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使用大數據來提升法律執行力
如何使用大數據來提升法律執行力
在時代快速發展的今天,很多行業開始看到通過分析、可視化的方法處理那些不斷更新的數據,可以得到現實的利益。與此同時,相對而言較為保守的行業也漸漸開始覺醒,並在大數據的浪潮中尋找屬於自己的方向。其中一個典型的行業為法律行業,例如:司法機關、律師事務所等。
但是現在法律行業在面對大數據的時還存在著很多問題:法院和律師事務所可以在大數據中得到什麼?大數據如何幫助法院克服常見的程序性問題,例如業務負擔過重、時間延誤和成本過高?如何處理實驗中的敏感性數據?法律執行中的大數據的內在意義是什麼?對於法律行業來說,大數據是一個新的挑戰並存在著很多問題,不過現在已經有一些好的例子表現出大數據對於法律行業的積極作用。那麼現在就讓我們來深入探討一下這個問題。
信息周刊早期曾對來自亞特蘭大的精品律師事務所「Thomas Horstemeyer」作為案例進行解讀。此律師事務所有60名雇員並實行一些擁有自己知識產權的方法。與傳統律師事務所不同,他們並沒有將所有案件進行檔案紙質收藏,而是將這些信息全部上傳到私人雲端中。他們在事務所中擁有很多儲存空間網路(這些空間有十幾TB那麼大),並在這些數據的基礎上進行數據分析、挖掘,同時他們還以此為基礎開發了一個純粹的虛擬環境,並升級防火牆、增加負載均衡、虛擬化伺服器以及使用網路語音(VoIP)取代了電話系統。此外,因為不再需要使用舊的方法來保存文件,律師事務所節省了很大的一筆開支。
盡管這個案例看起來和大數據並沒有關系,但是這對於那些擁有大量紙質文件的法律行業來說只是一個開始。當所有檔案數據化後,需要做的就是對可利用的數據進行更快的分析,並可以在舊的案件記錄中更快更好的挖掘出可以信息以進行二次利用。
大數據在法律行業中有著很多的應用。首先,它可以大大的節約成本並提高執行效率。當大量的案件記錄以及相關數據得到直接快速的分析時,這些案件中的一些相關點便可以發現。為了達到此目的,那麼律師事務所需要學會如何正確的收集、儲存、編目和組織所有的數據,這是律師事務所可以在這些數據中得到利益的保證。如今,計算機的強大計算能力以及低廉的成本使我們可以保存我們想要的任何數據。這可能導致在未來某些情況下產生一些完全新的見解,並讓法官和檢察官回答現在完全無法回答的問題。
律師事務所可以在一些情況下使用特定的演算法進行預測,即基於以往的相似案件的法律處理結果,來預測現在新的案件可能會得到怎麼的處理。在加利福利亞州的一個小型的律師事務所「Dummit, Buchholz & Trapp」就是使用經過LexisNexis改進的演算法技術,可以在20分鍾內預測某一案件是否值得受理,而同樣的事情,在以前卻需要20天。
第二,大數據可以增加法律行業的透明度,這讓法官和客戶都可以從中受益。例如一個名為TyMetrix LegalView Analytics的工具可以大量收集由法律支出的數十億百億費用產生的發票。這樣,對於律師事務所來說,可以簡單的讓自己與行業標准進行比較,從而為某項業務設定合適的價格。另一方面,諸如Sky Analytics之類的工具可以幫助公司減少法律支出,控制司法成本,這些工具可以幫助公司建立法律支出上的一種無與倫比的宏觀視角,並在節省司法支出方面盡可能的提出具體的建議。
同樣,消費者也會因為法律行業數據的公開民主透明化而獲利。一款名為RateDriver的應用程序,可以讓美國51個州的使用者迅速確定自己需要為律師所付出的費用。
第三點,大數據可以成為法庭上的一種新的證據。許多美國案例中表現出,由公共數據集收集分析得到的結果在一定情況下可以被認定為證據。作為一個數據驅動行業,法律行業的大部分數據依然保存在線下,保存在紙張中,但是現在這個行業正在穩步向信息時代邁進,並利用其中大量的新機遇改善自己的工作。當數據全部得以數字化時,那麼對於法律行業就可以很容易的聯繫到其他的公開數據,並以此產生一些新的碰撞。正如數據公司LexisNexis的首席構架師Ian Koenig所說的那樣:「這可以讓我在海底中撈到屬於我的那根針」。
最後一點,大數據也開始出現在了律師事務所的HR部門。正如早期的一則新聞中討論的那樣,大數據可以讓人力資源經理整合潛在新雇員的所有信息數據,並估計其在某次評估中的可能表現,這可以幫助這些事務所找到那些真正符合他們要求的雇員。
現在的市場上已經出現了一些完全專注於法律行業的大數據開發小組。其中一個典型的例子是總部位於聖路易斯的Juristat,現在其在美國法律行業中起著特殊的意義。Juristat為法官和律師事務所提供可操作的分析,並幫助他們優化訴訟策略、營銷政策以及內部運作。他們甚至可以做的更多,例如Juristat的一項工具可以預測出流感的爆發對陪審團的裁決產生怎樣的影響。
大數據在法律行業還處於剛剛起步的階段,還有很長的道路要走。律師事務所等法律行業在處理問題的時候往往需要較為可信的信息,但是對於信息數字化中存在的隱私以及安全問題還亟待解決,所以很多人對於將他們的信息進行共享還處於觀望甚至排斥的態度。對於法律行業來講,大數據的興起既是危機也是挑戰,但是說到底,前進的唯一道理還是信息的數字化。一本名為《法律行業中的大數據》的書為法律行業起一個很好的頭,它對大數據如何對法律行業產生影響進行了由內而外的深入解讀並提供了實際可行的建議。
以上是小編為大家分享的關於如何使用大數據來提升法律執行力的相關內容,更多信息可以關注環球青藤分享更多干貨
B. 如何應對雲計算大數據帶來的法律問題
(1)法律的技術本質是約束人的行為尺度,而人的行為尺度是由所使用的工具決定的,所以當法律專家分析一個新問題時,先確定當事人所使用的工具。如果是傳統的工具,則可以直接使用傳統的法律思維,如果是創新的工具,則需要先了解工具的性能及能力邊界。
(2)要解放思想,接受新技術、新思想,敢於創新,不能盲目迷信前人的「權威」觀點或者思想。比如和唐朝的古人談論海洋法、空間法是不靠譜的,所以不能把前人的「權威」方法簡單的用來處理現在的問題。
(3)雲計算革命沖擊的不僅僅是物質領域,對意識形態領域的沖擊也非常大。意識形態領域的事物,本質上是物質產品所產生的技術效果,比如人的思維,本質上是大腦細胞按照一定的結構連接後,所產生的技術效果。所以了解信息技術的發展動態對於法律工作者來說,是非常重要的。
中服軟體(CServer)
國內知名的雲計算服務提供商
領先的SaaS管理雲運營商
致力於研究和開發雲計算有關的技術、模式、產品和服務;
國內率先提出「大協同」理念;
率先推動軟體由開發商主導向用戶主導的軟體生產模式的變革;
以「資源積累、用戶按需實時組裝、多租戶共享」為指導思想;
把傳統軟體結構和SaaS服務軟體機構融為一體;
成熟的CServer PaaS平台以及完善的SaaS應用產品;
SaaS OA、SaaS HR、SaaS CRM、SaaS PSS等管理雲應用系統
C. 第五屆數字中國建設峰會召開,以大數據賦能新時代如何做好法律監督
大數據賦能新時代已經非常流行,而且對於大數據的運用是趨勢所在,越用越早,卻越能把握主動權。而且要切實掌握大數據的應用,就能。掌握歷史責任感以及時代緊迫感,並且能夠樹牢大數據的思維,是讓我們的經濟社會能夠形成高質量發展的關鍵環節。並且隨著互聯網對生活的逐漸滲透,有些不法分子也滲入了大數據時代,所以還是要推進法治體系建設,做好法律監督。
3.法律監督部門應該下決心攻克大數據難題,打破大數據壁壘
不要再把大數據當做一座大山,大數據上辦案跟線下辦案其實是差不多的,就要讓法律監督人員多一些責任心,善於發現網路上的線索,善於利用網路追蹤等手段,不要給法外分子有一絲一毫的機會。
D. 周永坤:數學對中國法律問題有何影響
您好,
周永坤:
我們對許許多多的世事常常是「熟視無睹」,數學與法律的關系就是其中之一。[2]多年前與柏生君共赴一會,在乘車外出時比鄰而座,問起他在研究些什麼,他即娓娓道來。原來他正在研究數學與法律的關系,當時頓覺耳目一新,事後也便漸漸淡忘,誰知今天竟獲贈厚厚一書——《法律文化的數學解釋》。[3]
細想想,數學與法律的關系隨處可見,甚至可以說,法律天天在與數學打交道。刑法中的定罪量刑,民法中的財產權及其交換、結婚年齡、財產繼承、損害賠償,經濟法中的稅收計算、利息計算,訴訟法中的證據、合議庭的組成與投票等等,這些都離不開數字。就現代憲政制度而言,可以說她就是建立在「計數」上面的,比如選舉制度。選舉制度從選區的劃分到候選人的產生,到最終的投票、計票,無一不在「數人頭」。有的時候,幾票之差,就決定了誰上誰下。
美國總統選舉實行「選舉人」制度。州不論大小,每州有兩個選舉人名額,除此以外,再按人口比例在各州間分配選舉人名額,大體上每50萬人一席。因此,人口大州的每個選舉人所代表的選民數要多於人口小州。加上美國總統大選採取「贏家通吃」原則,即一個總統候選人只要贏得了某州一半以上的選票,則該州所有選舉人票都歸他。因此有時就會出現這樣的情形:如果一個候選人贏得了很多人口大州的選舉人票,而對手則主要贏得了人口小州的選舉人票,那麼,後者很可能因所得的選舉人票多於前者而當選,盡管他獲得的總的選民票可能少於前者。
2000年美國總統大選,布希和戈爾幾乎打了個平手,共和、民主兩黨為「計票」,打了36天的「世紀司法大戰」。11月7日計票開始,大約到了美國東部時間半夜兩點,CNN根據預測,宣稱小布希以271張選舉人票險勝戈爾,此後戈爾按慣例打電話給小布希,祝賀對手當選,隨即驅車前往田納西州州議會大廈准備公開承認失敗。但是就在戈爾的車隊快要到達目的地的時候,發生了戲劇性的一幕:負責佛羅里達選舉事務的州檢察長電告戈爾,且慢認輸,因為戈爾與布希在佛州所得選票的差距不到0.5%,根據佛羅里達的選舉法,這種情況需要重新計票,如果計票的結果翻盤,佛羅里達州的25張選舉人票歸了戈爾,則戈爾獲勝。
11月8日下午,佛羅里達總算完成了67個縣的計票工作:在大約6百萬張選民票中,布希贏得2,909,135張,戈爾贏得2,907,351張,其他候選人共得139,616張,布希僅比戈爾多得1,784張選民票(相當於佛羅里達選票總數的0.0299%)!於是在是否重新手式計票問題上引發十幾樁法律訴訟案,戈爾主張繼續重新計票,布希擔心出現逆轉,反對重新計票,官司從佛羅里達的地方法院兩次打到聯邦最高法院。
12月9日上午,就在佛羅里達各縣剛剛開始人工統計漏選票兩小時,最高法院突然發出了緊急命令,要求佛羅里達立即停止人工計票,宣布12月11日再次舉行法庭辯論,並將此案正式定名為布希訴戈爾案(Bush v. Gore)。12月12日晚,在萬眾矚目中,聯邦最高法院以5票對4票做出裁定,「推翻 佛州最高法院命令繼續人工計票的決定」。最高法院一錘定音,此前的計票有效,這意味著布希當選,戈爾隨之承認敗選。2001年1月6日,美國第107屆國會開幕,戈爾以參議院議長的身份宣讀他內心並不認同的大選結果:布希贏得選民票50,456,141張(占總票數的47.87%),戈爾共得選民票50,996,039張(占總票數的48.38%)。但是在538張選舉人票中,布希贏得271張,戈爾贏得266張。盡管布希比戈爾少了近54萬張選民票,但他以5張選舉人票的優勢贏得總統大選,成為美國第42位總統。可見這整個過程就是數字游戲。
雖然事實上數學與法律須臾不可分,但是真正研究數學與法律間關系的著作卻少之又少,筆者搜索的結果僅見兩部中文作品,一部譯作。[4]期刊上涉及這一領域的論文也才17篇。[5]《數學解釋》一書是大陸上僅有的兩部研究法律與數學關系的專著,思人之未思,覺人之未覺,值得贊賞。這是一本從數學角度研究法律文化的法哲學著作,建樹頗多。作者在系統梳理社會科學的數學化進程及數學影響西方法律文化的三個時期以後,對於數學對西方法律文化的影響進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作者先用兩章(第四、第五章)論述了數學理性與西方法律的關系及理性的數學化與法律的理性化的進程,而後用三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論述了西方法律形式化中的數學因素、作為數學方法的「公理法」對於西方法律理論與法律的影響、法律價值的數量化等數學與西方法律文化關系的重要理論問題,提出了不少有新意的觀點。
在作者的啟發下,我們發現數學對法律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第一,數是表達法律的工具,沒有數,許多法律便無法表達,法律就不能形成有意義的知識體系。例如,《漢謨拉比法典》規定:「任何一個去偷牛、綿羊、豬、山羊的人,如果它屬於神或者屬於皇宮,這個扒手將為此付賠上三十倍的代價;如果他們屬於國王的自由民,他只需付十倍的代價……」這是用數表達處罰的輕重。《十二銅表法》規定:「對於自己承認或經判決的債務,有三十日的法定寬限期。」這是用數表達法律中常見的法律行為的期限。我國唐律中的「出入人罪」制度則不僅規定了相應的笞、杖、徒、流各種刑罰種類的量,而且規定了笞、杖、徒、流之間復雜的換算標准與換算方法。當現代法律發達起來的時候,數學更滲透到法律的各個部門與領域,現代法律中的種種「標准」無不是數量化的,或者是藉助數量才得以表達的。
第二,數學是法學研究的工具,這方面在現代表現得尤為突出。三十多年前的蘇聯法學家就說過,對於法學而言,「定量的研究方法對於法律科學從來都不是陌生的。例如, 司法統計就是根據違法行為的次數和實施違法行為的人數等數據算出指數,並提供分析這些數據的方法。然而,司法統計所依靠的主要是描述法和統計手段(分數平均值百分比)數學的現狀, 控制論和計算技術以及分類法的成果促進數學在法學中的應用發展到一個新階段。」[6]如果我們將眼界放得更寬一些,就會發現法學現代化是知識現代化的一部分,而知識現代化的重要內容便是知識的數量化,知識數量化的歷史潮流無疑對法學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科學知識的數學化與這三個偉人的名字不可分離:伽利略(1564年—1642年)、笛卡爾(1596年-1650年)、牛頓(1643年-1727年)。據說笛卡爾做了一個奇怪的夢。夢中他被命運之神附了體,被一束強光照得睜不開眼,這似乎暗示他會找到一直困擾著他的問題的答案。此後,他又做了三個夢,他看到奇異的水果,室內忽然電閃雷鳴,然後一切歸於寂靜。寂靜中他發現自己手中拿著一本詩,與一個男子討論每首詩結尾由他寫的一句話:「我在生活中應該走哪條路?」夢中的他覺得這是見了鬼,於是立刻向聖母瑪利亞祈禱,並立誓要步行去朝聖。笛卡爾對夢中的問題是這樣回答的:用幾何學的精確推理方法把所有的知識統一起來,把世界數學化。[7]「伽利略(1564年—1642年)改變了一切,使定量分析方法取代定性分析方法,成為研究科學的基本方法。」[8]1687年牛頓(1643年-1727年)出版了《自然哲學的數學原理》,這部很可能是物理科學中有史以來最重要的著作,將自然科學真正的數學化了。在自然科學的帶動下,知識的數學化也進入了社會科學領域,數學統計、博弈等數學方法成為推進法律進步的重要工具,數學向包括法學在內的社會科學貢獻了「概念、規律、原理、理論、標准和價值」。[9]
第三,數學對法觀念上的影響。只要有規則——那怕是最原始的規則,就離不開數與量的觀念。作為法律基本規則的等價交換,就隱含著「等價」的預設。復仇則是傷害者與被害人之間的「等價交換」。可以毫不誇張地說,「等價交換」是普適性的基本法律原則,而這本身就是一個計算的過程。它需要將人和行為進行「同質化」的數學處理,需要對人際關系的「數量化」處理。如果進一步,將同質化的人作等量處理,就離民主社會不遠了。城邦政治家、畢達哥拉斯學派的成員阿爾基塔說,「一旦發現了正確的計數標准, 就能控制公民的沖突並促進協調。因為如果那裡達到這一點, 就不會有過分的權益, 平等就占居統治地位。正是這個(正確的計數標准) 給我們帶來了契約, 窮人從有財產的人那裡得到東西, 富人給貧民東西, 彼此公平對待, 相互信任。作為一種標准和對作壞事的人的威懾, 它制止住那些在做壞事一切能計算結果的人, 使他們相信當他們企圖反抗它時就不免敗露; 而當他們不能(計算這種結果) 時, 也可以向他們表明他們是因此而做錯了, 從而防止他們犯罪。」[10]可見,作為古希臘民主制度觀念基礎的契約觀念、平等觀念都與發達的數學息息相關。
第四,數學對法律實踐產生了巨大影響。進入大數據時代以來,種種計算工具直接應用到司法與執法過程中去。大約在1990年代開始,發達國家的法院工作開始數字化:陪審團由計算機抽簽產生,簡單的裁判(例如海關裁決)可以由「法律專家系統」作出,裁判文書可以在網上直接查到。即使是在這方面後起的中國,現在法院工作也離不開數學工具了。
第五,促進了法律的形式主義。這無疑是數學對法律的最大貢獻,也正是《數學解釋》重點著墨之處。《數學解釋》對數學於法律形式主義的作用主要是通過對韋伯思想的解析來證成的。誠如書中序言所說,《數學解釋》一書的作者充分論述了韋伯關於合理性以及形式主義理性法律問題的理論分析,並且循著韋伯的思想理路,突出體現了形式合理性要求的西方形式理性法律的獨特性與唯一性,同時還注意到韋伯對經濟行為理性化與經濟行為的可計算和可預測性之間的關聯的深刻揭示,這確乎把握了韋伯思想的要義,不僅如此,《數學解釋》一書作者試圖在韋伯論述的基礎上更加鮮明地強調數學因素在西方形式主義理性法律形成過程中的決定性作用,認為在西方文明系統中,合理性與理性都與計算有關,而計算與數學有關,數學是理性、合理性的根源,離開了數學,理性就會缺乏,合理性就無從談起。[11]這些論述無疑有重要的學術價值。
需要指出的是,西方法律形式主義的成因是多元的,並不全在數學一端。誠如《數學解釋》的作者所言,西方的宗教、羅馬法的形式化、經濟理性化、職業法學家的技術訓練等等都對西方法律形式化有貢獻。[12]確實,西方法律的形式主義除了有知識學——發達的數學——上的原因以外,還有政治上的原因——民主,如果沒有民主這個制度條件,知識分子的數學觀念就不可能成為社會實踐,甚至專制制度可能會壓抑、摧毀數學科學本身。這一觀點可以從龐德的法律發展階段理論中得到支持。龐德認為,形式具有兩大優點:一是「形式可以避免爭議」,二是形式乃是一種防止司法執政官「專斷行動的保障措施」,龐德除了將嚴格法——形式主義法 產生的原因歸之於傳統外,還訴諸於羅馬人「對專斷運用國家救助這種現象所產生的擔憂。」 [13]這些論斷清楚地告訴我們,對權力濫用的擔憂是西方法律中的形式主義產生的重要原因,而這一社會心理上的需求是通過民主制度轉化為制度理性的。
接著作者的思路,讓我們對數學與法律關系這一主題的中國問題作進一些探討。
第一,「西方法律是形式主義的,中國法律是實質主義的」這個判斷是否能成立?
不少學者在比較中西法律的時候,都這樣理解韋伯。仔細琢磨,此論斷未必允當。韋伯的形式主義與實質主義的分類只是概念意義上的,用韋伯的話來說就是「理想類型」,它並不與具體的法律空間相對應。發達的形式、對形式的尊重、特別是古代在訴訟中甚至將形式強調到不近情理的地步,這無疑是西方法律異於、也是優於東方法律(不僅僅是中國法律)的重要特徵。但是「中國法律是實質主義的」這一判斷卻未必能成立。
從經驗的視角來觀察,在立法上,起碼自秦以降,中國的法律就是高度形式化的,至於《唐律》,恐怕其形式化的程度在同時代的世界法律中是獨占鰲頭的,唐律開創的這一傳統,則一直沿續到清末。司法形式主義,也早在秦代已見端倪。相信讀過《睡虎地秦墓竹簡》的朋友可以發現,起碼在法條上,秦代的司法是高度形式化的。司法形式主義作為司法哲學,也早在晉代就已經成型。晉代的劉頌在給皇帝的奏書中系統論述了司法當依照法律(形式)裁決、司法是「小技」(追求法律上的正義)、反對司法追求至善(超越法律之善)的司法形式主義見解,明確提出「律法斷罪,皆當以法律令正文 ,若無正文,依附名例斷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論……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當奉用律令」的司法形式主義主張。
但是,中國的司法實踐的確具有「實質主義」的特徵,它追求的是「實質公正」,而非「形式公正」,中國的司法缺少對形式的尊重,上述形式主義的司法觀對司法實踐的影響力實在有限。這樣講並不是說中國的司法普遍不尊重形式,而是說,當法律遇到干預司法的權力的時候,當法律遇到以儒家權威出現的種種政策的時候,法律就為之讓路,代之以政治的、道德的、功利主義的政策考量。這一點包公戲中有充分的體現。你看,包公為了追求實質公正,可以來一個完全不顧審判程序的「陰審」。[14]
那麼,中國法律中的「實質主義優勢」產生原因在哪裡?相對落後的數學及其數字觀當然是原因之一,但是更重要的原因恐怕在於帝王專制制度。帝王專制固然需要形式化的法律支撐,因為沒有法律就沒有秩序,也就沒有專制,因為專制也是一種制度,盡管在自由平等的觀念下它並不可欲。但是另一方面,專制制度與法律的形式主義適用之間存在內在的張力。因為專制的法律最終目的是維護專制統治,而這與法律形式主義的主要原則相沖突,比如,同案同判、法律的明確性、法律的可預測性。當然,最重要的是,形式主義的司法意味著個人自由,而這是專制者最不願意看到的。誠如耶林所指出的,「形式乃是反復無常之行為的不共戴天之敵——亦即自由的孿生姐妹。……確定的形式乃是有關紀律和秩序基礎,據此也是自由本身的基礎。它們是抵禦外部進攻的堡壘,因為它們只會斷裂,而不會彎曲;而且在一個民族真正理解自由的作用的情況下,他們也將從本能上發現形式的價值並且從直覺上認識到,就其形式而言,他們所擁有的和所堅持的並不是某種純粹外部性的東西,而是其自由的保障。」[15]
除了專制制度這一重要原因外,中國法律的實質主義還有兩個文化原因。一是中國理性的實質主義傾向。韋伯明智地指出清教與儒教秉持兩種不同的理性:「儒教的理性主義旨在理性地適應世界;而清教的理性主義旨在理性地支配這個世界。」[16]這其實就是許多學者所指出的中國文化的特質——順生文化。在這一文化下面,司法官僚的最高追求不是「同案同判」這樣的司法基本善,而是一己之政績,司法之善常常讓位於「統治之善」——王權的穩固。文化上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邏輯的欠發達。中國人缺乏logos觀念,卻通行所謂「辯證思維」。前者是人必須遵守的客觀性的存在,具有規范性,它與規則的權威共存,是司法形式主義的根本觀念工具;而後者則往往成為超越規則的托辭,被用於證成超越法條的實質主義司法。在西方,基本邏輯規則同時是法律規則,遵守邏輯是法官的基本義務;在中國則正相反,恪守邏輯者往往被視為「迂腐」,甚至被斥為「酷吏」。
第二,數學對中國法律問題有何影響呢?
《數學解釋》在一些地方談到了中國法律問題,例如,在論證西方自然法對法的形式合理性的貢獻後提到中國古代自然法,[17]在「神秘數字的法文化蘊含」中提到神秘數字對中國法律文化的影響。[18]但總有言猶未盡之感。其實,法文化有個性,也有共性。既然同西方一樣,中國的數學與法律也是存在於同一時空中,中國的法律與數學也就必然存在密切關系。事實上,數學在中國的地位也是很高的。宋徽宗的時候初置算學(數學),討論誰是數學的老祖宗,有人推孔子,濟州金鄉知縣徐處仁卻說:「仲尼之道無所不備,非專門比。黃帝迎曰推策,數之始也,祖黃帝為宜。」[19]在一個認黃帝為初祖的國家,將數學的初祖定為黃帝,這表明數的地位是很高的。在數字中,中國人特別崇拜「一」,認為它是萬物之始,在此同時將法律與數字「一」相勾連。《鄧析子》言,「是以規矩一而不易,不為秦楚緩節,不為胡越改容。一而不邪,方行而不流。一日形之,萬世傳之,無為為之也。」[20]
但是總的來說,中國的數學對法律的影響力遠不如西方是不爭的事實。其原因誠如《數學解釋》的作者所指出的,西方數學的發達,特別是抽象化程度高。除此以外一個重要原因可能是數的觀念不同,西方數的觀念是「科學」的,中國數的觀念是迷信的。「同中國古代對數的迷信有很大區別。中國古代理智思維的自覺水平只是感性的質, 數在那裡完全是按感性的質的東西來理解的, 絲毫沒有意識到二者的概念差異, 比如周易把數的奇偶性直接歸結為感性的質的陰陽性。這恰恰是東西方數觀念的重大差異。」「這種差異的一個重大後果就是希臘自畢達哥拉斯起有了純數學, 中國古代卻沒有也不可能有, 因為純數學是合乎概念地看待數的必然產物, 其內容不過是數、量的概念的規定性的具體展示。」[21]也就是說,西方的「科學數學」發展出嚴格的概念,形成嚴格的概念邏輯,而中國的迷信數學卻沒有能抽象出精確的概念來,無法形成概念邏輯,這就從根本上削弱了中國數學的影響力。
我們已經步入了所謂大數據的時代,以數學為基礎的互聯網正在改變這個世界,改變人際關系,從而也正在改變法律,數學與法律的關系正在變得越來越密切。可以想見,數學與法律間關系的研究,也有其光輝的前景。
E. 大數據的法律定位
法律分析:大數據本身並非違法,因為這只是一種技術,主要是看使用該技術的人是拿來做什麼事,如何使用該種技術。如果涉嫌違法收集獲取個人數據,侵犯隱私的將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對於大部分行業而言,怎麼運用這些大規模數據是贏得競爭的關鍵,但同時,大數據在經濟發展中的意義不能取代一切對於社會問題的理性思考。
現在大數據行業非常的受歡迎,人才需要求量也非常大,而且企業給大數據工程師的薪資比一般工程師凳槐的薪資也要高很多。
F. 大數據金融法律法規的特徵
1、影響大,由於互聯網加快了數據的傳播,而金融大數據又屬於個人核心隱私材料。在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現狀下,信用體系尚不完善,互聯網金融的相關法律還有待配套。互聯網金融單位的違約成本較低,容易引發多種金融風險問題,造成群體性事件。
2、數量多,互聯網金融大數據是獲取的個人的金融行為數據,而這是屬於個人數據中非常高頻使用的部分。國內互聯網金融服務企業獲取的互金大數據已經達到數百PB,而且還在不斷高速增長中。
3、速度快,互聯網金融業務主要信息由系統處理,操作流程完全標准化,業務處理速度更快。在用戶畫像和信用資料庫等金融大數據的支持下,經過數據挖掘和分析,引入風險分析和資信調查模型,一筆業務從申請到完成只需要幾秒鍾。
4、覆蓋廣,根據最新的相關統計報告,中國互聯網用戶的人口滲透率已經高達50%,互聯網金融已經覆蓋我們身邊的很多人。互聯網金融大數據使得用戶能夠突破時空的限制,在互聯網上尋找符合自己需要的金融資源,而金融服務提供者可以更直接、更精確地提供金融服務。
5、價值高,金融數據是用戶個人數據的核心數據和高頻數據,用戶無時不刻在進行著購物、交通、餐飲、住宿、租賃等金融活動,通過大數據平台對用戶的收入水平、消費偏好、行動位置、消費特徵、品牌傾向等維度實時勾勒出用戶的真實畫像,從而深入介入和了解用戶的生活。因此,互聯網金融大數據具備極高的價值。只要擁有更大規模、更全維度、更多用戶的互聯網金融大數據,就能在互聯網金融大潮中取得優勢地位。
6、安全弱,近年來,依賴於大數據和電子商務的發展,互聯網金融得到了快速增長,但總體來說仍然存在巨大的安全風險。從全國范圍來看,至今還沒有統一的互聯網金融大數據方面的標准,也缺乏統一的互聯網金融監管系統,更不存在全國范圍的互聯網金融信息共享機制,這使得互聯網金融大數據信息不能得到充分發揮和利用。而互聯網金融大數據的速度快的特性導致整個系統行走在不穩定和不安全的鋼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