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黑龍江省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發揮數據要素作用,加快大數據發展應用,推動數字經濟發展,創新社會治理模式,保障數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管理應用、促進發展、安全保護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速度快、精度准、價值高為主要特徵的數據集合,包含公共數據和非公共數據,以及對數據集合開發利用形成的新技術和新業態。
本條例所稱公共數據,是指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運營單位(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職或者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數據及其衍生數據,包含政務、公益事業單位數據和公用企業數據。
本條例所稱非公共數據,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所產生、獲取或者加工處理的各類數據。第三條本省大數據發展應用應當堅持規劃引領、統籌銜接,共享開放、創新應用,政府引導、市場主導,依法管理、安全規范的原則。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省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工作,應當建立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的大數據發展應用協同推進機制,統籌規劃並加力推動全省數字基礎設施建設。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工作的領導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聯席會議制度,有關網路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的會議由網信部門負責召集,有關公共數據管理工作的會議由政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召集,有關大數據產業發展的會議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召集,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其他工作的會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召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的重大問題,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數據發展應用和數據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發展數字經濟、保障數據安全的意識和能力。第六條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數據匯聚共享、開放開發、發展應用工作中依法先行先試、探索創新。第二章數據資源第一節一般權益第七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其合法取得的數據,可以依法使用、加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八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其合法處理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享有法律、行政法規及本條例規定的財產權益,依法自主使用,進行處分。第九條鼓勵探索建立數據權屬登記制度,依法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合法處理數據享有的財產權益,推動數據交易活動的開展。第十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行使相關數據權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節公共數據第十一條省和設區的市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公共數據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級公共數據發展規劃應當與省規劃相銜接。第十二條省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標准規范建設本級公共數據平台。省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各級公共數據平台和各地各部門數據資源構建全省一體化公共數據平台。公共數據應當納入全省一體化公共數據平台統一管理,實現對公共數據的匯聚、共享和開放。
省和設區的市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公共數據平台的建設和管理,省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一體化公共數據平台的規劃和管理。第十三條公共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
省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一數一源、多源校核、動態更新」的原則,建立本省統一的公共數據目錄體系,公共數據目錄編制標准、規范和動態更新機制。
各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一標准、規范,組織編制本級公共數據目錄。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依照職責梳理本單位公共數據目錄。
㈡ 大數據上班都干什麼
不同崗位工作內容不同:
1、大數據項目經理
工作內容:項目需求、進度、質量、成本管理。
2、大數據開發工程師
工作內容:主要是基於Hadoop、Spark等平台上面進行開發,各種開源技術框架平台很多,需要看企業實際的選擇是什麼,但目前Hadoop、Spark仍然占據廣大市場。
3、大數據產品經理
工作內容:大數據相關產品規劃設計,需要與需求部門及技術部門溝通協調。
4、數據分析師
工作內容:收集,處理和執行統計數據分析;運用工具,提取、分析、呈現數據,實現數據的商業意義,需要業務理解和工具應用能力。
大數據發展前景
根據數據顯示,大數據行業的崗位每年在以超過20%的速度遞增著,這樣來看的話很自然地就會產生大量的崗位機會,並且可以相信的是隨著行業快速發展,崗位也隨著企業的業務增長不斷增多,要知道現在各大高校都開設了新的與大數據相結合的課程,未來大數據發展肯定會越來越好。
㈢ 海南省大數據管理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海南省大數據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大數據管理局)設立和運作,創新大數據管理體制機制,推進我省大數據統一建設,統一管理,高效服務,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精神和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省大數據管理局是省政府依法設立,承擔大數據建設、管理和服務等職責,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列入行政機構序列,不從事法定職責外事務,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機構。第三條省大數據管理局在省政府領導下,堅持創新、市場化、與國際接軌的基本原則,統籌規劃,整體推進,加快推進海南大數據發展。第二章職 責第四條省大數據管理局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使用省本級財政性資金、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信息化工程項目的管理,市縣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審核;負責組織實施大數據、信息化、智慧城市政策措施。
(二)負責推進社會經濟、民生保障各領域大數據開發應用,引導、推動大數據分析研究和應用工作。
(三)負責統籌全省政務信息網路系統、政務數據中心、電子政務基礎設施以及全省基礎性、公共性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建設和管理。
(四)負責統籌政府數據採集匯聚、登記管理、共享開放;推動社會數據匯聚融合、互聯互通;組織實施大數據安全體系建設和安全保障工作;
(五)負責政府數據資產的登記、管理和運營,推動大數據產業發展。
(六)負責承擔大數據、信息化領域對外交流合作,組織大數據、信息化領域相關企業參與國際國內重大交流合作活動;組織和指導相關企業開展區域化合作、國際化經營;指導大數據、信息化、智慧城市領域行業協會、學會、聯盟機構工作。
(七)負責大數據、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大數據、信息化人才發展規劃;組織協調全省大數據、信息化人才教育有關工作。第五條省大數據管理局配合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承擔全省信息化相關規劃、監督職責,以及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第三章運作機制第六條省大數據管理局由省政府直接管理。省政府大數據推進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全省大數據發展和管理的重大決策。第七條省大數據管理局實行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理事會決策、局長執行的治理架構。由省政府發起成立省大數據管理局理事會,代表省政府履行管理責任,決定發展戰略、項目投資、薪資總額和年度工作目標等重大事項。第八條在職責范圍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省大數據管理局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九條按照「管運分離」的原則,省大數據管理局依法組建省大數據運營公司,承擔全省電子政務基礎設施、公共平台和共性平台的建設運維工作,省大數據管理局履行出資人職責。第十條省大數據管理局實行員額管理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置省大數據管理局大數據架構師等高端特聘職位。內設機構由省大數據管理局自主管理,人員能進能出。第十一條省大數據管理局的登記機關是海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省大數據管理局應建立章程並按章程運行,根據黨員人數,依規按程序相應成立黨的基層組織。第十二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省大數據管理局理事會研究討論提出意見,按規定程序報批後實施:
(一)全省大數據發展戰略、規劃、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年度計劃和相關投資事項;
(二)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三)省大數據管理局薪酬方案、年金方案、管理層人員薪酬標准和激勵事項,以及相關管理制度。
(四)應當報請省政府決定的重大事項。第四章人事管理第十三條省大數據管理局除局長外,實行企業薪酬制度和企業年金制度,其薪酬水平參考市場因素自主確定。建立完善個人薪酬與績效考核相掛鉤的激勵制度,薪酬能高能低。第十四條省大數據管理局應當按照科學合理、精簡高效、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聘用人員。第五章財務管理第十五條省大數據管理局經費來源主要由開辦資金、承接服務收入和其他合理合法的市場化收入組成。省大數據管理局相關支出從上述經費中保障。省大數據管理局的盈餘經費應當全部用於全省大數據管理業務發展。第十六條省大數據管理局作為一級財政預算單位管理,財政經費預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並接受有關機構監督。
㈣ 如何做好大數據時代的定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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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魔鏡有四個版本:雲平台版、基礎企業版、高級企業版和Hadoop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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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企業版:幫助企業完成數據轉型,適合大型公司,最好有數據倉庫;
Hadoop版:支持PB級別大數據計算,實時計算,適合有一定數據積累的大數據處理公司。
㈤ 福建省大數據發展條例
(2021年12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數據資源
第三章 基礎設施
第四章 發展應用
第五章 數據安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大數據有序 健康 發展,發揮數據生產要素作用,推進數字福建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應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徵的數據集合,包含公共數據和非公共數據,以及對數據集合開發利用形成的新技術和新業態。
第三條 大數據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創新引領、開放開發、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大數據發展工作的領導,將大數據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 社會 發展規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解決大數據發展和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數字福建專項規劃,並向 社會 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統籌管理、開發利用和監督檢查等工作,定期進行綜合評估。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數據發展促進工作。
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數據和相關安全監管工作,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和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數據安全監管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標准化管理部門制定公共數據採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交易、安全等標准。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和 社會 團體參與制定數據行業標准、地方標准以及技術規范。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與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在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數字貿易、數字技術等領域的交流合作,促進人才、技術、資本、數據等要素融通。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數據發展和數據安全宣傳教育,營造有利於大數據發展的良好氛圍。
第九條 鼓勵公民、法人、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或者其他 社會 組織在數據匯聚共享、開放開發、發展應用工作中先行先試、 探索 創新。
第二章 數據資源
第十條 公共數據資源實行目錄管理。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制定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規范,組織編制並發布本省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設區的市、縣(市、區)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應當與省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相銜接。
第十一條 採集數據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向被採集者公開採集規則,明示採集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採集者同意。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和相關標准規范,組織開展數據採集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凡能通過共享獲取的公共數據,政務部門不得重復採集。
政務部門為履行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職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需要獲取非公共數據時,掌握非公共數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供相關數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公共數據。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省公共數據匯聚共享平台匯聚、存儲、管理全省公共數據資源。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通過本級公共數據匯聚共享平台匯聚、存儲、管理本地區公共數據資源,並接入省公共數據匯聚共享平台。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將業務系統接入本級公共數據匯聚共享平台,按照本部門數據資源目錄實時、全量匯聚,不得直接共享數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能匯聚的數據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確認,依託公共數據匯聚共享平台以服務介面的方式提供共享服務。
省公共數據匯聚共享平台匯聚的政務數據按照屬地原則及時迴流至設區的市公共數據匯聚共享平台。
第十三條 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數據治理工作機制,明確數據質量責任主體,完善數據質量核查和問題反饋整改機制,並對整改情況跟蹤督查。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數據質量管控,健全數據糾錯機制,對採集的公共數據進行校核、確認,確保數據准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第十四條 公共數據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暫不共享三種類型。
無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可以提供給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使用;有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只能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的必要范圍內共享使用。凡列入暫不共享類公共數據的,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政策作為依據。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公共數據匯聚共享平台共享和獲取數據,獲取的數據應當用於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不得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其他目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所獲取的數據與紙質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 公共數據開放應當遵循統一標准、分類分級、安全有序、便捷高效的原則。
公共數據開放分為普遍開放和依申請開放兩種類型。屬於普遍開放類的公共數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直接從公共數據資源開放平台無條件免費獲取;屬於依申請開放類的公共數據,應當向公共數據資源開放平台申請,經大數據主管部門徵求數據提供單位同意後獲取。
第十六條 公共數據資源實行分級開發。省人民政府設立全省公共數據資源一級開發主體,承擔公共數據匯聚治理、安全保障、開放開發、服務管理等具體支撐工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本地區公共數據資源一級開發主體。
二級開發主體基於具體應用場景,需要獲取一級開發主體匯聚治理的數據資源的,應當經大數據主管部門同意,並按要求使用數據,定期向大數據主管部門報告開發利用情況,所開發的數據產品應當註明所利用數據的來源和獲取日期。
二級開發主體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七條 依法獲取的各類數據經處理無法識別被採集者且不能復原的,可以交易、交換或者以其他方式開發利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有關規定開發利用公共數據資源獲得的合法收益,受法律保護。
數據交易、交換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 社會 公德,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社會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多元化的數據合作交流機制,鼓勵掌握非公共數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政府共享數據,將相關數據向公共數據匯聚共享平台匯聚,加強公共數據和非公共數據深化融合。
鼓勵行業協會建立行業數據合作交流機制,推進行業數據匯聚、整合、共享。
第三章 基礎設施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遵循統籌布局、集約建設、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構建高速泛在、天地一體、雲網融合、智能敏捷、綠色低碳、安全可控的數字信息基礎設施體系,為大數據發展提供支撐保障,數字基礎設施的建設和布局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第二十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本級公共數據資源匯聚共享、統一開放、開發服務等基礎平台,推動數據跨層級、跨地域、跨部門、跨行業創新應用。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全省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城鄉寬頻、移動互聯網覆蓋率和接入能力,推進全省通信骨幹網路擴容升級,構築空天地海一體化信息網路。
第二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構建全省一體化大數據中心體系,統籌推進數據中心、超算中心和邊緣計算節點等算力基礎設施建設,發展雲計算等大數據計算能力工程,構建高效協同的智能算力生態體系。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交通、能源、水利、生態、市政等領域傳統基礎設施數字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級。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網信等有關部門應當構建全省統一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平台,建立健全網路與信息安全標准體系,完善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章 發展應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應用和服務導向,以數字化轉型驅動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創新,運用大數據推動經濟發展,促進民生改善,完善 社會 治理,提升政府服務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 科技 、工業和信息化、大數據等有關部門應當推進通信設備、核心電子元器件等關鍵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推動人工智慧、物聯網、區塊鏈、雲計算、網路安全等新興數字產業的發展,形成創新協同、布局合理的產業生態體系。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發展,培育優勢特色軟體產業集群,構建 健康 可持續軟體產業生態。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字技術在農業生產管理智能化過程中的應用,提升農業生產精細化、智能化水平。支持農產品加工、倉儲、冷鏈、配送等環節數字化建設,促進農村電子商務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 科技 、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製造業企業將大數據融入生產經營各環節,推動數字技術在研發設計、生產製造、經營管理、市場服務等方面應用,推進大型製造業企業和特色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培育面向工業設計和智能製造的公共服務平台,推動製造業數字化。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揮大數據優化公共資源配置的作用,推動數字化服務普惠應用,重點拓展交通、金融、商貿、物流、教育、醫療、養老等領域數字應用場景建設,創新服務產品和模式。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市信息運行管理服務平台,構建城市數據資源體系,分級分類推進新型智慧城市建設;健全農村綜合信息服務體系,建立涉農信息普惠服務機制,推進鄉村管理服務數字化,推動數字鄉村建設。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數字化 社會 治理和大數據輔助決策機制,在 社會 態勢感知、綜合分析、預警預測、公眾參與等方面,加強大數據創新應用,提升政府科學決策和 社會 治理能力,提高宏觀調控和風險防範水平。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建設全省電子政務網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和協同辦公,推進縱向貫通,優化辦事流程,推動政務服務便捷化、標准化。
第五章 數據安全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和安全審查制度,明確各環節中數據安全的范圍邊界、責任主體和具體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堅持數據安全和數據開發應用並重,建立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完善風險評估、監測預警以及應急處置機制,加強大數據環境下防攻擊、防泄露、防竊取的監測、預警、控制和應急處置、容災備份能力建設,保障數據採集匯聚、共享應用和開放開發等環節的數據安全。
第三十一條 開展數據採集、使用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數據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維護國家安全和 社會 公共安全,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採集、傳播、泄露、篡改、交易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安全、軍工科研生產、商業秘密、個人信息等內容的數據。
第三十二條 開展涉及個人信息的數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所採集的個人信息進行去標識化或者匿名化處理,記錄數據處理全流程,不得泄露或者篡改採集的個人信息。
第三十三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數據資源使用的監管制度,並會同本級有關政務部門加強數據資源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按照要求使用公共數據的,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暫停提供數據服務;拒不改正的,可以終止提供數據服務。
第三十四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制定數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安全評測、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發現共享數據使用部門有違規、超范圍使用數據等情況,應當向同級大數據主管部門通報,要求暫停或者終止對其提供數據服務;發生重大數據安全事故時,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並向同級大數據主管部門和網信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處理和使用公共數據過程中,因數據匯聚、關聯分析等原因,可能產生涉密、涉敏數據的,應當由專家委員會進行安全評估,根據評估意見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政務部門應當會同大數據主管部門按照保密、安全監管等規定,提高風險識別和風險處置能力,定期對開放的數據進行風險評估。
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的數據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數據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進行風險警示。
第三十六條 公共數據匯聚共享、統一開放、開發服務等基礎平台的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明確數據安全保護的工作責任,加強平台數據安全保護措施,防止數據丟失、毀損、泄露、篡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接觸、破壞、侵入公共數據匯聚共享、統一開放、開發服務等基礎平台。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大數據發展水平和各地區經濟差異,統籌規劃全省大數據產業發展,完善大數據產業鏈,充分發揮數據要素作用,提升產業整體競爭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省大數據產業發展要求,制定促進本地區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優化發展環境,建立政產學研用合作機制,推動關鍵技術、重點產品、配套服務、商業模式等創新發展。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資金渠道,優先支持大數據核心關鍵技術攻關、大數據基礎設施和公共平台建設、數字園區建設和龍頭企業培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鼓勵金融機構創新大數據產業金融服務,拓寬大數據企業融資渠道。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政府購買服務政策,加大對大數據應用產品和服務的采購力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大數據企業發展壯大,扶持技術水平高、市場競爭力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大數據龍頭企業和創新型中小微企業,培育大數據創新企業。
第三十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區)建立數字園區,促進大數據產業集聚發展。
數字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大力推進大數據產業集群招商、關聯業態和衍生業態招商,引進國內外知名大數據研發機構、大數據企業孵化器、大數據企業、大型數據中心,鼓勵和支持入園企業參與公共數據資源開發。
第四十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培育數據交易市場,鼓勵和支持數據交易活動,促進數據資源有效流動。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規范數據交易行為,鼓勵和引導數據交易主體在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加強對數據交易平台的監管。數據交易平台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數據交易過程中的個人信息泄露。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大數據發展應用重點領域,制訂大數據人才發展計劃,培養和引進領軍人才、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在工程系列職稱中增設大數據相關專業,為大數據人才開展教學科研和創業創新等活動創造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等教育、職業教育、職業培訓機構開展本土大數據產業人才培養和專業建設。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企事業單位採用設立研發中心、學術交流、技術持股、期權激勵、服務外包、產業合作等方式開展產學研合作,實現人才培養、技術創新、產業發展的深度融合。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大數據項目建設用地,對符合條件的新增大數據項目建設用地,統籌安排年度計劃指標。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和產業轉型升級的實際需要,對大數據企業用電給予扶持。電力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推動供電企業為大數據企業提供用電保障。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信息無障礙建設,為老年人、殘疾人等運用智能技術困難的群體提供相應的智能化產品和服務,保障其在出行、就醫、辦事、消費等方面的基本服務需求。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大數據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大數據發展應用及相關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大數據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採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公共數據的;
(二)未按照規定實現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的;
(三)篡改、偽造、泄露數據的;
(四)未依法履行數據安全保護職責的;
(五)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公共數據資源一級開發主體和二級開發主體在數據使用過程中侵犯國家、 社會 和他人合法權益、利用公共數據獲取非法利益以及未履行數據安全保護職責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公共數據匯聚共享、統一開放、開發服務等基礎平台的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平台管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非法採集、使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軍工科研生產、商業秘密、個人信息等數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非法接觸、破壞、侵入公共數據匯聚共享、統一開放、開發服務等基礎平台的,由公安、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是指政務部門以及公益事業單位、公用企業。
(二)公共數據,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職或者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數據及其衍生數據,包含政務、公益事業單位數據和公用企業數據。
(三)非公共數據,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活動所產生、獲取或者加工處理的各類數據。
(四)政務數據,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採集、獲取或者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信息化建設和應用所產生的數據。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日報)
㈥ 淺談大數據時代統計工作方法
淺談大數據時代統計工作方法
大數據時代帶來了數據信息的大爆炸,為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帶來巨大變革,也給統計調查工作帶來了挑戰。大數據時代數據呈現出總量更大、種類更繁多、操作更復雜等新特點,這對新時代做好統計調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統計調查工作方式方法面臨優化和革新。當然,變革不代表取代和拒絕,而是尋求包容和提升的最佳狀態,使統計調查工作在新時代可以更加科學規范。
——加大信息技術驅動力,推動統計調查各環節技術改革。信息技術革命和互聯網時代催生了大數據,因此大數據時代統計調查必須以現代信息技術為工具和驅動力。一是拓寬數據收集渠道。統計調查數據的收集可以通過互聯網技術利用網路搜索或者從網路公司收集行業信息。二是減少中間環節。傳統統計調查層層統計上報的做法工作量較大,也容易造成數據失真。大數據時代統計調查可以利用網路傳輸數據平台建設等使統計數據第一時間直接從源頭傳輸到需求者,減少中間環節的人為干擾因素,既保證數據的及時性,也能保證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三是嚴控數據質量。數據的大爆發帶來的數據復雜性勢必會增加數據質量控制和統計執法的難度,因此,應適應時代的特點,建立動態的、在線的數據質量把控和統計執法制度。如在數據統計調查平台建立質量控制模板,實現實時監控,並且建立統計執法與數據質量監測的便捷通道,一旦數據質量報警可以立即在統計執法上得到響應。
——提升統計調查方法的科學性、規范性。以抽樣調查為例,要想快速樹立抽樣調查的權威性和主體地位,就必須在抽樣調查的各個環節建立科學完備的方法論,包括抽樣框構建、抽樣方案設計、抽樣估計和數據調整等各個環節。比如,要建立科學、統一、簡約的抽樣調查指標體系,取消過時的、利用率低的指標,改進不易取得和無法與大數據銜接的指標,增加政府及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指標。
——加快數據共享,打破部門「數據孤島」。目前,我國政府統計面臨數據來源單一、重復調查等諸多問題,部門「數據孤島」現象存在,阻礙了大數據時代統計調查工作的開展。從國外先進經驗來看,大數據時代需要逐步採用以信息化為媒介的、基於行政記錄和多種信息來源的開放式、共享式數據採集制度,即將不同政府職能部門行政管理信息資料共享化,如人口登記、房產登記、企業信息登記等,不同目的的統計調查僅是在此基礎上增加或修改特定指標即可。在我國,初步的部門數據共享已經實現,如經濟普查利用工商資料庫和基本單位名錄庫等作為清查庫,人口普查以公安部門戶籍資料和社保信息等作為核查依據等,但是仍存在部門統計數據協調難度大、利用效率低等問題。因此,在大數據時代需要快速搭建較為完備的數據交換和共享服務平台,除去部門保密數據資料外,絕大多數的統計數據信息應該逐步實現在政府部門間、甚至面向社會公布和共享,使各種目的的統計調查能夠各取所需、完善補充,有效發揮數據價值,減少社會資源浪費。
——培養新型統計調查人員,加強調查隊伍建設。為應對大數據時代給統計調查工作帶來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需要打造一支懂技術、守紀律的高素質統計調查隊伍。一是人員專業化。大數據調查需要全新的現代統計方法和統計工具,特別是現代信息技術和雲計算技術,因此必須組建專業程度高、針對性強的業務能手,並且定期組織培訓,培養專業化統計調查人才。二是隊伍穩定化。現代統計方法和統計流程大多大同小異,穩定的統計調查隊伍有利於不同調查方法的融通,減少人員的適應時間,最大限度降低調查成本。近年來,不少地區探索的統計調查外包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人員專業化、隊伍穩定化,值得深入研究和推廣。三是組織紀律制度化。2017年4月,國家統計局成立了國家統計局統計執法監督局,標志著全面依法統計依法治統工作開啟了新的征程。統計數據真實性、統計調查科學性、統計執法嚴肅性等問題,一直是伴隨著各項統計調查工作的永恆話題,只有嚴格遵守統計紀律,將組織建設制度化,才能從根本上杜絕統計造假等統計違法行為,才能確保統計調查科學性,維護統計數據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