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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發展管理條例的說明

發布時間:2023-10-13 15:32:11

① 福建省大數據發展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促進大數據有序健康發展,發揮數據生產要素作用,推進數字福建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應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徵的數據集合,包含公共數據和非公共數據,以及對數據集合開發利用形成的新技術和新業態。第三條大數據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創新引領、開放開發、保障安全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大數據發展工作的領導,將大數據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解決大數據發展和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數字福建專項規劃,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統籌管理、開發利用和監督檢查等工作,定期進行綜合評估。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數據發展促進工作。

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數據和相關安全監管工作,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和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數據安全監管工作。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標准化管理部門制定公共數據採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交易、安全等標准。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和社會團體參與制定數據行業標准、地方標准以及技術規范。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與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在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數字貿易、數字技術等領域的交流合作,促進人才、技術、資本、數據等要素融通。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數據發展和數據安全宣傳教育,營造有利於大數據發展的良好氛圍。第九條鼓勵公民、法人、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在數據匯聚共享、開放開發、發展應用工作中先行先試、探索創新。第二章數據資源第十條公共數據資源實行目錄管理。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制定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規范,組織編制並發布本省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設區的市、縣(市、區)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應當與省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相銜接。第十一條採集數據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向被採集者公開採集規則,明示採集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採集者同意。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和相關標准規范,組織開展數據採集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凡能通過共享獲取的公共數據,政務部門不得重復採集。

政務部門為履行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職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需要獲取非公共數據時,掌握非公共數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供相關數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公共數據。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省公共數據匯聚共享平台匯聚、存儲、管理全省公共數據資源。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通過本級公共數據匯聚共享平台匯聚、存儲、管理本地區公共數據資源,並接入省公共數據匯聚共享平台。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將業務系統接入本級公共數據匯聚共享平台,按照本部門數據資源目錄實時、全量匯聚,不得直接共享數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能匯聚的數據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確認,依託公共數據匯聚共享平台以服務介面的方式提供共享服務。

省公共數據匯聚共享平台匯聚的政務數據按照屬地原則及時迴流至設區的市公共數據匯聚共享平台。第十三條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數據治理工作機制,明確數據質量責任主體,完善數據質量核查和問題反饋整改機制,並對整改情況跟蹤督查。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數據質量管控,健全數據糾錯機制,對採集的公共數據進行校核、確認,確保數據准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第十四條公共數據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暫不共享三種類型。

無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可以提供給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使用;有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只能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的必要范圍內共享使用。凡列入暫不共享類公共數據的,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政策作為依據。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公共數據匯聚共享平台共享和獲取數據,獲取的數據應當用於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不得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其他目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所獲取的數據與紙質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② 山東省大數據發展促進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全面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運用大數據推動經濟發展、完善社會治理、提升政府服務和管理能力,加快數字強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大數據發展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應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徵的數據集合,以及對數據進行收集、存儲和關聯分析,發現新知識、創造新價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服務業態。第三條本省確立大數據引領發展的戰略地位。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主導、開放包容、創新應用、保障安全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工作的領導,建立大數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將大數據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促進大數據發展的工作力量,並將大數據發展資金作為財政支出重點領域予以優先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動大數據發展以及相關活動,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第五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與大數據發展相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在促進大數據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基礎設施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和實施數字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加強數字基礎設施建設的統籌協調,建立高效協同、智能融合的數字基礎設施體系。

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應當與數字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相銜接。第八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推進新型數據中心、智能計算中心、邊緣數據中心等算力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算力供應多元化水平,提升智能應用支撐能力。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通信運營企業加強高速寬頻網路建設,提升網路覆蓋率和接入能力。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物聯網建設,支持基礎設施、城市治理、物流倉儲、生產製造、生活服務等領域建設和應用感知系統,推動感知系統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工業互聯網建設,完善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體系,推動新型工業網路部署。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全省一體化大數據平台,統籌全省電子政務雲平台建設,加強對全省電子政務雲平台的整合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建設本級電子政務網路,優化整合現有政務網路。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領域基礎設施數字化改造,建立智能化基礎設施體系。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要求,加強農村地區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提升鄉村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水平和覆蓋質量。第三章數據資源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數據管理、使用、收益等規定,依法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數據資源。

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人民團體以及其他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等(以下統稱公共數據提供單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以下統稱公共數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進行匯聚、治理、共享、開放和應用。

利用財政資金購買公共數據之外的數據(以下統稱非公共數據)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審核。第十六條數據資源實行目錄管理。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數據目錄編制規范,組織編制和發布本省公共數據總目錄。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當按照公共數據目錄編制規范,編制和更新本單位公共數據目錄,並報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後,納入本省公共數據總目錄。

鼓勵非公共數據提供單位參照公共數據目錄編制規范,編制和更新非公共數據目錄。

③ 海南省大數據管理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海南省大數據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大數據管理局)設立和運作,創新大數據管理體制機制,推進我省大數據統一建設,統一管理,高效服務,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精神和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省大數據管理局是省政府依法設立,承擔大數據建設、管理和服務等職責,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列入行政機構序列,不從事法定職責外事務,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機構。第三條省大數據管理局在省政府領導下,堅持創新、市場化、與國際接軌的基本原則,統籌規劃,整體推進,加快推進海南大數據發展。第二章職 責第四條省大數據管理局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使用省本級財政性資金、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信息化工程項目的管理,市縣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審核;負責組織實施大數據、信息化、智慧城市政策措施。

(二)負責推進社會經濟、民生保障各領域大數據開發應用,引導、推動大數據分析研究和應用工作。

(三)負責統籌全省政務信息網路系統、政務數據中心、電子政務基礎設施以及全省基礎性、公共性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建設和管理。

(四)負責統籌政府數據採集匯聚、登記管理、共享開放;推動社會數據匯聚融合、互聯互通;組織實施大數據安全體系建設和安全保障工作;

(五)負責政府數據資產的登記、管理和運營,推動大數據產業發展。

(六)負責承擔大數據、信息化領域對外交流合作,組織大數據、信息化領域相關企業參與國際國內重大交流合作活動;組織和指導相關企業開展區域化合作、國際化經營;指導大數據、信息化、智慧城市領域行業協會、學會、聯盟機構工作。

(七)負責大數據、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大數據、信息化人才發展規劃;組織協調全省大數據、信息化人才教育有關工作。第五條省大數據管理局配合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承擔全省信息化相關規劃、監督職責,以及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第三章運作機制第六條省大數據管理局由省政府直接管理。省政府大數據推進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全省大數據發展和管理的重大決策。第七條省大數據管理局實行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理事會決策、局長執行的治理架構。由省政府發起成立省大數據管理局理事會,代表省政府履行管理責任,決定發展戰略、項目投資、薪資總額和年度工作目標等重大事項。第八條在職責范圍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省大數據管理局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九條按照「管運分離」的原則,省大數據管理局依法組建省大數據運營公司,承擔全省電子政務基礎設施、公共平台和共性平台的建設運維工作,省大數據管理局履行出資人職責。第十條省大數據管理局實行員額管理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置省大數據管理局大數據架構師等高端特聘職位。內設機構由省大數據管理局自主管理,人員能進能出。第十一條省大數據管理局的登記機關是海南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省大數據管理局應建立章程並按章程運行,根據黨員人數,依規按程序相應成立黨的基層組織。第十二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省大數據管理局理事會研究討論提出意見,按規定程序報批後實施:

(一)全省大數據發展戰略、規劃、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年度計劃和相關投資事項;

(二)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三)省大數據管理局薪酬方案、年金方案、管理層人員薪酬標准和激勵事項,以及相關管理制度。

(四)應當報請省政府決定的重大事項。第四章人事管理第十三條省大數據管理局除局長外,實行企業薪酬制度和企業年金制度,其薪酬水平參考市場因素自主確定。建立完善個人薪酬與績效考核相掛鉤的激勵制度,薪酬能高能低。第十四條省大數據管理局應當按照科學合理、精簡高效、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聘用人員。第五章財務管理第十五條省大數據管理局經費來源主要由開辦資金、承接服務收入和其他合理合法的市場化收入組成。省大數據管理局相關支出從上述經費中保障。省大數據管理局的盈餘經費應當全部用於全省大數據管理業務發展。第十六條省大數據管理局作為一級財政預算單位管理,財政經費預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並接受有關機構監督。

④ 安徽省大數據發展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發揮數據要素的作用,發展數字經濟,創新社會治理,保障數據安全,建設數字江淮,加快數字化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應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徵的數據集合,是對數量巨大、來源分散、格式多樣的數據進行採集、存儲和關聯分析,發現新知識、創造新價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服務業態。第三條大數據發展應當全面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堅持統籌規劃、創新引領,數據賦能、繁榮業態,互聯互通、共享開放,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數據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統籌協調工作機制,制定促進大數據發展的政策措施,解決大數據發展的重大問題。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大數據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大數據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戰略,推動數字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推進工業互聯網共建共用,推動大數據協同應用,共建高質量數字長三角。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開展數據收集、存儲、加工、使用、提供、共享、開放、交易等活動(以下簡稱數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第二章數據資源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數據資源管理工作,推動政務數據等公共數據歸集,推進數據資源匯聚融合、共享開放、有效流動和開發應用。第九條公共數據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公共數據歸集規定向江淮大數據中心平台歸集,實現公共數據資源的匯聚和集中存儲。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建設和運行管理江淮大數據中心總平台;江淮大數據中心總平台管理機構的管理體制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機構建設試點要求作出具體規定。

省有關部門、單位建設和運行管理江淮大數據中心分平台。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統籌所轄縣、市、區建設和運行管理江淮大數據中心子平台。第十一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託江淮大數據中心總平台或者子平台,統籌建設本行政區域公共數據共享交換平台、開放平台。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通過公共數據共享交換平台、開放平台,有序共享開放公共數據。第十二條政府投資的政務信息系統應當實現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應當制定公共數據採集、歸集、存儲、共享、開放、應用等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非公共數據的採集人、持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依法共享開放和有效流動數據資源,鼓勵非公共數據向江淮大數據中心平台匯聚,發揮數據資源效益。

鼓勵社會力量建設面向中小企業和教育、醫療、交通、能源、環境、金融等重點領域的行業數據共享開放平台,促進數據資源共享開放、有效流動。第三章開發應用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大數據發展應用環境,推進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培育數字產業集群,支持市場主體利用大數據賦能新興產業和傳統產業,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服務改善民生、完善社會治理。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支持大數據中心、雲計算中心、超算中心、災備中心以及工業互聯網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設大數據產業發展集聚區、數字經濟創新發展試驗區、線上經濟創新發展試驗區,建設大數據重點實驗室等技術創新平台。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大數據與製造業的融合,支持製造企業、互聯網企業、信息技術服務企業跨界聯合,建設數據驅動的智能車間、智能工廠,提升製造業數字化、網路化、智能化水平。

⑤ 貴陽市大數據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大數據安全管理,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推動實施大數據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應用中的安全保護、監督管理以及相關活動。

涉及國家秘密的大數據安全管理,按照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大數據安全,是指大數據發展應用中,數據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和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安全責任單位)採取保護管理的策略和措施,防範數據偽造、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非法使用等風險與危害的能力、狀態和行動。

本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應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徵的數據集合,是對數量巨大、來源分散、格式多樣的數據進行採集、存儲和關聯分析,發現新知識、創造新價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服務業態。

本條例所稱數據,是指通過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系統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化的信息。第三條實施大數據安全管理,應當堅持正確的網路安全觀,遵循統一領導、政府管理、行業自律、社會監督、風險防控、權責統一、包容審慎、支持創新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大數據安全管理工作。區(市、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大數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大數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監管等工作。區(市、縣)網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綜合協調本轄區大數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機關負責開展大數據安全的等級保護、日常巡查、執法檢查、信息通報、應急處置等監督管理工作。區(市、縣)公安機關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大數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本市大數據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區(市、縣)大數據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大數據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保密、國家安全、密碼管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數據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安全責任單位應當加強大數據安全能力建設,履行大數據安全保護職責,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和社會監督。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網信、公安、大數據等主管部門和安全責任單位、大眾傳播媒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數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第八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統一的大數據安全監管服務、投訴舉報平台,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投訴舉報危害大數據安全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予以保密。第二章安全保障第九條安全責任單位應當根據職責明確、意圖合規、質量保障、數據最小化、最小授權操作、分類分級保護和可審計的原則,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數據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實性、可控性、可靠性和可核查性。第十條安全責任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大數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安全責任單位應當根據數據的生命周期、規模、重要性和本單位的性質、類別、規模等因素,建立安全管理內控制度和支撐保障機制,明確安全管理負責人,落實不同崗位的安全管理職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第十一條安全責任單位應當根據數據類型、級別、敏感程度以及數據安全能力成熟度等要求,制定安全規則、管理規范和操作規程,採取相應的安全管理策略、管理措施和技術手段實施有效管理。第十二條安全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大數據安全等級保護要求進行系統安全功能配置,制定實施系統配置技術管理規程、軟體采購使用限制策略和外部組件使用安全策略,規定配置管理的審批、操作流程,提供符合規范標準的管理與服務,對系統重要配置進行及時更新。第十三條安全責任單位應當制定完善訪問控制策略,採取授權訪問、身份認證等技術措施,防止未經授權查詢、復制、修改或者傳輸數據。對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實行加密等安全保護,對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秘密、個人信息的數據依法進行脫敏脫密處理。第十四條安全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大數據安全審計制度,規定審計工作流程,記錄並保存數據分類、採集、清洗、轉換、載入、傳輸、存儲、復制、備份、恢復、查詢和銷毀等操作過程,定期進行安全審計分析。

⑥ 黑龍江省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發揮數據要素作用,加快大數據發展應用,推動數字經濟發展,創新社會治理模式,保障數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管理應用、促進發展、安全保護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速度快、精度准、價值高為主要特徵的數據集合,包含公共數據和非公共數據,以及對數據集合開發利用形成的新技術和新業態。

本條例所稱公共數據,是指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運營單位(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職或者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數據及其衍生數據,包含政務、公益事業單位數據和公用企業數據。

本條例所稱非公共數據,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所產生、獲取或者加工處理的各類數據。第三條本省大數據發展應用應當堅持規劃引領、統籌銜接,共享開放、創新應用,政府引導、市場主導,依法管理、安全規范的原則。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省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工作,應當建立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的大數據發展應用協同推進機制,統籌規劃並加力推動全省數字基礎設施建設。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工作的領導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聯席會議制度,有關網路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的會議由網信部門負責召集,有關公共數據管理工作的會議由政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召集,有關大數據產業發展的會議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召集,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其他工作的會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召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的重大問題,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數據發展應用和數據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發展數字經濟、保障數據安全的意識和能力。第六條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數據匯聚共享、開放開發、發展應用工作中依法先行先試、探索創新。第二章數據資源第一節一般權益第七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其合法取得的數據,可以依法使用、加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八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其合法處理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享有法律、行政法規及本條例規定的財產權益,依法自主使用,進行處分。第九條鼓勵探索建立數據權屬登記制度,依法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合法處理數據享有的財產權益,推動數據交易活動的開展。第十條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行使相關數據權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節公共數據第十一條省和設區的市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公共數據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級公共數據發展規劃應當與省規劃相銜接。第十二條省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標准規范建設本級公共數據平台。省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各級公共數據平台和各地各部門數據資源構建全省一體化公共數據平台。公共數據應當納入全省一體化公共數據平台統一管理,實現對公共數據的匯聚、共享和開放。

省和設區的市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公共數據平台的建設和管理,省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一體化公共數據平台的規劃和管理。第十三條公共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

省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一數一源、多源校核、動態更新」的原則,建立本省統一的公共數據目錄體系,公共數據目錄編制標准、規范和動態更新機制。

各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一標准、規范,組織編制本級公共數據目錄。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依照職責梳理本單位公共數據目錄。

⑦ 貴州省大數據發展應用促進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動大數據發展應用,運用大數據促進經濟發展、完善社會治理、提升政府服務管理能力、服務改善民生,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應用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應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徵的數據集合,是對數量巨大、來源分散、格式多樣的數據進行採集、存儲和關聯分析,發現新知識、創造新價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服務業態。第三條大數據發展應用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創新引領,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共享開放、保障安全的原則。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堅持應用和服務導向,推進大數據發展應用先行先試;積極引進和培育優勢企業、優質資源、優秀人才,促進大數據產業核心業態、關聯業態、衍生業態協調發展;加快推進國家大數據綜合試驗區和大數據產業發展聚集區、大數據產業技術創新試驗區、大數據戰略重點實驗室、大數據安全與管理工程、跨境數據自由港等建設發展,形成大數據資源匯集中心、企業聚集基地、產業發展基地、人才創業基地、技術創新基地和應用服務示範基地。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省大數據發展應用工作,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應用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數據發展應用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大數據發展應用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大數據發展應用的具體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數據發展應用相關工作。第六條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適度超前、合理布局、綠色集約、資源共享的原則,編制本省大數據發展應用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區域、本部門、本行業大數據發展應用專項規劃的,應當與省大數據發展應用總體規劃相銜接,並報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大數據發展應用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大數據發展應用意識和能力。第二章發展應用第八條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大數據發展應用專項資金,用於大數據發展應用研究和標准制定、產業鏈構建、重大應用示範工程建設、創業孵化等;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相應設立大數據發展應用專項資金。

依法設立大數據發展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大數據發展應用。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完善金融服務,支持大數據發展應用;鼓勵社會資金採取風險投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等方式,參與大數據發展應用;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大數據企業依法進入資本市場融資。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行政區域大數據發展應用重點領域,制定支持大數據產業發展、產品應用、購買服務等政策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大數據發展應用重點領域,制定大數據人才引進培養計劃,積極引進領軍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加強本土人才培養,並為大數據人才開展教學科研和創業創新等活動創造條件。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大數據發展應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保障大數據項目建設用地;對新增大數據項目建設用地,優先列入近期城鄉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年度內新增建設用地,優先用於大數據建設項目。第十一條符合國家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大數據企業,享受稅收優惠。

大數據高層次人才或者大數據企業員工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規定數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條鼓勵高等院校、教學科研機構和企事業單位以設立研發中心、技術持股、期權激勵、學術交流、服務外包、產業合作等方式,積極利用國內外大數據人才資源。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職業學校與企業合作,開展大數據發展應用技術研究,建立大數據教育實踐、創新創業和培訓基地。

支持高等院校大數據學科建設,開設大數據相關課程。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整合資源、加大投入,加快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動省內通信網路互聯互通,提高城鄉寬頻、移動互聯網覆蓋率和接入能力,推進全省通信骨幹網路擴容升級,提升互聯網出省帶寬能力。

鼓勵、支持網路通信運營企業加快骨幹傳輸網、無線寬頻網及新一代移動互聯網建設和改造升級,優化網路通信基礎設施布局,提高網路通信質量,降低網路通信資費。

⑧ 天津市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發揮大數據促進經濟發展、服務改善民生、完善社會治理的作用,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構建數字經濟和智慧城市,根據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應用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應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徵的數據集合,以及對其開發利用形成的新技術和新業態。第三條本市大數據發展應用堅持統籌規劃、創新引領,依法管理、促進發展,共享開放、深化應用,繁榮業態、保障安全的原則,發揮大數據在商用、民用、政用方面的價值和作用,構建大數據發展應用新格局,培育數據驅動、人機協同、跨界融合、共創分享的智能經濟形態。第四條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大數據發展應用工作,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應用工作。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數據發展應用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大數據發展應用的重大問題。

市和區互聯網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大數據發展應用的具體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數據發展應用相關工作。第五條市互聯網信息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大數據發展應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市大數據發展應用規劃,編制本部門、本地區的大數據發展應用專項規劃,並向市互聯網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數據發展應用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大數據發展應用的意識和能力。第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採集和利用數據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二章政務數據第一節一般規定第八條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全市政務數據管理,建立物理分散、邏輯集中、資源共享、政企互聯、安全可靠的大數據體系,制定全市政務數據共享和開放的政策措施,部署推動全市政務數據共享和開放工作。

市互聯網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本市政務數據共享和開放工作,開展全市政務數據共享平台和開放平台建設、運行、管理和日常維護工作,組織推動政務數據挖掘利用和市場化開發應用。

市級政務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是本部門、本地區政務數據共享和開放的責任主體,負責本部門、本地區信息系統與市共享平台的聯通,向共享平台提供政務數據,並從共享平台共享政務數據。第九條市互聯網信息主管部門通過共享平台和開放平台匯聚、存儲、共享、開放政務數據。區人民政府可以建設本級政務數據共享平台和開放平台,並分別接入市共享平台和開放平台。第十條政務數據實行目錄管理。

市互聯網信息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市級政務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政務數據採集職責,統籌確認政務數據目錄,形成全市政務數據目錄和共享目錄、開放目錄,並建立目錄更新機制。

市級政務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政務數據目錄,編制本部門、本地區政務數據目錄,明確政務數據的分類、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享和開放類型、共享和開放方式、使用要求等內容,並經市互聯網信息主管部門確認。第十一條市級政務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務數據目錄組織信息採集工作,並向市共享平台開放政務數據系統介面或者資料庫,實時接入市共享平台。第十二條市互聯網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標准化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政務數據採集、交換、共享、開放、安全等標准,實現政務數據真實、准確、完整。

市級政務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採集的政務數據應當按照相關標准進行處理、存儲,滿足共享和開放的需要。第十三條新建跨部門、跨系統或者跨層級共享的業務信息系統,應當通過共享平台實施數據共享,不得新建孤立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統。第十四條市互聯網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政務數據共享和開放評價辦法,建立數據共享和開放評價機制,對市級政務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提供、使用和開放政務數據情況進行評估,督促檢查政務數據共享和開放工作的落實。第二節數據共享第十五條政務數據以在政務部門之間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政務數據共享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⑨ 貴陽市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滿足人民群眾健康醫療需求,加強和規范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整合、擴大健康醫療資源供給,提升健康醫療服務質量和效率,培育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新業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信息系統接入市級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以下簡稱「市級平台」)的醫療衛生機構、健康醫療服務企業等,從事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應當遵循政府主導、便民惠民、改革創新、規范有序、開放融合、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工作。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工作。

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的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和組織實施工作。

大數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食品葯品、公安、醫保、發展改革、財政、環境保護、民政、體育、扶貧、旅遊、教育等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條例規定,做好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的相關工作。第五條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誠信檔案,記錄醫療衛生機構、健康醫療服務企業及其相關從業人員的違法失信行為,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區服務管理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健康醫療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的宣傳教育。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中的違法行為。

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登記、處理和回復投訴舉報。第二章採集與匯聚第八條市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建設、管理、運行和維護市級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用於全市健康醫療數據的匯聚、存儲和應用,並與省級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聯互通。

區(市、縣)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市級平台的管理、運行和維護。

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通過依法委託、購買服務、協議合作等方式建設、管理、運行和維護市級平台。第九條市級及市級以下公辦醫療衛生機構、國有健康醫療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目錄、標准,採集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健康服務、醫療服務、醫療保障、葯品供應、醫療器械、應急指揮、健康管理和綜合管理等健康醫療數據,建設、改造、管理和維護自身信息系統,並與市級平台互聯互通。

鼓勵前款以外的醫療衛生機構和健康醫療服務企業等按照國家和地方標准採集健康醫療數據,建設、改造自身信息系統,接入市級平台。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和健康醫療服務企業等應當採集服務對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居民身份證號,作為電子病歷、電子處方等健康醫療數據的標識。沒有居民身份證的應當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服務對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第十一條醫療衛生等有關主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和健康醫療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數據標准、規范,將其依法履行職責、提供服務等業務活動產生的健康醫療數據匯聚、存儲到市級平台。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健康醫療服務企業等按照有關數據標准、規范,利用可穿戴設備、智能健康電子產品、健康醫療移動應用等採集相關健康醫療數據,匯聚、存儲到市級平台。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健康醫療服務企業按照國家和地方標准整理健康醫療存量數據,匯聚、存儲到市級平台。第十二條醫療衛生等有關主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和健康醫療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提供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的原則,對健康醫療數據進行更新,實行動態管理。第三章應用與發展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智慧醫保建設,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有關主管部門整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信息系統,對居民健康卡、社會保障卡等應用進行集成,實現一卡通用、診間結算。第十四條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通過市級平台協同建立覆蓋全人口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明確數據信息使用許可權,實現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個人在線查詢、下載、使用和授權醫療衛生機構調閱。

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規范醫療物聯網、視聯網、智能卡、健康醫療應用程序等的設置和管理,推進互聯網健康咨詢、網上預約分診、移動支付、候診提醒、費用查詢、物流查詢、檢查檢驗結果查詢、隨訪跟蹤和預警消息即時推送等應用,建立規范、共享、互信的診療流程。

⑩ 山西省大數據發展應用促進條例

第一條為了發揮數據生產要素的作用,培育壯大新興產業,推動經濟社會各領域的數字化、網路化、智能化發展,促進高質量轉型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應用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應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徵的數據集合,以及對其開發利用形成的新技術和新業態。第三條大數據發展應用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應用驅動、創新引領,互聯互通、共享開放,綜合防範、保障安全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應用工作,將大數據發展應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大數據發展應用重點領域,建立大數據統籌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大數據發展應用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大數據發展應用的統籌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應用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數據發展應用相關工作。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省大數據發展應用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大數據發展應用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大數據發展應用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大數據發展應用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全省政務信息化建設的頂層設計、統籌協調、指導監督等工作,負責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負責編制並定期更新政務數據資產登記目錄清單,建設本級政務數據資產登記信息管理系統,匯總登記本級政務數據資產。第八條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形成的政務數據應當通過共享交換平台予以共享,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履行職責需要,共享數據的使用部門應當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數據使用用途,共享數據的提供部門應當通過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及時響應並無償提供共享服務。
政務數據資源開放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應當通過統一開放平台主動向社會開放經過脫敏和標准化處理、可機器讀取的數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和數據統一開放平台獲取的文書類、證照類、合同類政務數據,與紙質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條鼓勵行業協會商會、聯合會、學會等社會組織,醫療、教育、養老等社會服務機構,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民航、鐵路、道路客運等公共服務企業以及大數據生產經營單位將依法收集、存儲的相關數據,按照本省有關規定向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和統一開放平台提供。第十條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省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政府采購、服務外包、合作開發等方式,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市場化應用。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政務數據的開發利用,對自身採集的數據開展挖掘和增值利用,提升數據應用水平,發揮數據資源的經濟價值和社會效益。第十一條支持培育大數據交易市場,鼓勵數據交易主體在依法設立的大數據交易平台進行數據交易。數據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和誠信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依法獲取的各類數據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或者經過特定數據提供者明確授權的,可以交易、交換或者以其他方式開發利用。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宏觀調控、經濟監測、商事服務、市場監管等政府管理和公共治理領域的大數據應用,推動「放管服效」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大數據在公共安全、應急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城鄉建設與管理、人口資源與環境、生態保護、衛生健康、養老服務、社會救助、科技教育、文化旅遊等領域的應用,優化公共資源配置,提升社會治理能力和服務民生水平。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大數據技術與製造業、煤炭及其他能源領域、建築業、服務業的融合,結合人工智慧、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進行數字化升級改造,支持工業企業提升基於大數據分析的生產線智能控制、生產現場優化等能力,深化數據驅動的全流程應用,加速企業生產製造向生產智造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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