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網路數據 > 網路技術服務者

網路技術服務者

發布時間:2023-03-24 10:46:36

❶ 簡談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簡談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摘要: 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網路產業迅速發展,但相之伴隨著網路侵權現象也大量涌現,因此,作為網路行為中的必要參與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為網路信息的傳播提供載體與平台的同時,也常常成為訴訟的被告方。本文意將探討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提出自己對其注作用務的判斷因素以供商討。

關鍵詞: 網路服務提供者;過錯責任;注作用務;判斷因素

近十幾年來,隨著網路技術的不斷發展,網路侵權糾紛也開始不斷涌現,但首先應明確的是,這些新興的侵權糾紛其實質上仍屬於傳統侵權領域的法律關系矛盾,僅僅只是在主體的行為方式和傳播介質上發生了變化,因此,研究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法律責任仍必須以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為基礎。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便涉及了相關規定。①

一、主體分類影響之爭

目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概念已被大家廣泛接受與應飢寬用,其一般指為網路用戶提供相關的互聯網技術服務,以及為用戶提供在網路上發布、查詢、使用相關資源的各種服務的主體。但事實上,網路服務提供者並非是一個已經完整的概念,其存在著較多的分類。網路服務提供者根據不同的分類標准,存在著不同的種類:如有些學者根據網路服務提供者實現的功能不同進行分類;②而有些學者根據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務內容不同進行分類。③由此,即產生了依據不同主體類型劃分不同侵權責任的學理,顯而易見,僅僅提供網路設施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和主機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一定是有所區別的。

雖然這種主體依據論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筆者看來其仍存在缺陷性。其緣由在於,網路技術作為一種科技手段,必定是不斷更新發展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類型也會不斷增加,功能也會逐步的復雜與多樣化,並且同一個網路服務提供者也會同時承擔著多種網路服務的功能角色,想要窮盡類型的劃分不僅存在技術上的困難,同時也不利於穩定侵權的法律責任判斷,所以,筆者認為判斷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還是應當回歸其侵權的行為本身,根據其行為的功能和本質加以確定侵權的責任。

由此,我國的《侵權責任法》第36條並未對各類網路服務提供商進行分類和區別,爛歲亮而是統稱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是有其立法考慮的合理性的。未從主體上加以類型分類,可以避開單一化的類型界定而導致歸責時的麻煩,也同時賦予了法官以自由裁量權,對涉案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行為的性質作出判斷,從而確定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就以網路侵權糾紛中最常見的著作權侵權為例,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是內容服務,也即其自己創作、採集、編輯作品和信息並在網路上發布供公眾瀏覽、下載等有償或無償使用,依據其該行為性質自然應當承擔直接侵權責任;而若網路服務提供者僅僅提供了鏈接服務,即其並不直接提供信息,而是提供了一條可訪問相關信息內容的途徑,用戶可以由此查閱相關信息內容,可見,這種行為在性質上僅僅是一種程序服務,是技術上的輔助功能,因此,在對該行為雀旅法律責任的判斷時就要復雜的多,在以過錯責任的大前提下,需要考慮其注作用務的履行程度等等。所以,法律窮盡規定所有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類別是難以實現的,只有從行為功能出發,進行不同的區別對待才是合理且有效的。

二、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之適用

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經歷了嚴格責任至過錯責任的發展歷程。在網路早期發展中,較多國家對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的是嚴格責任原則,最大限度的保護權利人的利益,這就使得整個互聯網產業的發展受到阻礙,停滯不前,因為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得不將其大部分的精力投入到防止侵權和避開承擔責任當中,而這樣的發展最終會阻礙整個社會的科技文化進步。發展至今,國際上的普遍態度已經轉變,以過錯責任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歸責原則已是共識。

將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歸責原則確定為過錯責任是符合法律公正之意的。從法理的角度來看,嚴格責任的確立是為了適應社會的飛速發展所帶來的環境污染、工業災害、高度危險等社會理由,而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顯然不包含於內;從技術的角度來看,網路技術的生命力在於快速與便捷,倘若其需要對經由自己提供服務的用戶所發布的內容進行逐一的審查來避開嚴格責任項下的侵權糾紛,顯然與其發展主旨相悖;從利益平衡的角度來看,對網路服務提供者加以規范目的在於平衡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以及社會公眾各方的利益,採取嚴格責任並不能合理達到此目的;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目前世界上主要的一些國家和地區都傾向於對中間服務商採取過錯責任,並且法律明文規定一些責任限制條款,不再將中間服務商的責任嚴格化,以促使中間服務商將更多的精力用來發展其服務類型,提高服務質量。因此,我國《侵權責任法》也採用了過錯責任原則,其第1、2款都明確了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明知的前提下承擔法律責任。

三、合理注作用務的判斷因素

《侵權責任法》第2款規定了"通知--刪除"程序,也即通常作用上的避風港原則,根據權利人的通知,可以有效判斷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明知標准,但顯然存在者權利人未能進行有效通知的侵權狀況,此時,網路服務提供者並非完全免責,這就涉及了對《侵權責任法》第3款的"知道"標準的判斷。雖然現有較多學者主張該"知道"一詞僅限於"明知"而不包括"應知",但這種限縮解釋僅僅是現在我國網路產業正處於新興發展時期所採取的措施之策,就長久發展趨勢而言,"知道"的判斷標准應當包含"應知"。如何來確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合理的注作用務,是一個隨科技發展而將不斷予以變化的范疇,因此,筆者將就其合理注作用務的若干判斷因素作出倡議以供探討。

1.從網路服務提供者主體出發

將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注作用務限定於一定的程度內,首先是由其主體特性決定的。第一,網路服務提供者礙於技術上的發展限制,其監控能力存在無法克服的局限性。網路服務提供者必須藉助技術手段才能對通過系統或網路上的信息加以監控,因此其監控能力取決於所採用的技術手段,雖然現在很多的服務商會使用"過濾技術",即讓所有的信息及信息的碎片都經過某個電子過濾器,以便自動濾除侵權信息,但顯然,這樣的操作仍是受制於技術發展的。因此,判斷其注作用務時不得不考慮整個網路技術的行業發展階段性。第二,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上侵權信息進行監控,需要經濟上的監控成本。倘若為監控花費的人力物力成本大大超過了其自身的營運盈利,這是任何一個網路服務提供者都不會予以追求的,法律也不應當強求其放棄一個理性經濟人的角色扮演本能。第三,網路服務提供者僅僅只是一個技術服務提供商的角色,其不是專業的律師或法官。即便是一個有經驗的法官,其在裁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時,仍需要考慮各個方面的具體情節因素,如作品的原創性、對作品的使用是否適用責任限制、權利人歸屬以及法律具體適用等等。而這樣的判斷,對於一個網路服務提供者而言,無疑太過要求,甚至會影響網路這整個產業的發展。第四,不同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本身資質、技術水平也參差不齊,當然不應當對所有的提供商採取統一的注作用務判斷標准,一家規模不大的網路技術公司和一家專業的大型跨國網路公司在網路服務提供時,必定在資源上、在判斷能力上、在監控能力上等各方面都是不同的。因此,對於現有的一些知名的,較有資質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更為嚴格的注作用務。最後,網路服務提供者倘若已經採取了其可行的預防措施,自然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一定的注作用務。比如該網路服務提供者已經依據其本身的條件安裝了"過濾機制",抑或其已經對用戶作了防止侵權的聲明提醒等等,這就應當將其歸入注作用務予以考慮。

2.從權利作品本身出發

依據不同的`權利作品從而作出不同程度的注作用務的區分是有其作用的。一方面,每個侵權糾紛所涉及的權利作品是不同的,有些權利作品較為知名,權利人對其已經投入了大量的前期宣傳,抑或該權利人本就屬於知名人物,其作品涉及的社會影響力較大,公眾對其認知程度較高,相應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盡的注作用務程度要求自然也需提高。而另一方面,每個侵權行為的程度是不同的。以著作權侵權糾紛為例,上傳者上傳了權利作品的某個章節,或全部內容,在該兩種不同的情況下,自然後者的注作用務需要更加嚴格,畢竟僅僅上傳某個節選內容對於每日需要處理海量信息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來說是難以掌控的。

3.從直接侵權人主體出發

網路服務提供者並未直接編輯侵權的信息,而僅僅是為直接侵權人,也即上傳者提供一種技術服務。如權利人進行通知程序時,侵權行為其實並未定性,上傳者究竟是否存在侵權行為也難以確認,若網路服務提供者應通知人的要求而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的措施時,在很多情況下是要承擔違約風險的。因此,這就使得其將陷入侵權賠償和違約責任的兩難境地。為此,如果將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注作用務要求過於嚴格,則會導致整個網路自由的限制,導致網路產業發展的缺陷,同時,也不應將權利人的保護建立在對普通社會公眾的利益與自由損害基礎之上。

四、結語

綜上所述,網路技術正在不斷的進步,網路產業也在不斷的發展,新興的產業必定伴隨著較多新興法律糾紛的出現,而規范整個網路環境的法律也將逐步完善。對網路服務提供者課以何種法律責任是需要考慮多方面的利益發展的,太過於嚴格或過於寬松的標准都不適合,因此,司法者只有在法律規定下,依據各方面的具體因素予以具體裁量,從而為整個網路法律環境創造其生命力。

注釋: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②可分為網路設施經營者、接入服務提供者、主機服務提供者和電子布告板系統經營者、郵件新聞組及聊天室經營者四大類。薛虹:《再論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版權侵權責任》,《科技與法律》季刊,2000年第1期。

③可分為網路內容提供者ICP、網路中介服務者(包括接入服務提供者和主機服務提供者)兩類。張玲:《網路服務提供者傳輸服務的民事責任》,北大法律信息網,2002年7月3日。

;

❷ 計算機網路中誰調用誰的服務,誰提供服務給誰誰是服務提供者誰是服務調用者

計算機網睜滲絡中誰調用誰的服務,提供服務給誰?誰是服務提供者,服務調用者:瀏覽Web頁面獲得藝術、商務、烹飪、政府、健康、歷史、愛好、娛樂、科學、運動、旅遊等等信息。

使你的計算機或計算機網路連到網際網路上。接入服務一般有三種:專用線路、幀中繼連接、撥正棚號線路。在這三種方式中,專用線路代價最高,速度也最快;撥號線路代價最低,速度也最慢。最普遍使用的方式是撥號方式,家用計算機上網都用這個方式。

形成階段:

20世紀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的第二代計算機網路是以多個主機通過通信線路互聯起來,為用戶提供服務,興起於60年代後期,典型代表是美國國防部高級研究計劃局協助開發的ARPANET。主機之間不是直接用線路相連,而是由介面報文處理機(IMP)轉接後互聯的。

IMP和它們之間互聯的通信線路一起負責主機間的通信任務,構成了通信子網。通信子網互聯的主機負責運行悉清脊程序,提供資源共享,組成資源子網。這個時期,網路概念為「以能夠相互共享資源為目的互聯起來的具有獨立功能的計算機之集合體」,形成了計算機網路的基本概念。

❸ 網路技術服務是干什麼的

工作職責:

1、負責匯總並尋找途徑解決服務工程師未能解決的疑難服務工作回,對故障查找表的維護負總答責。

2、從服務、項目執行過程中提煉有用經驗並形成可循環使用的書面報告或故障查找表。

3、與用戶或其它部門溝通協調服務、預調試相關事宜,負責跟蹤落實服務體系流程及文件,持續推進標准化在公司各產品線的實施,控制同一服務現場解決問題的次數。

4、帶領和組織多個團隊開展服務工作。

5、合理安排服務部各項工作,並於每周五前公布部門下周工作安排。

6、每月組織服務部例會、定期進行用戶回訪,組織業務培訓。

7、每月例會進行積分總結、考核。

8、完成公司交辦的其它工作。

任職要求:

1、測控技術與儀器、機械電子工程、機電一體化相關專業大專或本科以上學歷。

2、5年以上從事服務工程師工作經驗,在外資企業做過售後服務管理工作者優先。

3、2年以上管理經驗。

4、熟悉電氣、機械、自動控制、儀表等元件的維修、改造,熟悉電工、電子元器件者更佳。

5、能夠讀懂英文設備說明書,可以書面與國外工程師流暢溝通,能進行口語交流者優先。

❹ 網路服務經營者義務是什麼

為規范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應當遵守如下十項義務:

1、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2、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3、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4、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主要信息,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採用合理和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系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不得以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經營者義務、責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規定。

5、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證商品和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和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6、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消費者要求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應當出具。

7、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負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毀義務;不得收集與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公開、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8、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信息應當真實准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9、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10、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不得利用網路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實施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以及侵犯權利人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❺ 網路技術服務包含哪些

網路的關鍵技術有來網路結點、寬源帶網路系統、資源管理和任務調度工具、應用層的可視化工具。
網路結點是網路計算資源的提供者,包括高端伺服器、集群系統、MPP系統大型存儲設備、資料庫等。寬頻網路系統是在網路計算環境中,提供高性能通信的必要手段。資源管理和任務調度工具用來解決資源的描述、組織和管理等關鍵問題。任務調度工具根據當前系統的負載情況,對系統內的任務進行動態調度,提高系統的運行效率。網路計算主要是科學計算,它往往伴隨著海量數據。如果把計算結果轉換成直觀的圖形信息,就能幫助研究人員擺脫理解數據的困難。這需要開發能在網路計算中傳輸和讀取,並提供友好用戶界面的可視化工具。

❻ 電商平台治理假貨採取的措施

電商平台治理假貨採取的措施

電商平台治理假貨採取的措施,隨著社會的迅猛發展,電商平台與人們的關系越來越密切。但是有時候在網購的時候會發現買到的東西居然是假貨,以下看看電商平台治理假貨採取的措施。

電商平台治理假貨採取的措施1

1、平台在知道商品為假貨時,應及時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

2、平台在收到權利人合格的侵權通知時,應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並通知被投訴人。

3、平台應建絕租立侵權投訴的機制,供權利人發出侵權通知。

4、依法向有權機關報告發現的違法情況;在收到有權機關命令時,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協助。

5、應對賣家的身份資料(包括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進行審查,在消費者購買到假貨後的投訴過程中,應將上述資料向消費者披露。

(一)立法與司法

1、國內立法

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產業的發展,網路假貨問題成為公眾對電子商務的關注點之一,對於這些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商品可適用相關知識產權法律進行規制。但是,對於網購中未直接參與交易的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以及承擔何種責任,在實踐中引發較大爭議。

早期關於網路平台服務商責任的判斷,權利人和法院通常援引的條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於共同侵權的第130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8條的規定等法律法規。

目前,國內直接規制用戶利用電子商務銷巧宏渣售假貨行為的法律主要是《侵權責任法》第36條以及《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網路環境下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等網路環境下著作權保護的條例、司法解釋。

關於電子商務平台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問題,目前我國立法明確了以下內容:孝悄

(1)僅承擔身份審查義務,不承擔事先主動的信息審查義務

首先,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知識產權審查義務的界定應當全面考慮公平和效率等各方面因素。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電子商務平台具有對賣家經營者進行身份認證的審查義務。同時,由於平台經營者對侵權現象的知道僅僅是概括性的認知,並非具體的知道,故電子商務平台不承擔對假貨的事先主動的信息審查義務。

雖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網路交易平台服務規范》中規定平台經營者負有監控平台信息的義務。實則,這些法律要求平台進行事先審查的內容是指:

(1)對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公眾利益、社會穩定和涉及淫穢、色情以及暴力的內容;

(2)是否存在國家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3)注冊用戶信息的真實性。其所指的監控信息並不包括信息、商品是否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事實上,由於知識產權具有權屬爭議可能性、知識產權許可的存在等因素,要求電商平台主動審查商品是否為假貨也是不現實的。

同時,網路服務提供者不承擔審查義務在立法上和司法規則層面已基本形成共識。立法上,國家版權局草擬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為網路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接等單純網路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網路侵權條款是移植美國避風港規則的產物,該款條文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不負審查義務,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解釋該條時,明確指出:「提供技術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沒有普遍審查義務。」

司法上,最高院的《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未對網路用戶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為主動進行審查的,人民法院不應據此認定其具有過錯。」

最高院明確指出:「不使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一般性的事先審查義務和較高的注意義務。」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網路環境下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試行)》第十七條規定:「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P2P等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他人利用其服務傳播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是否侵權一般不負有事先進行主動審查、監控的義務。」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電子商務侵害知識產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一般情況不承擔交易信息合法性的監控義務,不能僅因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按照相關管理要求進行交易信息合法性的事前監控,或者客觀上存在網路賣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就當然認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侵權行為存在。」因此,電子商務平台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一種,也不應承擔審查義務。

(2)通知刪除規則的適用

針對電子商務平台的假貨現象,我國現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是目前網路交易平台銷售假貨責任判定的主要法律依據。

該條第一款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款所指的電子商務平台是實際參與交易、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銷售者,而非中立的第三方平台,承擔的是直接侵權責任。類似規定還見於現行《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其明確規定: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網路商品交易平台的,屬於商標直接侵權行為。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該兩款中,電子商務平台未參與銷售環節,只為賣家提供中立的平台服務,其承擔的是在知道侵權行為的情況下,未及時採取合理措施的間接侵權責任。該條實際上借鑒了《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通知-刪除」規則,是移植美國避風港規則的產物。此外,也有部分學者認為第三十六條後兩款的知道規則借鑒了《德國規定信息與服務的一般條件的聯邦立法》,反映了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路空間的安全保障義務,將德國法上的安全保障義務擴大解釋到網路侵權領域。

從電商平台在合同中告知用戶不得侵權、開辟投訴平台、制定售假處罰規則等行為可推知電商平台與直接侵權人之間並無共同的故意,亦無意思聯絡,主觀上沒有引誘、教唆或幫助賣家侵權的`故意,也未實施客觀的引誘、教唆或幫助行為。

有學者主張網路服務提供者構成侵權是因為其未履行「採取必要措施」的法定義務,故與賣家的侵權責任是相互獨立的兩種責任,認為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的行為可能承擔替代責任,且必須符合兩個構成件:(1)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對直接侵權人具有控制的權利和能力;(2)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獲取了經濟利益。

但是,我國尚未建立起美國的替代侵權責任理論,不能僅僅根據電商從賣家處收取了費用而認定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事實上,電商平台收取的費用是提供電子交易的服務費,而非特定交易行為的費用。因此,我國電商平台也不承擔美國司法所構建的替代責任。

關於賣家實際不構成侵權,但網路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後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措施後,是否應當對賣家承擔責任的問題,目前我國立法認為電子商務平台不存在明顯過錯的情況下,其不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表明人民法院支持網路服務提供者以「收到通知」為抗辯,第七條規定:「其發布的信息被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的網路用戶,主張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以收到通知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的網路用戶,請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通知內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於「通知-刪除」規則的適用,2011 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要求:要維護「通知與移除」規則的基本價值,除根據明顯的侵權事實能夠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具有明知或者應知的情形外,追究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賠償責任應當以首先適用「通知與移除」規則為前提,既要防止降低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過錯認定標准,使「通知與移除」規則形同虛設;又要防止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於第三方利用其網路服務侵權消極懈怠,濫用「通知與移除」規則。

(3)信息披露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維護消費者知情權的角度,注重網路交易平台的信息披露義務與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向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即平台在不能提供賣家信息時,應先承擔賠償責任,再向侵權賣家追償。

(4)網路交易管理的新發展

近期,在「互聯網+」行動下,國務院及各部門尤其重視對互聯網領域侵權假冒行為的治理,頒布了多項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包括:《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互聯網領域侵權假冒行為治理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內貿流通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貫徹實施質量發展綱要2015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加強網路市場監管的意見》、《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網路交易平台服務規范》、《網路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規則制定程序規定(試行)》。

2014年施行的《網路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二章是關於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的特別規定,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在其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在協議中明確雙方在平台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建立平台內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管理制度,且各項管理制度應當在其網站顯示,並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

對通過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平台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務。第三方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手段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平台內的經營者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行為或者實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採取必要措施。」

《辦法》為營造更加成熟、規范的網購環境提供法律基礎,要求電商平台承擔更多的責任與義務。

對於食品、葯品、化妝品等涉及公眾生命、健康的特定商品的互聯網經營行為,法律對平台賦予了更嚴格的責任與義務。《互聯網食品葯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均要求網路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依法對入網化妝品生產經營者進行資質查驗、實名登記,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

2015年11月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互聯網領域侵權假冒行為治理的意見》為加強互聯網領域侵權假冒行為治理,營造開放、規范、誠信、安全的網路交易環境,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要求落實電子商務企業責任。指導和督促電子商務平台企業加強對網路經營者的資格審查,建立健全網路交易、廣告推廣等業務和網路經營者信用評級的內部監控制度,制止以虛假交易等方式提高商戶信譽的行為,建立完善舉報投訴處理機制,實施侵權假冒商品信息巡查清理及交易記錄、日誌留存,履行違法犯罪線索報告等責任和義務,配合執法部門反向追溯電子商務平台上的侵權假冒商品經營者。指導和督促電子商務自營企業加強內部商品質量管控和知識產權管理,嚴把進貨和銷售關口,嚴防侵權假冒商品進入流通渠道和市場。落實網路服務商責任。督促網路服務商落實「通知-刪除」義務,對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假冒行為的網路信息,及時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2、國內司法

我國司法實踐中關於電商平台對售假行為的責任主要為商標侵權糾紛,侵犯著作權、專利權的案件次之。此外,基於對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不同的審查難易程度,平台對專利權屬的審查難度最大,其免責條件的范圍也更大。

分析我國的司法案件的審理結果,可知:

首先,電商平台的性質不屬於內容提供者、直接的銷售者,其可能承擔的是間接侵權責任。而平台承擔間接侵權責任的理由在於電商平台對賣家、店鋪負有的監督、管理、審查義務。

其次,電商平台經營者對其平台上的侵權不承擔主動發現並處理的義務,但是應當為防止和制止知識產權侵權、銷售假貨等行為承擔提醒告知的注意義務、提供消費者、權利人投訴渠道以及對賣家的身份審查的合理注意義務。

平台經營者的提醒義務表現為制定平台網路運營規則,並在規則中制定知識產權條款告知其平台上的賣家不得銷售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不得發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信息。身份審查義務則體現在平台經營者是否依法審核了平台上賣家用戶的身份證明、權利證明等資料,是否進行了實名認證手續。

最後,在確定平台是否承擔侵權責任時,平台經營者可以根據「通知-刪除」規則來主張免責,即平台經營者知道假貨的存在後是否採取了斷開鏈接、刪除商品信息、下架商品等措施。

如果平台經營者收到權利人明確、具體指向侵權信息的警告函、投訴後,及時進行積極、有效的處理、回復,刪除鏈接、關閉店鋪等措施,則平台經營者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電商平台治理假貨採取的措施2

在電商平台買到假貨怎麼辦

從合同義務上看,如果電商網站銷售假貨,消費者是有權要求退貨的。對於是否可以獲得賠償,要看電商網站之前是否做出相關承諾。

目前消費者在維權中最關鍵的環節是:

1、假貨的認定;

2、是否能夠證明貨品購買的來源。有些消費者在購買商品之後,把發票等關鍵證據丟掉,維權就會有一定的問題。

在假貨的認定上,某些假貨,例如化妝品與真品之見的區別比較模糊,而且缺乏專業的鑒定機構,認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難。在這個問題上,不建議採用事後維權的方式來解決。消費者在購買時,應該注意一些事前事項。

例如最好選擇電商網站的自營產品。目前有些電商平台開放給第三方商家,在對商品的把關上,不如對自營產品那麼嚴格。消費者也應當有一定的防範意識。

如果最終訴諸法律,雖然成本會比較高,但是從法律條文方面看,消費者有法可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明確的條文支持消費者的維權。

雖然電商平台給人們帶來了許多的便利,但是電商平台也有其弊端,假貨頻頻通過電商平台進入市場,然後被消費者購買,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嚴重影響了市場秩序。消費者在電商平台買到假貨後應該通過以上維權方式積極為自己維權,切勿放縱這些違法行為。律圖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

電商平台治理假貨採取的措施3

在電商平台買到假貨怎麼辦

在鑒別假貨的問題上,不建議採用事後維權的方式來解決。消費者在購買時,應該注意一些事前事項。

媒體報道稱電商網站的供應商存在造假行為,而電商網站對消費者的投訴置若罔聞。如果不幸在電商網站買到假貨,應當如何維權?

目前消費者在維權中最關鍵的環節是假貨的認定;是否能夠證明貨品購買的來源。有些消費者在購買商品之後,把發票等關鍵證據丟掉,維權就會有一定的問題。

在退貨問題上,法律明確規定,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對於是否能夠獲得賠償,法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給予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❼ 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網路用戶的侵權情況

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網路用戶的侵權情況?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的生活方式也發生了一系列的變化 ,最開始我們進入的是蒸汽時代,大量的蒸汽機的使用,給我們的日常生活帶來了許多的變化,隨著世界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

所以說侵權行為有些可以通過 網路服務提供者來進行技術控制的,但是由於其他的一些侵權行為不能通過技術進行有效的監控,那麼侵權的行為就不會被發現,也不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所以我國應該加強對這一方面的處罰力度以及管控力度 。

❽ 網路服務提供者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應當符合的條件有

法律分析

《網路安全法老梁前》第四十一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進行重點保護。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侍清功能或者數據泄露。

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資料擴展:

第三條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第四條 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第五條 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渣晌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

❾ 網路服務與網路技術服務有什麼區別

其實這也沒什麼 我的理解是 網路服務和網路技術服務的客戶組不一樣 前者是運營商對客戶的說法 如寬頻接入 而後者重點在技術上 是指的整體的網路 如網路的構建、維護等

閱讀全文

與網路技術服務者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錄像機的文件視頻在哪裡 瀏覽:784
書生閱讀器不能列印紅頭文件 瀏覽:508
win10游戲目錄是哪個文件夾里 瀏覽:78
手機u盤滿了找不到文件 瀏覽:554
存儲文件壓縮包和文件夾哪個合適 瀏覽:778
看房子哪個網站比較好 瀏覽:817
oppoa57用什麼數據線 瀏覽:832
一點停app真垃圾 瀏覽:53
移出私人空間文件找不到了 瀏覽:601
微信一視頻切換到語音 瀏覽:190
電腦里我的照片放在哪個文件夾 瀏覽:288
iphone6s升級到128 瀏覽:674
移動硬碟視頻文件修復 瀏覽:330
更新win10會不會丟失文件 瀏覽:21
win10會受病毒感染么 瀏覽:775
以及cad的存儲文件的格式 瀏覽:45
有哪些招募網站 瀏覽:864
網站右側qq客服代碼 瀏覽:283
美國失業數據是什麼 瀏覽:322
蘋果中國利潤 瀏覽:386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