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京房內證字」和「京房售證字」區別是什麼
以前分內外銷房時,分別有「京房內證字」和「京房外證字」。
目前北京已經取消了內外銷房制度,沒有「京房內證字」的銷售許可證了,統一使用「京房售證字」。
2. 單身獲取了共有產權房,結婚時配偶有婚前京房,共有產權房政府收回嗎
以你所說的條件是不會被迫收回的。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申請購買共有產權房以家庭為單位,而且要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該市限購條件;
(2)家庭成員在北京均無住房;
(3)如果是單身家庭,申請人應當年滿30周歲;
(4)一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
暫行辦法還規定了幾種不得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情形:
(1)申請家庭已簽訂住房購買合同或徵收(拆遷)安置房補償協議的;
(2)申請家庭在北京市有住房轉出記錄的;
(3)有住房家庭夫妻離異後單獨提出申請,申請時點距離婚年限不滿三年的;
(4)申請家庭有違法建設行為,申請時未將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設施等拆除的。
簡單的說,買過房的、賣過房的、拿到過拆遷補償的、有違章搭建的、原來有房離婚後未滿三年的,都不能購買共有產權房。
拓展資料:
共有產權房,是地方政府讓渡部分土地出讓收益,然後低價配售給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對象與地方政府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的產權份額以及保障房將來上市交易的條件和所得價款的分配份額。
即 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可按個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共同擁有房屋產權。房屋產權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贖回"產權。共有產權房自2007年起在江蘇省淮安市進行試點,該模式已在江蘇省其他地區獲得了推廣。
共有產權房自2007年起在江蘇省淮安市進行試點,之後在貴州、上海等地都有推廣。它的主要目的是讓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可通過和政府共同擁有房屋產權的方式,減少買房成本,市民以後可向政府"贖回"產權。
政府將原來供應經濟適用房劃撥的土地改為出讓,將出讓土地與劃撥土地之間的價差、政府給予經濟適用住房的優惠政策,顯化為政府出資,形成政府產權,從而形成低收入困難家庭和政府按不同的產權比例,共同擁有房屋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