴智能眼鏡來執法了。
中國已經有10億互聯網用戶,但是將來連接互聯網的設備不只是10億台,因為每個人可能同時有多種智能設備聯網,可能50億台,可能是100億台,這么多設備產生的數據會讓一個人變得越來越透明。當大數據時代來臨,這些用戶信息能不能保證足夠的安全,這將是一個奇點,決定這個拐點何去何從。
最近,互聯網行業出了很多安全事故,例如曝出SSL心臟流血漏洞,還有電商公司存儲了用戶信用卡里不該存儲的信息。
在未來兩三年裡,這個情況會變得特別嚴重。你會發現,安全問題已經不是說在你的電腦、手機上殺病毒,清理插件。汽車現在正向智能化發展,無人駕駛汽車已經開發出來,軟體是汽車智能化的基礎。任何軟體都有漏洞,軟體功能越多,就越復雜;軟體越復雜,出現漏洞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果黑客發現了漏洞,攻破這個軟體,黑客就有可能通過遠程雲數據交換,從雲端控制這個汽車。這就不是一個電腦重新格式化的問題,而是生命安全的問題。
如果在大數據時代,安全不能得到保障,那麼或者用戶不再信任你,不敢選擇你。就像今天曝出心臟流血漏洞,很多人立刻就把手機和網銀解綁,有的電商存儲了用戶信用卡的CVV碼,有的用戶就選擇抵制這家公司。另一種可能,是消費者都無知無覺,但完全不知道自己把什麼數據交給了廠商,也不知道廠商如何處理。一旦再出重大安全事故,那甚至將導致一定程度的社會混亂。如果沒有足夠強大的安全保障,雲計算和大數據向未來發展,必將付出慘重的代價。
我們所有的互聯網從業者都要考慮一下,如何在憧憬大數據產生商業效益的時候,也考慮一下如何更好的保護用戶信息這個問題。當年阿西莫夫在很多科幻小中提出了著名的機器人三原則,就是為了防範機器人取代人類等安全問題。
那麼現在,我認為也需要在大數據來臨的時候,大家一起拋棄門戶之間,攜手共同制定一個用戶信息安全三原則,來自我約束,自我監督。
第一,用戶的信息是用戶的個人資產。很多互聯網大公司可能比較抵制我這個觀點,因為互聯網大公司在用戶協議里說:因為用戶號碼是我給的,所以用戶是我的,用戶的好友列表也是我的,用戶產生的內容也是我的。但是,它又發表一個免責聲明,說用戶產生的任何法律問題,都與自己無關。先不說這種自相矛盾的邏輯,我的觀點是,用戶使用廠商的服務產生的信息,是屬於用戶自己的個人資產。用戶使用各種設備、各種軟體產生的數據,雖然存儲在廠商的伺服器上,但是從所有權方面講,它應該明確地屬於用戶,是用戶的財產。
二是平等交換的原則。在大數據時代,通過雲端的數據交換,廠商為用戶提供服務。只要用戶使用了廠商的服務,就會有相關的數據產生。你用微信的時候,為了匹配朋友,你的地址本自然要上傳。為了與朋友聊天,你的聊天記錄自然會保存在廠商的伺服器上。但是,用戶的信息和廠商之間,應該遵循平等交換的原則。什麼叫平等交換?用戶享受服務,廠商獲取信息,但在這個過程中,用戶要有知情權,廠商要得到用戶授權才能使用用戶信息,也就是說,用戶要有選擇權,有拒絕權。
舉個例子,如果是一個類似大眾點評這樣的應用,因為要根據用戶的地點給他找飯館,自然它需要用戶的位置信息,我認為這是合理的。這就是平等交換。但如果是一個小說閱讀軟體,也要獲取用戶的位置信息,我認為這個服務就不再是一個平等的交換,實際上它要了不該要的東西。平等交換原則也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原則,就是消費者要有知情權、選擇權。
三是安全處理原則。有的人認為安全就是互聯網安全公司乾的事,就是殺毒軟體的事,我覺得這個觀點是錯的。任何一家互聯網公司,包括現在做可穿戴硬體的公司,都會變成一個互聯網服務公司,用戶會使用這些硬體產生大量的數據。所以,任何一家互聯網公司都有責任保護用戶信息的安全,要在雲端對用戶數據進行足夠強度的加密,包括安全存儲和安全傳輸。
只有用戶覺得自己的信息是安全的,用戶放心,他們才會更大膽地去嘗試各種新的互聯網服務。如果像大家每天在網上看到的,都是你說我的支付不安全,我說你的紅包有危險。最後的結果是什麼?很多人會說,反正在網上用手機支付不安全,那我就不用了。如果是這樣,互聯網想繁榮,我覺得是不可能的。
所以,這個三原則不是我們一家公司的問題,也不是幾家安全公司的問題,而是從巨頭到各位創業公司,大家要共同推動的事情。我們這些互聯網行業里的人有責任給用戶建立一個安全的基礎。所以是時候拋棄門戶之見了!將三原則推行起來,讓用戶對互聯網建立真正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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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大數據時代如何立法保護用戶隱私
大數據時代如何立法保護用戶隱私_數據分析師考試
隨著互聯網(特別是移動互聯網)、物聯網、雲計算等信息技術的發展,大數據近年來得到迅猛發展。一些互聯網企業、電信運營商紛紛推出了大數據發展戰略,有關政策法規特別是涉及用戶隱私的法律問題的研究成了大數據發展研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這里有許多問題尚存爭議。
大數據發展呼喚用戶隱私保護
互聯網特別是移動互聯網的創新發展,在給社會帶來巨大價值的同時,也給用戶信息(包括個人信息和法人信息)的保護帶來了巨大挑戰。其主要原因是:網路社會是一個陌生人的社會;隱私容易泄露,廣電、通信網路具有形態多樣、全空間感測、多媒體採集、傳播及時、全球直達、自由交互、容量大、安全性差等特點;侵權行為主體的認定困難,人人都可以在網上採用匿名的方式發布信息,受害人、加害人、編者、作者、傳播人、發布人一般都不是熟人關系,相關鏈條龐雜;隱私一旦遭受侵害,很難得到充分的救濟,信息主體一旦被關注,通過網路即可源源不斷地得到其豐富信息,因而大大放大了其危害。
網路社會與市場經濟的雙重發展,使得用戶信息越來越有價值,其保護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其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之間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
包括互聯網企業、電信運營商在內的信息運營商正在涉足「讓數據轉化為利潤」或「數據貨幣化」 的數據經營(或稱「大數據」)業務,以提升營銷能力、管理能力,尋找更多數據增值產品方面的利潤增長點。
跟蹤研究國內外用戶隱私保護法規政策的現狀與發展趨勢,可為大數據類的項目規避政策和法規風險,提出合理的立法訴求打下基礎。
用戶隱私保護的概念界定
隱私權的概念只有100多年的歷史,最早是美國學者布蘭代斯和沃倫1890年在《哈佛法律評論》所發之文《論隱私權》中提出來的,後被美國的判例所採納,並逐漸被美國有關的法律確認,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廣泛採用。目前,隱私權已經是兩大法系普遍都接受或者認可的重要的法律概念,甚至成了憲法權利。
不過有意思的是:隱私權在美國和歐洲的核心理念有所不同:在美國更多意味著自由(美國最初的隱私權是指免打擾權或者獨處權),而在歐洲更多意味著尊嚴,更多地與「人必須遮羞」聯系在一起。這就是為什麼斯諾登事件在美國和歐洲的法律界和公眾中引起的反應有所差異的原因。
用戶隱私權(本文主要是指個人隱私權),一般來說是指以信息所屬主體私密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由於目前個人隱私基本沒有財產屬性,或財產屬性還比較弱,故隱私權一般被納入人身權的范疇。
用戶隱私權的保護實際是指用戶隱私信息的保護。一般將個人隱私信息中那些一旦泄露即可識別用戶主體的信息稱之為個人識別信息,即屬於隱私敏感的信息。例如:姓名、住址、身份證號、手機號、電子郵件地址、QQ號、微信賬號等。
用戶隱私保護和信息安全的概念密切相關。英文的Cybersecurity在中國官方語言中近似的詞(如中國政府向ITU等組織提交提案時使用的)是「網路與信息安全」,包括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兩方面。「網路安全」包括訪問控制、入侵檢測、身份識別等,「信息安全」實際主要是指內容安全。用戶隱私保護是信息安全的一部分。本文僅研究其「法律權利與義務」部分。
用戶隱私保護,核心是尊重信息主體的個體意志,即信息主體享有其個體信息的自由支配權,包括信息披露的范圍、對象、方式等。
有爭議的隱私法律問題
· 實名制—有作用嗎?大規模泄露用戶隱私誰負責?
實施網路用戶身份實名制(包括電話實名制和網路登錄實名制)的初衷是防止犯罪(如恐怖襲擊)和網路匿名誹謗。韓國是第一個推行實名制且推行得最徹底的國家,但因大規模用戶隱私暴露,韓國政府終於退讓,改為限制網站收集和登記用戶身份證行為。
國際上的爭議是:網路實名制對解決其初衷問題似乎作用不大,卻反而抑制了網路的使用。如首爾大學的研究表明,誹謗跟帖數量從實名制實施前的13.9%僅下降到了後來的12.2%。而網路論壇平均參與者從2500餘人銳減到不到800人。網路實名制讓更多的人在網上選擇沉默。但是,即便沉默,個人信息依然有被竊取的可能。
· 關於數據最長保存時間—運營商的數據就是其資產嗎?
在大數據時代,一般認為,數據即資產。然而部分互聯網企業遭遇的案例,對該想法構成了挑戰:2009年,歐盟數據保護工作組分別致信谷歌、微軟和雅虎三大搜索巨頭,認為搜索引擎服務商保護用戶搜索記錄時間超過6個月的理由並不成立,因此要求這三大搜索引擎商必須縮短用戶搜索信息的保留時間。目前,中國一般是規定用戶數據(如通話詳單)的最短保存時間,或許將來還會規定最長保存時間。
· 用戶信息的二次利用問題—是告知與許可?還是讓信息使用者承擔責任?
「告知與許可原則」面臨著挑戰。由於大數據的價值越來越多地源於用戶數據的二次(及以上)利用。這就有可能顛覆目前通行的「告知與許可原則」,即信息收集者必須事先告知用戶其數據的用途。有些數據開發如要徵得用戶同意,在技術、人力、財力、時間(包括及時性和耗時)及商業保密考慮上,實際都是不可能的。
盡管在很多場合,信息運營商預先提供了格式的隱私保護聲明,讓用戶選擇「同意」或「不同意」。但用戶實際上並不去仔細閱讀這些煩瑣的法律文件,而選擇信任有信譽和品牌的信息運營商。因此,可能的替代規則是:讓信息使用者自己承擔責任。因為他們自己最容易把握其風險和收益。
· 大數據時代匿名原則失效了嗎 ?
匿名使用原則是一般的原則,但其有失效的例子。2006年8月,美國在線(AOL)公布了大量的舊搜索數據以供社會研究。這些數據被作了精心的匿名化即用戶姓名和地址等個人信息都採用特殊的數字元號代替。盡管如此,《紐約時報》還是在幾天之內通過對搜索記錄綜合分析後,發現資料庫中的「4 417 749號」代表的是喬治亞州利爾本的一位62歲寡婦塞爾瑪·阿諾德。由此引起了公憤,導致美國在線的首席技術官和另外兩名員工被開除。由此是否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在網路時代,匿名化(或單純隱藏)對大數據可能是無效的。
· 個人動機與預測分析—人需要為其行為傾向負責嗎 ?
由於大數據最重要的應用是預測,故未來可能單憑人的犯罪動機,就可以實施對其逮捕。相似的原理也適用於政府管理社會和企業管理員工的重大決策。因此,必須拓寬對公正的理解,保護個人動機,以維護人們選擇自我行為的自由意志,即個人可以並應該為他們的實際行為而非行為傾向負責。就像目前我們為程序公正所作的努力一樣。
· 隱私權的可克減性原則—隱私保護與公共利益如何權衡?
隱私權的可克減性是指與生命權、健康權等不同,隱私權利應在一定情況下受到限制,甚至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暫時停止權利人行使權利,或者在其與其他權利發生沖突時,優先保護其他權利。
在一些涉及公共衛生(如流行病)的個人隱私的統計、搜集方面,人們比較能達成一致。但涉及諸如國家安全之類問題時(例如美國斯諾登「棱鏡」項目),爭議就比較大了。
一般認為,公眾人物(如明星、官員)的隱私權應該小一些。
總之,在大數據時代,用戶隱私保護必須得到切實加強,但也應研究修改、設定相關政策法律,以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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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大數據時代的用戶數據如何區別保護
大數據時代的用戶數據如何區別保護
大數據時代,是物聯網的時代,隨著雲存儲和雲計算的發展,以智能手機、智能家電、可穿戴設備為代表的智能終端的普及,通過各種智能終端上傳和收集的用戶數據將越來越多,對用戶數據的分析和挖掘及利用,將是大數據的商業價值所在,蘊藏和巨大價值的用戶數據的性質及使用規則是我們值得思考的問題。
用戶數據的「區分所有權」構想
提到用戶數據,我們首先想到的是用戶的「隱私權」。民法大家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編的《人格權法新論》一書中提到: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可見隱私權是一項「個體」權益,強調權利的身份和人格的屬性。
用戶數據的商業價值核心並不是「個人」的人格權益,其必要條件是具備足夠多的用戶個體樣本,其更強調「集合」的權利,單個用戶數據的商業價值是有限的。而用戶數據的核心價值在於通過對雲端存儲的海量的用戶個人狀況、行為、需求的樣本分析和挖掘,一方面為上游硬體商提供產品的開發依據,另一方面對用戶的消費、生活提供「量身打造」的服務,從而形成物聯網的全產業鏈循環,實現更高效的管理社會資源並創造更多的價值。
可見,雖然用戶數據來源於「個體」數據,但最終使社會獲益的是用戶的「集合」數據。因此,在界定用戶數據的性質方面,筆者建議根據單個數據是否具有身份屬性,將用戶數據分為身份數據和樣本數據,並對這兩類數據加以區別保護。
用戶的身份數據是指可以通過單一的個體數據,即能鎖定特定用戶的數據。如姓名、身份證號、各種賬號信息、聯系方式等。比如我們通過一個電話,就能聯繫到一個特定的用戶。因此,此類信息具有較強的身份屬性,須定義為「隱私權」的范圍,其權利主體應為用戶個人所有,其使用和經營,須經過用戶的許可,否則將被判定為侵權。現行法律法規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工信部出台的《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路交易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個人信息,當屬於用戶的身份數據范疇。
樣本數據是指通過個體數據匯聚成的用戶個人狀況、行為、需求的資料庫以及通過分析和挖掘以上數據獲得的相關數據。此類數據的所有權應為用戶和數據收集方共有,但經營使用權建議應掌握在能夠發揮其價值的數據收集者手中。將所有權和經營權區分開來,既能從法律上保證用戶的個體權益,又符合經濟學的原理。
樣本數據的經營規則
用戶身份數據的使用規則可以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執行。我們僅需要通過立法明確以上法律所適用的數據的范圍,並在執行層面的政策上制定可操作的保護用戶身份數據和隱私權的規章制度。
對於樣本數據的使用和經營規則,現有法律並沒有明確依據。根據上文的闡述,筆者已將其所有權擬定為用戶和數據收集者共有,經營使用權則建議應掌握在能夠發揮其價值的數據收集者手中。這樣設計的目的在於,一是保留用戶的「被遺忘權」;二是發揮物盡其用的作用。
首先,保留用戶的「被遺忘權」是用戶數據使用的基礎。
大數據時代到來,人們最擔心的是自己將被暴露得一覽無余,沒有隱私可言。因此,個體信息是否公開,公開的程度,需要個體能夠掌控,即用戶自主決定其向外界公開的個人信息的廣度和深度,也可隨時自行或要求收集數據方,刪除其掌握的任何關於用戶個體的數據。用戶要求收集者刪除其樣本信息時,須提供可以辨識其個體信息的依據(一般須為身份信息),以證明其要求刪除的信息是屬於自己的樣本信息。
其次,數據收集者在收集樣本數據時,須向用戶群體公示其收集途徑和方式,以及用戶刪除自己樣本信息的途徑和方法。只有這樣,用戶才能知曉其被收集者收集的數據是什麼,以及自己的樣本信息被經營者使用的狀況是否安全,從而判斷其是否願意繼續使用數據收集者的產品,並將自己的樣本信息交給數據收集者經營。一旦用戶選擇使用某一數據收集者的產品,數據收集者將與用戶共有其收集的用戶樣本數據。
第三,數據收集者在遵守法律對用戶隱私保護前提下,無需用戶授權,可自由地使用和經營其收集到的用戶的樣本數據,直至用戶自行或要求其刪除樣本數據。
當前,各數據收集者之間進行不同程度的共享和授權數據的需求已是大數據的發展趨勢。雲與雲的互聯互通才能使數據樣本變得足夠龐大,使數據分析和挖掘的結果更有價值,使用戶不同智能終端之間的連接變得可能,從而真正的實現大數據的物聯網。
樣本數據的共享和授權中涉及到大量個體信息,如果用戶此類活動需要經過個體用戶的授權,將會極大地阻礙商業效率,其數據和信息的收集是隨時隨地的,要求單個用戶對單個的樣本授權,也會影響用戶的體驗。因此最現實的方式是數據的收集者在經營和使用其收集的數據時,無需個體用戶的單獨授權。
最後,數據收集者通過樣本數據所獲取的收益,個體用戶須有分配權。
個體用戶對數據經營的收益分配權容易理解。數據的源頭是個體,個體是樣本數據的所有者,因此其理所應當得到經營數據的利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可由數據收集者確定並公示,一旦用戶使用特定數據收集者的產品,即表明其同意以此對價獲取收益。當然,用戶領取收益的前提是提供可以辨識其個體信息的依據(一般須為身份信息),以證明其是對應個體樣本數據的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