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大數據時代下如何保護個人信息
我曾經有一個朋友,在快遞公司工作。
有一次喝酒,他跟我講,所有快遞人的資料,都會以每個五毛錢的價格賣給有需要的人。
想想真的可怕,我們的快遞上面,有我們的電話,姓名以及家庭住址,這樣的信息泄露,真的會造成很大的危害。所以我一般很少在網上買東西,心裡邊對這種個人信息的泄露很抗拒。
經常性的我們會收到簡訊,全都是一些購物網站的信息。
其實我們平時在網上,千萬不要隨意的注冊一些賬號。
不管這個網站是什麼類型的,我們的個人信息都有可能被他泄露。
其實我真正害怕的,是那種騙子,因為他知道我們的電話以及姓名。
他若是給我們父母打電話,說我們發生了意外,讓父母給他們匯錢,恰好那個時候我們電話關機,豈不是被騙子得逞。
現在有很多支付的方式,比如說網路錢包,微信支付,QQ支付,支付寶支付,每一張都需要綁定銀行卡。
綁定銀行卡可以,但是卡內的余額千萬不要存有太多,萬一被黑客套取資料,我們損失可就大了。
⑵ 大數據背景下的信息安全問題探討
大數據背景下的信息安全問題探討
大數據具有體量巨大、類型繁雜、處理速度快、價值密度低四大特點,因此,對於個人來說,難以處理極其龐大的數據,只有國家和大型企業等組織或集團才有可能獲取到各種敏感信息;大數據所搜集提取的個人信息可能連本人都不完全知曉,比如個人的行為特徵、語言風格、愛好興趣等。在大數據時代如何保護個人敏感信息或隱私,必將成為高難度的世界課題。
2013年6月,美國前中情局雇員斯諾登曝光了始於2007年小布希時期美國國家安全局和聯邦調查局啟動的代號為「棱鏡」的秘密項目。美國國家安全局通過接入雅虎、谷歌、微軟、蘋果等9家美國互聯網公司中心伺服器,對郵件、圖片、視頻、電話等10類數據進行監控,以搜集情報,監視民眾的網路活動。「棱鏡」項目緣於2004年美國政府的「星風」監視計劃。但是,當時小布希政府由於法律程序等敏感問題而做出讓步,美國本土的監聽項目有所縮減。為了「星風」計劃的繼續進行,小布希政府通過司法程序將「星風」監視計劃分拆成由國家安全局執行的4個監視計劃,包括「棱鏡」、「主幹道」、「碼頭」和「核子」,均交由美國家安全局執掌。「棱鏡」項目用於監視互聯網個人信息。「主幹道」和「碼頭」項目負責存儲和分析通信和互聯網上數以億兆計的「元數據」。元數據主要指通話或通信的時間、地點、使用設備、參與者等,不包括電話或郵件等的內容。「核子」項目負責內容信息的獲取,截獲電話通話者對話內容及關鍵詞,通過攔截通話以及通話者所提及的地點,來實現日常的監控。由此可見,斯諾登不僅揭露了美國的大規模竊聽計劃,更揭示了大數據時代國家信息安全保護問題。大數據的分析與使用,無論對個人(如跟蹤健康狀況防範疾病)、對企業(如了解市場偏好以有效安排產品設計生產營銷)乃至對國家(如防範疫情或恐怖主義)顯然都有巨大的好處,從商業用途來說,谷歌、微軟、雅虎等互聯網公司,完全可以通過它們掌握到的數以百萬計、千萬計甚至億萬計的數據,經由「超級計算」,准確推斷消費者的愛好及習慣、商品的銷售額、疾病疫情的發展趨勢。商業如此,在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亦存在諸多的用途和潛在利益。像「棱鏡」計劃里涉及的谷歌、雅虎、蘋果、微軟等大網站,人們每天由於各種業務需要,會把大量個人信息輸入其中,但常常並不被事先告知數據的用途。而這些數據會被企業或政府用來進行一些特殊的計算或分析,如通過對大數據的分析預測來對人們尚未實施的行為進行懲罰。比如「大數據之父」舍恩伯格曾披露過一個例子:在美國有一個計劃名為「預測式配警」,通過對大數據分析來預測美國某個城市的某條街道的某個時段是犯罪高峰時段,然後在那個位置部署更多的警力。從此該地區居民將長時間被監控,這是一種變相的侵犯或懲罰。他們不是因為做錯事,而是因為某個計算機的演算法預測他們可能做錯事而被懲罰了,顯然這是不公平的。美國國安局擁有的正是類似的一套基於「大數據」的新型情報收集系統,這套名為「無界爆料」的系統,以30天為周期,從全球網路系統中接收到970億條訊息,再通過比對信用卡或者通訊記錄等方式,能幾近真實地還原個人的實時狀況。當然,像谷歌這樣的商業組織也有可能掌握同樣量級的信息而進行商業預測分析。因此,必須建立一套規則予以規范和約束對大數據的收集和使用。第一,雖然這些信息儲存在不同的伺服器上,但這些數據是用戶的資產,擁有權屬於用戶自己而不是這些公司,這是必須明確的,就像財產所有權一樣,個人隱私數據也應該有所有權。第二,利用大數據、雲計算技術給用戶提供信息服務的公司或企業,需要把收集到的用戶數據進行安全存儲和傳輸,這是企業的責任和義務。第三,如果企業或政府要使用用戶的信息,一定要讓用戶有知情權和選擇權,泄露用戶數據甚至牟利,不僅要被視作不道德的行為,而且是非法行為。大數據時代的數據存儲和應用方式是跨地域甚至是跨國界的。作為國家層面要將大數據上升為國家戰略,奧巴馬政府在2012年3月將「大數據戰略」上升為最高國策,像陸權、海權、空權一樣,將對數據的佔有和控製作為重要的國家核心能力。我國也應從國家高度重視大數據,在對其進行安全保護、政策制定需要重視三個方面:一是要正視數據霸權,要清醒認識到我國在網路控制權、關鍵技術和高端設備等方面,還受制於西方。二是要明確主權,數據作為一種重要的戰略資源,無論是個人擁有還是國家擁有,都要納入到主權范圍裡面來考慮。三是要有治權,因為有主權不一定能夠管治。比如:數據存到國外,雲計算跨越國境,可能不在你的主權范圍之內。要區別對待不同的數據,對確需保護的數據,必須有切實可靠的手段進行有效管理。如果做不到對數據的有效管理,大數據就必然面臨失控的危險。政策界定安全責任問題。大數據的安全問題涉及政府、相關企業、網路運營商、服務提供者,以及數據產生者、使用者等方方面面,必須對各自的安全責任有明晰的政策界定。信息安全風險存在於數據的全生命周期之中,從技術思路、產品開發、用戶使用、服務管理,各個環節均要分擔相應的安全責任。監管保障基礎設施安全問題。大數據的發展離不開電信網路甚至工控系統等關鍵基礎設施,其安全可靠同樣依賴於這些基礎設施,受供應鏈全球化、產業私有化的影響,網路與關鍵基礎設施間的安全日趨復雜,一國的大數據可能存放在別國的網路中,一國的基礎設施可能同時服務於多個國家,高度的全球相互依賴性,挑戰著原有的國家主權觀念。所以,關鍵基礎設施的安全監管體系十分重要,我國需要盡快確立對供應鏈的實質性國家安全審查和對基礎網路的常態化安全監管。
網路空間沖突管理問題。大數據的資源價值越來越高,圍繞大數據的爭奪和沖突就越來越激烈。大數據的生成、處理和利用方式,將極大改變各種沖突的表現方式和破壞烈度。通過立法與國際合作應對包括知識產權的保護、網路犯罪的處置、網路破壞活動特別是網路恐怖主義的打擊以及網路戰爭的威脅。
⑶ 大數據時代如何保護自己的隱私
大數據時代應該這樣保護自己的隱私首先今年的全國兩會,這是多名政協委員關心的問題,政協委員連玉明多次提出有關加強網路安全和個人隱私保護的提案,聚焦個人隱私保護,並呼籲加速立法。制定數據安全法,應確立數據主權。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移動董事長、總經理鄭傑也認為,數據安全關系並影響網路安全、國家安全、公民個人隱私權益和社會安全穩定,應加快制定數據安全法。
在我國,數據安全已納入國家戰略保護領域。但鄭傑對現有與數據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進行研究後發現,我國數據安全的相關規定不夠全面,缺乏體系化,如「數據主權」的地位尚未確立。有鑒於此,鄭傑建議,盡快制定數據安全法。要確立數據主權,明確數據安全法的管轄范圍。明確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要將相關國家、企業、組織、公民利益的數據活動納入數據安全法管轄范圍。
完善數據出境安全評估機制,將機制的適用范圍從網路安全法規定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拓展至網路運營者,明確重要數據的出境評估要求和評估責任主體。同時,對安全責任單位採取安全措施的原則、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採取防範危害數據安全行為技術措施等作出相應規范,建立數據安全投訴舉報制度。明晰數據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職責,明確數據安全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的規定,及時進行數據安全形勢研判和風險評估,發布安全風險預警,實現對數據安全風險的全天候實時、動態監測。
中國需要建立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組織
國際層面,歐盟、美國、日本等國家和地區都出台了個人信息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國內,網路安全法實施以後,個人信息保護法和數據安全法也被列入了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這方面的標准也在不斷制定當中,所以關注度一直很高。
全國政協委員、德勤中國副主席蔣穎敏銳地觀察到了這個趨勢,並據此提出了《關於推進國際間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充分認可的提案》,提出中國需要建立一個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組織,來統一和協同國內外的法律法規。她透露,德勤將在今年發布一份亞太區隱私保護趨勢的調研報告,中國過去兩年內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進展也將被納入其中。
蔣穎指出,對於進入中國的企業來講,中國很多個人信息保護相關的規定都散落在各種法律法規當中,內容也停留在相對原則性的層面,有些標准還只是建議性、而不是強制性的。所以,如何真正地規范和保護「走進來」的企業,還是有些挑戰。
更重要的是「走出去」的中國企業。GDPR的規定是非常廣泛和嚴格的,跟國內的法規差別也很大,像「被遺忘權」這樣的概念,在中國還沒有被清晰地提出來。即使技術上能做到合規,也需要付出極高的成本,而違規成本同樣很高。在目前數據跨境流動幾乎不可避免的情況下,企業全球化會面臨很大挑戰。
建立一個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組織,不管是委員會還是其他形式,要能夠統一和協同現在法律法規當中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很多規則,既對企業合規更有針對性,也更便於監管。同時,還可以利用這個組織跟國外機構加強互動,參與到國際規則的制定過程當中,讓我們的法律法規跟國外已經建立起來的法律法規實現互認,在立法過程中適當地借鑒參考,提升包容性,使跨境數據可以在一個相對無間、無阻的安全區域裡面傳輸。這樣既減少了企業的合規成本,又增加了國際競爭力。
成立國家大數據管理中心
全國政協委員、天津晟航通廣科貿有限公司經理孫昌隆帶來的提案是《關於成立國家大數據管理中心的建議》。孫昌隆指出,大數據應用場景越來越廣泛,在進行一些分析和判斷的過程中,需要其他領域的數據做支撐,而一旦需要跨領域尋求數據源,則會經歷比較漫長和復雜的程序,畢竟信息數據安全無小事。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個專門的機構來統籌大數據的管理和應用。
針對這樣的情況,孫昌隆委員建議成立國家大數據管理中心。他說:「該部門將管理所有採集數據的出入口,對數據進行分類管理。按照形勢發展要求,擬定數據標准體系,組織實施數據開放、交易、應用等相關工作。統籌推進社會經濟各領域數據開放應用,包括個人社會組織申請應用數據。統籌全部數據信息系統、網路系統、政務信息中心的建設、管理,組織協調政務信息資源的共享與開放。統籌協調數據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推進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應急協調相關工作。」
信息安全問題目前已經被擺在了「兩會」的檯面上,對其的關注度勢必將會越來越高。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機構等,如果不從宏觀層面深度思考信息安全之於國家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地位,就難以真正抓住人民期盼之所在。
⑷ 大數據時代下,如何更好的保護個人信息
在大數據時代下如何保護好個人信息?
大數據分析能夠輕易計算出一個人的各種喜好,判斷一個人做出某種行為的幾率。可以說掌握了用戶的信息就掌握了財富的密碼。而網路的進步讓原本就容易泄露的個人信息變得更加透明。如何保護成了人們指的思考的事情,以下幾點可以幫助人們更好地保護個人信息:
一、軟體購物時避免使用真名
在軟體上購物時用戶姓名的位置可以是任意的名字,比如彭於晏老婆等等,但不要使用自己真實的姓名,姓名和手機號是很微妙的組合,通過快遞公司等,這些信息很可能會泄露給電信詐騙方。
信息保護
⑸ 大數據與個人信息保護
大數據與個人信息保護
數據為王的時代,對於用戶隱私的保護必然會越來越受到重視。那麼,個人隱私保護制度會對互聯網的發展帶來怎樣的影響?如何才能在大數據應用的商業利益與公眾的個人信息保護需求之間取得平衡?在互聯網無時不在、無時不有的今天,我們的隱私在各種情況下被收集、被利用,甚至被濫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也是國家立法計劃中的重要內容,我主要跟大家分享幾個方面,首先什麼是隱私,如果這一點達不成共識,討論就沒有意義了。第二,我們現在所謂隱私保護面臨哪些問題?第三,面對這些問題,未來從法律上怎麼解決這些問題?
隱私是一個法律概念
隱私簡單地說,是一個人不想讓別人知道的東西。但個人的生活、感情因人而異,大家對隱私的看法也不一樣。很多朋友都講,隱私體現的是一種個人的東西,這在我理解的話就是屬於個人信息的范疇。很多人對什麼是隱私有分歧,就同一個人來說也不確定自己哪些是隱私,或者有些時候是,有些時候不是,完全自己說了算。所以這樣的社會里如果較起真來,或者在法律上要維權的話就混亂了。
隱私不是中國本土的概念,隱私是用美國隱私概念的瓶裝入了歐洲隱私的酒拿到中國來的。歐美人並沒有對隱私從不同的學科、不同的語境、不同的地域文化上做區分,在歐美問什麼是隱私,分歧也很大,但可能會比中國好一些,因為這種隱私跟我們的文化水土不服。隱私是一個與地域文化傳統關聯十分密切的概念。
在歐洲,宗教信仰就是隱私,而在中國,誰會認為這是隱私呢?中國傳統上並沒有隱私的概念,有一個觀念是陰私。但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從歐美翻譯過來的隱私的概念傳到中國後廣泛傳播,導致了現在中國的隱私泛濫、泛化,動不動就說侵犯隱私,但你問什麼是隱私,他卻無法給你准確的答案。
隱私應當做不同學科、不同語境、不同地域文化的理解。女性的三圍、身高、體重是心理學或社會學上的隱私,一定不能將這些隱私,包括政治學、經濟學意義上的隱私跟法律上的隱私混為一談。法律上,隱私是通過隱私權來保護的,權利就是行為自由的邊界。這個邊界很清晰,其他人不能進入,否則就可以起訴他侵權。如果法律上的隱私內涵不確定、外延不明確,因人而異,就會出現混亂。
隱私與公共利益無關
隱私絕對是個人的東西,比如國家機關就沒有隱私。法律上的隱私,是個人信息的一部分,但不是所有個人信息都是法律上的隱私,姓名、家庭住址、女性的三圍絕對不是法律上所講的隱私。中國的陰私概念是值得借鑒的,從1956年「民法草案」開始,到1982年的民法通則,這一段時間里中國的法律上就有陰私概念。陰私是指不好的事情,一般正常理性的人,這些事情、信息公布出去會讓他名譽掃地,讓他的社會尊嚴受到傷害。傳統的陰私僅僅是指與性有關的一些東西,比如裸照、性生活、兩性情感。這個價值取向值得我們認可,但缺點是內涵比較窄,僅限於與性有關的方面。
陰私的價值觀我們要繼承。在上世紀70年代、80年代之前,陰私內涵比較窄沒有問題,但是發展到今天,價值取向擴大了。很多人認可隱私這個詞,這就是中國傳統陰私的概念,但是內容要擴展。所以法律上的隱私,不限於與性有關的,還包括不為人知的重大生理疾病缺陷,這些缺陷公布出去同樣會讓他受到歧視,或令他的名譽受到影響。
這里下一個定義,法律上的隱私是指與公共利益、社會利益沒有直接關系,同時又與人的名譽和尊嚴有關的極少數個人信息,這是抽象出來的本質;包括但不限於裸照、性相關、情感經歷、生理疾病等,這是范圍和表象。很多學者批評中國民法通則沒有規范隱私,不重視人權,但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把它作為名譽權來保護的,比如披露與性有關的東西,讓人名譽掃地,就認為侵犯了名譽權。其實按我的理解,隱私權不獨立,隱私與名譽是相聯系的。這方面中國其實比歐美先進,中國有陰私概念,披露陰私即會使人名譽掃地。
與公共利益、社會利益的關系還要看具體情況。一般人的婚外情或者是兩性的東西可能被認為是屬於隱私,但是作為政治官員、作為公眾人物,他們的某些個人信息可能與公共利益、社會利益有關系,所以這部分在一定范圍內可以公開。一般人認為屬於隱私的,他們要受到限制。但是無論如何,在披露這些政治人物或者公眾人物隱私時也要考慮到他們作為一個人最起碼的名譽和尊嚴,披露的方式要注意,比如將裸照放在網上是不可以接受的,不能因為是公眾人物就不被保護。再比如犯罪記錄,它有不同國家、不同文化的考量。有的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的國家不把犯罪記錄作為隱私,他們認為如果把犯罪記錄作為隱私保護起來的話,會對周圍人的安全帶來隱患,雖然公開犯罪記錄也可能會使被公開者的尊嚴受損。
難以操作的個人信息保護指令
我們現在說的個人信息、敏感信息的概念來自歐盟。歐盟與中國國情不同,拿過來沒有可操作性。今天在討論隱私遇到互聯網時,一定要知道這個隱私是什麼樣的隱私,否則討論就沒有任何意義。歐美的隱私觀,表面上看好像尊重了個人權利,好像很現代化,實際上不僅沒有任何積極意義,還會帶來很多消極的作用。現在所說的「隱私遇上互聯網」的這個隱私,不是我講的法律上的隱私,而是受到歐美隱私觀影響的一種東西。
在個人信息中,姓名、家庭地址、電話號碼都是在社會交往中正常產生的,我們反對的是騷擾電話、垃圾簡訊這樣的濫用行為。現在買賣個人信息很常見,發送垃圾簡訊、騷擾電話,有人認為是侵犯隱私,這看起來非常誘人的想法實際上正是導致問題泛濫的根源。按照刑法修正案,情節嚴重的買賣個人信息是一種犯罪行為,但是起訴維權的成本特別高,侵權和犯罪的成本卻特別低。現在的隱私觀念聽起來講人權,但客觀上不利於受害人維權。
我們現在的立法是學習歐盟的,全國人大常委會2012年通過一個規定,互聯網公司在收集個人信息的時候應當徵得當事人的同意,當事人有決定權是否讓你收集;有知情權,你基於什麼樣的目的收集個人信息,收集以後存在什麼地方;當事人也有查看的權利、刪除的權利、修改的權利,比如信息記錄不完整、有出入時可以進行修改;甚至還有被遺忘的權利———以前互聯網上的信息,時過境遷不希望放在網上的時候有權請求刪除,刪除之後在互聯網上就被遺忘了,所以是被遺忘的權利。
收集信息所涉及的同意、知情、查詢、修改、刪除權是歐盟1995年的個人信息保護指令中所規定的內容,去年修改時增加了被遺忘的權利,但是這個權利的落實需要技術上的一個先決條件,就是當事人必須知道自己的信息何時何地被何人收集在了什麼地方,這樣才能行使相關權利。歐盟的個人信息保護指令源於上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那時只有銀行、保險、電信公司和政府機構才有大型計算機,但現在,移動互聯網的出現讓信息的收集無時無處不在,每個人的工作單位、電話號碼、家庭地址能說清楚何時何地被何人收集了嗎?所以現在的立法和認識都遠遠過時了,沒有辦法操作。
去年歐洲討論很激烈的是被遺忘的權利,最後勉強通過,我們馬上將歐洲的東西引進過來。歐洲有沒有大的互聯網公司?一個都沒有。歐盟像垂暮的老年,特別保守,極端推崇個人的權利、個人的自由,歐盟的隱私觀就是極端個人主義自由觀的體現。
互聯網收集的信息多數不是隱私
當隱私遇到互聯網,很多時候我們說的那個隱私其實並不是隱私。互聯網收集信息無處不在無時不有,但收集的這些信息多數不屬於隱私范疇:比如說在當當購書了,就會發現上網時會提示你買什麼書;或者使用了搜索引擎,下次再使用時就會自動彈出相關的東西,很多人都錯誤地認為這是侵犯了隱私。排除政府的行為,對互聯網企業來說,你要是認為它收集的信息侵犯了你的隱私,這十有八九是自作多情。互聯網企業無需知道你是張三還是李四,它只需要有針對性地推廣商品和服務。
在互聯網背景下,要區分什麼是我的個人信息,什麼是可以找到我的信息。個人信息是由若乾片斷組合而成的,N個片斷的組合才是我的個人信息。如果N -1個片斷的話,不是完整的我,就不是個人信息了。所以行為偏好不是個人信息,個人信息是能夠直接或間接識別出一個人的信息總和,單單行為偏好的數據不足以識別出一個完整的我。但是行為偏好數據可以讓商家很快找到這個人所需要的服務,對雙方都有好處。所以隱私遇到互聯網,有一個觀念要轉變,很多人認為商家收集信息就是侵犯個人隱私,這是錯誤的,是對互聯網的誤解。一般來說互聯網公司無需知道一個人的個人信息,也沒有動機知道,知道對它沒有任何好處,只有壞處。只有一種情況例外,就是比如公安機關依法定程序找互聯網企業要信息。
現在的大數據時代還意味著,原來散落在互聯網各個角落的信息,通過數據信息的收集、加工技術,海量數據將連在一起。這樣,原來不能識別出一個人的N -1、N - 2、N -3個信息就可以還原為N個信息,就可以找到這個人,實行實名化。所以這里有一個原則,在大數據的背景下對數據的加工分析匹配過程一定要匿名化。匿名化對商家來說,就是處理的這些數據不會知道具體是誰的信息,只是數據而已。收集加工處理越精準,才越有利於用戶和企業之間減少交易成本。當然還有一個原則,陰私是禁止收集、禁止加工的,但遵循匿名原則的話,這個問題就不存在了。
只要我們遵循以上的這些原則,隱私遇到互聯網其實沒有什麼大問題,不像傳說中那麼恐怖。最重要的,一是要規范政府的行為,二是要規范企業的信息加工,使最後的匹配行為一定匿名化。如果這兩點做到了,在互聯網環境下,我們就不要老強調信息安全,害怕泄露隱私。現在我們在觀念上本末倒置,強調信息的安全,事實上無法安全。
⑹ 大數據時代如何立法保護用戶隱私
大數據時代如何立法保護用戶隱私_數據分析師考試
隨著互聯網(特別是移動互聯網)、物聯網、雲計算等信息技術的發展,大數據近年來得到迅猛發展。一些互聯網企業、電信運營商紛紛推出了大數據發展戰略,有關政策法規特別是涉及用戶隱私的法律問題的研究成了大數據發展研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這里有許多問題尚存爭議。
大數據發展呼喚用戶隱私保護
互聯網特別是移動互聯網的創新發展,在給社會帶來巨大價值的同時,也給用戶信息(包括個人信息和法人信息)的保護帶來了巨大挑戰。其主要原因是:網路社會是一個陌生人的社會;隱私容易泄露,廣電、通信網路具有形態多樣、全空間感測、多媒體採集、傳播及時、全球直達、自由交互、容量大、安全性差等特點;侵權行為主體的認定困難,人人都可以在網上採用匿名的方式發布信息,受害人、加害人、編者、作者、傳播人、發布人一般都不是熟人關系,相關鏈條龐雜;隱私一旦遭受侵害,很難得到充分的救濟,信息主體一旦被關注,通過網路即可源源不斷地得到其豐富信息,因而大大放大了其危害。
網路社會與市場經濟的雙重發展,使得用戶信息越來越有價值,其保護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其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之間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
包括互聯網企業、電信運營商在內的信息運營商正在涉足「讓數據轉化為利潤」或「數據貨幣化」 的數據經營(或稱「大數據」)業務,以提升營銷能力、管理能力,尋找更多數據增值產品方面的利潤增長點。
跟蹤研究國內外用戶隱私保護法規政策的現狀與發展趨勢,可為大數據類的項目規避政策和法規風險,提出合理的立法訴求打下基礎。
用戶隱私保護的概念界定
隱私權的概念只有100多年的歷史,最早是美國學者布蘭代斯和沃倫1890年在《哈佛法律評論》所發之文《論隱私權》中提出來的,後被美國的判例所採納,並逐漸被美國有關的法律確認,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廣泛採用。目前,隱私權已經是兩大法系普遍都接受或者認可的重要的法律概念,甚至成了憲法權利。
不過有意思的是:隱私權在美國和歐洲的核心理念有所不同:在美國更多意味著自由(美國最初的隱私權是指免打擾權或者獨處權),而在歐洲更多意味著尊嚴,更多地與「人必須遮羞」聯系在一起。這就是為什麼斯諾登事件在美國和歐洲的法律界和公眾中引起的反應有所差異的原因。
用戶隱私權(本文主要是指個人隱私權),一般來說是指以信息所屬主體私密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由於目前個人隱私基本沒有財產屬性,或財產屬性還比較弱,故隱私權一般被納入人身權的范疇。
用戶隱私權的保護實際是指用戶隱私信息的保護。一般將個人隱私信息中那些一旦泄露即可識別用戶主體的信息稱之為個人識別信息,即屬於隱私敏感的信息。例如:姓名、住址、身份證號、手機號、電子郵件地址、QQ號、微信賬號等。
用戶隱私保護和信息安全的概念密切相關。英文的Cybersecurity在中國官方語言中近似的詞(如中國政府向ITU等組織提交提案時使用的)是「網路與信息安全」,包括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兩方面。「網路安全」包括訪問控制、入侵檢測、身份識別等,「信息安全」實際主要是指內容安全。用戶隱私保護是信息安全的一部分。本文僅研究其「法律權利與義務」部分。
用戶隱私保護,核心是尊重信息主體的個體意志,即信息主體享有其個體信息的自由支配權,包括信息披露的范圍、對象、方式等。
有爭議的隱私法律問題
· 實名制—有作用嗎?大規模泄露用戶隱私誰負責?
實施網路用戶身份實名制(包括電話實名制和網路登錄實名制)的初衷是防止犯罪(如恐怖襲擊)和網路匿名誹謗。韓國是第一個推行實名制且推行得最徹底的國家,但因大規模用戶隱私暴露,韓國政府終於退讓,改為限制網站收集和登記用戶身份證行為。
國際上的爭議是:網路實名制對解決其初衷問題似乎作用不大,卻反而抑制了網路的使用。如首爾大學的研究表明,誹謗跟帖數量從實名制實施前的13.9%僅下降到了後來的12.2%。而網路論壇平均參與者從2500餘人銳減到不到800人。網路實名制讓更多的人在網上選擇沉默。但是,即便沉默,個人信息依然有被竊取的可能。
· 關於數據最長保存時間—運營商的數據就是其資產嗎?
在大數據時代,一般認為,數據即資產。然而部分互聯網企業遭遇的案例,對該想法構成了挑戰:2009年,歐盟數據保護工作組分別致信谷歌、微軟和雅虎三大搜索巨頭,認為搜索引擎服務商保護用戶搜索記錄時間超過6個月的理由並不成立,因此要求這三大搜索引擎商必須縮短用戶搜索信息的保留時間。目前,中國一般是規定用戶數據(如通話詳單)的最短保存時間,或許將來還會規定最長保存時間。
· 用戶信息的二次利用問題—是告知與許可?還是讓信息使用者承擔責任?
「告知與許可原則」面臨著挑戰。由於大數據的價值越來越多地源於用戶數據的二次(及以上)利用。這就有可能顛覆目前通行的「告知與許可原則」,即信息收集者必須事先告知用戶其數據的用途。有些數據開發如要徵得用戶同意,在技術、人力、財力、時間(包括及時性和耗時)及商業保密考慮上,實際都是不可能的。
盡管在很多場合,信息運營商預先提供了格式的隱私保護聲明,讓用戶選擇「同意」或「不同意」。但用戶實際上並不去仔細閱讀這些煩瑣的法律文件,而選擇信任有信譽和品牌的信息運營商。因此,可能的替代規則是:讓信息使用者自己承擔責任。因為他們自己最容易把握其風險和收益。
· 大數據時代匿名原則失效了嗎 ?
匿名使用原則是一般的原則,但其有失效的例子。2006年8月,美國在線(AOL)公布了大量的舊搜索數據以供社會研究。這些數據被作了精心的匿名化即用戶姓名和地址等個人信息都採用特殊的數字元號代替。盡管如此,《紐約時報》還是在幾天之內通過對搜索記錄綜合分析後,發現資料庫中的「4 417 749號」代表的是喬治亞州利爾本的一位62歲寡婦塞爾瑪·阿諾德。由此引起了公憤,導致美國在線的首席技術官和另外兩名員工被開除。由此是否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在網路時代,匿名化(或單純隱藏)對大數據可能是無效的。
· 個人動機與預測分析—人需要為其行為傾向負責嗎 ?
由於大數據最重要的應用是預測,故未來可能單憑人的犯罪動機,就可以實施對其逮捕。相似的原理也適用於政府管理社會和企業管理員工的重大決策。因此,必須拓寬對公正的理解,保護個人動機,以維護人們選擇自我行為的自由意志,即個人可以並應該為他們的實際行為而非行為傾向負責。就像目前我們為程序公正所作的努力一樣。
· 隱私權的可克減性原則—隱私保護與公共利益如何權衡?
隱私權的可克減性是指與生命權、健康權等不同,隱私權利應在一定情況下受到限制,甚至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暫時停止權利人行使權利,或者在其與其他權利發生沖突時,優先保護其他權利。
在一些涉及公共衛生(如流行病)的個人隱私的統計、搜集方面,人們比較能達成一致。但涉及諸如國家安全之類問題時(例如美國斯諾登「棱鏡」項目),爭議就比較大了。
一般認為,公眾人物(如明星、官員)的隱私權應該小一些。
總之,在大數據時代,用戶隱私保護必須得到切實加強,但也應研究修改、設定相關政策法律,以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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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你認為大數據技術對個人信息保護會借來怎樣的影響
大數據時代的影響:
1、大數據技術不僅能夠提高人們利用數據的效率,而且能夠實現數據的再利用和重復利用,進而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人們開發自我潛能的空間。
2、人們可以低成本或零成本進行事物信息全息式的縱向歷史比對和橫向現實比對。大數據技術自身不僅能夠迅速衍生為新興信息產業,還可以同雲計算、物聯網和智慧工程技術聯動,支撐一個信息技術的新時代。
3、雲計算技術可以使人們及時利用各類大數據。物聯網技術的實質就是物物相連的互聯網,物聯網的核心和基礎仍然是互聯網,其用戶端延伸和擴展到了任何物品與物品之間,進行信息交換和通信。
(7)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安全刑法保護的思考擴展閱讀:
大數據時代帶來的機遇:
1、社會治理是對社會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等事務進行的組織、協調、指導、規范、監督的過程。它涉及合理有效配置社會資源,比如提供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等社會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保障社會公平與公正;涉及通過行政及司法手段保障社會安全和社會穩定。
2、創新社會治理,是我國應對社會轉型、化解社會矛盾、協調利益關系、維護社會秩序所面臨的一項重大戰略任務。
3、大數據技術通過對海量數據的快速收集與挖掘、及時研判與共享,成為支持社會治理科學決策和准確預判的有力手段,為社會轉型期的社會治理創新帶來了機遇。
參考資料:人民網-大數據時代的機遇與挑戰
⑻ 大數據時代的個人信息保護
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信息技術比以往任何時代都要智能化,人們已經越來越依賴信息技術帶來的便捷,在大數據時代,這一現象更為明顯。雲計算技術的不斷發展,使得企業分析處理用戶數據能力進一步提升,消費者打開「淘寶」,
「京東」等購物軟體時,購物軟體會為顧客們推薦他們感興趣的各種商品,使服務更加人性化。「微博」,「微信」等社交軟體中,軟體會為用戶分析其社交網路,向用戶推薦感興趣的好友,讓人與人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而小米手環等可穿戴設備,使得人們能夠時刻監測自己的身體信息,讓生活方式更加 健康 。在公共領域,醫院可以利用醫療雲端資料庫來共享病例,提高疾病的治癒幾率。
隨著雲計算技術與物聯網技術的發展,大數據使得企業與公共部門能夠進一步分析數據,為用戶提供更好的服務。目前我國在大量收集用戶數據的同時,也在技術,管理與法律三大層面上構建了個人數據的保護機制。但是,正如馬克思所言,事物都存在著兩面性。正如當前技術界與學術界公認的那樣,進行大規模存儲數據和處理本身就具有較高的信息安全風險。數據的集中存儲必然打破傳統物理隔離的界限,而數據的集中處理則削弱了用戶對數據的控制力,數據混同、
數據泄露、數據丟失等風險將對個人數據安全與隱私保護構成更為嚴重的威脅。
隨著技術的不斷發展,我國之前建立的個人數據保護機制由於數據收集管理技術自身存在的缺陷,管理機制與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而變得無比脆弱,在技術、管理、法律三大層面都存在著大量的問題。
技術層面來看,目前在雲計算技術與物聯網技術中都存在著較為嚴重的安全風險。雖然技術部門已經採取了大量的防禦性手段來保障技術層面的安全,但是由於雲計算技術與物聯網技術其先天存在的缺陷,導致目前技術層面依然存在著大量的安全風險, 其中包括個人數據管理以及個人數據處理中存在的數據安全風險。
就個人數據而言,在當前技術環境下,個人數據的界定非常模糊,過去的個人數據保護制度往往以「識別」為標准來判斷信息是否屬於個人數據,但是在當前的技術環境下,個人數據的屬性與過去相比產生較大變化,同時大量非個人數據向個人數據轉化,個人數據出現商業化趨勢,同時,由於「棱鏡門」的爆發,使得個人數據的安全價值暴露於人們的眼中,過去代表著個人隱私權的個人數據,在一定程度的累計下,足以涉及國家安全。這些轉變都使得個人數據的認定產生困難。
管理層面來看,數據安全環境復雜化,數據保護難度增加。大數據環境下,數據處於流動的狀態,企業數據,政府數據,個人數據混雜,數據泄露事件一旦發生,泄露的不僅僅是某一種數據,「棱鏡門」事件中,美國政府大量收集的數據中,以上三種數據均在收集范圍內,這表明,目前的數據安全環境下,對數據應當以體系化的形式進行保護,單獨的數據管理制度已經無法適應當前復雜的技術環境。同時,由於雲計算本身的技術特徵,其伺服器可能分布在世界各地,當數據安全事件發生時,難以及時從物理層面關閉伺服器來及時作出應對措施。
法律層面來看,在復雜的國際環境與技術環境下,出於國家安全的考量,政府必然要出台措施來監控數據流動與運營商的通信狀態和部分個人通信內容,此時國家的監控行為將不可避免地影響個人隱私安全。在當前狀態下,隱私權益的保護不當勢必將導致國家安全利益上的沖突,如何調整二者的矛盾,是當下數據保護制度需要注意的重點。 律制度的滯後性是法的「天性」,面對日益增多的法律保護需求,法律在維系這種利益關系的穩定上難度不斷加大。
基於上述當前數據保護制度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構建個人數據保護法律制度應當與國家信息安全法律體系相結合,將個人數據保護法律制度納入國家信息安全法律體系中,建立專門的個人數據保護法,同時構建例如數據流動規則,建立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完善國家監控體系,保障個人數據安全與國家安全的協同發展。
⑼ 大數據時代如何保護個人隱私
大數據時代,如果是想要保護個人隱私,首先不要把自己的隱私說輕易的說出去,有可能你在平台上說的一句就已經泄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