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山東省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電子政務建設與發展,推進政務數據共享與開放,提高政府服務與管理能力,優化營商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的規劃建設與管理、應用與服務、安全與保障以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是指各級行政機關運用信息技術,向社會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務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圖表等各類數據,包括行政機關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經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數據等。第四條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整合共享、開放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相關工作的領導,將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建設、管理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的管理、指導、協調、推進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託統一的政務服務平台,為轄區群眾提供優質便捷的公共服務。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級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發展規劃,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省級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發展規劃,制定本系統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相關建設專項規劃,並報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發、維護或者購買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相關建設項目,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審核;涉及固定資產投資和國家投資補助的,按照有關投資的法律、法規執行。第十條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和管理省級電子政務雲節點,並統籌全省電子政務雲平台的建設、運行和監管,建立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雲服務管理體系。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電子政務雲節點的建設、運行和監管,並將建設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不得新建電子政務雲節點;已經建設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逐步歸並整合。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託省級或者市級電子政務雲節點開展部署業務系統、應用管理等活動,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電子政務網路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對政務服務的支撐能力。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統一身份認證、電子印章等共性應用支撐系統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為各級行政機關開展政務服務提供保障。第三章政務數據管理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務數據的匯聚和統籌管理。第十五條政務數據實行目錄管理。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省級政務數據總目錄,統籌全省政務數據目錄編制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級政務數據總目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的具體要求,編制本部門的政務數據目錄,明確政務數據的分類、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享類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內容,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數據目錄更新機制;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修改或者本部門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政務數據目錄。
㈡ 山東省健康醫療大數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促進和規范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提升健康醫療服務水平,滿足公眾健康醫療需求,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健康醫療大數據的採集、匯聚、存儲、開發、應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健康醫療大數據,是指在疾病防治、健康管理等過程中產生的,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應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徵的健康醫療數據集合,以及對其開發應用形成的新技術、新業態。第三條健康醫療大數據活動應當堅持政府主導、開放融合、創新驅動、安全可控原則,嚴格遵守生物安全、網路安全等法律、法規,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保護個人隱私以及維護信息安全。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健康醫療大數據開發應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實施有利於健康醫療大數據創新融合發展和人才培養的政策措施,構建健康醫療大數據產業鏈,探索「互聯網+醫療健康」服務新模式,推動健康醫療產業規范有序發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健康醫療大數據的統籌協調、監督指導、組織實施工作,網信、公安、醫療保障、葯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健康醫療大數據管理機構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授權,承擔健康醫療大數據的日常管理等工作,並可以通過依法委託、購買服務、協議合作等方式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健康醫療大數據平台。第六條政府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和健康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健康醫療大數據資源目錄和相關標准規范,依法開展數據採集。
健康醫療大數據資源目錄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醫療保障、葯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備案。
健康醫療大數據資源目錄由基礎信息、公共衛生、計劃生育、醫療服務、醫療保障、葯品管理、新型業態等組成。第七條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和國有健康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將其提供服務產生的健康醫療相關數據匯聚到健康醫療大數據平台。
鼓勵前款規定之外的數據生產單位,將其產生的健康醫療數據匯聚到健康醫療大數據平台。
法律、法規對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第八條省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康醫療大數據共享開放機制,明確共享開放的具體規定和評估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進健康醫療大數據平台與醫療衛生機構建立共享機制。第九條健康醫療大數據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政務信息資源交換共享平台為有關行政機關提供數據共享服務。
健康醫療數據屬於政府信息和政務數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電子政務和政務數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第十條健康醫療大數據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健康醫療大數據進行分類管理:
(一)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依據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開放的健康醫療數據,列為不予開放數據;
(二)對數據安全和處理能力要求較高、時效性較強或者需要持續獲取的健康醫療數據,列為有條件開放數據;
(三)其他健康醫療數據,列為無條件開放數據。
對列為不予開放數據和有條件開放數據的,應當在相應的清單中列明法律、法規等依據。第十一條對無條件開放數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健康醫療大數據平台獲取。
對有條件開放數據,由健康醫療大數據管理機構與數據使用單位簽訂數據使用協議後進行定向開放。協議應當明確數據的使用范圍、條件、數據產品、保密責任和安全措施等內容。
對不予開放數據,經相關權利人同意開放或者依法進行脫敏、脫密等技術處理後,可以進行開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二條依法獲得數據使用權的數據使用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協議約定進行數據應用與服務技術研發,保證數據安全,其依法獲得的數據開發收益受法律保護。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健康醫療大數據平台,構建「互聯網+醫療健康」服務模式,推進網上健康咨詢、預約診療、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和臨床科研數據整合共享,發揮優質醫療資源引領作用,推動覆蓋全人口全生命周期的預防、治療、康復和健康管理一體化電子健康服務。
㈢ 大數據未來的發展前景怎麼樣
數據的資源化
何為資源化,是指大數據成為企業和社會重視的重要戰略資源,並已成為我們爭相搶奪的新焦點。因此,企業必需要提前制定大數據營銷戰略計劃,搶占市場先機。
與雲計算的深度結合
大數據離不開雲處理,雲處理為大數據提供了彈性可拓寬的根底設備,是產生大數據的渠道之一。自2013年開端,大數據技能已開端和雲計算技能緊密結合,估計未來兩者聯系將更為密切。除此之外,物聯網、移動互聯網等新興計算形態,也將一齊助力大數據革新,讓大數據營銷發揮出更大的影響力。
科學理論的打破
隨著大數據的快速發展,就像計算機和互聯網一樣,大數據很有可能是新一輪的技能革新。隨之興起的數據發掘、機器學習和人工智慧等相關技能,可能會改變數據世界裡的許多演算法和根底理論,實現科學技能上的打破。
數據科學和數據聯盟的成立
未來,數據科學將成為一門專門的學科,被越來越多的人所認知。各大高校將設立專門的數據科學類專業,也會催生一批與之相關的新的就業崗位。與此同時,基於數據這個根底渠道,也將建立起跨領域的數據同享渠道,之後,數據同享將擴展到企業層面,而且成為未來產業的中心一環。
數據走漏泛濫
未來幾年數據走漏事件的增長率或許會到達100%,除非數據在其源頭就可以得到安全保障。可以說,在未來,每個財富500強企業都會面臨數據進犯,不管他們是否現已做好安全防範。而一切企業,不管規劃大小,都需要從頭審視今日的安全界說。
㈣ 山東省大數據發展促進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全面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運用大數據推動經濟發展、完善社會治理、提升政府服務和管理能力,加快數字強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大數據發展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應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徵的數據集合,以及對數據進行收集、存儲和關聯分析,發現新知識、創造新價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服務業態。第三條本省確立大數據引領發展的戰略地位。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主導、開放包容、創新應用、保障安全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工作的領導,建立大數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將大數據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促進大數據發展的工作力量,並將大數據發展資金作為財政支出重點領域予以優先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動大數據發展以及相關活動,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第五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與大數據發展相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在促進大數據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基礎設施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和實施數字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加強數字基礎設施建設的統籌協調,建立高效協同、智能融合的數字基礎設施體系。
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應當與數字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相銜接。第八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推進新型數據中心、智能計算中心、邊緣數據中心等算力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算力供應多元化水平,提升智能應用支撐能力。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通信運營企業加強高速寬頻網路建設,提升網路覆蓋率和接入能力。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物聯網建設,支持基礎設施、城市治理、物流倉儲、生產製造、生活服務等領域建設和應用感知系統,推動感知系統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工業互聯網建設,完善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體系,推動新型工業網路部署。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全省一體化大數據平台,統籌全省電子政務雲平台建設,加強對全省電子政務雲平台的整合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建設本級電子政務網路,優化整合現有政務網路。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領域基礎設施數字化改造,建立智能化基礎設施體系。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要求,加強農村地區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提升鄉村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水平和覆蓋質量。第三章數據資源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數據管理、使用、收益等規定,依法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數據資源。
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人民團體以及其他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等(以下統稱公共數據提供單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以下統稱公共數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進行匯聚、治理、共享、開放和應用。
利用財政資金購買公共數據之外的數據(以下統稱非公共數據)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審核。第十六條數據資源實行目錄管理。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數據目錄編制規范,組織編制和發布本省公共數據總目錄。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當按照公共數據目錄編制規范,編制和更新本單位公共數據目錄,並報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後,納入本省公共數據總目錄。
鼓勵非公共數據提供單位參照公共數據目錄編制規范,編制和更新非公共數據目錄。
㈤ 數字經濟發展現狀及趨勢是怎麼樣的
近些年來,我國數字經濟迅猛發展,創新創業活躍,新業態、新模式層出不窮,成為推動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新引擎。目前,數字技術與實體經濟融合深入推進,數字經濟正在加快向其他產業融合滲透,提升經濟發展空間。
在數字經濟領域,中美兩國處於領跑地位。據浪潮信息聯合國權威機構IDC發布的《2020全球計算力指數評估報告》顯示,計算力與經濟增長關系十分密切,調查顯示,計算力指數平均提高1個百分點,數字經濟和GDP將分別增長3.3%和1.8%。
並且AI計算占整體計算市場的比例每年都在提高,從2015年的7%增長到2019年的12%,專家預測到2024年將達到23%。而中國在全球對於數字經濟的拉動作用最為明顯,尤其是2015-2019年期間,在樣本國家的AI計算市場支出增長中,有近50%來自於中國的貢獻。
數字經濟給經濟發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因為它能夠打破阻礙經濟發展的瓶頸,突破障礙,充分證明了「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這一真理。雖然中國沒有抓住前三次工業革命的機會,但是幸運的是,我國抓住了第四次工業革命的機遇。
㈥ 山東省公共數據開放辦法
第一條為了促進和規范公共數據開放,提高社會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推動數字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山東省大數據發展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數據開放活動,適用本辦法;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法規執行。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以下統稱公共數據提供單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開放,是指公共數據提供單位面向社會提供具備原始性、可機器讀取、可進行社會化開發利用的數據集的公共服務。第三條公共數據開放應當遵循需求導向、創新發展、安全有序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數據開放工作的領導,統籌解決公共數據開放重大事項,鼓勵、引導科研機構、企業、行業組織等單位開放自有數據,推動公共數據與非公共數據融合應用、創新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公共數據資源體系,組織、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數據開放工作,推動公共數據開發利用;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數據開放管理制度,制定公共數據分類分級規則,並組織社會力量對公共數據開放活動進行績效評價、風險評估。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依託省一體化大數據平台,建設統一的公共數據開放平台。第七條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當通過統一的公共數據開放平台開放公共數據,不得新建獨立的開放渠道。已經建設完成的,應當進行整合、歸並,並納入統一的公共數據開放平台。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根據國家規定不能通過統一的公共數據開放平台開放公共數據的,應當告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第八條公共數據以開放為原則,不開放為例外。除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不予開放的外,公共數據應當依法開放。
數據安全和處理能力要求較高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條件提供的公共數據,可以有條件開放;其他公共數據,應當無條件開放。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同意,公共數據提供單位不得將無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變更為有條件開放或者不予開放的公共數據,不得將有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變更為不予開放的公共數據。
不予開放的公共數據經依法進行匿名化、去標識化等脫敏、脫密處理,或者經相關權利人同意,可以無條件開放或者有條件開放。第九條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重點和優先開放與數字經濟、公共服務、公共安全、社會治理、民生保障等領域密切相關的市場監管、衛生健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就業、教育、交通、氣象等數據,以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企業公共信用信息等數據。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確定重點和優先開放的數據范圍,應當徵求社會公眾、行業組織、企業、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條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數據實行目錄管理,制定公共數據目錄編制規范。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當按照公共數據目錄編制規范,編制本單位公共數據目錄和公共數據開放清單,確定公共數據的開放屬性、類型、條件和更新頻率,並進行動態調整,通過統一的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向社會公布。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因法律、法規修改或者職能職責變更,申請調整公共數據開放清單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同意。第十一條公共數據提供單位開放公共數據,可以通過下列方式:
(一)提供數據下載;
(二)提供數據服務介面;
(三)以演算法模型提供結果數據;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二條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公共數據開放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及時回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共數據的開放需求,並以易於獲取和加工的方式提供公共數據開放服務。第十三條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標准和要求,對開放的公共數據進行清洗、脫敏、脫密、格式轉換等處理,並及時更新、維護。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開放的公共數據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的,可以通過統一的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向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提出異議或者建議。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當及時處理並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