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杭州市餘杭區法院待遇怎麼樣檢察院好一點還是法院好一點呢
法院辦理刑事案件,還有民事、行政案件。檢察院辦理的是刑事案件。具體要看你在哪個部門,法院的權力可以分散一部分到法官手裡,在檢察院就是領導說了算,檢察院下面的反貪局是比較好的部門。收入上,工資都一樣,只有領導和普通人的區別,沒有兩個單位之間的區別。
⑵ 江蘇檢察院啟用"機器人"了嗎
8月1日,江蘇省檢察院向社會通報,由該省檢察機關研發的「案管機器人」已正式在全省范圍內啟用。
據悉,就交通肇事類案件來看,「案管機器人」發現甄別問題的准確率已達88.7%,辦理交通肇事審查逮捕案件的時限從原來的3天壓縮為1.5天,大幅提高了檢察官的辦案效率。試點以來,案管大數據應用平台已發出流程監控提醒預警1.6萬件2萬余次,提醒預警准確率達100%;審查案件14326件,發現並糾正司法辦案中不規范等瑕疵性問題7420個;執檢智能輔助平台自試點以來,已糾正不當減刑541件,自動篩查出疑似未交付案件350件,提出糾正意見16件。
科技的發達,必將給我們的生活帶來更多的便利。
⑶ 辦理案件領導如何高度重視檢察機關
一、案件管理工作職能定位
近年來,上級院高度重視案管工作,高檢院張軍檢察長明確提出案件監督管理只能進一步加強、健全和完善,只有這樣才能促進檢察系統辦理的案件更加優質高效,更好的發揮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能,案管工作的重要性和案管部門的重要地位不言自明。案件管理部門具有管理、監督、服務、參謀等職能,對案件進行統一管理,對案件辦理進行有效科學監督。案件辦理和案件管理猶如「鳥之雙翼」,在檢察業務活動中相輔相成,有案件辦理就有案件管理,案件管理服務於案件辦理,案件辦理接受案件管理,任何一方面出現問題,都會影響檢察機關辦案質量。對於案管部門職責,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五章全章節進行了專門規定,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對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實行統一受理、流程監控、案後評查、統計分析、信息查詢、綜合考評等,對辦案期限、辦案程序、辦案質量等進行管理、監督、預警。高檢院制定下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暫行辦法》《人民檢察院案件質量評查工作規定(試行)》《人民檢察院案件流程監控工作規定(試行)》《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規定(試行)》等工作規定,更加細化了案管的工作職責,涵蓋了案管業務主要方面,是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和行動指南。
二、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案管部門定位不清晰,影響工作職責發揮。一是基層檢察院未單獨設立案管部門。近年來,隨著司法體制改革和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幹警人數和業務量較少的基層檢察院將案管與執檢、控申等部門合並成立大部制,原來一個獨立的內設部門變成內設部門的一個條線工作,案管工作的存在感和業務獨立性有所降低。二是職責重點方向不明。案管部門是檢察機關業務管理樞紐,在四項基本職能中,最重要、最核心的職能是哪一項,不清楚、不明確,監督、管理、服務、參謀職能到底哪一項職責更應該成為重中之重,方向思路不清,感覺都是重點,沒有偏重,沒有主次。三是機構屬性定位不清。檢察機關將案管部門定義為綜合業務部門,其實更想突出業務屬性,但實際工作中案管部門卻是承擔著大量事務性工作的綜合部門,業務工作很少體現和很難體現,潛移默化的在檢察人員心中形成案管部門是服務保障作用的「大管家」,檢察人員的認知以及大量服務性工作,決定著案管工作只會在事務性工作中越走越遠、越干越多。
(二)職責和業務擴展,核心職能受到影響。一是機構職能整合導致業務劇增。近年來,基層檢察院案管部門除了傳統業務外,也有法律政策研究、人民監督員等其他業務的並入,在機構合並人員未增加的情況下,多項繁雜的工作堆積在一起,讓案管人員捉襟見肘、疲於應付,無暇顧及和無法高質量開展業務監管等核心工作,主責主業受到一定程度的沖擊。二是事務性工作花費大量精力。基層檢察院案管工作點多面廣,如案件受理錄入分配、電子卷宗製作、律師閱卷接待、文書用印審核、法律文書公開審核等等成為案管工作的主要內容,工作時間被大量事務性工作占據。再加之一些沒有歸口的隨機性、綜合性工作,都集中到了案管部門,例如制定業務類文件、組織業務活動和會議、配合其他部門進行專項活動等工作,讓主責主業開展力不從心。三是案管部門服務配合作用更加突出。司法體制改革以來,因案管部門在檢察業務數據和信息統計方面的優勢,案管部門會以服務配合部門開展工作,例如推進規范司法行為專項整治活動,集中排查整治執法司法突出問題,配合紀檢監察機關開展專項行動等,服務配合作用將更加突出。
(三)案管人員素能尚未完全達標,難以適應新時代工作需求。當前,檢察工作進入全面充分發展的新時期,做大做強法律監督主責主業,推進檢察工作高質量發展成為必然,這就對案管人員素能提出更高要求,但案管人員素能顯然還有很大提升空間。一是缺少中堅力量。目前,檢察機關的核心工作是「四大檢察十大業務」,案管工作的職能定位導致案管人員的職業榮譽感和歸屬感不強,絕大部分檢察人員從業的「熱門」是刑事檢察等業務部門,很少有人願意從事「冷門」的案管工作,導致人員更替速度緩慢、青黃不接,人才斷層斷流問題嚴重,缺少「責任心強、業務精通、組織管理協調能力超群」的業務骨幹。二是人員配備不合理。案管工作職能呈現擴展趨勢,但案管人員數量卻並沒有隨之增加,從事案管具體工作的多為年輕的輔助人員和書記員,年齡、學歷、身份結構不合理。案管工作員額檢察官比例低甚至沒有獨立的員額檢察官,除承擔案管工作外,還要負責法律政策研究、控申、執檢條線的工作。三是缺少復合型人才。一名合格的案管人員不僅要懂法律知識,還要懂檢察業務,更要懂其他學科的專業知識。目前,案管人員知識和從業經歷單一,缺少在其他業務部門的歷練,有些甚至不清楚業務部門的基本知識和辦案流程,法律適用能力、分析研判能力、數據統計能力、信息化應用能力等都嚴重不足,這樣監管就成了一句空話。
(四)監督職能發揮不夠,存在不敢、不善、不會監督的問題。案管部門重要職能是要為案件的辦理進行內部監督和管理,幫助辦案部門提高案件的辦理效率和水平,但目前案管部門的監督職能未充分有效開展,監督流於形式,監督乏力。一是不敢監督。部分案管人員有老好人思想,工作中礙於情面、畏手畏腳,覺得監督就是給同事找問題,害怕得罪人,有得過且過的思想。再加之上級院考核的雙向性,將監督成效作為案管部門和辦案部門的考核指標,案管的監督成效好意味著辦案部門的辦案質效差,這樣「一正一負」考核評價體系,導致案管部門監督存在顧慮。二是不善監督。案管不僅要對辦案進行程序監督,更要對辦案進行實體監督。目前案管人員能力欠缺,不善監督,對於辦案部門深層次的實體問題發現不了,簡單的程序問題即使發現,個別辦案人員敷衍塞責、推諉扯皮,監督存在感不強,監督不力。三是不會監督。部分案管人員理念落後,工作方式方法不夠靈活,沒有站在平等的立場,而是以「高高在上」監督者的態勢進行工作,在工作中不善運用監督智慧,板著臉拉著嗓門,沒能從內心深入得到辦案部門的理解和支持,這樣的監督效果可想而知。
三、強化案件管理工作的建議
(一)加強機制建設,構建科學合理的案件監管體系
1.恢復案管部門原有建制。大部制下的案管、控申、執檢三個條線工作交集不多,工作內容、屬性、模式互不相同,執檢工作屬於刑事檢察范疇,控申工作屬於獨立業務,不同類工作歸屬一個部門,可能導致部門負責人或員額檢察官分身乏術的問題,引發了諸多不便。因此,只有將案管工作獨立出來,恢復原有建制,使其成為獨立的專業部門,讓部門負責人或者員額檢察官從復雜的多條線工作中解脫出來,專心負責案管工作,避免顧此失彼,才能最大限度的發揮案管職能。
2.變更案管部門名稱。案管部門成立之初,採用的「案件管理辦公室」「案件管理中心」等名稱,但隨著內設機構改革,就基層檢察院而言,案管部門被並入某一檢察部或直接更名為綜合業務部,案管的主責主業在部門名稱中得不到充分體現,建議將部門名稱變更為「案件監督管理中心」或者「案件監督管理辦公室」等,更能體現案管部門的職責所在。
3.明晰部門的核心歸屬。高檢院多次強調案件管理的核心職能是監督,在檢察權運行機制下,要實現放權與控權的有效制衡,作為辦案的另一端——案件管理,必然要以監督辦案、保證司法規范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這是案件管理工作的立足點和最後歸宿。因此,在當前案件管理的四項職能中,監督是核心,管理、參謀、服務都要圍繞監督落實和提高監督效能來運轉。在四者關繫上,監督是管理、參謀、服務的前提和基礎,管理是監督的保障,參謀是監督的成果,服務是監督的途徑。[1]
(二)優化案管職能定位,節約人力資源成本
1.將部分事務性工作「外包」。對於電子卷宗製作、法律文書送達、外來文書登記、涉案財物管理等純事務性工作,可借鑒法院「外包送達」模式,以外包部分業務或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將有關事務性工作委託給具有資質的公司企業,讓案管人員從以窗口式服務、管家式服務為側重點和著力點的事務性工作中解放出來,專心聚焦業務監管等主責主業。
2.優化案管人員內部分工。在案管人員數量充足的條件下,優化案管人員內部分工,案管部門可以根據自己每項工作的任務量和工作之間的牽連關系,在內部實現服務人員和監管人員的實質區分,即實現事務性工作人員不承擔監管職責,監管工作人員無需承擔事務性工作,通過內部職責優化整合,分工明確,讓所有案管人員都能各司其職,全身心投入到所負責的工作中去。
3.建設智能化案管。將大數據、人工智慧等先進技術運用到案管工作中。根據案管工作需要,運用信息技術化手段,牽頭建設或購買更人性化、更簡單、更實用的業務管理系統,把案管部門承擔的事務性、服務型的工作交給系統處理,將有限的案管人力解放出來。通過將檢察業務與現代科技應用相融合,提高案管工作質量和效率,加強監管,保障司法辦案。[2]
(三)聚焦主責主業,突出監管這條主線
1.加強流程動態監督管理力度。依託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不斷拓展流程監控的范圍,緊緊圍繞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規則、司法解釋以及上級院有關辦案規定,合理設置監控節點,加強關鍵環節的重點監控。對某些重要案件信息設置必填項,重要節點文書必須在系統內製作流轉,重要文書必須強制上傳,不斷加大全程同步監控力度,增強監控實效。同時以線下線上辦案是否一致、是否同步為核心監督內容,結合司法辦案中易發多發問題,進一步加強對案件當事人訴訟權利保障的執法辦案舉措的同步監控。在日常督促整改的基礎上,注重對問題的梳理總結和分析研判,定期通報監控發現的常見問題和執法辦案風險點。每年年底,對本院年度流程動態管理監督工作進行全面評估,實施「紅黃牌」差異化監管,並將結果納入檢察官年度績效考評,促進業務部門積極反思,強化整改,以更高要求規范案件流程動態管理監督工作。
2.做好檢察業務態勢分析。業務分析涉及類案監督評判、專項工作研判和業務整體態勢價值判斷等,是體現案管業務屬性、服務檢察工作科學發展的重要內容。案管工作中,要緊扣中心工作、熱點難點,以問題為導向,有針對性地開展業務分析,准確把握檢察業務動態,善於從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社會關注熱點,及時對當前重點工作和問題去選題展開分析,發揮好參謀助手、服務領導的作用,讓業務分析成為案件管理部門工作常態。要善於利用檢察大數據,注重收集數據和案例,在數據科學性、准確性的基礎上,從關聯數據信息中發現問題、判斷趨勢,深入挖掘,注重時效性,及時作月度、季度、年度業務分析,形成好的業務分析報告,為領導決策和業務指導提供有價值的參考依據。
3.探索完善案件質量評查模式。一是探索交叉評查。在現有評查規定和制度的前提下,積極探索交叉評查,構建「本地區檢察機關橫向交叉評查為主、上級檢察機關縱向抽查為輔」評查新模式,打破本院內部案件質量評查的剛性不足的弊端。二是創新評查方法。建立「自查評估補充機制」「評查情況通報制度」「問題整改台賬制度」。依託統一業務應用系統,採取「三書比對」「偵查卷宗和檢察內卷對比」等方式,對案件進行全方位、無死角的評查,深入發現司法不規范問題和案件質量問題。三是引進或開發技術平台。可通過引進或開發案件質量評查智能輔助系統,對於程序性、客觀性問題,由系統對照評查標准和電子卷宗進行自動評查,通過「三書比對」等輔助人工開展深度實體評查,實現案件質量評查「常態化」「案件化」辦理。四是樹立監督理念。強化主動接受監督意識,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案件質量評查等活動,聽取人民監督員對案件事實、證據的認定和案件處理的意見,通過外部監督促進執法規范化,不斷提升檢察公信力,樹立良好檢察形象。
4.做好外部監督的橋梁紐帶作用。一是抓好案件信息公開,倒逼司法規范。案管部門是案件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在案件信息公開時,需從是否存在不應公開的情形、文書格式是否規范等進行審核,對存在疑慮的,及時與承辦人進行核對,確保公開的法律文書和重大案件信息質量。同時,可探索擴大法律文書公開范圍,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全面、及時的案件信息公開服務,把檢察機關的司法辦案情況「曬」出來,倒逼檢察機關規范司法。二是強化人民監督員工作質效。目前檢察院聘任的人民監督員,在面對一些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時,人民監督員的專業性明顯不足,可能出現「外行監督內行」「人雲亦雲」的尷尬局面。有鑒於此,檢察機關在監督范圍更加廣泛、監督方式更加多樣、監督程序更加規范的基礎上,在人民監督員選聘時,可採用專業人員固定化、比例化的方式,聘任時選取一定比例的大學教授、退休司法人員或者法學專業背景的人員等,組建人民監督員人才庫,在盡量保證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的情況下,提升人民監督員的專業化水平。
(四)強化素能建設,為案管工作高質量發展提供人才支撐
1.更新人員理念,處理好「幾個關系」。[3]一是處理好監管與服務的關系。處理好監管與服務的辯證關系,做到「在監管中服務,在服務中監管」。「在監管中服務」,就是要強化服務意識,寓管理於服務之中,依託監督職能,實現對院領導、業務部門的服務,以平等的立場履行監管的職能,更大程度地得到辦案部門的理解,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識,達到更好的監管效果。二是處理好單向監督與雙向協商的關系。要盡可能地避免以監督部門自居、「高人一等」「單向監督」的做法,探索通過檢察官聯席會議、溝通協商會、情況通報會等方式,在案管部門與辦案部門之間形成共識,共同整改司法辦案中的不規范問題,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三是處理好案管部門與其他業務部門工作成效的關系。要把自身工作成效與業務部門的工作成效統一起來,不要局限於關注制發了多少糾正意見、指出了多少問題,而是把提高整體辦案效果作為工作目標,重視提前發現問題,及時向業務部門預警,及時跟業務部門溝通,與業務部門一道解決問題,共同提高辦案質量。四是處理好人才與效率之間的關系。在人才的考核以及晉升管理中,可以大力推動智慧化人才管理系統的搭建,藉助大數據收集幹警日常的工作數據以及表現,更直觀的通過動態化數據展現其工作過程以及工作成果,並將工作的目標進行橫向和縱向的對比。後根據人才差異化的表現情況調整工作目標、工作進度等,按照個人能力和工作需要,調配合適的工作內容,實現對人才科學利用的針對性和精準性,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切實將人才的作用和價值發揮到最大。
2.鍛造過硬本領。一是注重實踐經驗的總結提煉和方式方法研究。根據「管理、監督、服務、參謀」的案件管理職能定位,結合工作要求和崗位需求,准確把握案件管理工作基本規律,加強檢察業務管理理論和實證研究,對於實踐中的好做法、好經驗要善於總結凝練,形成一批有影響力的研究成果,為案管工作提供理論支撐。二是深入推進案件管理崗位基本素能提升。提升政策把握能力、法律適用能力、分析研判能力、文字綜合能力、統籌協調能力、服務保障能力、數據統計能力、信息化應用能力,搭建崗位練兵、知識競賽、研討交流等平台,為推進案件管理隊伍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3.全方位加強人才培養工作。以集中培訓、人才交流、搭建平台等形式持續提升案管人員職業素能。一是以提升崗位素能為重點,不斷深化各項案管業務的正規化培訓,採取以上帶下、掛職鍛煉、橫向學習交流等方式,抓好案管人員的培訓,推動案管人員工作能力整體提升。二是建立人才培養交流機制。對於從事監管業務的案管人員,應當與相關業務部門輪崗交流,特別是基於監管人員不精通其他部門業務的現狀,將其調至刑事檢察、公益訴訟檢察等部門,待相關業務精通熟練後重新調回案件監管崗位。也可以選派從事監管業務的案管人員到其他業務部門參加培訓,參與、旁聽相關業務討論、學習。三是搭建案管學習交流平台。上級院案管部門可在檢察工作網開設專欄或者組建學習交流微信群,將各地先進經驗做法、理論研究、工作心得及經驗成果上傳於此,通過匯集各地案管智力成果,推動案管隊伍專業化水平不斷提升。
四、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司法辦案過分強調檢察官的獨立自主地位,弱化甚至忽略了案管部門對檢察官司法辦案活動的監督管理。再加之案管自身職能定位、主責主業不明、案管人員工作理念、工作思路和工作能力亟待提高,嚴重影響檢察機關司法辦案質量和檢察權規范運行。這就需要基層檢察院和所有案管人員對現有案管工作進行全面梳理、認真總結經驗,深入查找問題和薄弱環節,進一步明確職責和工作任務,拿出切實可行的有力舉措,加強和改進案管工作,為「四大檢察」全面充分協調發展貢獻案管力量
⑷ 黨員醉駕起訴判刑了,紀委還需要立案審理嗎
黨章規定,黨員應當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章規定了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比如「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黨紀嚴於國法,黨員酒駕觸犯了法律,必然也觸碰了黨紀的紅線。
那麼為什麼對酒駕醉駕的處分,有的是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等黨紀輕處分,而有的則要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呢?
酒後駕駛機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關於「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的規定,酒後駕駛行為與黨員的身份極不相符,影響了黨的形象,應當給予當事人相應的黨紀處分,但不一定開除黨籍。大多數情況下,酒後駕駛行為屬於一般違紀,可以給予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等黨紀輕處分。
而醉酒駕駛機動車則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危險駕駛罪。《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開除黨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所以,如果達到醉酒駕駛標准,依據上述規定就應當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對因醉酒駕駛被免予刑事處罰的黨員幹部,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也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監察體制改革後,監督范圍擴大到了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根據監察法的規定,監察機關的監督職責就包括對公職人員模範遵守憲法法律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監察機關應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
酒駕了,是怎麼「捅到」紀委監委那裡去的?
紀法依據都有了,關鍵是怎麼貫徹執行,讓制度成為剛性紅線。酒駕行為由交警部門查處,紀檢監察機關要想准確掌握黨員和公職人員酒駕等違法情況,就需要與行政執法部門強化協作配合,做好紀法銜接工作。監察法實施後,為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問題線索移送機制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據。
現在,「揭秘」的時刻到來了:文章開頭那位黨員張某酒駕,紀委監委是怎麼知道的?
原來,張某酒駕的信息錄入公安局治安處罰系統後,郫都區紀委監委通過「大數據+監督」平台的數據比對,實時抓取到了這個線索。「大數據+監督」平台集納了當地39000餘名監督對象基本信息,黨員幹部和監察法規定的6類監督對象都被囊括進來,並且採集了涵蓋公安、民政等28個部門、10大類68小類206項共計10萬余條監督執紀數據。在這個平台上,有一個「協同反腐」的功能模塊,可以實現與各職能部門行政處罰系統的數據導入和抓取。
「各部門實時導入的數據中,一旦有黨員、幹部受到行政或者刑事處罰,我們都會抓取到。」郫都區紀委監委案管室負責人介紹。公安機關酒駕的行政處罰數據導入平台以後,平台自動對比行政處罰和監督對象資料庫,提取出本批次行政處罰數據中的監督對象信息,經與公安機關詳細核對無誤後,納入區紀委監委問題線索庫,問題線索進入審批、分配流程,轉交或指定各鎮(街)紀委、各部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進行處置--張某因酒駕收到的立案決定書,就是這么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