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數據安全保護的方法有什麼
大數據安全防護要「以數據為中心」、「以技術為支撐」、「以管理為手段」,聚焦數據體系和生態環境,明確數據來源、組織形態、路徑管理、應用場景等,圍繞大數據採集、傳輸、存儲、應用、共享、銷毀等全過程,構建由組織管理、制度規程、技術手段組成的安全防護體系,實現大數據安全防護的閉環管理。
1.大數據採集安全
元通過數據安全管理、數據類型和安全等級打標,將相應功能內嵌入後台的數據管理系統,或與其無縫對接,從而保證網路安全責任制、安全等級保護、數據分級分類管理等各類數據安全制度有效的落地實施。
2.大數據存儲及傳輸安全
通過密碼技術保障數據的機密性和完整性。在數據傳輸環節,建立不同安全域間的加密傳輸鏈路,也可直接對數據進行加密,以密文形式傳輸,保障傳輸過程安全。數據存儲過程中,可採取數據加密、磁碟加密、HDFS加密等技術保障存儲安全。
3.大數據應用安全
除了防火牆、入侵監測、防病毒、防DDos、漏洞掃描等安全防護措施外,還應對賬號統一管理,加強數據安全域管理,使原始數據不離開數據安全域,可有效防範內部人員盜取數據的風險。另外還應對手機號碼、身份證號、家庭住址、年齡等敏感數據脫敏工作。
4.大數據共享及銷毀
在數據共享時,除了應遵循相關管理制度,還應與安全域結合起來,在滿足業務需求的同時,有效管理數據共享行為。在數據銷毀過程中,可通過軟體或物理方式操作,保證磁碟中存儲的數據永久刪除、不可恢復。
(1)物理安全措施:物理安全主要包括環境安全、設備安全、媒體安全等方面。處理秘密信息的系統中心機房應採用有效的技術防範措施,重要的系統還應配備警衛人員進行區域保護。
(2)運行安全安全措施:運行安全主要包括備份與恢復、病毒的檢測與消除、電磁兼容等。涉密系統的主要設備、軟體、數據、電源等應有備份,並具有在較短時間內恢復系統運行的能力。應採用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查毒殺毒軟體適時查毒殺毒,包括伺服器和客戶端的查毒殺毒。
(3)信息安全安全措施:確保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抗抵賴性是信息安全保密的中心任務。
(4)安全保密管理安全措施: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密管理包括各級管理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管理技術三個方面。
國際標准化委員會的定義是"為數據處理系統和採取的技術的和管理的安全保護,保護計算機硬體、軟體、數據不因偶然的或惡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壞、更改、顯露。"中國公安部計算機管理監察司的定義是"計算機安全是指計算機資產安全,即計算機信息系統資源和信息資源不受自然和人為有害因素的威脅和危害。"
㈡ (1)什麼是安全大數據
安全數據的大數據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數據量越來越大:網路已經從千兆邁向了萬兆,網路安全設備要分析的數據包數據量急劇上升。此外,隨著APT等新型威脅的興起,全包捕獲技術逐步應用,海量數據處理問題也日益凸顯。
二、速度越來越快:對於網路設備而言,包處理和轉發的速度需要更快;對於安管平台、事件分析平台而言,數據源的事件發送速率(EPS,EventperSecond,事件數每秒)越來越快。
三、種類越來越多:除了數據包、日誌、資產數據,安全要素信息還加入了漏洞信息、配置信息、身份與訪問信息、用戶行為信息、應用信息、業務信息、外部情報信息等。
我們需要大數據安全分析
安全數據的大數據化,以及傳統安全分析所面臨的挑戰和發展趨勢,都指向了同一個技術——大數據分析。正如Gartner在2011年明確指出,「信息安全正在變成一個大數據分析問題」。
於是,業界出現了將大數據分析技術應用於信息安全的技術——大數據安全分析(BigDataSecurityAnalysis,簡稱BDSA),也有人稱做針對安全的大數據分析(BigDataAnalysisforSecurity)。
藉助大數據安全分析技術,能夠更好地解決天量安全要素信息的採集、存儲的問題,藉助基於大數據分析技術的機器學習,能夠更加智能地洞悉信息與網路安全的態勢,更加主動、彈性地去應對新型復雜的威脅和未知多變的風險。
㈢ 商院案例:大數據安全隱患與體系建設
商院案例:大數據安全隱患與體系建設
著互聯網、雲計算、物聯網等網路技術快速發展和智能終端、智慧城市廣泛應用及大范圍建設,全球數據量呈現爆炸式增長,驅動著整個互聯網世界邁入大數據時代。
為應對大數據時代的挑戰,推廣大數據基礎分析、技術研發與應用、安全技術,以及推進大數據技術創新管理能力和業務能力、加強大數據安全與隱私管理,廣東省信息協會、廣東省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協會、廣東省大數據技術聯盟聯合主辦的「2014廣東省大數據應用與安全高峰論壇」定於10月21日(星期二)上午在廣東亞洲國際大酒店召開且圓滿結束。
藍盾股份作為中國信息安全行業領先的專業網路安全企業和服務提供商,也應邀參加該次峰會,並圍繞「大數據應用安全隱患與安全體系建設」作出了重要演講。
下文就演講的幾個重要方面整理成文,重點歸納總結了大數據的應用價值、大數據背景下面臨的安全問題以及對大數據時代安全建設的幾點考慮。
一、大數據背景介紹
1、大數據特性
大數據(Big Data)是指「無法用現有的軟體工具提取、存儲、搜索、共享、分析和處理的海量的、復雜的數據集合。」業界通常用4個V(即Volume、Variety、Value、Velocity)來概括大數據的基本特徵。
一是數據體量巨大(Volume)。據國際知名數據公司IDC 提供的更為復雜的新數據已經出現,而且生成的速度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IBM預計,到2020年將增至40萬億GB的水平。
二是數據類型繁多(Variety)。大數據來源種類豐富,更為復雜的新數據已經出現,社交網路數據、網路日誌、存檔數據和感測器數據、地理位置信息都屬於人們在分析中關注的新數據源。
三是價值密度低(Value)。雖然每天產生25億GB數據,但其中只有接近0.5%的經檢測數據才具有分析價值。
四是處理速度快(Velocity)。面對如此海量的數據,非結構化數據也越來越多,如何快速地處理這些數據並挖掘出有價值的信息,這也是大數據區分於傳統數據挖掘的最顯著特徵。
2、大數據技術趨勢
1)Hadoop技術的應用
Apache
hadoop是一個開源的分布式計算框架,通過集成MapRece技術,Hadoop將大數據分布到多個數據節點上進行處理。Hadoop遵循Apache 2.0許可證,可以輕松處理結構化、半結構化和非結構化數據,一舉成為現在非常流行的大數據解決方案,可以用來應對PB甚至ZB級的海量數據存儲。
2)與雲計算的融合
大數據和雲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兩者之間有很多交集。支撐大數據以及雲計算的底層原則是一樣的,即規模化、自動化、資源配置、自愈性,因此實際上大數據和雲之間存在很多合力的地方。可以說大數據和雲計算是相伴而生的,大數據的處理離不開雲,大數據應用是在雲上跑的、非常典型的應用。
二、大數據的應用價值
《華爾街日報》將大數據時代、智能化生產和無線網路革命稱為引領未來繁榮的三大技術變革。麥肯錫公司的報告指出數據是一種生產資料,大數據是下一個創新、競爭、生產力提高的前沿。更有世界經濟論壇報告認定:大數據為新財富,價值堪比石油。
就國內外對大數據的研究與投入來看,2014年,Intel、IBM、微軟、阿里巴巴[微博]等行業巨頭紛紛布局大數據。IDC預測2014年產生2萬TB數據,2014年大數據產值超6億,2016年將可望突破100億。
那麼,這些看似平凡的數據能為我們帶來什麼?事實上當你把微博等社交平台當作發泄工具時,專業的斂財高手們卻正在挖掘這些互聯網的「數據財富」,先人一步用這些數據來預判市場走勢,做出正確的決定,並取得不俗的收益。
大數據的核心價值是能夠為政府、企業提供決策服務,幫助企業把握市場機遇、迅速實現大數據商業模式創新,協助政府建設智慧城市和應對公共安全,幫助公安進行犯罪預測與預防。
例如,華爾街根據民眾情緒拋售股票;美國疾控中心依據國民搜索,分析全球范圍內流感等病疫的傳播狀況;投資機構搜集並分析上市企業聲明,從中尋找破產的蛛絲馬跡;電信行業利用大數據幫助電信業對業務的分析和優化;電子商務收集、分析海量的消費者數據,從中挖掘消費者多變、復雜的需求。
總之,在大數據時代,以利用數據價值為核心,合理挖掘和利用大數據,已經為各行各業帶來了巨額財富。
三、大數據的安全隱患
隨著大數據應用的爆發性增長,大數據衍生出獨特架構,並推動存儲、網路及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同時也引發了新的安全問題。
1、網路化社會使大數據成攻擊目標
開放的網路化社會,大數據的數據量大且相互關聯,對於攻擊者而言,相對低的成本可以獲得「滾雪球」的收益。用戶數據泄露,個人賬號信息失竊的事件時有發生,一旦遭受攻擊,失竊的數據量也是巨大的。
最近幾年來數以百萬計的信息大泄密和大量的網路犯罪案件說明,大數據和雲環境下的信息安全的風險度已非昔時可比。
2、大數據加大隱私泄露風險
大數據是把「雙刃劍」,快捷的網路、精準的營銷,雖能帶給人們一個更加便捷的生活方式,同時,卻也讓個人隱私的保護幾成空談。數據分析技術的發展,勢必對用戶隱私產生極大威脅。如今的大數據營銷,對於消費者而言,就好似被一雙眼睛盯著,每時每刻窺探著你的一舉一動,作為個體消費者,我們早就無法避免自己的個人隱私被網路系統記取被商家掌握並挖掘利用,甚至被惡意使用。
3、技術短板帶來的安全隱患
NOSQL(非關系型資料庫)作為大數據處理的基礎技術,與當前廣泛應用的SQL(關系型資料庫)技術不同,沒有經過長期改進和完善,在維護數據安全方面也未設置嚴格的訪問控制和隱私管理,缺乏保密性和完整性特質。
4、大數據環境打破傳統安全壁壘
大數據的處理和存儲離不開雲,其運營環境的特殊性打破了傳統的網路邊界壁壘,使得傳統的安全技術手段無法做到有效的安全防護。
大數據本身的安全防護存在漏洞,雖然雲計算對大數據提供了便利,但對大數據的安全控制力度仍然不夠。
5、大數據可能成為高級可持續攻擊的載體
APT攻擊是一個持續的過程,不具有被實時檢測到的明顯特徵。同時,隱藏在大量數據中的APT攻擊代碼也很難被發現。此外,攻擊者還可以利用社交網路和系統漏洞進行攻擊,在威脅特徵庫無法檢測出來的時間段發起攻擊行為。
四、大數據時代下的安全體系建設
1、大數據存儲安全
大量的數據產生、存儲和分析,數據安全存儲問題將在未來幾年內成為一個更大的問題。行業必須盡快盡早規劃和布局大數據安全存儲防護措施,協同技術的發展,加大安全防護投入。安全存儲是大數據安全的最基本需求,我們可以從集中存儲、加密存儲、加密傳輸、認證授權和日誌審計等方面來對大數據的安全存儲環境加大保護力度。
2、個人隱私信息的保護
大數據和個人隱私之間的「戰爭」早已打響,必須從技術和法規層面上保障大數據時代的隱私安全,完善用戶個人信息的保障體系。
法規層面應從標准和法律兩個方面界定數據屬性和銷售許可,出台相應資質認證和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大數據隱私安全保障體系。
技術層面應使用大數據清洗、去隱私化等技術完成對客戶隱私數據的隱藏化處理。
3、大數據雲安全
大數據一般都需要在雲中實現上傳、下載及交互,在吸引越來越多黑客和病毒攻擊的雲端及客戶端做好安全保護必不可少。
我們可基於虛擬化的雲數據中心提供系統性的安全解決方案,以安全虛擬器件代替原有硬體設備的產品交付方式,確保物理、虛擬和雲環境中伺服器的應用程序和數據的安全,可以為雲和虛擬化環境提供主動防禦、自動安全保護,將傳統數據中心的安全策略擴展到雲計算平台上。
4、建立防禦機制
在規劃大數據發展的同時,建立並完善大數據信息安全體系很有必要。結合傳統信息安全技術和考量大數據收集、處理和應用時的實際環境安全需求,建立面向大數據信息安全的事件監測機制,及時發現信息系統安全問題,當大數據運營環境遭到攻擊前或已經遭到攻擊時,快速、准確地發現攻擊行為,並迅速啟動處置和應急機制。
5、重新規范管理員的許可權
大數據的跨平台傳輸應用在一定程度上會帶來內在風險,可以根據大數據的密級程度和用戶需求的不同,將大數據和用戶設定不同的許可權等級,並嚴格控制訪問許可權。而且,通過單點登錄的統一身份認證與許可權控制技術,對用戶訪問進行嚴格的控制,有效地保證大數據應用安全。
總之,大數據時代機遇與挑戰並存,在推進大數據技術創新管理能力和業務能力的同時,要加強大數據安全與隱私管理相關研究的力度,通過政策法規與技術手段相互作用,使大數據在我國各個行業得以沿著正確的方向更快、更深入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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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你要的大數據標准都在這里
NIST 1500-4 大數據通用框架草案 第四卷 安全與隱私.pdf
NIST 大數據定義(草案).pdf
大數據安全標准化白皮書2017 .pdf
大數據安全標准化白皮書(2018版).pdf
大數據標准化白皮書(2018).pdf
大數據標准化白皮書(2020版).pdf
1 基礎
GB T 35295-2017 信息技術 大數據 術語.pdf
GB T 35589-2017 信息技術 大數據 技術參考模型》.pdf
GB T 38672-2020 信息技術 大數據 介面基本要求.txt
JRT 0236—2021《金融大數據 術語》.pdf.pdf
TGZBD 2-2020 大數據標准體系總體架構.pdf
2 數據
GBT 18142-2017 信息技術 數據元素值表示 格式記法 ISOIE C FDIS 149572009.txt
GBT 18391.1-2009 信息技術 元數據注冊系統 (MDR) 第1部分: 框架 ISOIEC11179-1 2004, IDT.txt
GBT 18391.2-2009 信息技術 元數據注冊系統 (MDR) 第2部分: 分類 ISOIEC11179-2 2005, IDT.txt
GBT 18391.3-2009 信息技術 元數據注冊系統 (MDR) 第3部分: 注冊系統 元模型與基本屬性 ISOIEC11179-3 2003, IDT.txt
GBT 18391.4-2009 信息技術 元數據注冊系統 (MDR) 第4部分: 數據定義 的形成 ISOIEC11179-4 2004, IDT.txt
GBT 18391.5-2009 信息技術 元數據注冊系統 (MDR) 第5部分: 命名和標 識原則 ISOIEC11179-5 2005, IDT.txt
GBT 18391.6-2009 信息技術 元數據注冊系統 (MDR) 第6部分: 注冊 ISOIEC11179-6 2005, IDT.txt
GBT 23824.1-2009 信息技術 實現元數據注冊 系統內容一致性的規程 第 1部分: 數據元 ISOIEC TR20943-1 2003, IDT.txt
GBT 23824.3-2009 信息技術 實現元數據注冊 系統內容一致性的規程 第 3部分: 值域 ISOIEC TR20943-3 2004, IDT.txt
GBT 30881-2014 信息技術 元數據注冊系統 (MDR)模塊 ISOIEC 197732011.txt
GBT 32392.1-2015 信息技術 互操作性元模型 框架(MFI) 第1部分: 參考 模型.txt
GBT 32392.2-2015 信息技術 互操作性元模型 框架(MFI) 第2部分: 核心 模型.txt
GBT 32392.3-2015 信息技術 互操作性元模型 框架(MFI) 第3部分: 本體 注冊元模型.txt
GBT 32392.4-2015 信息技術 互操作性元模型 框架(MFI) 第4部分: 模型 映射元模型.txt
GBT 32392.5-2018 信息技術 互操作性元模型 框架(MFI) 第5部分: 過程 模型注冊元模型.txt
GBT 32392.7-2018 信息技術 互操作性元模型 框架 第7部分: 服務模型注.txt
GBT 32392.8-2018 信息技術 互操作性元模型 框架 第8部分: 角色與目標 模型注冊元模型.txt
GBT 32392.9-2018 信息技術 互操作性元模型 框架 第9部分: 按需模型選 擇.txt
GBZ 21025-2007 XML使用指南.txt
3 技術
YDT 3772-2020 大數據 時序資料庫技術要求與測試方法.txt
YDT 3773-2020 大數據 分布式批處理平台技術要求與測試方法.txt
YDT 3774-2020 大數據 分布式分析型資料庫技術要求與測試方法.txt
YDT 3775-2020 大數據 分布式事務資料庫技術要求與測試方法.txt
大數據開放與互操作技術
信息技術 大數據 互操作 技術指南 擬研製.txt
大數據生存周期處理技術
GBT 32908-2016 非結構化數據訪問介面規范.txt
GBT 36345-2018 信息技術 通用數據導入接 口規范.txt
信息技術 大數據 面向分 析的數據檢索與存儲技術 要求 在研.txt
大數據集描述
GBT 32909-2016 非結構化數據表示規范.txt
GBT 34945-2017 信息技術 數據溯源描述模型.txt
GBT 34952-2017 多媒體數據語義描述要求.txt
GBT 35294-2017 信息技術 科學數據引用.txt
GBT 38667-2020 信息技術 大數據 數據分 類指南.txt
GB T 38667-2020 信息技術 大數據 數據分類指南.pdf
4 平台、工具
GBT 38673-2020 信息技術 大數據 大數據 系統基本要求.txt
GBT 38675-2020 信息技術 大數據 計算系 統通用要求.txt
GB T 37721-2019 信息技術 大數據分析系統功能要求》.pdf
GB T 37722-2019 信息技術 大數據存儲與處理系統功能要求.pdf
GB T 38633-2020 信息技術 大數據 系統運維和管理功能要求.pdf
GB T 38643-2020 信息技術 大數據 分析系統功能測試要求.pdf
GB T 38676-2020 信息技術大數據存儲與處理系統功能測試要求.pdf
JRT 0206—2021 證券期貨業大數據平台性能測試指引.pdf
YDT 3762-2020 大數據 數據挖掘平台技術要求與測試方法.txt
5 安全和隱私
GAT 1718-2020《信息安全技術 大數據平台安全管理產品安全技術要求》.txt
GBT 大數據系統軟體安全防護指南》標准草案.pdf
GB T 35274-2017 信息安全技術 大數據服務安全能力要求 立項.pdf
GB T 37973-2019 信息安全技術 大數據安全管理指南.pdf
YDT 3736-2020 電信運營商大數據安全風險及需求.txt
YDT 3741-2020 互聯網新技術新業務安全評估要求 大數據技術應用與服務.txt
YDT 3800-2020 電信網和互聯網大數據平台安全防護要求.txt
信息安全技術電信領域大數據安全防護實現指南.doc
d
㈤ 貴陽市大數據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大數據安全管理,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推動實施大數據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應用中的安全保護、監督管理以及相關活動。
涉及國家秘密的大數據安全管理,按照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大數據安全,是指大數據發展應用中,數據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和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安全責任單位)採取保護管理的策略和措施,防範數據偽造、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非法使用等風險與危害的能力、狀態和行動。
本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應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徵的數據集合,是對數量巨大、來源分散、格式多樣的數據進行採集、存儲和關聯分析,發現新知識、創造新價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服務業態。
本條例所稱數據,是指通過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系統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化的信息。第三條實施大數據安全管理,應當堅持正確的網路安全觀,遵循統一領導、政府管理、行業自律、社會監督、風險防控、權責統一、包容審慎、支持創新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大數據安全管理工作。區(市、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大數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大數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監管等工作。區(市、縣)網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綜合協調本轄區大數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機關負責開展大數據安全的等級保護、日常巡查、執法檢查、信息通報、應急處置等監督管理工作。區(市、縣)公安機關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大數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本市大數據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區(市、縣)大數據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大數據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保密、國家安全、密碼管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數據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安全責任單位應當加強大數據安全能力建設,履行大數據安全保護職責,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和社會監督。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網信、公安、大數據等主管部門和安全責任單位、大眾傳播媒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數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第八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統一的大數據安全監管服務、投訴舉報平台,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投訴舉報危害大數據安全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予以保密。第二章安全保障第九條安全責任單位應當根據職責明確、意圖合規、質量保障、數據最小化、最小授權操作、分類分級保護和可審計的原則,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數據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實性、可控性、可靠性和可核查性。第十條安全責任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大數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安全責任單位應當根據數據的生命周期、規模、重要性和本單位的性質、類別、規模等因素,建立安全管理內控制度和支撐保障機制,明確安全管理負責人,落實不同崗位的安全管理職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第十一條安全責任單位應當根據數據類型、級別、敏感程度以及數據安全能力成熟度等要求,制定安全規則、管理規范和操作規程,採取相應的安全管理策略、管理措施和技術手段實施有效管理。第十二條安全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大數據安全等級保護要求進行系統安全功能配置,制定實施系統配置技術管理規程、軟體采購使用限制策略和外部組件使用安全策略,規定配置管理的審批、操作流程,提供符合規范標準的管理與服務,對系統重要配置進行及時更新。第十三條安全責任單位應當制定完善訪問控制策略,採取授權訪問、身份認證等技術措施,防止未經授權查詢、復制、修改或者傳輸數據。對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實行加密等安全保護,對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秘密、個人信息的數據依法進行脫敏脫密處理。第十四條安全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大數據安全審計制度,規定審計工作流程,記錄並保存數據分類、採集、清洗、轉換、載入、傳輸、存儲、復制、備份、恢復、查詢和銷毀等操作過程,定期進行安全審計分析。
㈥ 國家數據安全法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數據處理活動,保障數據安全,促進數據開發利用,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及其安全監管,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條本法所稱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
數據處理,包括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數據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數據處於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以及具備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第四條維護數據安全,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建立健全數據安全治理體系,提高數據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條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數據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數據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數據安全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建立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
第六條各地區、各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工作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及數據安全負責。
工業、電信、交通、金融、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本領域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國家網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統籌協調網路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
第七條國家保護個人、組織與數據有關的權益,鼓勵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促進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發展。
第八條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國家支持開展數據安全知識宣傳普及,提高全社會的數據安全保護意識和水平,推動有關部門、行業組織、科研機構、企業、個人等共同參與數據安全保護工作,形成全社會共同維護數據安全和促進發展的良好環境。
第十條相關行業組織按照章程,依法制定數據安全行為規范和團體標准,加強行業自律,指導會員加強數據安全保護,提高數據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一條國家積極開展數據安全治理、數據開發利用等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數據安全相關國際規則和標準的制定,促進數據跨境安全、自由流動。
第十二條任何個人、組織都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投訴、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數據安全與發展
第十三條國家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促進數據安全,以數據安全保障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
第十四條國家實施大數據戰略,推進數據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數據在各行業、各領域的創新應用。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根據需要制定數字經濟發展規劃。
第十五條國家支持開發利用數據提升公共服務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務,應當充分考慮老年人、殘疾人的需求,避免對老年人、殘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礙。
第十六條國家支持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技術研究,鼓勵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等領域的技術推廣和商業創新,培育、發展數據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產品、產業體系。
第十七條國家推進數據開發利用技術和數據安全標准體系建設。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有關數據開發利用技術、產品和數據安全相關標准。國家支持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參與標准制定。
第十八條國家促進數據安全檢測評估、認證等服務的發展,支持數據安全檢測評估、認證等專業機構依法開展服務活動。
國家支持有關部門、行業組織、企業、教育和科研機構、有關專業機構等在數據安全風險評估、防範、處置等方面開展協作。
第十九條國家建立健全數據交易管理制度,規范數據交易行為,培育數據交易市場。
第二十條國家支持教育、科研機構和企業等開展數據開發利用技術和數據安全相關教育和培訓,採取多種方式培養數據開發利用技術和數據安全專業人才,促進人才交流。
第三章數據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條國家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根據數據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對數據實行分類分級保護。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要數據目錄,加強對重要數據的保護。
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數據屬於國家核心數據,實行更加嚴格的管理制度。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按照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確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重要數據具體目錄,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機制。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數據安全風險信息的獲取、分析、研判、預警工作。
第二十三條國家建立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危害擴大,消除安全隱患,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數據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數據處理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依法作出的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二十五條國家對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國際義務相關的屬於管制物項的數據依法實施出口管制。
第二十六條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與數據和數據開發利用技術等有關的投資、貿易等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採取措施。
第四章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第二十七條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履行上述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
第二十八條開展數據處理活動以及研究開發數據新技術,應當有利於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增進人民福祉,符合社會公德和倫理。
第二十九條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處置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按照規定對其數據處理活動定期開展風險評估,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風險評估報告。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處理的重要數據的種類、數量,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情況,面臨的數據安全風險及其應對措施等。
第三十一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其他數據處理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辦法,由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任何組織、個人收集數據,應當採取合法、正當的方式,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
法律、行政法規對收集、使用數據的目的、范圍有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目的和范圍內收集、使用數據。
第三十三條從事數據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提供服務,應當要求數據提供方說明數據來源,審核交易雙方的身份,並留存審核、交易記錄。
第三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提供數據處理相關服務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因依法維護國家安全或者偵查犯罪的需要調取數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依法進行,有關組織、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根據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處理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關於提供數據的請求。非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批准,境內的組織、個人不得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存儲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數據。
第五章政務數據安全與開放
第三十七條國家大力推進電子政務建設,提高政務數據的科學性、准確性、時效性,提升運用數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第三十八條國家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收集、使用數據,應當在其履行法定職責的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數據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九條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保障政務數據安全。
第四十條國家機關委託他人建設、維護電子政務系統,存儲、加工政務數據,應當經過嚴格的批准程序,並應當監督受託方履行相應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受託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務數據。
第四十一條國家機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按照規定及時、准確地公開政務數據。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國家制定政務數據開放目錄,構建統一規范、互聯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務數據開放平台,推動政務數據開放利用。
第四十三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為履行法定職責開展數據處理活動,適用本章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有關主管部門在履行數據安全監管職責中,發現數據處理活動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的,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有關組織、個人進行約談,並要求有關組織、個人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四十五條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個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數據泄露等嚴重後果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並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從事數據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拒不配合數據調取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批准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國家機關不履行本法規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履行數據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排除、限制競爭,或者損害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開展涉及國家秘密的數據處理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在統計、檔案工作中開展數據處理活動,開展涉及個人信息的數據處理活動,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軍事數據安全保護的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條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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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安全怎麼保證
當前,我國亟須依據《關於促進大數據發展的行動綱要》,綜合採取戰略、政策、法律等多種工具,構建起包括法律、行政、技術、行業、社會等在內的大數據安全保護體系,加大大數據的安全保護力度,營造健康環保的大數據生態運營體系。
一是加強基礎保護技術的研發和推廣應用。推廣業務系統防攻擊防入侵通用保護技術的普及和應用,引入並推廣匿名技術、數據泄露保護模型技術等業已成熟的大數據安全保護專用技術。
二是加強基礎保護技術體系的建設和實施。制定並組織實施適用於大數據安全保護的行業標准、企業標准和聯盟規范指南,明確大數據安全保護的保護范疇、保護類型、保護級別、具體的技術保護要求和管理要求。
三是切實加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做好大數據平台及服務商的可靠性及安全性評測、應用安全評測、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明確數據採集、傳輸、存儲、使用、開放等各環節保障網路安全的范圍邊界、責任主體和具體要求,切實加強對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軍工科研生產等信息的保護。
四是開展大數據安全流動的風險評估和安全認證活動。建立大數據安全評估體系,落實信息安全等級保護、風險評估等網路安全制度;制定發布大數據安全保護的行業規范指南,組織簽署大數據安全保護的行業自律公約,開展針對大數據交易平台數據安全保護狀況的風險評估和安全認證活動,根據風險評估和安全認證結果發布大數據安全保護綜合排名排序,督促行業企業做好大數據安全保護方面的自我約束工作。
五是採用安全可信產品和服務,提升基礎設施關鍵設備安全可靠水平。建設國家網路安全信息匯聚共享和關聯分析平台,促進網路安全相關數據融合和資源合理分配,提升重大網路安全事件應急處理能力;深化網路安全防護體系和態勢感知能力建設,增強網路空間安全防護和安全事件識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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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大數據安全問題及應對思路研究
大數據安全問題及應對思路研究
隨著互聯網、物聯網、雲計算等技術的快速發展,全球數據量出現爆炸式增長。與此同時,雲計算為這些海量的多樣化數據提供了存儲和運算平台,分布式計算等數據挖掘技術又使得大數據分析規律、研判趨勢的能力大大增強。在大數據不斷向各個行業滲透、深刻影響國家的政治、經濟、民生和國防的同時,其安全問題也將對個人隱私、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帶來巨大的潛在威脅,如何應對面臨巨大挑戰。
一、大數據安全關鍵問題
隨著數字化進程不斷深入,大數據逐步滲透至金融、汽車、製造、醫療等各個傳統行業,甚至到社會生活的每個角落,大數據安全問題影響也日益增大。
(一)國家數據資源大量流失。互聯網海量數據的跨境流動,加劇了大數據作為國家戰略資源的大量流失,全世界的各類海量數據正在不斷匯總到美國,短期內還看不到轉變的跡象。隨著未來大數據的廣泛應用,涉及國家安全的政府和公用事業領域的大量數據資源也將進一步開放,但目前由於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和監管機制尚不健全,極有可能造成國家關鍵數據資源的流失。
(二)大數據環境下用戶隱私安全威脅嚴重。隨著大數據挖掘分析技術的不斷發展,個人隱私保護和數據安全變得非常緊迫。一是大數據環境下人們對個人信息的控制權明顯下降,導致個人數據能夠被廣泛、詳實的收集和分析。二是大數據被應用於攻擊手段,黑客可最大限度地收集更多有用信息,為發起攻擊做准備,大數據分析讓黑客的攻擊更精準。三是隨著大數據技術發展,更多信息可以用於個人身份識別,個人身份識別信息的范圍界定困難,隱私保護的數據范圍變得模糊。四是以往建立在「目的明確、事先同意、使用限制」等原則之上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在大數據場景下變得越來越難以操作。
(三)基於大數據挖掘技術的國家安全威脅日益嚴重。大數據時代美國情報機構已搶佔先機,美國通過遍布在全球的國安局監聽機構如地面衛星站、國內監聽站、海外監聽站等採集各種信息,對採集到的海量數據進行快速預處理、解密還原、分析比對、深度挖掘,並生成相關情報,供上層決策。2013年6月底,美中情局前雇員斯諾登爆料,美國情報機關通過思科路由器對中國內地移動運營商、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等骨幹網路實施長達4年之久的長期監控,以獲取網內海量簡訊數據和流量數據。
(四)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能力不足引發數據資產失控。一是基礎通信網路關鍵產品缺乏自主可控,成為大數據安全缺口。我國運營企業網路中,國外廠商設備的現網存量很大,國外產品存在原生性後門等隱患,一旦被遠程利用,大量數據信息存在被竊取的安全風險。二是我國大數據安全保障體系不健全,防禦手段能力建設處於起步階段,尚未建立起針對境外網路數據和流量的監測分析機制,對棱鏡監聽等深層次、復雜、高隱蔽性的安全威脅難以有效防禦、發現和處置。
二、國外大數據安全相關舉措及我國應對思路
目前世界各國均通過出台國家戰略、促進數據融合與開放、加大資金投入等推動大數據應用。相比之下,各國在涉及大數據安全方面的保障舉措則起剛剛起步,主要集中在通過立法加強對隱私數據的保護。德國在2009年對《聯邦數據保護法》進行修改並生效,約束范圍包括互聯網等電子通信領域,旨在防止因個人信息泄露導致的侵犯隱私行為;印度在2012年批准國家數據共享和開放政策的同時,通過擬定非共享數據清單以保護涉及國家安全、公民隱私、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等數據信息;美國在2014年5月發布《大數據:把握機遇,守護價值》白皮書表示,在大數據發揮正面價值的同時,應該警惕大數據應用對隱私、公平等長遠價值帶來的負面影響,建議推進消費者隱私法案、通過全國數據泄露立法、修訂電子通信隱私法案等。
我國在布局、鼓勵和推動大數據發展應用的同時,也應提早謀劃、積極應對大數據帶來的安全挑戰,從戰略制定、法律法規、基礎設施防護等方面應對大數據安全問題。
(一)將大數據資源保護上升為國家戰略,建立分級分類安全管理機制。一是把數據資源視為國家戰略資源,將大數據資源保護納入到國家網路空間安全戰略框架中,構建大數據環境下的信息安全體系,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安全防範能力,提升服務能力和運作效率。二是通過國家層面的戰略布局,明確大數據資源保護的整體規劃和近遠期重點工作。三是對國內大數據資源按實施分級分類安全保護思路,保障數據安全、可靠,積極開展大數據安全風險評估工作,針對不同級別大數據特點加強安全防範。五是盡快制定不同級別的大數據採集、存儲、備份、遷移、處理和發布等關鍵環節的安全規范和標准,配套完善相應的監管措施。
(二)完善法律法規,加大個人信息保護監管力度。一是積極推動個人信息保護法律的立法工作,探索通過技術標准、行業自律等手段解決法律出台前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加快《網路安全法》的出台,在《網路安全法》中對電信和互聯網行業用戶信息保護作出明確法律界定,為相關工作開展提供法律依據。二是加強對個人隱私保護的行政監管,同時要加大對侵害個人隱私行為的打擊力度,建立對個人隱私保護的測評機制,推動大數據行業的自律和監督。
(三)加強國家信息基礎設施保護,提升大數據安全保障與防範能力。一是促進技術研究和創新,通過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激勵關系國家安全和穩定的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採用安全可控的產品,提升我國基礎設施關鍵設備的安全可控水平。二是加強大數據信息安全系統建設,針對大數據的收集、處理、分析、挖掘等過程設計與配置相應的安全產品,並組成統一的、可管控的安全系統,推動建立國家級、企業級的網路個人信息保護態勢感知、監控預警、測評認證平台。三是充分利用大數據技術應對網路攻擊,通過大數據處理技術實現對網路異常行為的識別和分析,基於大數據分析的智能驅動型安全模型,把被動的事後分析變成主動的事前防禦;基於大數據的網路攻擊追蹤,實現對網路攻擊行為的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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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網路安全等級保護2.0國家標准
等級保護2.0標准體系主要標准如下:1.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條例2.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等級劃分准則3.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實施指南4.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定級指南5.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6.網路安全等級保護設計技術要求7.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要求8.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過程指南。
第一級(自主保護級),等級保護對象受到破壞後,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但不損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級(指導保護級),等級保護對象受到破壞後,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嚴重損害,或者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但不損害國家安全;
第三級(監督保護級),等級保護對象受到破壞後,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特別嚴重損害,或者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對國家安全造成損害;
第四級(強制保護級),等級保護對象受到破壞後,會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別嚴重損害,或者對國家安全造成嚴重損害;
第五級(專控保護級),等級保護對象受到破壞後,會對國家安全造成特別嚴重損害
相較於1.0版本,2.0在內容上到底有哪些變化呢?
1.0定級的對象是信息系統,2.0標準的定級的對象擴展至:基礎信息網路、雲計算平台、物聯網、工業控制系統、使用移動互聯技術的網路以及大數據平台等多個系統,覆蓋面更廣。
再者,在系統遭到破壞後,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特別嚴重損害的由原來的最高定為二級改為現在的最高可以定為三級。
最後,等保2.0標准不再強調自主定級,而是強調合理定級,系統定級必須經過專家評審和主管部門審核,才能到公安機關備案,定級更加嚴格。
總結通過建立安全技術體系和安全管理體系,構建具備相應等級安全保護能力的網路安全綜合防禦體系,開展組織管理、機制建設、安全規劃、通報預警、應急處置、態勢感知、能力建設、監督檢查、技術檢測、隊伍建設、教育培訓和經費保障等工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二十一條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家鼓勵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以外的網路運營者自願參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
㈩ 大數據系統體系建設規劃包括哪些內容是什麼
大數據系統體系建設規劃包括的內容是:強化大數據技術產品研發,深化工業大數據創新應用,促進行業大數據應用發展,加快大數據產業主體培育,推進大數據標准體系建設,完善大數據產業支撐體系,提升大數據安全保障能力。
指以數據生產、採集、存儲、加工、分析、服務為主,進行的相關經濟活動稱為大數據產業,目前我國的大數據產業體系已初具雛形,大數據系統體系的發展建設有利於全面提升我國大數據的資源掌控、技術支撐和價值挖掘各方面的能力,加快我國稱為數據強國的步伐,同時有利支撐著我國成為製造強國、網路強國的建設工作。
(10)大數據安全體系標准擴展閱讀
大數據系統體系建設規劃發展原則:
創新驅動、應用引領、開放共享、統籌協調、安全規范。
大數據系統體系建設規劃發展目標:
技術產品先進可控、應用能力顯著增強、生態體系繁榮發展、支撐能力不斷增強、數據安全保障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