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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大數據隱私

發布時間:2023-01-15 13:12:36

大數據時代的隱私:邊界正變得曖昧不清

大數據時代的隱私:邊界正變得曖昧不清

人們重視隱私的保護,但同時也相信未來是一個由數據推動的時代。不過,大數據使用的普及必然會涉及到侵犯隱私的問題,這聽起來的確是相互矛盾的事情。

不可否認,大數據是座金礦,通過數據挖掘,人類所表現出的數據整合與控制力量遠超以往。但大數據又是把雙刃劍,國家和企業因大數據獲益的同時,個人隱私保護的話題卻變得曖昧不清,也使業內外對隱私保護的爭論延綿不絕。

大數據打破寧靜

說到個人隱私,有這樣一個段子:一個客戶打電話訂購比薩,客服人員馬上報出了他的電話和家庭住址,推薦了他喜歡的口味,報出他最近去圖書館借過什麼書,信用卡已經被刷爆,了解他房貸還款金額,知道他丈母娘剛動過心臟搭橋手術,甚至還准確定位出他正在離比薩店20分鍾路程的地方騎著一輛摩托車……

分散在各個系統中的海量數據乍一看價值不大,但如果把它們深入整合、挖掘,就能知道一名消費者的性格、愛好以及消費習慣等信息,這些信息對商家非常有價值。但對消費者來說,你的寧靜生活卻從此被打破。

數據如果是在相同業務范圍內使用,沒有必要去界定隱私;但業內人士也承認,在大數據交易過程中,用戶的隱私存在泄露風險。一旦形成大數據模式,各個系統之間產生的數據就會互聯互通,數據被用於他途,用戶隱私泄露的可能性就會加大。

直接過濾掉個人信息,是否就能防止信息泄露?有業內人士認為,大數據在涉及交換、分析、挖掘時,個人信息是無法直接過濾的。

此外,不同商家的所謂信息共享也會讓你的隱私信息有被整合、挖掘的「危險」。這些個人隱私數據散落在中介、銀行、保險、航空公司等機構間,危險性可能不大,但如果被共享之後,又被系統整合、相互印證的話,消費者的個人基本信息,甚至性格、愛好以及生活軌跡等信息將被他人一覽無余,很多普通人在他們面前將變成「透明人」。

隱私保護應跟上步伐

大數據系統與傳統數據系統不同,區別在於,前者包含了很多外源性數據,這些數據本身存在價值。比如你在淘寶購物創造了一個數據,這個數據對於淘寶而言就是外源性的。當無數外源性的數據整合並被分析之後,便構成了大數據系統。一旦形成大數據模式,各個系統之間產生的數據就會互聯互通,從而產生極大價值。因此,傳統數據時代的「隱私」與大數據語境下的「隱私」,無論是內涵還是外延,均有極大不同。

一般而言,人們對於隱私的定義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當事人不願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個人信息。其本身並不涉及公共、群體利益。業界有一種聲音認為,隨著大數據時代的深入,這個社會對隱私的定義一定會逐漸改變,考慮到技術的發展,眼下認為是隱私的信息,或許幾年後就不再敏感。

在監管層面,由於現階段《民法通則》沒有完整的關於「隱私」的概念,國家也無明文規定來規范大數據交易市場,諸如雲計算和大數據應用都或多或少在灰色地帶遊走。

上海杜躍平律師事務所律師杜躍平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可以從源頭上抓起,即默認禁止狀態,未列舉的內容默認為不被允許。

美國目前仍在使用的是1970年就通過的《公平信用報告法》(TheFairCreditReportingAct),旨在對大型主機侵犯人們的隱私進行防護。該法案允許信用咨詢公司收集個人財務信息,但收集所得信息只能用在三個方面:信用、保險以及就業。

很顯然,美國的法律在大數據時代滯後了。我國關於個人隱私的保護,也未跟上大數據技術的發展步伐。

杜躍平指出,許多網站和電子商務平台對用戶進行行為習慣分析,然後推送相關商品信息,這本身已涉嫌侵犯用戶隱私。解決辦法是,網站必須盡告知義務,「網站在採集信息前應告知和征詢消費者,消費有權授權或不授權。」即使在授權之後,電商平台也不能將消費者行為信息用於商業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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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大數據和個人隱私的「戰爭」打響了

大數據和個人隱私的「戰爭」打響了

最近,谷歌執行董事長埃里克·施密特成了網路「紅」人,用戶們紛紛將自己的頭像照更換成了埃里克·施密特的照片。

並非偶像崇拜,這其實是對谷歌新廣告的抗議。谷歌最近推出所謂「共同代言」的廣告政策,將允許廣告商使用谷歌用戶在Google+社交網站以及Google其他服務上的姓名、照片、評論等信息,以便為自己的廣告產品背書。這一舉措被指侵犯個人隱私,引發了諸多用戶的極為不滿。

谷歌只是一時處在了「風口浪尖」。這背後,實則是一場無法避免的大數據和個人隱私之間的「戰爭」。

谷歌新廣告遭遇尷尬

谷歌新廣告政策所謂的 「共同代言」,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舉個例子,你用谷歌搜索某一個餐廳,網頁上可能會出現你的朋友「張某某」、「李某某」等在這一餐廳用過餐後點了「贊」或是作出其他評價,而且 「張某某」、「李某某」都是實名制的,他們的頭像也赫然在目。然後,你就會對這個餐廳倍兒有感覺,你可能也會依照朋友們的評價來作出一些消費選擇。這樣一來,「張某某」、「李某某」無形中就為這家餐廳做了廣告,成為其形象代言人,甚至有一天,他們還可能得到一些廣告費的分成。

如果你是「張某某」或「李某某」,你是否真的願意做這樣的廣告,把自己的行跡暴露給其他人?即使廣告的對象是自己的朋友,你可能也不是每一次都願意無條件分享的。更何況,對你來說,你可能根本記不得以往在哪些地方留下過「到此一游」的墨寶,天知道這種廣告會出現在哪裡,又會被哪些人看到。

不過,谷歌也作出解釋:是否參與「共同代言」,其實是用戶自主選擇的。只不過,用戶如果不修改自己共享的批准設置,就是默許谷歌在廣告中使用用戶的各類信息。

即使如此,谷歌的這一新廣告政策還是遭到了 「侵犯用戶隱私」的質疑。美國電子隱私信息中心(EPIC)主管馬克·羅特伯格也指責,谷歌新廣告將網路用戶照片等信息商品化,有失公允。他同時呼籲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介入調查評估。谷歌用戶們更是紛紛表示抗議,據外媒報道,短短時間里,許多Google+用戶已經把自己的個人簡介照片替換成了施密特的照片,一旦谷歌決定在廣告中使用用戶的照片,這些照片顯示都將是施密特本人。

質疑也好,抗議也好,至少目前,谷歌並沒有改變主意,也不會改變其新的廣告政策。因為在谷歌看來,其競爭對手Facebook,早就採用了類似的社交廣告策略。谷歌此舉,意在迎戰。

確實如此,對國內的網路用戶,其實這種廣告方式,也不陌生。新浪微博也會在用戶主頁信息流中插入「好友在聽」、「好友關注」、「地點推薦」等近似廣告的條目,條目下方也會顯示用戶好友的ID,將用戶當作廣告形象代言人使用。

這些信息的傳遞,有意無意中威脅到了用戶的個人隱私。一些大的互聯網公司如谷歌等,還能對用戶作出一些條款解釋,用戶是否參與了「共同代言」還能有跡可查,更或許,這些大公司還會豪氣地向參與用戶發放一些基於廣告費分成的福利。但是,只要大公司開了先例,難免會有一些不正規的,甚至是無良網站跟上,不經本人同意就擅自用你的頭像或其他信息做廣告,那麼你的隱私就完全地暴露了,而且還是你一些全然不知的渠道,會對你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更是無從得知。

大數據時代隱私之困

如果說谷歌新廣告政策,是將用戶信息直接拿來為己所用,侵犯了用戶的個人隱私;那麼,在當下這一個大數據時代,幾乎所有線上的商業行為,本質上都是通過對用戶個人隱私的洞察或利用,來獲取商業收益的。

我們每一個人在網路上的一切行為,都可以被服務方知曉。當我們瀏覽了某一個網頁、發了條微博、逛了逛某個社交網站、更或是進行了一次網路購物,等等,所有的舉動實際上都被網路系以數據的形式記錄下來。而基於對這些數據的綜合分析,谷歌可以清晰地掌握你的網頁瀏覽習慣,而亞馬遜、淘寶等電商可以十分了解你的購物習慣,Face-book、微博、微信等,則似乎什麼都知道,包括你的社交關系網路。除此之外,還有網路地圖和定位,更是能夠實時監控你的行蹤。

這些所有的「你」的信息,原本都是個人隱私,如今卻成為互聯網商家們的「庫存」數據。商家們可以隨時拿來識別「你」,並對你進行商業價值的挖掘。谷歌新廣告的做法,只是其中之一,商家們基於大數據的所謂精準營銷,則是更普遍存在的隱私利用形式。

比如,你在某個社交網站上偶然提及某種產品或服務,這類型的產品或服務就能主動找到你;又如,你想要網購一雙雪地靴,在某個電商網站上瀏覽過該類產品,那麼相關的雪地靴介紹或者購買的鏈接,就會在未來一段時間內不斷推薦給你;再比如,你僅僅是通過網路地圖搜索過某一個餐廳的地址,你可能都沒有想過去消費,但關於餐廳的介紹更或是其各個時段的促銷優惠信息,就會定期推送給你,這其中自然還包括谷歌新廣告所涉及的好朋友代言。

這些商家的做法,看似更懂消費者,能夠直達消費者,但這何嘗不是對消費者隱私的一種侵犯呢?「大數據時代,幾乎沒什麼隱私可言」,說得一點都不為過。你是誰,你在哪,你的喜好,你的消費習慣,你此刻想要做什麼……大數據都能給出准確的或接近准確的答案。對於互聯網企業來說,基於大數據資源去掌握更多的用戶隱私,才能在迅速佔領更多的市場份額。甚至已有業內人士將互聯網的下一輪競爭,直白地定義為「隱私之戰」,用戶的隱私就是核心競爭力。

舉個例子,全球知名IT及數據服務公司——安客誠(Acxiom)之所以在業界具備號召力,就因為其擁有大量的關於個人隱私的數據,據稱,它擁有500多萬名分布在世界各地的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安客誠可以利用這些信息來推測你的生活方式、興趣愛好和日常活動,比如你的汽車品牌和使用時間、你的收入和投資狀況、你的年齡以及受教育程度。除此之外,你最近是否離過婚,或者你剛剛變成了一名空巢老人?這些「人生大事」可以將一個人從一個消費階層轉移到另一個階層,而這也是安客誠及其廣告客戶的關鍵興趣所在。安客誠稱其可以通過分析數據來預測 3000種不同的行為及心理傾向,比如說一個人會在某兩個品牌間做出怎樣的選擇。

安客誠走得比較早。但相比安客誠的原始數據,源自某些調查表或者用戶注冊服務,花費了大量的時間來積累。如今Facebook等一些互聯網企業,在數據積累上則是迅速膨脹,Facebook就表示其能實現對個人信息搜集的自動化與實時化。公司首次公開募股時的財務檔案顯示,Facebook上每位用戶的圖片和視頻資料數據量約為111MB,而如今Facebook的用戶數已經超過了 10億,這可是整整 100PB(1PB=10242GB)的個人信息數據。

更值得一提的是,如今線上、線下商家融合成為趨勢,一旦商家們開始合作,整合並共享大數據,用戶們的隱私真的就無處遁形了。早在今年2月,Facebook就已宣布與包括安客誠在內的多家數據代理商展開合作,通過整合各自的數據資源來構造現實世界與虛擬網路之間的聯系。一個月後,安客誠的首席科學官對外宣稱,他們的數據已經與全美90%的社會檔案建立了鏈接。

拒絕惡意使用個人隱私

大數據是把「雙刃劍」,快捷的網路、精準的營銷,雖能帶給人們一個更加便捷的生活方式,同時,卻也讓個人隱私的保護幾乎成了一道偽命題。

如今的大數據營銷,對於消費者而言,就好似被一雙眼睛盯著,每時每刻窺探著你的一舉一動。在PC終端時代,這雙眼睛或許還只能偷窺你上網蹤跡,在你訂閱了某項網上服務時,順便發些促銷郵件。在當下的這一個移動互聯網的大數據時代,這雙眼睛窺探你,已能做到實時追蹤,吃了什麼飯,見了什麼人,在哪裡消費了什麼……隨後就會有據稱是適合你的各種服務或商品廣告鋪天蓋地。

且不說,時刻被監控的感覺,有時會讓人沒有安全感。很多時候,即使是商家們打著「更懂消費者」旗號的所謂精準營銷,也不是每一次都能帶給消費者驚喜。有網友就抱怨道:自己有一次只是出於好奇,手癢癢就在淘寶上搜索了「棺材」兩個字,接下來的日子裡,自己就被各種殯葬相關產品的推介信息包圍著。還不只在淘寶網上,自從阿里巴巴與新浪微博合作後,該網友幾次打開新浪微博,側邊的商品推介也全都是殯葬產品的推銷,「有時突然『跳』出來,還真讓人毛骨悚然」。

這似乎已是消費者面臨的一種常態。但這種種情形,還只是基於大數據的過度營銷,讓消費者反感,或許還沒有達到「惡意」的程度。那麼,酒店泄露消費者開房資料,數十萬保單信息被泄露,快遞單送達當天被賣掉,這一則則觸目驚心的新聞,無一不是指向挖掘消費數據下的瘋狂商業逐利行為。這些商家不但惡意使用了個人隱私數據,更是對消費者個人隱私權的嚴重侵犯。

大數據和個人隱私之間的 「戰爭」打響了。

但作為個體消費者,我們早就無法避免自己的個人隱私被網路系統記取,被商家掌握並挖掘利用。即使在PC時代,一些用戶會採取措施,在上網時不停地清除cookie,以避免自己的隱私泄露,但實際上很多後台的軟體還是可以獲取你上網記錄。尤其是一些防病毒的軟體,它本質上既可以在某種意義上保護你的隱私,卻也能拿到你更全面的隱私數據。更何況在一個基於移動互聯網的大數據時代,通過移動設備的定位、追蹤,如說你帶著手機,網路後台系統通過感測器就能知道你在哪裡,同時各類數據的交叉、關聯,以及基於全局數據的綜合分析,無論在什麼時候,後台都能夠清晰地「認識」每一個人。

業內人士坦言,大數據時代,要保護個人隱私,讓用戶個體的隱私不泄露,在技術上很難做到。

我們唯一能夠而且必須要採取的措施,就是讓這些用戶的個人隱私不被無良商家、非法機構惡意地使用。一方面,這需要政府和行業監管機構加強監管,但凡發現有惡意使用用戶隱私,並且給用戶造成傷害的商家,就要給予嚴厲的懲罰。另一方面,中國社會科學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書長姜奇平曾坦言,就國內現狀而言,除了技術帶來的監管難題,立法滯後也使監管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雖然有相關的法律,但都很粗略,互聯網企業知道即使它侵犯了用戶隱私,法律也拿它沒辦法。 」因此,必須要建立健全個人隱私保護的法律法規和基本規則。

事實上,不僅是中國,各國都面臨同樣的難題。針對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的法律法規,各國也都在採取積極的措施。 2012年,奧巴馬政府就公布了隱私人權法案,號召公司在使用私人信息時將更多的控制權交給用戶。歐盟也提出了一項關於「被遺忘的權力」的法案,消費者有權要求公司清除他們的個人數據,等等。

除此之外,對於保護個人隱私,技術仍是一個不容忽視的條件。雖然,現有的技術手段對於保護個人隱私而言遠遠不足,但我們還是要積極鼓勵隱私保護技術的研發、創新和使用。希望將來有一天,能夠實現從技術層面來保障大數據時代的隱私安全,完善用戶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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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大數據時代如何立法保護用戶隱私

大數據時代如何立法保護用戶隱私_數據分析師考試

隨著互聯網(特別是移動互聯網)、物聯網、雲計算等信息技術的發展,大數據近年來得到迅猛發展。一些互聯網企業、電信運營商紛紛推出了大數據發展戰略,有關政策法規特別是涉及用戶隱私的法律問題的研究成了大數據發展研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這里有許多問題尚存爭議。

大數據發展呼喚用戶隱私保護

互聯網特別是移動互聯網的創新發展,在給社會帶來巨大價值的同時,也給用戶信息(包括個人信息和法人信息)的保護帶來了巨大挑戰。其主要原因是:網路社會是一個陌生人的社會;隱私容易泄露,廣電、通信網路具有形態多樣、全空間感測、多媒體採集、傳播及時、全球直達、自由交互、容量大、安全性差等特點;侵權行為主體的認定困難,人人都可以在網上採用匿名的方式發布信息,受害人、加害人、編者、作者、傳播人、發布人一般都不是熟人關系,相關鏈條龐雜;隱私一旦遭受侵害,很難得到充分的救濟,信息主體一旦被關注,通過網路即可源源不斷地得到其豐富信息,因而大大放大了其危害。

網路社會與市場經濟的雙重發展,使得用戶信息越來越有價值,其保護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其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之間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

包括互聯網企業、電信運營商在內的信息運營商正在涉足「讓數據轉化為利潤」或「數據貨幣化」 的數據經營(或稱「大數據」)業務,以提升營銷能力、管理能力,尋找更多數據增值產品方面的利潤增長點。

跟蹤研究國內外用戶隱私保護法規政策的現狀與發展趨勢,可為大數據類的項目規避政策和法規風險,提出合理的立法訴求打下基礎。

用戶隱私保護的概念界定

隱私權的概念只有100多年的歷史,最早是美國學者布蘭代斯和沃倫1890年在《哈佛法律評論》所發之文《論隱私權》中提出來的,後被美國的判例所採納,並逐漸被美國有關的法律確認,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廣泛採用。目前,隱私權已經是兩大法系普遍都接受或者認可的重要的法律概念,甚至成了憲法權利。

不過有意思的是:隱私權在美國和歐洲的核心理念有所不同:在美國更多意味著自由(美國最初的隱私權是指免打擾權或者獨處權),而在歐洲更多意味著尊嚴,更多地與「人必須遮羞」聯系在一起。這就是為什麼斯諾登事件在美國和歐洲的法律界和公眾中引起的反應有所差異的原因。

用戶隱私權(本文主要是指個人隱私權),一般來說是指以信息所屬主體私密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由於目前個人隱私基本沒有財產屬性,或財產屬性還比較弱,故隱私權一般被納入人身權的范疇。

用戶隱私權的保護實際是指用戶隱私信息的保護。一般將個人隱私信息中那些一旦泄露即可識別用戶主體的信息稱之為個人識別信息,即屬於隱私敏感的信息。例如:姓名、住址、身份證號、手機號、電子郵件地址、QQ號、微信賬號等。

用戶隱私保護和信息安全的概念密切相關。英文的Cybersecurity在中國官方語言中近似的詞(如中國政府向ITU等組織提交提案時使用的)是「網路與信息安全」,包括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兩方面。「網路安全」包括訪問控制、入侵檢測、身份識別等,「信息安全」實際主要是指內容安全。用戶隱私保護是信息安全的一部分。本文僅研究其「法律權利與義務」部分。

用戶隱私保護,核心是尊重信息主體的個體意志,即信息主體享有其個體信息的自由支配權,包括信息披露的范圍、對象、方式等。

有爭議的隱私法律問題

· 實名制—有作用嗎?大規模泄露用戶隱私誰負責?

實施網路用戶身份實名制(包括電話實名制和網路登錄實名制)的初衷是防止犯罪(如恐怖襲擊)和網路匿名誹謗。韓國是第一個推行實名制且推行得最徹底的國家,但因大規模用戶隱私暴露,韓國政府終於退讓,改為限制網站收集和登記用戶身份證行為。

國際上的爭議是:網路實名制對解決其初衷問題似乎作用不大,卻反而抑制了網路的使用。如首爾大學的研究表明,誹謗跟帖數量從實名制實施前的13.9%僅下降到了後來的12.2%。而網路論壇平均參與者從2500餘人銳減到不到800人。網路實名制讓更多的人在網上選擇沉默。但是,即便沉默,個人信息依然有被竊取的可能。

· 關於數據最長保存時間—運營商的數據就是其資產嗎?

在大數據時代,一般認為,數據即資產。然而部分互聯網企業遭遇的案例,對該想法構成了挑戰:2009年,歐盟數據保護工作組分別致信谷歌、微軟和雅虎三大搜索巨頭,認為搜索引擎服務商保護用戶搜索記錄時間超過6個月的理由並不成立,因此要求這三大搜索引擎商必須縮短用戶搜索信息的保留時間。目前,中國一般是規定用戶數據(如通話詳單)的最短保存時間,或許將來還會規定最長保存時間。

· 用戶信息的二次利用問題—是告知與許可?還是讓信息使用者承擔責任?

「告知與許可原則」面臨著挑戰。由於大數據的價值越來越多地源於用戶數據的二次(及以上)利用。這就有可能顛覆目前通行的「告知與許可原則」,即信息收集者必須事先告知用戶其數據的用途。有些數據開發如要徵得用戶同意,在技術、人力、財力、時間(包括及時性和耗時)及商業保密考慮上,實際都是不可能的。

盡管在很多場合,信息運營商預先提供了格式的隱私保護聲明,讓用戶選擇「同意」或「不同意」。但用戶實際上並不去仔細閱讀這些煩瑣的法律文件,而選擇信任有信譽和品牌的信息運營商。因此,可能的替代規則是:讓信息使用者自己承擔責任。因為他們自己最容易把握其風險和收益。

· 大數據時代匿名原則失效了嗎 ?

匿名使用原則是一般的原則,但其有失效的例子。2006年8月,美國在線(AOL)公布了大量的舊搜索數據以供社會研究。這些數據被作了精心的匿名化即用戶姓名和地址等個人信息都採用特殊的數字元號代替。盡管如此,《紐約時報》還是在幾天之內通過對搜索記錄綜合分析後,發現資料庫中的「4 417 749號」代表的是喬治亞州利爾本的一位62歲寡婦塞爾瑪·阿諾德。由此引起了公憤,導致美國在線的首席技術官和另外兩名員工被開除。由此是否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在網路時代,匿名化(或單純隱藏)對大數據可能是無效的。

· 個人動機與預測分析—人需要為其行為傾向負責嗎 ?

由於大數據最重要的應用是預測,故未來可能單憑人的犯罪動機,就可以實施對其逮捕。相似的原理也適用於政府管理社會和企業管理員工的重大決策。因此,必須拓寬對公正的理解,保護個人動機,以維護人們選擇自我行為的自由意志,即個人可以並應該為他們的實際行為而非行為傾向負責。就像目前我們為程序公正所作的努力一樣。

· 隱私權的可克減性原則—隱私保護與公共利益如何權衡?

隱私權的可克減性是指與生命權、健康權等不同,隱私權利應在一定情況下受到限制,甚至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暫時停止權利人行使權利,或者在其與其他權利發生沖突時,優先保護其他權利。

在一些涉及公共衛生(如流行病)的個人隱私的統計、搜集方面,人們比較能達成一致。但涉及諸如國家安全之類問題時(例如美國斯諾登「棱鏡」項目),爭議就比較大了。

一般認為,公眾人物(如明星、官員)的隱私權應該小一些。

總之,在大數據時代,用戶隱私保護必須得到切實加強,但也應研究修改、設定相關政策法律,以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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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大數據時代「裸奔」的大眾穿上法治的衣服之前

《大數據時代》的作者維克托·邁爾-舍恩伯格在他早年寫下的《刪除》一書中曾提到,大數據時代的來臨改變了生物性遺忘的特質,信息經由數字存儲的方式保存下來,就變成了不易刪除的記憶,遺忘反而成為例外。在這種「記憶」帶給人們便利的同時,無形中「綁架」了那個「你」。你在哪,和誰在一起,做什麼,心情如何……這些信息都已生成資料傳到雲端。「雲端上的你」正在遭遇大數據的「偷窺」。
大數據時代已經到來,其帶給我們機遇、價值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安全挑戰。近年來,大數據的安全與隱私問題廣為關注、擔憂,「棱鏡門」的曝光更加凸顯了這一問題。如果大數據沒有得到妥善的處理,會為用戶的隱私帶來極大的威脅。根據受保護對象的不同,可以將隱私保護分為三類,即位置保護、連接關系保護以及標識符保護。在大數據時代,用戶隱私所面臨的威脅不只是個人的隱私泄露這一方面,還包括大數據對其狀態及行為的分析預測。現在很多企業認為只要將信息進行匿名處理,公布不含有用戶標識符的信息,就能夠實現對用戶的隱私進行保護了,然而事實證明,這種做法取得的保護效果並不理想。總的來說,目前對用戶的數據進行採集、儲存、使用以及管理等工作時,均缺乏相應的標准、規范以及監管,對企業自律性過於自信以及依賴。此外,用戶並不會被告知其隱私信息被用於何處。
大數據時代,我們是否還有隱私?隱私又該如何界定?我們應該如何安放自己的隱私,帶著這些問題,《中華兒女》雜志社采訪了百分點科技產品研究總監,中關村大數據交易產業聯盟副秘書長張涵誠。
《中華兒女》:大數據時代下,我們是否還有隱私?
張涵誠:任何時候都有隱私。企業隱私,個人隱私,國家隱私。涉及到商業活動,個人生活,國家政治的各種隱私都應該被保護。保護隱私是人生活的必需規則,是社會進步的需要,社會越發達隱私就越需要更好的保護。大數據時代,從數據、到信息、到智慧。數據是中性的,任何時候數據都可能被拿來濫用,只要涉及到個人敏感,本人不願意公開的數據就是隱私被侵犯了。隱私的保護需要國家制定法律,政策,沒有法規政策之前要有公約。最近中國通信研究院發起的的數據安全流通行業自律公約就是行業間的一種數據安全隱私的保護手段。隱私保護,每個人都要嚴格遵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以及《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導》。
《中華兒女》:當人們在購物網站搜索某一種商品時,隨後頁面就會跳出很多相關頁面,我在搜索時,是否就意味著我已經把我的需求交出去了?它已經不具有隱私性了?隱私性又該如何界定呢?
張涵誠:購物網站如果利用你的信息做有利於你的體驗優化,優質服務,如給你推薦你喜歡的商品,就不會涉及隱私。因為你是自願的,也是注冊的時候淘寶和你說提前約定的。如果採集你的信息做不利於的事情就違法或者違規了,如惡意廣告,騷擾電話。隱私的界定在於你和信息採集方的約定。
《中華兒女》:數據信息安全需要遵循哪些原則?
數據信息安全要遵循三個基本原則,即以保護用戶隱私和數據安全為前提,明確用戶對信息數據的所有權,明確企業對信息數據的保障義務,並保障用戶在信息交換和使用時的知情權,這是大數據時代保護信息安全的基礎原則。隱私的界定的主導權應該在消費者,隱私主體是人。一切原則應該以人為本。
《中華兒女》:大數據發展迅疾,關於隱私方面的保護與立法您認為與它的發展能否同步?張涵誠:目前不同步,有些地方走在前面,如我們國家貴州省想方設法推動大數據產業的發展,已經制定了地方性促進大數據發展的首部法律。但國家層面的大數據立法還沒有出台。不過政府的相關部門,網信辦,發改委,工信部已經在推動了。這個依賴我們集體的智慧推動,因為它涉及面很廣,不同的數據,不同的行業,不同的場景數據保護都應該有不同的隱私描述。目前我們急切需要的隱私包括保護國家安全、個人隱私及法人商業秘密。很多企業在除用戶默認許可或明確許可以及法律另有規定外,自律不對個人可識別信息進行出租、出售,或向第三方提供。但加強數據安全保護制度管理,也是技術活,技術推動的建立數據分級分層機制控制,加強數據脫敏、加密、存儲、傳輸等環節的技術研究。所以立法不難,技術這個手段是核心支撐。技術能保護隱私有很好的安全許可權控制,難保護的是人為的,惡意的,人性層面的。技術不能約束人善惡的本性。
《中華兒女》:您曾經撰文寫道:未來,所有物體都會擁有智能,成為類人腦,都會互聯網,從隱私方面理解的話,這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人與人之間互相允許共享的信息會更多,隱私空間也越少?不知這樣理解對不對?我們共享某個物體或平台,我們的信息也分享的更多?張涵誠:有分享,就有不分享,隱私的界限是人定的,技術和法律都是手段。隱私空間大小和數據產業發展沒有本質聯系。國家層面,隱私保護各國不一樣,美國的個人隱私保護就很嚴格。歐洲相比美國採取了相對寬松的數據管理政策,我國的個人信息是真正在裸奔。個人觀點:歐美為大數據時代裸奔的大眾穿上法治的衣服。我們該開放的公共數據開放不足,該保護的個人數據卻保護不力。
《中華兒女》:你在文章中曾經寫道,由你尋找目標信息轉變為目標信息來找你的個性化定製時代,是不是也是網路汲取了你的信息所得來的便利?也可以說,我們在使用搜索時就交付了自己的喜好隱私?
張涵誠:是的,付出信息,收獲服務。個性化服務依賴個性化多維度行為、興趣、社交信息的採集。我們搜索的時候提交了自己的需求也罷,興趣隱私也罷,是不是隱私在於你和網站之間的約定。
大數據時代各國隱私立法相關鏈接:
美國的《隱私法案》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提出隱私權並予以法律保護的國家,那麼美國的法律是如何對大數據隱私進行保護的?在1974年通過了《隱私法案》,並在之後通過了一系列全面的隱私相關法案。奧巴馬政府在2012年2月宣布推動《消費者隱私權利法案》(ConsumerPrivacyBillofRights)的立法程序,這是與大數據最為息息相關的法案,法案中不僅明確且全面的規定了數據的所有權屬於用戶(即線上/線下服務的使用者)並規定在數據的使用上需對用戶有透明性,安全性等更多細節。盡管這一法案尚未通過國會,但表明了美國政府在隱私權方面立法的決心,這套法案將影響本世紀大數據在美國的發展。
歐盟與美國之間的《安全港》
在2012年3月,歐盟也頒布了類似的法規,《數據保護法規》(TheDataProtectionRegulation)。
早在2000年12月,美國商業部就跟歐洲聯盟簽訂了一份名為」安全港」(Safeharbor)的協議。安全港協議(SafeHarbor)確立了美國和歐聯之間隱私手續的框架。15個成員國中簽署協議的企業都將服從該協議,這意味著這些企業必須經個人授權後才能被第三方進行使用與轉移,超過4000家數據相關的美國企業都簽署了這一協議,而未加入安全港的企業也必須單獨從各個歐洲國家獲取授權。
我國隱私權的法律現狀
相比歐美在法律上對於數據與隱私的保護,在我國的法律中提及」公民的個人數據不得非法搜集、傳輸、處理和利用」,但我國《民法通則》並未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加以保護,所以隱私權方面,我國的立法暫時較為模糊。
擴展閱讀 : 「數據流通行業自律公約」正式在京公布
推薦語
中國IDC圈4月29日報道,4月27日,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導,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主辦的「2016大數據產業峰會」在北京國際會議中心盛大召開。大會聯合各級政府、數據安全領域專家、大數據企業共商大數據安全問題,由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等54家單位共同發起《數據流通行業自律公約》。(首批參加單位列表見下方)
「數據流通行業自律公約」在2016年大數據產業峰會開幕式上正式公布。中央網信辦網路數據技術局的陳琦處長以及工信部信息化和軟體服務業司的孫文龍處長與54家公約制定企業代表共同見證了這一時刻。
發布數據流通行業自律公約
據了解,為解決數據流通企業長期存在的缺乏行業規范問題,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結合行業發展現狀與未來發展趨勢,邀請數據流通上下游企業與相關專家在調研的基礎上共同制訂了「數據流通行業自律公約」。公約由數據中心聯盟向全社會公布並負責解釋。參與公約制訂的單位包含數據流通各環節的代表性企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公約包含遵守法律、合規採集、流向管控、數據保護、權益協調、服務提升、社會監督等七方面內容。公約明確了大數據資源的權屬問題,提出有效保護數據資產價值;提出建立對數據安全保護不利和泄露隱私的懲處機制,推動完善行業自律作用。公約將對維護行業健康發展、推動中國大數據產業蓬勃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張涵誠:資深大數據專家,管理專家。曾在國內外知名公司用友、SAGE、亞信科技、創新工場脈搏網,百分點科技任高級售前顧問,銷售總監、咨詢總監、營銷副總裁等職務。
現中關村大數據交易產業聯盟副秘書長,中國通信協會顧問專家,北大電子商務總裁班特聘講師、大數據課題組主任,中國計算機學會會員,秦仁居餐飲公司創始人,從事參與多家大數據企業的初建工作,並發表過多篇大數據有影響力的文章,為多家知名企業和創業公司做大數據營銷、個性化推薦系統,用戶體驗、用戶評價管理、社交企業、微博營銷、CRM系統建設、創業咨詢服務。培訓咨詢過的客戶涵蓋北大總裁班、廣東移動、廣東電信、東方航空、中國農業銀行、中電海康、貴陽市政府、沈陽市政府、阿里巴巴、創新工場、江蘇移動、四川電信、四川移動、洛陽移動、中國人壽、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深圳航空、貴陽數博會。同時是數據觀、36大數據、數據猿、IT168、CSDN等機構媒體專業撰稿人和評論顧問;慧科教育大數據特約講師,蘿卜科技大數據特約講師; 南開KAB特約講師,Hadoop中國峰會專家,DTCC中國資料庫大會專家。
Zhang Han Cheng: senior ITconsultant, management experts. At home and abroad well-known companies UF,SAGE, AsiaInfo technology, innovation workshop pulse network any seniorpre-sales consultant, sales director, vice president of marketing ties.
Zhongguancun is the largestdata trading instry alliance Deputy Secretary-General, China CommunicationsAssociation consultant expert, Peking University e-commerce president classlecturer, large data research group director, China Computer Association, QinRenju catering company founder, engaged in a number of large data The company'sinitial work, and published many articles on the impact of large data, for anumber of well-known enterprises and start-ups bigger data marketing,personalized recommendation system, user experience, user evaluationmanagement, social enterprise, microblogging marketing , CRM systemconstruction, business advisory services. Training consulted clients includePeking University President Class, Guangdong Telecom, China Eastern Airlines, AgriculturalBank of China, CLP Haikang, Guiyang Municipal Government, Shenyang MunicipalGovernment, Alibaba, Innovation Workshop, Jiangsu Mobile, Instrial and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Bank of China, Shenzhen Aviation, the number ofGuiyang Expo. At the same time, the concept of data, 36 large data, data ape,IT168, CSDN and other institutions of the media professional writers andcommentary consultants; Hui Ke ecation data special lecturer, special data ofradish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ecturer; Nankai KAB special lecturer, HadoopChina summit experts , DTCC China database expert meeting.

⑤ 美國大數據第三輪行動中解決什麼問題

美國大數據第三輪行動中解決大數據發展問題。2012年白宮科技政策辦公室發布《大數據研究發展倡議》,以提升從海量和復雜數據中獲取知識、挖掘價值的能力,進而推動科學與工程領域創新步伐加速。第二步調整政策框架與法律規章,積極應對大數據發展帶來的隱私保護等問題。2014年美國發布《大數據:把握機遇,守護價值》白皮書,再次重申要把握大數據可為經濟社會發展帶來創新動力的重大機遇,同時也要高度警惕大數據應用所帶來的隱私、公平等問題,以積極、務實的態度深刻剖析可能面臨的治理挑戰。

⑥ 大數據時代,誰來保護我們的隱私

「小鳥雲」是深圳前海小鳥雲計算有限公司旗下雲計算品牌,國內領先的企業級雲計算服務商。團隊擁有多年行業經驗,專注雲計算技術研發,面向廣大開發者、政企用戶、金融機構等,提供基於智能雲伺服器的全方位雲計算解決方案,為用戶提供可信賴的企業級公有雲服務。

每年頻發的數據泄露事件總會帶來一些教訓,其中一條就是,無論何時開始採取數據保護措施永遠不會太晚。幸運的是,企業表現出更加關注數據隱私方面的工作,而大數據是他們最關心的領域之一。

就在昨日,五名微軟公司的前任員工在接受路透社的采訪時表示,微軟的漏洞報告數據在2013年時曾遭到過一次非法入侵,但這一事件在當時並沒有被曝光出來。

微軟的前雇員表示,微軟公司用了一個多月的時間修復了被入侵資料庫中羅列的所有安全漏洞,因此泄露出去的漏洞信息並不會對Windows產品的用戶造成多大的影響。微軟公司當時還曾聘請過第三方公司來對此次事件進行調查,以了解網路上是否有攻擊者利用泄露的漏洞信息來發動攻擊,但該公司並沒有發現任何與相關漏洞有聯系的攻擊事件。

Mary Shacklett是Transworld Data公司的總裁,該公司是一家技術研究和市場開發公司。作為業內人士,她給企業管理層提出一些建議,來確保他們的大數據採用可靠的數據隱私實踐。

實現匿名化的一種方法是對個人識別的數據元素進行加密。另一種方法是通過識別具有類似價值的個人的數據,然後將其平均化為一個綜合收益值,融入更大的數據分析中。其他方法還包括數據修訂或屏蔽。

收集由政府、企業和個人產生的數字化信息,為以知識和信息為基礎的決策創造了巨大的機會。在互惠互利的帶動下,有需求的各方之間可進行數據交流和發布。然而,在其原來形式的數據中通常包含敏感的個人信息,公布這些數據會侵犯個人隱私。集合型數據發布下的隱私保護是一個重要並富有挑戰的難題。大多數現有的技術使用泛化和整體性刪除方法,而我們提出了一種部分(局部)刪除方法對集合型數據進行匿名化。該方法保證無論攻擊者擁有多少數目的先驗知識,匿名化後數據中不再出現關於敏感信息的強關聯規則。該方法不僅大幅降低了信息損失,同時可根據下游使用場景要求,提供傾向保持原始數據分布或保護可挖掘的有用的關聯規則的選擇。初步評估顯示,我們的方法相比於經典的方法:在保持原始數據分布上優於其它方法100倍以上,保留了更多數目的可挖掘有用的關聯規則並只引入了少數虛假的規則,同時信息的損失平均減少了30%左右。

以上只是數據隱私方面工作的一部分,關於數據隱私保護還有更多的方式可循,例如確定公司內部大數據所涉及到的部門,並定期審查這些部門的數據隱私。最後,在制定和實施數據隱私保護措施時,需要以企業的業務需求和發展為基礎。

⑦ 大數據時代的隱私現狀

數據,已經是最重要的生產要素之一。


自2008年「大數據」概念被提出以來,這項技術快速對各行業進行「顛覆」。但數據在賦能行業、改變生活的同時,也頻頻引發亂象:大數據殺熟、隱私侵犯、數據黑產等問題考驗著各國政府管理者,更影響了大數據產業的發展。


前一段時間,美國知名社交媒體平台臉書(Facebook)用戶數據遭泄露,3天內曝光了5.33億用戶個人數據,其中涉106個國家和地區,泄露的信息包括用戶在臉書的賬戶名、位置、生日以及電子郵件地址等,非常的詳細。其中還包括不少知名人士和公眾人物。

也許很多人對數據給我們造成的影響,並沒有明顯的感知,我們先用一些事例來說明數據帶來的或大或小的影響。


2013年,電商開始根據用戶的收藏夾、購物種類、搜索記錄、瀏覽記錄、相似推薦等數據,為每一位消費者量身定製自己的購物清單。這一年,余額寶橫空出世,基於淘寶和支付寶的數據平台,余額寶可以及時把握申購、贖回變動信息,同時還可以利用 歷史 數據把握客戶的行為規律。不到半年時間,余額寶規模超1000億、用戶近3000萬,相當於當年國內全部78隻貨幣基金總規模的近20%。互聯網與大數據結合的威懾力,讓傳統銀行側目。

2015年,基於大數據的個性化推薦第一次在雙11中大放異彩:平台的跳失率首次達到個位數,用戶只訪問一個頁面就離開的次數降到了一個 歷史 新低,而個性化推薦系統引導的人數和人均引導頁面數都是前一年的2 3倍。在交通、教育、醫療、智慧城市等領域,大數據也在快速滲透。


至此,人們對英國數據科學家及數學家克萊夫·哈姆比 (Clive Humby) 在2006年提出的口號「數據是新時代的石油」已經完全認可,在 科技 公司口中,它變成了另外一句表述:得數據者得天下。


數據大時代:得數據者得天下


英國皇家工程院院士郭毅可曾在節目中講過一個故事:一家著名的制葯公司,以上百萬英鎊的巨資,購買了一位罕見的癌症患者的數據。這家公司之所以願意花這么多錢,是因為該患者患有6種癌症,他的數據在世界上幾乎是獨一無二的。


互聯網巨頭的數據之爭


2017年6月,順豐關閉豐巢自提櫃和淘寶平台物流數據信息回傳,阿里巴巴旗下物流平台菜鳥與順豐在網路上隔空「掐架」,顯現的是兩者在客戶數據信息控制權的深度較量;兩個月後,華為Magic手機在嘗試人工智慧應用中,想調用微信數據時遭遇騰訊拒絕,進而引發糾紛。企業之間的競爭,變成了對「數據」的競爭。

被詬病無數的「大數據殺熟」


2018年,一些經常出差的網友發現,在攜程預訂機票或酒店時,同一件商品或者同一項服務,平台顯示給老用戶的價格要高於新用戶。隨後,攜程被爆出利用大數據「殺熟」。隨後攜程回應,內部調查中未發現對使用同一賬號,不同手機預定同酒店、同房型進行差別定價。


但對「大數據殺熟」的質疑不僅沒有就此打住,反而波及到互聯網打車、電商、外賣等領域,幾乎成了互聯網行業的「潛規則」。其背後的「推動力」則源於互聯網平台的盈利壓力——為了填平早期燒錢帶來的巨額虧損,只能不斷提價,而老用戶對平台的粘性比新用戶高,因此相對更能承受更高的價格。


個人隱私和「數據啟蒙運動」


最早注冊各種APP的那一批人,根本不會想到這些APP會背叛他們、販賣他們個人隱私。因為互聯網時代是免費的、是公開的、是嘗鮮者的樂園。互聯網時代也是快節奏的,它可以迅速淘汰掉弱者,迅速推翻前一個巨頭。


在這些互聯網公司咿呀學語的時候,都是懵懂無知的理想主義者:扎克伯格並不想在Facebook上放廣告,拉里·佩奇只想做一個簡單的網頁搜索,楊致遠想把雅虎變成一個互聯網門戶,陳士駿只想把 YouTube 變成人們分享小視頻的廣場。

Facebook、谷歌、雅虎,它們最早都不是廣告公司,但都想不出更好的賺錢辦法。於是創業者們發明了一種完美的模式——免費模式。用戶注冊免費,但個人數據會被網站追蹤,用來推送廣告。因為注冊是免費的,所以Facebook、谷歌這樣的公司用戶量會出現暴增,可以迅速成為霸主。個人數據是無窮無盡的,只要認真挖掘,一定能賣個好價錢。


在免費模式里,你和我都不是這些APP的客戶,而是這些APP的產品。我們的隱私數據會被他們提取、優化、處理,打包賣給出價最高的廣告商。可用戶的增長如果達到了飽和怎麼辦?那就從已有的用戶身上挖掘更多的數據,用更高級的工具做出更細致的分析,賣給更多的廣告商。


2018年,360創始人周鴻禕推崇「免費模式」,360快視頻盜取了B站大量賬號和視頻,可以說是把「免費模式」做到了極致。互聯網公司像從奶牛身上擠奶一樣,從用戶身上「擠」數據。

然後數據工程師用 Kafka、Storm、Hadoop、Spark 這些外行人根本沒聽說過的工具,仔細地把用戶數據整理歸類,然後給廣告商端出來。一個谷歌的前部門經理曾說過,谷歌的核心競爭力不是搜索或者安卓,也不是地圖或者日歷,它的競爭力是能把用戶數據變成錢。「把用戶數據變成錢」,這才是免費模式的背後邏輯。


可隨著Facebook隱私丑聞的爆發,人們越來越意識到,泄露個人網路隱私是危險的。這種個人隱私的覺醒,會帶來一場「數據啟蒙運動」,加上數字經濟的崛起及在GDP中的佔比越來越舉足輕重。


這都推動著各國數據隱私立法,數據也不在僅僅是互聯網企業爭奪的對象,它已經上升到國家戰略的層面上。數據安全已經是國家安全的一部分。


一場全球性的數據立法競賽


世界上較早對數據立法的是歐盟。2018年5月25日,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 (簡稱GDPR) 在成員國內正式生效實施。


該條例的適用范圍極為廣泛,比如:用戶自己的數據,必須可以隨時被自己查看、修改、刪除、下載;任何公司,必須在收集用戶數據之前,讓用戶簽一個協議;收集16歲以下兒童數據,必須經過家長同意。 簡言之,就是用戶的數據,控制權必須要在用戶手中。

其實,GDPR是歐盟2016年就已經頒布的隱私法,但他們給轄區內各大互聯網公司兩年的准備時間,直到2018年5月25日才開始執行。從執行日起,如果發現任何公司違反,要麼罰2000歐元,要麼是該違規公司4%的營業額,哪個罰得多交哪個。


在GDPR生效的第一天,Facebook和谷歌就被告了,理由是強迫用戶同意共享個人數據。2019年1月,法國以谷歌違反歐盟GDPR隱私法為由,對谷歌處以5000萬歐元 (約5700萬美元) 的罰款。


大洋彼岸的美國也未閑著。2018年6月28日,美國加利福尼亞州頒布了《2018年加州消費者隱私法案》 (簡稱CCPA) ,對消費者隱私權和數據安全進行保護。CCPA被認為是美國國內最嚴格的隱私立法,於2020年1月1日生效。

此外,新加坡頒布並實施了《個人資料保護條例》,印度也公布《2019年個人數據保護法》草案。


全球性立法沖動的背後,是大家都逐漸意識到:誰如果在立法上落後一步,誰就將在數字時代處於被動態勢。


盡管我國早在2017年就實施了《網路安全法》,但在數據領域並沒有一部專屬的法律規范。到了2018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立法規劃。 2021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正式出爐,並將於2021年9月1日起實施,至此,中國也有了第一部針對數據安全的法律。


法律對數據確權的同時,還需要有操作層面的技術支撐。目前建立個人數據賬戶已經沒有技術難度,一個可能的設想是,給個人配套一種類似身份證系統的個人數據授權賬戶系統。有這樣一套系統,就可以使個人對數據授權,進而擁有對個人數據的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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