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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共享原則

發布時間:2023-08-16 20:11:49

❶ 省大數據中心共享開放的任務有哪些

省大數據中心共享開放的任務有堅持「加速發展、加快轉型、推動跨越」主基調,牢牢守住發展和生態兩條底線,全力實施大扶貧、大數據、大生態三大戰略行動,緊緊圍繞深化政府「放管服」改革,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讓企業和群眾少跑腿、好辦事、不添堵為目標,強化大平台共享、大數據慧治、大系統共治的"雲上貴州"頂層架構,突破「信息壁壘」,推動大數據+政府深度融合,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按照國家總體部署,堅持統一工程規劃、統一標准規范、統一備案管理、統一審計監督、統一評價體系「五個統一」原則,在全省范圍整合由政府投資建設、政府與社會企業聯合建設、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或需要政府資金運行維護的,用於支撐政府業務應用的各類信息系統,推進政務信息系統全面整合共享。要突出「三個導向」:
1.突出問題導向。聚焦「政府數據碎片化、應用條塊化、服務割裂化」等痛點、難點和堵點問題,加快形成覆蓋全省、統籌利用、統一接入的雲上貴州政務數據共享大平台,建立物理分散、邏輯集中、資源共享、政企互聯的政務數據資源大數據,構建深度應用、上下聯動、縱橫協管的政府協同治理新模式。
2.突出需求導向。加快政務數據資源的高效採集、有效整合,在政務數據共享開放和大數據融合應用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加快完善政務數據共享交換標准,促進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互認共享。建立動態更新的政務數據資源目錄體系,形成以數據為支撐的治理能力,為跨部門、跨地區協同治理大系統提供宏觀調控、精準扶貧、市場監管、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等精準、有效、實時的數據。
3.突出目標導向。嚴格執行《貴州省大數據發展應用促進條例》,開展常態化政務信息系統和政務信息共享審計,加強對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成效的監督檢查;開展大數據戰略行動問效,實行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常態化評價。

❷ 山西省大數據發展應用促進條例

第一條為了發揮數據生產要素的作用,培育壯大新興產業,推動經濟社會各領域的數字化、網路化、智能化發展,促進高質量轉型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應用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應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徵的數據集合,以及對其開發利用形成的新技術和新業態。第三條大數據發展應用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應用驅動、創新引領,互聯互通、共享開放,綜合防範、保障安全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應用工作,將大數據發展應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大數據發展應用重點領域,建立大數據統籌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大數據發展應用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大數據發展應用的統籌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應用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數據發展應用相關工作。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省大數據發展應用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大數據發展應用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大數據發展應用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大數據發展應用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全省政務信息化建設的頂層設計、統籌協調、指導監督等工作,負責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負責編制並定期更新政務數據資產登記目錄清單,建設本級政務數據資產登記信息管理系統,匯總登記本級政務數據資產。第八條政務服務實施機構形成的政務數據應當通過共享交換平台予以共享,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履行職責需要,共享數據的使用部門應當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數據使用用途,共享數據的提供部門應當通過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及時響應並無償提供共享服務。
政務數據資源開放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政務服務實施機構應當通過統一開放平台主動向社會開放經過脫敏和標准化處理、可機器讀取的數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和數據統一開放平台獲取的文書類、證照類、合同類政務數據,與紙質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條鼓勵行業協會商會、聯合會、學會等社會組織,醫療、教育、養老等社會服務機構,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民航、鐵路、道路客運等公共服務企業以及大數據生產經營單位將依法收集、存儲的相關數據,按照本省有關規定向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和統一開放平台提供。第十條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省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政府采購、服務外包、合作開發等方式,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市場化應用。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政務數據的開發利用,對自身採集的數據開展挖掘和增值利用,提升數據應用水平,發揮數據資源的經濟價值和社會效益。第十一條支持培育大數據交易市場,鼓勵數據交易主體在依法設立的大數據交易平台進行數據交易。數據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和誠信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依法獲取的各類數據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或者經過特定數據提供者明確授權的,可以交易、交換或者以其他方式開發利用。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宏觀調控、經濟監測、商事服務、市場監管等政府管理和公共治理領域的大數據應用,推動「放管服效」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大數據在公共安全、應急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城鄉建設與管理、人口資源與環境、生態保護、衛生健康、養老服務、社會救助、科技教育、文化旅遊等領域的應用,優化公共資源配置,提升社會治理能力和服務民生水平。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大數據技術與製造業、煤炭及其他能源領域、建築業、服務業的融合,結合人工智慧、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進行數字化升級改造,支持工業企業提升基於大數據分析的生產線智能控制、生產現場優化等能力,深化數據驅動的全流程應用,加速企業生產製造向生產智造轉變。

❸ 貴州省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推動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加快政府數據匯聚、融通、應用,培育發展數據要素市場,提升政府社會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數據,按照相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政府數據,是指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數據,包括行政機關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管理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府信息系統形成的數據。

本條例所稱的政府數據共享,是指行政機關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行政機關政府數據和為其他行政機關提供政府數據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的政府數據開放,是指行政機關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供政府數據的行為。第四條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應當具有合法目的和用途,遵循正當、必要、適度的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和隱私。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省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建立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的重大事項。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的統籌管理和政府數據的協調調度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的相關工作。第七條使用各級財政資金建設和運行維護的政務信息系統,應當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購買服務、統籌資金保障的方式進行建設和運行維護,促進數據匯聚、數據共享、系統互通、業務協同。第八條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應當在全省統一的政府數據共享平台、開放平台上進行。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統一的政府數據共享平台、開放平台的建設和運行維護。第二章政府數據管理第九條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實行目錄管理。省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政府數據共享目錄和開放目錄編制指南,定期發布政府數據共享、開放責任清單。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編制指南和責任清單要求,對照本單位職能編制、維護各自的全量政府數據共享目錄和開放目錄。編制目錄時應當聽取其他行政機關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審核。省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將各行政機關的共享目錄和開放目錄匯總後,在全省統一的政府數據共享平台、開放平台上發布。

行政機關應當對本單位的政府數據共享目錄和開放目錄定期進行更新,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全面維護;因法律、法規調整或者職能變化需要更新目錄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第十條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電子證照等基礎數據由省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機關歸集、管理和維護,並通過政府數據共享平台在部門間進行無條件共享。

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項目形成的精準扶貧、衛生健康、社會救助、社會信用、生態環保、氣象水文、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城鄉建設等主題數據,由主要負責的省級行政機關會同相關行政機關歸集、管理和維護,並通過政府數據共享平台予以共享。

鼓勵各市、州人民政府通過全省統一的政府數據共享平台歸集、管理和維護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數據、主題數據。第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部門職責、政府數據共享目錄和開放目錄及有關標准規范,及時採集、管理和維護政府數據,確保數據真實、准確、完整。

可以通過政府數據共享平台獲得的政府數據,行政機關不得重復採集。第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對本部門共享開放數據設置標識,自然人信息應當以公民身份號碼作為標識,法人及其他組織信息應當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標識。第十三條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專門的數據管理機構或者專人負責本部門政府數據共享目錄和開放目錄編制以及數據的歸集、發布、維護管理,負責配合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協調調度工作。

❹ 海南省大數據開發應用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推動大數據的開發應用,發揮大數據提升經濟發展、社會治理和改善民生的作用,促進大數據產業的發展,培育壯大數字經濟,服務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數據開發應用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應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徵的數據集合,以及對數據集合開發利用形成的新技術和新業態。第三條大數據開發應用應當堅持全省統籌、依法管理、市場主導、創新引領、共享開放、保障安全的原則。第四條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大數據開發應用工作,協調解決大數據開發應用重大問題。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規劃、指導、監督全省大數據開發應用工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數據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數據開發應用相關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設立省大數據管理機構,作為實行企業化管理但不以營利為目的、履行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法定機構。

省大數據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大數據開發應用總體規劃,統籌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管理運營政務數據資產,推進政務和社會大數據開發應用,具體實施大數據開發應用監督工作。第六條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大數據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按照適度超前、合理布局、綠色集約、資源共享的原則,編制本省大數據開發應用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本省大數據開發應用總體規劃,編制本區域、本部門、本行業大數據開發應用專項規劃,報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和省大數據管理機構備案。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標准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和省大數據管理機構制定數據採集、開發、交換、共享、開放、安全等標准,實現數據准確、完整、規范,促進大數據的開發應用。

省大數據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政務信息資源全過程管理規范。第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採集、開發和利用數據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數據開發應用、安全等方面知識的宣傳普及、教育培訓,增強全社會大數據安全意識,提高大數據開發應用和安全風險防範能力。第二章大數據開發與共享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部門、跨區域、跨行業的大數據信息資源協同推進機制,統籌規劃全省信息基礎設施,推進信息資源的歸集整合、共享開放和融合應用。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大數據開發應用支撐能力,提高信息基礎設施網路化智能化水平。第十一條省大數據管理機構應當建設、管理全省統一的政務數據中心、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政務大數據公共服務平台和政務數據開放平台等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基礎設施以及全省基礎性、公共性政務信息化項目。

已建、新建的政務信息系統,應當與全省統一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開放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第十二條鼓勵和支持基礎電信運營商建設國際海底光纜及省內登陸點等信息基礎設施,構建安全便利的國際互聯網數據專用通道,提高本省的國際通信互聯互通水平。第十三條省大數據管理機構應當統籌推動政務數據採集匯聚、登記管理、共享開放,推動社會數據匯聚融合、互聯互通、開發利用。第十四條政務信息資源實行目錄管理。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和標准,編制、注冊登記、更新、維護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負責採集政務數據。

省大數據管理機構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籌確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和開放目錄。

本條例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第十五條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種類型,實行負面清單管理,負面清單以外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共享。

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政策依據。

省大數據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保密等有關部門開展政務信息資源負面清單審核工作。

❺ 天津市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發揮大數據促進經濟發展、服務改善民生、完善社會治理的作用,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構建數字經濟和智慧城市,根據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應用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應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徵的數據集合,以及對其開發利用形成的新技術和新業態。第三條本市大數據發展應用堅持統籌規劃、創新引領,依法管理、促進發展,共享開放、深化應用,繁榮業態、保障安全的原則,發揮大數據在商用、民用、政用方面的價值和作用,構建大數據發展應用新格局,培育數據驅動、人機協同、跨界融合、共創分享的智能經濟形態。第四條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大數據發展應用工作,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應用工作。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數據發展應用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大數據發展應用的重大問題。

市和區互聯網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大數據發展應用的具體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數據發展應用相關工作。第五條市互聯網信息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大數據發展應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市大數據發展應用規劃,編制本部門、本地區的大數據發展應用專項規劃,並向市互聯網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數據發展應用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大數據發展應用的意識和能力。第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採集和利用數據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二章政務數據第一節一般規定第八條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全市政務數據管理,建立物理分散、邏輯集中、資源共享、政企互聯、安全可靠的大數據體系,制定全市政務數據共享和開放的政策措施,部署推動全市政務數據共享和開放工作。

市互聯網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本市政務數據共享和開放工作,開展全市政務數據共享平台和開放平台建設、運行、管理和日常維護工作,組織推動政務數據挖掘利用和市場化開發應用。

市級政務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是本部門、本地區政務數據共享和開放的責任主體,負責本部門、本地區信息系統與市共享平台的聯通,向共享平台提供政務數據,並從共享平台共享政務數據。第九條市互聯網信息主管部門通過共享平台和開放平台匯聚、存儲、共享、開放政務數據。區人民政府可以建設本級政務數據共享平台和開放平台,並分別接入市共享平台和開放平台。第十條政務數據實行目錄管理。

市互聯網信息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市級政務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政務數據採集職責,統籌確認政務數據目錄,形成全市政務數據目錄和共享目錄、開放目錄,並建立目錄更新機制。

市級政務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政務數據目錄,編制本部門、本地區政務數據目錄,明確政務數據的分類、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享和開放類型、共享和開放方式、使用要求等內容,並經市互聯網信息主管部門確認。第十一條市級政務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務數據目錄組織信息採集工作,並向市共享平台開放政務數據系統介面或者資料庫,實時接入市共享平台。第十二條市互聯網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標准化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政務數據採集、交換、共享、開放、安全等標准,實現政務數據真實、准確、完整。

市級政務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採集的政務數據應當按照相關標准進行處理、存儲,滿足共享和開放的需要。第十三條新建跨部門、跨系統或者跨層級共享的業務信息系統,應當通過共享平台實施數據共享,不得新建孤立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統。第十四條市互聯網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政務數據共享和開放評價辦法,建立數據共享和開放評價機制,對市級政務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提供、使用和開放政務數據情況進行評估,督促檢查政務數據共享和開放工作的落實。第二節數據共享第十五條政務數據以在政務部門之間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政務數據共享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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