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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下電商把假貨都會發給誰

發布時間:2023-11-01 13:11:15

大數據之下 電商會把假貨發給誰

▲利用大數據,看人發貨
內幕:你在網上買件大牌化妝品,在訂單提交→發貨之前,系統會查詢分析你在全平台的購物數據(大數據內部共享):購買均價,常購品牌,退貨率。如果你同類產品消費傾向絕對大部分在100~200元品牌,系統就判定你沒用過大牌真品,在後台將你備註:低風險,發的貨有30%幾率是高仿貨。如果在你購買記錄里多次購買品牌,就自動分配真品。
真相:你的消費記錄,購買記錄,客單價記錄,將作為發貨參考數據被系統識別,看人下刀更精準。
▲妥協的人,最容易被坑
內幕:很多人有類似經歷:買來的產品有小問題又不影響使用怎麼辦?趕緊退!電商常常解釋是因為發貨前沒有檢查貨品!這是假話,每一批次的瑕疵產品都有記錄,之所以發給你,是因為在你的綜合退貨率低於電商平均標准。系統會認定你這位客戶「好說話」「會將就」,一有垃圾貨就優先「照顧」你。
真相:用戶的投訴率,退貨率都記錄在識別系統里,這些數據將作為電商判斷你「忍耐力」的參考,退貨率低於10%的用戶,會收到更多垃圾產品。
▲貨到付款是上帝,先款後貨是接盤俠
內幕:先款後貨的客戶,收到瑕疵品機率是貨到付款的3倍,這是大部分電商的潛規則。貨到付款的質量問題處理時間是1~2天,先款後貨的處理時間是5~6天,電商巧妙利用消費者嫌麻煩心理,將瑕疵產品更多發給先款後貨客戶,甚至拉長問題處理時間,要不換貨,要不售後。退貨退錢?先讓客服和你「談談心」,你就慢慢等著他們反饋給領導吧。
真相:售後時間超過6天是大部分人的「耐心極限」,電商將處理時間設定在耐心臨界點,就是為了處理「二手貨」,這些尾貨全部來源於廠商,供應價低,利潤更高用戶的投訴率,退貨率都記錄在識別系統里,這些數據將作為電商判斷你「忍耐力」的參考,退貨率低於10%的用戶,會收到更多垃圾產品。
▲收貨地址,決定給你發什麼貨
內幕:並不是二三四線城市就一定發假貨。新的電商系統能識別收貨手機與收貨地址所在城市有沒有產品專賣店。如果沒有,你也沒買過同類產品,系統會「放心」分配高仿貨給你;如果有專賣店,系統會查詢你是否買過同品牌產品。內部消息:使用最新系統售賣高仿貨,退貨率還不到5%。
真相:不要以為在網上買東西靠運氣,事實上電商有精確的數據系統作支撐,該你買到假貨,你就絕對買不到真貨。
▲奸商面前別談隱私
內幕:消費者前腳買完東西,後腳就有騙子電話打上門,購買明細都了解得一清二楚,這是什麼原因?問題就出在大數據。訂單提交成功後,你的個人數據馬上被自動錄入系統,上傳到電商聯盟平台共享,所有電商都能查到你資料,這個過程會經很多人的手,開發公司,數據人員,處處是漏洞。
真相:不要以為有隱私,你的個人資料,消費傾向早已掌握在所有電商手裡。通過數據系統就能知道你對假貨的反應,能不能識別假貨。就像所有銀行共享的信用卡黑名單, 上了黑名單,所有銀行都不同意你的信用卡申請。電商之所有不願意解決信息泄露問題,是因為他不願意放棄收集用戶數據,沒了用戶數據做分析,那共享的數據系統就沒了參考依據,假貨退貨率會遠高於現在。
大數據追蹤引擎小編看法
看完以上大家會覺得原來大數據是干這個的,如果這么想你就大錯特錯了,大數據只是一種工具,用的地方不一樣,它產生的效果也不一樣。比如把大數據運用到資訊追蹤行業的天機已經擁有了很成熟的技術,避免了大數據使用的漏洞和短板,揚長避短做出了一款高質量的個性化定製軟體,在區別於傳統軟體的同時,它還能提供更加高端的一站式清爽閱讀體驗!相信用不了多久大數據的使用將會更加規范,除了資訊追蹤我們能享受到更多的大數據服務!

Ⅱ 建平台解決企業大數據分析需求

建平台解決企業大數據分析需求

還記得雙十一期間那篇熱傳網文么——《大數據之下,電商會把假貨賣給誰?》,讓大數據再一次成為人們眼中的熱詞。實際上,大數據和我們的工作生活密切相關。在重慶郵電大學,就有這樣一支大數據創新技術分析團隊,在首屆中國「互聯網+」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全國總決賽上獲得全國銀獎。這一期「創新創業在重郵」,讓我們一起了解大數據分析創新團隊和他們的大數據分析平台。
「牛人」聚集團隊共獲百餘獎項
在首屆中國「互聯網+」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全國總決賽上,該團隊「大數據分析中間件平台及應用系統」項目獲得全國銀獎,成為重慶市進入創意組決賽中唯一獲得銀獎的團隊。而同樣在今年舉辦的第十四屆「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重慶賽區的比賽中,該項目還獲得了特等獎。
這樣一個屢獲大獎項目的背後,有著一個群英薈萃的團隊。團隊成員參與項目研發10餘項;獲得軟體設計師、會計從業資格證等資格認證;獲得第十四屆「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重慶賽區競賽特等獎等評獎評優100餘項。
說到籌備比賽,團隊負責人之一、計算機學院研二學生李松陽介紹,最困難、記憶最深刻的時期莫過於參加比賽時的前期准備了。因為都是非經濟管理專業的理科生,最棘手的便是寫創業計劃書。起先通過自己查閱相關資料而成稿的計劃書,因為不成熟而被老師批評、重寫。在准備過程中,指導老師們暑假也沒有休息,犧牲休息時間對項目進行指導。經過一次又一次的演練與角逐,大賽前戮力同心,才最終獲得美滿的結果。
「變形金剛」幫助企業做好大數據分析
這樣一個創新項目來自於兩年多前。項目的發起者,重慶郵電大學計算機學院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的研三學生盧星宇說,他跟隨導師在攻克幾個數據分析方面的科研項目時發現,「大數據分析對於各行各業來說都是需要的,但有能力做大數據分析的企業並不多,大多數企業有大量的數據,也有大數據分析的需求,卻因為數據分析與傳統系統的差異,做大數據分析非常困難。」
團隊有多年的雲計算、數據分析沉澱,為什麼不搭建一個大數據分析平台,解決企業的巨大需求呢?在學院支持下,盧星宇組建團隊,開始了研發之路。
「大數據分析中間件平台及應用系統」究竟是什麼?「這個平台實際上是我們開發的一種簡潔、高效、可編程的全新數據分析架構平台,就像是變形金剛。」盧星宇解釋,變形金剛面對不同的戰場(不同企業)便會變換手中的裝備(不同模型),不同的企業、不同種類的大數據分析,需要應用到不同的演算法,而這個平台中搭載了各種演算法,就像一個變形金剛,可以根據現實需要使用相應的武器(演算法和模型)。
將成立公司走上創業之路
目前,這個平台已經聚集了50多種演算法,涵蓋了目前大數據分析需求的大部分標准演算法。而隨著項目的推進,演算法還會不斷增加。「我們這個平台某種意義上說就像淘寶。」盧星宇說,「只是買賣的是演算法,研究者提供演算法和模型,企業通過平台找到自己的需求,由於演算法不是貨物,平台還提供運行演算法的引擎」。目前,平台已經和中國移動研究院合作,進行了關鍵用戶識別、用戶畫像、個性化推薦等系列大數據分析系統,還成功開發出「維度」社交網路分析工具、計程車推薦系統等示範性系統。
關於與企業合作的具體應用場景,盧星宇介紹,通過關鍵用戶識別、用戶畫像、個性化推薦等系列大數據分析,運營商可以通過用戶的大數據,能夠精確地掌握哪些是本行業的價值用戶或潛在價值用戶,再根據分析出的用戶消費行為習慣,選擇不同的營銷方式。「比如有客戶適合被電話銷售,有客戶適合簡訊廣告,還有的人對電子郵件類的營銷並不那麼反感。」
對於今後的發展,盧星宇透露,經過前期市場調研,他們發現大數據分析需求巨大,「我們將著力於幫助中小企業解決大數據分析需求。」盧星宇介紹,他們決定成立公司,目前正在尋找合適的商業模式將科研成果推向市場。

Ⅲ 跨境電商里的「假貨」從何而來

這段時間中消協公布了一些跨境電商裡面有「假貨」的情況,其中就包含了目前較為紅火的網易考拉。今天網易考拉發了個正面剛的聲明,表示自己絕對沒有賣假貨。——個人覺得吧,假貨這事兒,還真不好說,網易考拉直營作為國內目前排名第一的跨境電商不大可能幹這種自毀長城的事兒(沒錯,在跨境電商這塊天貓只能排第二),加上聲明裡正面剛的態度,網易真是塑造了一種「委屈堅忍又激憤」的形象。

不過本次還波及了其他跨境電商,所以我們跳出來從整體講講。

現在我們排除故意販賣假貨的情況,假設某跨境電商真覺得自己一點問題沒有,那麼問題可能出現在哪裡呢?這些跨境電商裡面的「假貨」從何而來?

1.第三方店鋪。這個大家都清楚,跨境電商平台第三方店鋪良莠不齊的情況存在已久。很多平台在接受申請後就放任第三方店鋪自由經營,雖然掛著平台的名字,但商品著實跟平台沒啥聯系。平台喊冤:本人什麼都不知道啊!——但至少你把關不嚴的鍋得背呢。

2.第三方供貨商。嗯,大家可能不知道,有時候從第三方去采購商品比從品牌方直接購買商品還便宜……這第三方呢,也是正經的第三方,都是有授權的或者根本是授權廠家,第三方跟品牌方也確實有合作的關系。但是第三方供貨商供的貨是不是全都算正品呢?這個就說不準了。

3.第三方倉儲/運輸。很多跨境電商,特別是一些體量小的跨境電商,是沒有自己的倉儲跟運輸的。這就造成一種什麼情況呢?就是你可能在同一個屋頂下面堆放著a跟b兩家公司的貨物。那現在假設a公司的貨物是正品,b公司的貨物可能是一些來源不明的一些第三方供貨。我ab兩家公司的貨物可不可能被調換,這是可能存在的。

4.采購/其他不明人士。這個跟上面差不多,其實也就一個調換貨的問題。就比如說我現在是一個采購,我從國外去采購了正品之後國內有一家公司跟我說,我這邊有一個一模一樣,完全看不出來的A貨。我如果把這批A貨去跟采購的這些貨進行了調換,接著再去把這個正品行貨賣掉。這其中的利潤可想而知。而且由於是少數人在私底下偷偷摸摸的一個行為,所以公司完全不會知道自己賣的確實是假貨。於是公司就超委屈。

5.國內品牌不認。這個其實很好理解,現在國內的正規進口貨物受跨境電商貨物的影響跟沖擊確實蠻大的。至少在成本上,跨境電商貨物就節省了很大一筆稅費成本。那麼在價格利潤上一部分正規進口的貨物拼不過跨境電商貨物,從而影響到銷量方面。而且就算是單體利潤並沒有受到影響,但是買家被分流了,整體利潤下降,國內的正規授權的品牌方或者總代理肯定心裡會不開心。那麼如果糾結一點的品牌方覺得生意受到影響,當有機構找上門來要求鑒定國外版本商品時,直接說這個是一個假貨,或者說這不是正規進口的國內行貨,甚至他模糊地說這個不知道是不是假貨,但至少不是行貨,表示無法確認來源。這種情況可不可能——可能,之前也是曾經發生過的。

當然,如果某跨境電商是故意賣假貨,又跳出來白蓮花表示自己很委屈,那上面一大段話當做我沒說。

Ⅳ 淘寶假貨多麼

比較多,淘寶商城裡都是品牌專營,質量比較有保證 我不做廣告,只傳授經驗。(本人原創,全部真實經驗談) 做為買家,你要先注冊一個淘寶的用戶名,用戶名是你在淘寶的名字,這個用戶名是登錄淘寶時必須填的。 然後用常用郵箱注冊支付寶,支付寶是你買東西時存放錢的地方,是第三方託管。 購買流程:拍下寶貝——買家付款到支付寶——賣家發貨——買家收貨,確認收貨,支付寶付款,評價賣家——賣家收款,評價買家 我有六七年的淘寶購物史了,在這里給你一些經驗吧。 1、不知名的品牌最好不要買,因為那些東西由小廠仿造出來再貼標的可能性非常大,樣式一樣但價格相差很大,質量更是沒保證。咱花錢就要買個實用放心吧?千萬不要貪便宜。 2、最好在生活中你見到過你要網購的東西,親身試過,比如專賣店的鞋、衣服、大超市的生活用品……記下貨號和品牌,在淘寶上搜就可以了。我一般都是在專賣店試過再去淘寶買,一雙品牌鞋能比專賣店便宜20%左右,衣服也是便宜不少。要注意的是,現在很多名牌都有高仿,像李寧、百麗等,你買時看價格,不要低於專賣店正價的50%,因為專賣店拿貨是四折到五折拿,低於五折的價格,怕是假的多。那些「代購」就是幫你去專賣店買,她們一般都是在專賣店工作的員工,反正人家順便幫你買比較方便。 3、淘寶上有很多知名商品的試用裝小樣賣,如果覺得大包裝的貴,買試用裝很劃算啦!我買沙萱的水療系列洗潤試用套裝,才合兩角錢一袋7亳升,30袋就一瓶的量,才6塊錢,生活中買要過20元一瓶的。例如德國漢高的局油發膜啥的,都比在理發店買要便宜很多,理發店要用「德國威娜」的葯水給燙一個頭,要收五六百的,其實自己買葯水也就一百塊錢左右。 4、買東西要先跟賣家在旺旺上溝通好,就像我們在商場買東西一樣,要告知需要的顏色、數量等等,還要事先說好要接受專櫃驗貨,也就是收到的貨你可以拿去專櫃驗真假,一定要事先說好如果是假的,賣家要無條件退款退貨。還別忘了問清發什麼快遞能到自己所在的城市。快遞公司跟淘寶都有協議,全國一般都在15元/公斤以內,中通、申通、天天等都10元/公斤起。別讓賣家蒙你的郵費。 5、其實淘寶的「支付寶」系統跟貨到付款一個樣哦,而且這個系統保證的是買賣雙方的利益。 支付寶是第三方託管,買家把錢付到支付寶里,賣家是拿不到的,買家也暫時拿不回來,這樣賣家發貨安心,不存心騙貨的買家也更安心。 6、可以聯系周圍的朋友,大家一起買,叫團購,大家一起分攤郵費,更省錢。我同事她們就常一起買面膜和化妝品。很值呢。 7、查看信用要看中評和差評,那是買家朋友們最真的收貨感言,好評是可以刷出來的,中評差評可都是大實話。 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問我。

Ⅳ 電商平台治理假貨採取的措施

電商平台治理假貨採取的措施

電商平台治理假貨採取的措施,隨著社會的迅猛發展,電商平台與人們的關系越來越密切。但是有時候在網購的時候會發現買到的東西居然是假貨,以下看看電商平台治理假貨採取的措施。

電商平台治理假貨採取的措施1

1、平台在知道商品為假貨時,應及時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

2、平台在收到權利人合格的侵權通知時,應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並通知被投訴人。

3、平台應建絕租立侵權投訴的機制,供權利人發出侵權通知。

4、依法向有權機關報告發現的違法情況;在收到有權機關命令時,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協助。

5、應對賣家的身份資料(包括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進行審查,在消費者購買到假貨後的投訴過程中,應將上述資料向消費者披露。

(一)立法與司法

1、國內立法

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產業的發展,網路假貨問題成為公眾對電子商務的關注點之一,對於這些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商品可適用相關知識產權法律進行規制。但是,對於網購中未直接參與交易的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以及承擔何種責任,在實踐中引發較大爭議。

早期關於網路平台服務商責任的判斷,權利人和法院通常援引的條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於共同侵權的第130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8條的規定等法律法規。

目前,國內直接規制用戶利用電子商務銷巧宏渣售假貨行為的法律主要是《侵權責任法》第36條以及《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網路環境下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等網路環境下著作權保護的條例、司法解釋。

關於電子商務平台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問題,目前我國立法明確了以下內容:孝悄

(1)僅承擔身份審查義務,不承擔事先主動的信息審查義務

首先,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知識產權審查義務的界定應當全面考慮公平和效率等各方面因素。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電子商務平台具有對賣家經營者進行身份認證的審查義務。同時,由於平台經營者對侵權現象的知道僅僅是概括性的認知,並非具體的知道,故電子商務平台不承擔對假貨的事先主動的信息審查義務。

雖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網路交易平台服務規范》中規定平台經營者負有監控平台信息的義務。實則,這些法律要求平台進行事先審查的內容是指:

(1)對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公眾利益、社會穩定和涉及淫穢、色情以及暴力的內容;

(2)是否存在國家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3)注冊用戶信息的真實性。其所指的監控信息並不包括信息、商品是否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事實上,由於知識產權具有權屬爭議可能性、知識產權許可的存在等因素,要求電商平台主動審查商品是否為假貨也是不現實的。

同時,網路服務提供者不承擔審查義務在立法上和司法規則層面已基本形成共識。立法上,國家版權局草擬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為網路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接等單純網路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網路侵權條款是移植美國避風港規則的產物,該款條文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不負審查義務,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解釋該條時,明確指出:「提供技術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沒有普遍審查義務。」

司法上,最高院的《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未對網路用戶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為主動進行審查的,人民法院不應據此認定其具有過錯。」

最高院明確指出:「不使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一般性的事先審查義務和較高的注意義務。」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網路環境下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試行)》第十七條規定:「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P2P等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他人利用其服務傳播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是否侵權一般不負有事先進行主動審查、監控的義務。」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電子商務侵害知識產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一般情況不承擔交易信息合法性的監控義務,不能僅因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按照相關管理要求進行交易信息合法性的事前監控,或者客觀上存在網路賣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就當然認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侵權行為存在。」因此,電子商務平台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一種,也不應承擔審查義務。

(2)通知刪除規則的適用

針對電子商務平台的假貨現象,我國現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是目前網路交易平台銷售假貨責任判定的主要法律依據。

該條第一款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款所指的電子商務平台是實際參與交易、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銷售者,而非中立的第三方平台,承擔的是直接侵權責任。類似規定還見於現行《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其明確規定: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網路商品交易平台的,屬於商標直接侵權行為。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該兩款中,電子商務平台未參與銷售環節,只為賣家提供中立的平台服務,其承擔的是在知道侵權行為的情況下,未及時採取合理措施的間接侵權責任。該條實際上借鑒了《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通知-刪除」規則,是移植美國避風港規則的產物。此外,也有部分學者認為第三十六條後兩款的知道規則借鑒了《德國規定信息與服務的一般條件的聯邦立法》,反映了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路空間的安全保障義務,將德國法上的安全保障義務擴大解釋到網路侵權領域。

從電商平台在合同中告知用戶不得侵權、開辟投訴平台、制定售假處罰規則等行為可推知電商平台與直接侵權人之間並無共同的故意,亦無意思聯絡,主觀上沒有引誘、教唆或幫助賣家侵權的`故意,也未實施客觀的引誘、教唆或幫助行為。

有學者主張網路服務提供者構成侵權是因為其未履行「採取必要措施」的法定義務,故與賣家的侵權責任是相互獨立的兩種責任,認為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的行為可能承擔替代責任,且必須符合兩個構成件:(1)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對直接侵權人具有控制的權利和能力;(2)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獲取了經濟利益。

但是,我國尚未建立起美國的替代侵權責任理論,不能僅僅根據電商從賣家處收取了費用而認定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事實上,電商平台收取的費用是提供電子交易的服務費,而非特定交易行為的費用。因此,我國電商平台也不承擔美國司法所構建的替代責任。

關於賣家實際不構成侵權,但網路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後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措施後,是否應當對賣家承擔責任的問題,目前我國立法認為電子商務平台不存在明顯過錯的情況下,其不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表明人民法院支持網路服務提供者以「收到通知」為抗辯,第七條規定:「其發布的信息被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的網路用戶,主張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以收到通知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的網路用戶,請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通知內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於「通知-刪除」規則的適用,2011 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要求:要維護「通知與移除」規則的基本價值,除根據明顯的侵權事實能夠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具有明知或者應知的情形外,追究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賠償責任應當以首先適用「通知與移除」規則為前提,既要防止降低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過錯認定標准,使「通知與移除」規則形同虛設;又要防止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於第三方利用其網路服務侵權消極懈怠,濫用「通知與移除」規則。

(3)信息披露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維護消費者知情權的角度,注重網路交易平台的信息披露義務與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向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即平台在不能提供賣家信息時,應先承擔賠償責任,再向侵權賣家追償。

(4)網路交易管理的新發展

近期,在「互聯網+」行動下,國務院及各部門尤其重視對互聯網領域侵權假冒行為的治理,頒布了多項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包括:《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互聯網領域侵權假冒行為治理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內貿流通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貫徹實施質量發展綱要2015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加強網路市場監管的意見》、《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網路交易平台服務規范》、《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規則制定程序規定(試行)》。

2014年施行的《網路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二章是關於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的特別規定,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在協議中明確雙方在平台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建立平台內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管理制度,且各項管理制度應當在其網站顯示,並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

對通過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平台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務。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手段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平台內的經營者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行為或者實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採取必要措施。」

《辦法》為營造更加成熟、規范的網購環境提供法律基礎,要求電商平台承擔更多的責任與義務。

對於食品、葯品、化妝品等涉及公眾生命、健康的特定商品的互聯網經營行為,法律對平台賦予了更嚴格的責任與義務。《互聯網食品葯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均要求網路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依法對入網化妝品生產經營者進行資質查驗、實名登記,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

2015年11月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互聯網領域侵權假冒行為治理的意見》為加強互聯網領域侵權假冒行為治理,營造開放、規范、誠信、安全的網路交易環境,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要求落實電子商務企業責任。指導和督促電子商務平台企業加強對網路經營者的資格審查,建立健全網路交易、廣告推廣等業務和網路經營者信用評級的內部監控制度,制止以虛假交易等方式提高商戶信譽的行為,建立完善舉報投訴處理機制,實施侵權假冒商品信息巡查清理及交易記錄、日誌留存,履行違法犯罪線索報告等責任和義務,配合執法部門反向追溯電子商務平台上的侵權假冒商品經營者。指導和督促電子商務自營企業加強內部商品質量管控和知識產權管理,嚴把進貨和銷售關口,嚴防侵權假冒商品進入流通渠道和市場。落實網路服務商責任。督促網路服務商落實「通知-刪除」義務,對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假冒行為的網路信息,及時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2、國內司法

我國司法實踐中關於電商平台對售假行為的責任主要為商標侵權糾紛,侵犯著作權、專利權的案件次之。此外,基於對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不同的審查難易程度,平台對專利權屬的審查難度最大,其免責條件的范圍也更大。

分析我國的司法案件的審理結果,可知:

首先,電商平台的性質不屬於內容提供者、直接的銷售者,其可能承擔的是間接侵權責任。而平台承擔間接侵權責任的理由在於電商平台對賣家、店鋪負有的監督、管理、審查義務。

其次,電商平台經營者對其平台上的侵權不承擔主動發現並處理的義務,但是應當為防止和制止知識產權侵權、銷售假貨等行為承擔提醒告知的注意義務、提供消費者、權利人投訴渠道以及對賣家的身份審查的合理注意義務。

平台經營者的提醒義務表現為制定平台網路運營規則,並在規則中制定知識產權條款告知其平台上的賣家不得銷售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不得發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信息。身份審查義務則體現在平台經營者是否依法審核了平台上賣家用戶的身份證明、權利證明等資料,是否進行了實名認證手續。

最後,在確定平台是否承擔侵權責任時,平台經營者可以根據「通知-刪除」規則來主張免責,即平台經營者知道假貨的存在後是否採取了斷開鏈接、刪除商品信息、下架商品等措施。

如果平台經營者收到權利人明確、具體指向侵權信息的警告函、投訴後,及時進行積極、有效的處理、回復,刪除鏈接、關閉店鋪等措施,則平台經營者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電商平台治理假貨採取的措施2

在電商平台買到假貨怎麼辦

從合同義務上看,如果電商網站銷售假貨,消費者是有權要求退貨的。對於是否可以獲得賠償,要看電商網站之前是否做出相關承諾。

目前消費者在維權中最關鍵的環節是:

1、假貨的認定;

2、是否能夠證明貨品購買的來源。有些消費者在購買商品之後,把發票等關鍵證據丟掉,維權就會有一定的問題。

在假貨的認定上,某些假貨,例如化妝品與真品之見的區別比較模糊,而且缺乏專業的鑒定機構,認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難。在這個問題上,不建議採用事後維權的方式來解決。消費者在購買時,應該注意一些事前事項。

例如最好選擇電商網站的自營產品。目前有些電商平台開放給第三方商家,在對商品的把關上,不如對自營產品那麼嚴格。消費者也應當有一定的防範意識。

如果最終訴諸法律,雖然成本會比較高,但是從法律條文方面看,消費者有法可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明確的條文支持消費者的維權。

雖然電商平台給人們帶來了許多的便利,但是電商平台也有其弊端,假貨頻頻通過電商平台進入市場,然後被消費者購買,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嚴重影響了市場秩序。消費者在電商平台買到假貨後應該通過以上維權方式積極為自己維權,切勿放縱這些違法行為。律圖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

電商平台治理假貨採取的措施3

在電商平台買到假貨怎麼辦

在鑒別假貨的問題上,不建議採用事後維權的方式來解決。消費者在購買時,應該注意一些事前事項。

媒體報道稱電商網站的供應商存在造假行為,而電商網站對消費者的投訴置若罔聞。如果不幸在電商網站買到假貨,應當如何維權?

目前消費者在維權中最關鍵的環節是假貨的認定;是否能夠證明貨品購買的來源。有些消費者在購買商品之後,把發票等關鍵證據丟掉,維權就會有一定的問題。

在退貨問題上,法律明確規定,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對於是否能夠獲得賠償,法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給予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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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大數據下電商把假貨都會發給誰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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