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BOT
環境污染治理項目的BOT模式及其法律規制
錢水苗* 徐迪**
摘要:環境污染治理是政府的職責,但並不必然要求政府直接「生產」,其投資渠道應多元化,BOT模式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選擇,但其與現行環境法律制度的沖突與銜接也是需要重視的問題。
關鍵詞:環境污染治理 市場 BOT
「環境污染」是指「被人們利用的物質或者能量直接或間接地進入環境,導致對自然的有害影響,以至於危及人類健康、危害生命資源和生態系統,以及損害或者妨害舒適和環境的合法用途」。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24條所列舉的「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包括「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預防為圓雹旦主,防治結合」是我國環境法制尤其是針對環境污染的重要原則。但是,由於環境污染「與經濟發展具有相伴相隨的孿生關系」,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相當程度的價值正當性或社會有用性」, 因此,將環境污染完全消滅於無形是不現實的,除非實行「零增長」「零排放」。 鑒於此,「預防為主不是代替治理措施」,「對於已經發生的環境污染與破壞,要採取積極的治理措施」。
一、環境污染治理的提供者——政府
人類經濟發展史的實踐無可辯駁地證明市場是更有效率的資源配置方式。薩繆爾森(P. A. Samuelson)對此作過通俗的解釋:一個完全競爭的、一般均衡的市場體系會顯示配置效率。在這一體系中,所有產品的價格都等於其邊際成本,所有的要素價格都等於其邊際產品價值,不存在外部性。在這些條件下,如果每個生產者最大化其利潤,每個消費者最大化其效用,經濟在總體上是有效率的,你無法使任何人的狀況在不使他人狀況變差的條件下變好。這意味著,在社會資源和技術既定時,即使是最有能力的計劃者,使用最高級的計算橘擾機,制定最天才的重新配置計劃,他也無法找出比競爭市場更好的解決方案。沒有哪一種重新配置能使任何人的狀況改善。不論經濟中有一個、兩個市場,還是有二百萬個市場,這個結果都是正確的。 然而,這些結果通常都是以假設完全競爭的市場為基礎的,事實上,市場不是完美無缺的,它會失靈。市場失靈,「是指那些為取得有效的市場解決辦法所需的條件不存在,或者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相沖突」。 狹義的市場失靈,是指市場運行的結果,未能滿足帕累托最優條件,造成效率損失的狀況;廣義的市場失靈除狹義的內容外,還包括市場在解決收入分配等社會問題時的無能為力。
市場失靈的一個原因,是由於存在純公共產品,薩繆爾森(P. A. Samuelson)把純公共產品的概念定義為:「每個人對這種產品的消費,都不會導致其他人對該產品消費的減少。」 純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因為技術或者成本的原因,無法排斥其他人對該產品的佔有;還具有消費的非競爭性:再增加一個人也不會導致任何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考慮到產品的非排他性,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生產者不具有供應公共產品的動機。因為他一旦生產了這種產品,他就無法排除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那麼,是否可以考慮消費純公共產品的人們形成一個私人合作制,達成協議共同承擔該公共產品所需的成本。這種協定對於小群體也許是可行的,可是隨著群體規模的擴大,個人成為免費搭車者的可能性也提高了,因而私人自願協定無法再起作用。因此,對一個大群體而言,「純公共產品是通過公共部門預算來提供的」。 環境污染治理即為公共產品的一個例子,所以,「供方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
現實生活中純粹的公共產品或純粹的私人產品都很少見,更多的是兼有二者性質的混合產品,外部性問題正是由此產生。 所謂外部性,指的是某一生產者(或消費者)的行動直接影響到另一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成本或效用。 按照傳統福利經濟學的觀點,外部性是一種經濟力量對於另一種經濟力量的「非市場性」的附帶影響,是經濟力量相互作用的結果。 它包括正、負兩方面影響,正面的影響亦稱正外部性或外部經濟性,負面的影響亦稱負外部性或外部不經濟性。前者的一個典型例子是某項新技術發明被他人公開的無償使用,後者的典型例子是環境污染問題。
要使資源有效配置,就要矯正外部性。基本的肆培方法就是要將外部性內部化,即把外部性產生的社會成本或收益轉化為外部性製造者自己的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具體地又可分為市場的方法和非市場的方法。按照科斯定理:只要產權界定清晰,在交易費用可忽略不計的情況下,資源會自動實現有效配置。這時,將產權界定給誰並不影響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只要界定明確,資源配置的結果都一樣。 然而,現實的世界實際上總存在交易費用,有時交易費用還非常大,當牽涉的人很多時就是這樣。因此,就必須由非市場的政府行為干預來消除外部性。
交易成本、排他成本和免費搭車策略使公共產品的私人式自願供應面臨許多問題,因此,「政府一種可能角色就是干預市場的配置職能,從而糾正市場失靈或採用政策彌補其效果。」 提供公共產品(包括環境污染治理及其制度安排)成為政府的基本職能。
政府對市場的干預發揮到極至,形成與市場經濟體制截然相反的計劃經濟體制。在這種體制下,行政計劃機制在對資源的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政府經濟職能不是對經濟的運行起輔助作用,而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全方位的主導者和主宰者,小到企業生產什麼、生產多少、賣給何人,大到國民經濟重大比例關系和參數的確定、協調,都由政府一手操辦。 「在這里,全體公民都成了國家(武裝工人)的雇員。全體公民都成了一個全民的、國家的『辛迪加』的職員和工人。」整個社會將成為一個管理處,成為一個勞動平等、報酬平等的工廠。」
以上的分析似乎一直在向我們昭示:市場是不完善的,政府幹預可以校正市場。但我們忽視了一個重要問題:政府幹預本身是有成本的,同樣存在「政府失靈」現象。政府作為雇員機構都具有官僚主義的弱點,運作成本高,容易導致浪費與文牘主義, 同時,間接地增加「納稅人」的成本;民主政府的政策還往往有一種「中位取向」,作為受選民委託者,它往往體現大多數選民的利益,而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中那些最弱勢群體、以及其他特殊群體的需要。例如婦女、兒童、殘疾人、赤貧者的保護等等。 尤其值得重視的是,政客和官僚們的「尋租」行為,「人們試圖尋求影響國家的方法以便使福利轉移到他們手上」。
二、環境污染治理的市場化——BOT模式
市場和政府存在著各自的優越性,同時,也都可能出現「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因此,我們的任務無疑便是找到兩者的平衡點,使其各自充分發揮作用。根據OECD市場經濟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的環境管理經驗,政府在環境保護中的主要作用是規制和監督,同時提供必要的環境公共物品。 但是,這並不必然意味著由政府來生產,政府「可以把生產該產品的合同承包給私人生產廠家」, 吸納商業資本、社會公眾和企事業單位等社會資金來參與,形成社會多元化投資局面。在國際上,從80年代開始,歐美開始倡導和鼓勵私人部門積極參與環境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力圖在私人部門和公共部門之間建立夥伴關系,這一作法後逐漸被東亞許多國家所重視和應用。美國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的較大部分由私人部門承擔;馬來西亞將全國劃分為幾個區域,把垃圾和污水處理業務全部委託給幾大公司;日本過去曾把政府環境預算的80%以上投入到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中,現在也感到力不從心,弊端甚多,因而開始變革。 而我國,環保投入機制基本是延續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投資主體仍然主要是國家和政府。
BOT模式似乎是我們苦苦尋覓的「平衡點」的天然物,「驀然回首,她在燈火闌珊處」。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營運-移交)投資方式是由政府通過特許協議的方式將基礎設施的建設、營運權讓渡給項目發起人並對部分項目風險提供商業支持和政府承諾;項目發起人則設立項目公司,並由項目公司通過一系列協議(合同)聯接眾多的項目參與者對項目進行建設、營運,通過經營所得收回投資,償還貸款,獲取收益;特許期滿後,項目公司將項目無償移交給政府。BOT投資方式具有融資能力強,自有資本需要量小,投資收益有保障等眾多優點,因而,「自土耳其1983年設立世界上第一個BOT項目到1993年,世界范圍內有近150個基礎設施項目採用BOT投資方式,總投資額超過600億美元」。
BOT投資方式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眾多當事方,規范當事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亦為數不少, 其法律特性在我國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和可行性。
1、BOT是政府與私人資本以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經營為標的的合作關系。 BOT所涉及的領域一般為關系國計民生的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基礎設施項目,由於國家財力有限及壟斷專營帶來的效率低下、管理混亂等原因,這些本應有國家投資、壟斷專營的領域,不得不引入私人資本。因此,從本質上講,BOT是將本國和本地區的那些本應由公營機構承建和運營的公用設施項目,通過政府授權方式特許給某個私營機構來建設和經營,「是業主國政府的一項具體的獨立的建設公共基礎設施的政府職能由私人代為實現」。 我國BOT項目大都分布在火力發電廠、高速公路、隧道、鐵路等基礎行業,而又以地鐵、港口、火力發電廠和交通運輸投資額巨大的項目居多,其他類型的項目少。然而,1998~2000年間,中央政府增發國債3600億元,國債投放的重點就是公路項目。各地電力市場也在「強電政策」的推動下很快趨於飽和。 與之相反,據國家環保部門最新統計,目前我國城鎮日排放污水總量近1.4億噸,但達到國家二級排放標準的污水處理總量只有約0.1億噸, 全國城市垃圾的年產量達1.5億噸,且每年以8%至10%的速度遞增,全國歷年垃圾存量已超過60億噸, 僅憑政府財力顯然難以完成治污使命。環保產業已成為朝陽產業。但我國環保產品與巨大的市場需求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BOT投資方式在環保產業,尤其是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將大有可為。
2、BOT以政府特許為核心和基礎,政府以合同中的行政特權方式保留和行使公共職權。BOT模式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系統法律關系群,這種關系群是由公法和私法合作調整的。在這龐大的法律關系群中,核心是政府特許,其表現載體即為特許權協議,其他所有合同均以特許協議為基礎,為實施其內容服務。特許權協議在法律性質上為公法契約(行政合同), 協議目的具有公益性,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具有不對等性,政府在特許權協議中既是一方當事人,同時又以代表社會公共利益的管理機關身份出現,其地位具有雙重性,具體表現為:第一,實行行政許可制度,以盈利為目的的私人資本進入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經營,必須首先得到政府特別授予的專營權;第二,政府有權監督私人履行特許協議的行為,有權為維護公共利益,變更、終止合同;第三,經營期結束,政府無償取得基礎設施的所有權。 環境污染治理是政府的職責,雖然政府可以通過BOT模式將其「承包」給私人,但顯然政府不能據此放任自流,不能放棄其監管職責。我國環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文件都相應的規定有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
3、BOT是一種特殊的私人直接投資方式。BOT投資方式具有私人直接投資的本質特徵,這是毫無疑義的。私方當事人以盈利為目的,以私人名義參與公共工程,自行籌資,自享收益,自擔風險。而且,目前我國所稱的BOT往往僅指國際BOT(外資BOT),沒有包括國內私人以BOT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可能性。 我國第一座以BOT方式建設的城市污水處理廠2001年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竣工,投資方為美國金州集團北京金源環保公司,美國金州集團與北京市政府磋商,擬投資建設北京北小河污水處理長二期工程。此外,法國蘇伊士集團也准備投資建設北京盧溝橋和小紅門兩座污水處理廠。 鼓勵內資參與BOT投資將是我國環境污染治理的發展方向。目前我國民間資金充裕,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實際民間金融資本存量不少於10萬億元,僅浙江省就有3500億元民間資金閑置; 同時還有一批資金和技術較為雄厚的民營企業,而且對投資環保產業有巨大的熱情,因此,具備發展內資BOT的客觀基礎。實踐中也確有其事。國內民營企業中宜環能環保技術公司與河北省安新縣達成了意向性協議,採用BOT方式建設垃圾處理廠,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另一家民營環保企業桑德集團,更是雄心勃勃,推出「中華碧水計劃」:與全國12個省市簽約,宣布以BOT模式承建這些地方的污水處理廠。
BOT方式的設計,成功地把基礎設施分成投資建設、經營回報和無償移交三個階段,並將前兩個階段成功地與政府直接職能分離,推向市場,辟為可以投入產出的領域。利用私人經營機制和市場經營機制獲得高效率和高質量,避免了國家作為主體直接進入經營領域所帶來的高成本、低效率弊端。同時政府作為標的物的最終所有權人自始至終所享有的監督權和其他一系列特權,保證了BOT方式不改變基礎設施的公益性和公共性。環境污染治理作為公共產品,所要求的「政府提供」和「私人生產」在這里完全得到了滿足,政府和市場找到了各自合適的定位。
三、BOT模式與我國環境法律制度的沖突和協調
BOT模式在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是新生事物,因此,其與我國現行環境法制的沖突將是不可避免的,兩者之間的協調、融合也就顯得格外重要。
1、BOT模式與排污收費制度
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和消費的非競爭性,但是,非競爭性產品未必是非排他的,有時,可以採用很簡單的排他手段,如收費就可以使排他成為可能。 BOT模式中的投資方之所以願意投資於環境污染治理項目,就是因為能通過收取污染處理費的制度將環境污染治理這一公共產品具有排他性,以實現其盈利的目的。為了保證這一穩定的並且也是唯一的利潤渠道,排污收費制度就顯得頗為重要。
排污收費制度(徵收排污費制度),是指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國家或地方標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 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徵收一定的費用的一套管理制度。它是「污染者負擔原則(PPP)」的具體體現。 排污費的使用,按《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 的規定,作為環境保護的專項資金,由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統籌安排,用於下列3個方面:①補助重點排污單位治理污染源。②用於區域性綜合污染治理。③用於補助環境保護部門檢測儀器設備的購置、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技術培訓等。在環境污染治理項目的BOT模式下,排污費的使用就需要重新分配。項目公司直接向排污者收取污染處理費,或者由政府從排污費中列支,這兩種都是可行的方案。
與「污染者負擔原則(PPP)」相對應的為「使用者負擔原則(UPP)」。1999年,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發布了《關於加大污水處理費的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的通知》,通知指出:「污水處理費是水價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用戶用水數量,各城市要在用水價格上加收污水處理費,以補償城市排污和污水處理成本,建立污水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在美國,自來水費中有55%是污水處理的費用;在丹麥,污水處理費為自來水費的1.6倍。 我國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環境污染治理一直被當作公益事業,使用者無需交費,在BOT模式下,環境污染治理已不再是純粹的公共產品,因此,向使用者收費也自然顯得理所應當。浙江省杭州市物價局自2002年9月1日起,對杭州市自來水價格進行結構性調整,但所有水價均包括每噸0.4元的污水處理費。
2、BOT模式與「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包括小型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自然開發項目,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其他工程項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和其他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一項法律制度。「三同時」制度是我國首創的,是一項控制新污染源的法律制度,也是「預防為主」原則的具體體現。
1986年3月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規定: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三同時」制度。1998年新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重申了這一規定。並且,從1989年起,我國「三同時」制度的執行率連續保持在98%以上的水平。 由此可見,「三同時」制度已經深深紮根於我國環境法制。然而,「三同時」制度出台於1970年代初, 經濟、社會體制已出現重大轉型的今天,對「三同時」制度的價值可能需要重新估量。環境污染治理開始出現市場化、集約化道路的新形勢下, 還是嚴格要求「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三同時』制度」是否還有必要?我們認為,「三同時」制度應該淡化。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時候,應對該建設項目適合污染集中治理還是單獨治理作出評價,適合集中治理的,就不必強制要求其執行「三同時」制度,當然,其若選擇執行「三同時」制度,法律亦不禁止。
3、BOT模式與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對長期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和在特殊保護區域內超標排放的已有設施,由人民政府決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其在一定期限內治理並達到規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限期治理制度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管理制度,是減輕或消除現有污染源的污染和污染嚴重的區域污染,實現「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的體現。限期治理制度同樣誕生於1970年代初, 實現的是「誰污染誰治理」原則,而目前,更為科學的「污染者負擔」原則 已取而代之,其在「限期治理污染」領域的表現即為「代履行」。代履行,是一種行政法上的間接強制執行措施,「是指行政主體僱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而強制義務人繳納勞務費用的行政強制方式。」 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即為由他人代為履行限期治理任務,向履行方支付治理費用。 此處「他人(履行方)」的最合適人選莫過於以BOT模式投資的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一方面,此類BOT項目所成立的污染治理公司更具專業化和集約化,可以減少限期治理任務的成本,從而減少整個社會的成本;另一方面,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也為BOT模式中的投資者提供了一條利潤渠道,因此可謂「雙贏」。
4、BOT模式與環境法律責任
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其重要特徵之一是具有國家強制性,表現為對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環境法律責任是綜合性的法律責任,包括私法責任(民事責任)和公法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無論私法責任還是公法責任,其責任主體均為環境違法者,這是無疑義的,然而,在環境污染治理的BOT模式中,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誰是環境違法主體,誰該承擔環境法律責任,卻變成一個困難的問題,目前學者亦是眾說紛紜。 我們認為,在這一問題上,應區分私法責任與公法責任。私法責任,主要是因環境侵權而生,而在環境侵權領域,采無過錯責任主義歸責原則已成為世界各國法律上的通制。 因此,因污染造成的環境侵權,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應對受害者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受害者可以向兩者中的任何一方提起訴訟,要求承擔民事責任。當然,若屬於另一方過錯引起,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先行承擔責任方可以行使追償權。而在公法責任中,行為人主觀過錯為必要條件, 因此,只能令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者中的過錯方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區分方式在實踐中也是可行的,污染事故受害者在實踐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無力追究真正的責任人,而公法責任的追究者——行政主體或者司法機關——是完全有能力做到也應該做到這一點的。
Ⅱ BOT項目是什麼意思
意為建設,經營,轉讓。
BOT是英文「建造-運營-轉移」的簡稱。
基本雹悄上是一種投資、建設和經營基礎設施的方法,以政府和私營組織簽訂的合同為先決條件,由政府授凱賣予私營部門許可證,使它們能夠在一段時間內籌集資金建設基礎設施,並對設施及其相關的產品和服務進行管理。
BOT能夠維持市場機制的運行,BOT項目中的大多數經濟活動都是在市場中進行的,而政府通過招標來決定項目公司的運作也是一種競爭機制。而BOT則是政府介入的一種有效方式,盡管BOT的實施完全是由項目公司來完成,但是政府始終掌握著這個項目的控制盯肆逗權。
Ⅲ BT和BOT 項目分別是什麼意思
BT投資是BOT的一種變換形式,是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管理公司總承包後,由承包方墊資進行建設,建設驗收完畢再移交給項目業主。BOT是對Build-Own-Transfer(建設—擁有—轉讓)孫游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形式的簡稱,現在通常指後一種含義。而BT是BOT的一種歷史演變,即Build-Transfer(建設—轉讓),政府通過特許協議,引入國外資金或民間資金進行專屬於政府昌擾的基礎設施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完工後,該項目設施的有關權利按協議由政府贖回。 通俗地說,BT投資也是一種「交鑰匙工程」,社會投資人投資、建設,建設完成以後「交鑰匙」,政府再回購,回購時考慮投資人的合理收益。除了BT演變方式外,BOT的演變形式還有BOOT方式,即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方式,即建設—擁有—運營;BLT方式,即建設—租賃—移交;BOOST方式,即建設—擁有—運營—補貼—移交;BTO方式,即建設—移交—運營等。標准意義的BOT項目較多,但類似BOT項目的BT卻並不多見。
BT投資模式的缺陷
BT項目建設費用過大。採用BT方式必須經過確定項目、項目准備、招標、談判、簽署與BT有關的合同,移交等階段,涉及政府許可、審批以及外匯擔保等諸多環節,牽扯的范圍廣,復雜性強,操作的難度大,障礙多,不易實施,最重要的是融資成本也因中間環節多而增高。 BT方式中的融資監管難度大。由於BT法律性質的特殊性,法律關系的復雜性,而且是一種合同的組合,因此,融資監管難度大。
BT項目的分包情況嚴重。由於BT方式中政府只與項目總承包人發生直接聯系,建議由項目企業負責落實,因此,項目的落實可能被細化,建設項目的分包將愈顯嚴重。
BT項目質量得不到應有的保證。在BT項目中,政府雖規定督促和協助投資方建立三級質量保證體系,申請政府質量監督,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生則迅銷產。但是,投資方出於其利益考慮,在BT項目的建設標准、建設內容、施工進度等方面存在問題,建設質量得不到應有的保證。
Ⅳ 何為智慧城市建設中的BOT模式
智慧城市是城市信息化高級階段,是城市發展的新模式。雖然我們生活在城市,從城市的智慧,它仍然是一個相當大的距離,但在推廣互聯網技術,雲計算,物聯網,大數據,我們正在加快轉移到城市的智慧。越來越多的城市,能夠帶來「智能」技術與應用開始嶄露頭角,下面就來看看進入這些新奇的是我們的生活了。
一、車可以首尾相連
城市的智慧一定的智能交通。當我們走進智能城市車的時代將演變不來梅機器人創新中心的最新研究成果-端到端的智能車是給了我們新的啟示。
這所謂的EO智能微型電動車2是為未來汽車的未來城市設計。其最大的特點是一端連接到對方,這意味著它不僅可以單獨在高速公路上使用的結束,也可以放在一起作為像一列岩敗火車車廂。這樣一來,最大的優點是節約能源汽車「適合」,以盡量減少風的阻力的能力後,還可以提高道路的利用率,避免追尾事故發生的能力。
二、家庭機器人
迪士尼動畫「超級海軍陸戰隊」有很多人期待的「白」作為機器人的身體健康。其實,這不是你今天的夢想是什麼,但現實的接觸。隨著人工智慧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服務型機器人的出現,對人體健康干凈的完整的備選方案,照顧老人和病人等各項工作。
軟銀去年推出的名為「辣椒」仿人機器人在市場上一直青睞。辣椒的設計理念是要陪人,它可以與他人交流,認識到人類的情感和與人在不斷的學習和其他人的生活習慣和喜好的進程「相處」。不久前,軟銀宣布將與微軟合作,進一步優化辣椒的功能,它可以是面部識別和語音識別技術的未來向客戶推薦產品。
三、智能住宅
智能家居是目前非常流行的詞彙。即使不了解具體定義,你看在我的腦海這些話能浮現出一些相關的場景。當你醒來,窗簾的家庭將自動打開;當你在家中的健身房,在家裡,衛生系統將記錄在運動等一系列健康指標數據;當你覺得有點餓,自動烹飪廚房機准備好飯菜;當你在家裡招待朋友,燈光會自動調整到「晚會」模式......
雖然如今的智能家居技術無法實現上述所有的功能,但含棗皮也有越來越多的家庭正向著自動化,智能化方向發展。日本先進的電信研究院進行研究「BMI聰明屋」由數百間房屋安裝運動探測器項目,繼續將信息傳遞給眾議院的「大腦」,使住房可根據租戶自動的需要,一些設施操作,使得一些行動不便的人更輕松的生活,金鵬信息,網格化軟體公司。
然而,隨著人們同時生活的便利性來看,智能化小區人類將更加懶散,生活就會變得乏味。
四、智能停車場
停車難是大城市的全球流行。在城市邁進智能化的道路上,智能泊車解決方案比比皆是。
據德國「汽車製造商」報道,去年,奧迪和薩默維爾(薩默維爾)合作的美國東部沿海城市開始了智慧城市項目,以解決當地的交通擁堵和停車難的問題,自動泊車技術的發展。該項談差目的重點是智能自動停車,以減少佔用的停車位可節省的停車空間,60%的面積。
除了節約成本,效率,智能停車場驚人。可每小時處理235輛庫的智能地下停車場丹麥例如,你可以在兩分鍾或檢索停放的汽車。對於城市生活的居民,這絕對算得上是一個「福音」。
Ⅳ bot模式與ppp模式的區別
BOT和PPP的區別有:
1、模式特點的區別 :
與BOT相比,PPP模式的主要特點是:項目中後期政府對施工管理和運營過程的參與程度更高,企業對項目前期科研階段的參與程度更高。以及項目的建立。政府和企業都參與了整個過程。雙方合作時間較長,信息更加對稱。
2、模式風險的區別:
與BOT等模式不同,PPP模式可以在項目早期實現風險分配。同時,由於政府分擔部分風險,使得風險配置更加合理,降低了承包商和投資者的風險,從而降低了融資難度,提高了項目融資成功的可能性。同時,政府具有一定的風險分擔控制權。
3、模式要素的區別:
PPP模式的模型包括融資要素、項目產權要素和風險分擔要素。BOT模式不僅包括建設、運營、轉讓等要素,而且是項目融資的一種方式,具有有限追索權的特點。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BOT模式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ppp模式
Ⅵ 什麼是BOT
定義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是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
BOT是英文建設——運營——移交的縮寫。在國際融資領域BOT不僅僅包含謹猛了建設、運營和移交的過程,更主要的是項目融資的一種方式,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所謂項目融資是指以項目本身信用為基礎的融資滲帆,項目融資是與企業融資相對應的。通過項目融資方式融資時,銀行只能依靠項目資產或項目的收入回收貸款本金和利息。在這種融資方式中,銀行承擔的風險較企業融資大得多,如果項目失敗了銀行可能無法收回貸款本息,因此項目結果往往比較復雜。為了實現這種復雜的結構,需要做大量前期工作,前期費用較高。上述所說的只能依靠項目資產或項目收入回收本金和利祥喊橋息就是無追索權的概念。在實際BOT項目運作過程中,政府或項目公司的股東都或多或少地為項目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銀行對政府或項目公司股東的追索只限於這種支持的程度,而不能無限的追索,因此項目融資經常是有限追索權的融資。 由於BOT項目具有有效追索的特性,BOT項目的債務不計入項目公司股東的資產負債表,這樣項目公司股東可以為更多項目籌集建設資金,所以受到了股本投標人的歡迎而被廣泛應用。
特徵
1、私營企業給予許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門承擔的建設和經營特定基礎設施的專營權(由招標方式進行);
2、由獲專營權的私營企業在特許權期限內負責項目的經營、建設、管理,並用取得的收益償還貸款;
3、特許權期限屆滿時,項目公司須無償將該基礎設施移交給政府。
演變形勢
1、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設—擁有—經營。
項目一旦建成,項目公司對其擁有所有權,當地政府只是購買項目服務。
2、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設—擁有—經營—轉讓。
項目公司對所建項目設施擁有所有權並負責經營,經過一定期限後,再將該項目移交給政府。
3、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設—租賃—轉讓。
項目完工後一定期限內出租給第三者,以租賃分期付款方式收回工程投資和運營收益,以後再行將所有權轉讓給政府。
4、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設—轉讓—經營。
項目的公共性很強,不宜讓私營企業在運營期間享有所有權,須在項目完工後轉讓所有權,其後在由項目公司進行維護經營。
5、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
6、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
BOT項目的當事人
1、政府:東道國政府通過特許協議的方式將特許權授予私營企業。
2、項目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是東道國的法人。
3、其他參加人
1)建設公司;
2)營運商;
3)貸款人;
4)招標代理;
5)施工單位。
Ⅶ BOT項目的概念探討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迄今為止,理論界還沒有一個大家公認的有關bot項目的定義,在此僅平鋪直敘一下BOT的概念:東道國政府通過特許權協議將某個一向應由政府出資營建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交給私營企業融資、建設、經營、維護直至特許期結束時將該設施完整地、無償地移交給政府。在特許期內,私營公司經營該設施,並取得收入以彌補投融資成本、運營和維護成本,同時獲得一定利潤。
BOT是適應國外基礎設施私營化的趨勢出現的。除BOT外,由於項目的實際情況不同和具體操作方式的差異,其他的變體還有: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RT(build-rent-transfer)、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ize-transfer)、BOD(build-operate-deliver)、DBOT(design-build-operate-transfer)、DBOM(design-build-operate-maintain)、FBOOT(fund-build-own-operate-transfer)、DBO(design-build-operate)、「Duper」TKY(turnkeywithfinance)等。
1BOT與其他項目融資,項目發包模式
BOT是一種新興的融資方式,也是一種新興的工程承包方式。在bot模式中,私營企業或外商取代政府成為融資主體,承擔融資風險,又由於BOT是一種項目融資方式,從而可以使融資風險由各參與方進一步分擔。政府不承擔資本成本、經營成本與財務成本,而是通過控制項目的收入流,間接地鼓勵項目公司承擔風險。在傳統的總承包,平行承發包模式中,政府負責融沖槐資,並負責建設中的實際支付。
BOT模式在我國的應用成了利用外資的一種有效方式,大多數國內BOT項目都利用了外資。隨著國內民營經濟的逐漸壯大,政府應當鼓勵民營經濟參與BOT項目。同時鑒於我國國內國有企業為主的實際情況,應當鼓勵國有企業投資於BOT項目,努力發展內資BOT項目。在BOT模式中,項目的各階段,如融資,設計,施工,經營/維護是由項目公司全部承包。
在其他承發包模式中,如施工總承包,平行承發包,交鑰匙工程中,項目的這些要素是分別承包的(見圖1)。
我們以項目各要素融資,設計,施工,經營/維護在發包過程中散沒友彼此分離的程度為橫坐標,以政府在融資方式中直接還是間接承擔財務風險為縱坐標,便可得到我國目前的發包方式的操作框架(見圖2)。
用同樣的方法,我們可以得到美國的通用發包模式(見圖3)如下:從以上中、美兩國的發包模式對比可看出:美國發包模式多樣化,我國呈現出單一化,集中察碼在Ⅱ,Ⅳ象限。但美國發包模式的多樣化是由市場的成熟自發產生的,我國正處於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在市場尚未成熟時,盲目照搬是不可取的。
2 BOT模式與基礎設施私營化
在當今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有必要建設,維護,更新和現代化他們的基礎設施。在廣大發展中國家,基礎設施的滯後已嚴重製約了這些國家的經濟發展。發達國家為了在更加激烈的全球市場競爭中贏得一席之地,也必須更新和維修他們的基礎設施。長期以來,政府在承擔著超出他們合理能力的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主要來自稅收和政府外債,政府承擔著基礎設施融資的所有風險。如今,多數發展中國家的外債規模已經相當大了,給財政造成巨大負擔,並給進一步舉債造成了困難。在這種情況下,私人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建設應運而生,並在全球掀起了基礎設施私營化的浪潮。
基礎設施私營化具有以下的優點:(1)私營企業除適應基礎設施的巨大需求及解決政府財政危機外,效率更高。(2)私營企業在項目的選擇、設計和經營過程中更有創新。效率和革新方面的優勢主要是由利潤動機、競爭、規模經濟推動的。利潤動機激勵私營企業削減成本,增加客戶,並且更有效地利用資源。而政府投資的項目在這方面激勵較弱。與其他公司的競爭也迫使私營公司尋找方法來降低成本和提高服務。另外,私營公司經營許多類似的項目,有利於挽留技術人員和積累經驗。在項目的選擇和設計階段,私營企業以市場為導向,以凈現值為准則決策,不會考慮非市場因素,因而私營企業能夠選擇、設計出更好的項目。BOT只是基礎設施私有化的一種方式。在國際上,其他的方式還有服務和約、管理和約、租賃、特許權、BOO,出售等。在BOT/BOO方式中,資產所有權屬於私人或公共,經營維護、資本投資、商業風險由私營部門負責,持續時間一般在25~30年。bot方式是新建基礎設施,而不是私有化一個已現存的基礎設施,而且其私營在特許期期限內,期末將轉歸公營。
3 BOT項目的基本特點
3.1BOT項目的參與者
一般包括東道國政府,私營開發商,當地合夥人和一組有經驗的各種專業人員。
東道國政府必須致力於發展這類項目,可能的話,最好制定專門的法律來保障BOT項目的執行。政府的談判人員必須具有相關的技術和知識以理解、分析和評估這類復雜的項目。否則的話,政府應聘用顧問人員。當公眾是bot服務的最終購買者時,例如收費公路或收費大橋,東道國政府應在私營方違約的情況下,有足夠的資源接管該項目。
私營主辦者一般是大的國際工程公司或者工程公司的聯合體。在一些項目特別是在電廠項目中,一些國際設備製造商,例如通用電器,西門子會參與進來。借貸機構、保險商、其他股本金投資者也可能會參與進來。
當地合夥人。一些東道國政府要求使用當地勞工,當地承包商和當地產品。BOT主辦人也認識到了當地合夥人參與的優勢,樂於當地合夥人參與,特別是當地合夥人與政府關系良好時。
施工聯合體。BOT項目一般巨大而復雜,要求施工公司承擔一定的項目風險。當地的工程公司了解當地的地質、設備及人力情況,一般應作為設計、施工中的一員。巨大的、跨國的、跨領域的項目需要由相應控制能力的國際承包商承包。
3.2 融資
BOT項目是項目融資的一種方式。BOT項目不應使用未證實和未試用的技術。項目整個生命期的財務可行性應得到充分證明,否則得不到相應的資金需求。股本資金一般由BOT項目的成員提供,債務資金則由商業銀行、國際金融組織、政府貸款機構提供。股本資金一般占項目成本的10%~30%。有限追索債務使貸款人對發起人無追索權,而只能依賴於項目的現金流收回投資。
3.3 BOT提供的優勢
①對東道國政府:
●在不耗財政的基礎上,政府得到一個迫切需要的基礎設施項目。
●除政府方的擔保和其他激勵措施外,政府不承擔其他風險。
●由於私營企業的高效率,項目的建設周期會縮短。
●由於主辦者需經營和維護該設施很多年,建設質量一般有保證。
②對東道國的公眾:
●不需多交稅,也不一定要保證項目的收入。
●當項目以收費取得收入時,只有BOT設施的用戶需支付使用費,用戶可通過使用替代路線來使收費保持合理水平。
③對BOT項目聯合體:
●建設工程公司和設備製造商為他們的服務、產品創造了市場,並能獲得一定利潤。聯合體的成員們可從經營該設施獲得利潤;如果市場分析正確的話,利潤是相當可觀的。而且,通過購買項目附近的土地,特許權經營商可使土地增值。
3.4BOT項目中的風險
在開發、建設、試運營及運營階段,BOT項目都潛存著巨大的風險。風險涉及政治、經濟、不可抗力等多個方面。在BOT中,這些風險可以通過在眾多的參與方中適當的分配來降低項目的總成本,這種分配在傳統的建設模式中是無法做到的。
[參考文獻]
[1] SidneymLevy.Build,Operate,Transfer—PavingtheWayforTomorrow』sInfrastructure[Z].NewYork:JohnWiley&Sons.INC,1996.
[2] DanielRivera.—LessonsfromSixDe velopingCountyies[Z].Washington,D.C:TheWorldBank,.1996.
[3] JohnB.Miller.[J].,1997,13(5):61~68.
[4] BrantleyT.Liddle. neeringProjects[J].JournalofManagementinEngi neering,1997,13(3):73~78.
更多關於工程/服務/采購類的標書代寫製作,提升中標率,您可以點擊底部官網客服免費咨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