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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天下微商與大數據

發布時間:2023-01-03 11:51:06

㈠ 深度解讀微商

深度解讀微商

微商相信大家已經不會很陌生了,他們是怎麼崛起的?又是怎樣發展的,這一異軍突起的營銷模式是否能成為新的潮流,又或者,還是僅僅只是一個致富夢。下面我帶大家解讀微商。

據了解,目前微商行業主要有B2C和C2C兩類主要模式。B2C模式為通過搭建一個微商管理體系,提供完整的分銷方案,有專用的銷售系統,賣家依靠銷售進行提成。而C2C模式則是通過品牌商找一級總代理,由一級總代理往下,層層發展代理商銷售產品的縱向模式。其中,C2C是最為普遍又最有爭議的微商模式。

相比以代購和海淘業務為主的個人賣家,C2C微商具有明顯的層級性。據了解,C2C微商一般以品牌——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區域代理)——三級代理(個人賣家)結構為主。以一盒某品牌面膜為例,總代理的拿貨價如果是50元,一級代理從總代理處進貨價為70元,那麼,傳遞到個人賣家時的進貨價則為110元。

015爆款,補水效果出乎意料,貼在臉上冰冰涼,一夜之間皮膚就喝飽水了……除了如此動人的言語,賣家還附上可人的真人秀,這樣的場景是不是很熟悉?沒錯,這就是依託社交應用而在2014年火爆起來的微商的一個寫照。

何謂微商?籠統地說就是以微信,陌陌等社交工具進行產品展示與銷售的賣家。這其中以在微信朋友圈賣貨最為主流。時下微商有多火?有微商運營團隊對記者表示:“2014年是微商的成長年,2015年則是微商爆發年,微商將對淘寶產生巨大的沖擊。”

那麼,這一異軍突起的營銷模式是否能成為新的潮流,又或者,它僅僅只是一個致富夢。

微商有多火?很火!

微商有多火?看看你的朋友圈,有沒有發現總有些朋友在潤物細無聲地展示某些產品的優點,並且可以通過他/她買到這些產品。這些就是微商的個人賣家。他們從代理商入貨,然後通過社交平台進行銷售。

盡管沒有人能准確統計目前微商群體的數量,但業內人士估計,參與微商經營的人數高達千萬人左右。而賣面膜的個人微商數量就高達數百萬人。

微信朋友圈被面膜刷屏,線下更是熱鬧。日前,記者參加了一場韓國某面膜品牌在廣州的招商會,該招商會打出了微商招商大會的主題,到場的三四百人全是微商運營者。另一品牌的微商招商大會則在廣州塔舉行,200多位微商參與了招商會。其實,三五百人的招商會在微商界都算小兒科的事情了。據了解,動輒數千人的微商招商會比比皆是,除了人數眾多,品牌商還會請來明星站台,更有甚者,把品牌廣告做到了羊年春節的中央電視台上去。業內人士稱,“招商會有氣勢,有明星,有產品,那麼一場招商會下來就基本收回前期成本了。”

一直以來,品牌招商會多以線下渠道為主,或者線下與線上渠道並行,但純面向微商的招商大會的高頻度出現說明微商的確在升溫。各種類型的微商大會、微商論壇、微商服務號的出現,將微商的熱度不斷推高。

個人微商能賺到錢嗎?難!

作為微商生態圈裡的末梢,數量龐大的個人賣家構建起微商的底層。最近一篇轉載十分高的文章《內幕揭秘:朋友圈的“面膜”都賣給誰了?》中提到:“如果你因為某種原因,多加了一些陌生人做微信好友,那麼這些陌生人里大概有90%是做微商的,而這90%微商里至少90%是做面膜的,不信你看看你的朋友圈。這90%做面膜的人裡面又有90%必然說自己的面膜是美白的。並且,這90%的做面膜的人裡面又有90%必然在發展代理的,而不是直接銷售的。這些面膜基本上沒有消費者,也就是說,幾乎沒有人因為使用而購買。 按常理,這類的產品和營銷模式是必然不行的,然而,讓你深感顛覆的是,有一些人因此發財了,而更多一批本來想發財的人,因此而不缺面膜用了。”

以上一段文字基本上是個人賣家的真實寫照。記者朋友圈裡也有幾位新加的朋友,幾乎每天都要被這些“新朋友”的面膜和減肥產品刷屏。據觀察,在微信上主要以賣面膜與瘦身產品為主,目前又以面膜最為火爆。泡×小姐、韓×、黛×美等品牌成為刷屏神器。有業內人士估計,在微信上以微商模式運營的.面膜品牌不下兩三百個。

為何面膜會成為微商運營中的首選產品?一位資深護膚品牌運營專家稱,面膜具有標准化、常用性、易用性、利潤空間可觀、女性客戶群體龐大等特點,“在廣州市白雲區,大量的化妝品OEM公司有全套的產品方案,便宜的只要十來萬就能從產品到包裝都定製出來,通過微商層層加價,自然總代理和一級代理商們都賺到了錢,但個人賣家往往入手一兩箱(數十片)的,賣不出去就權當自己用了。”這位人士認為,微商的模式是代理商賺了錢,此外,絕大部分面膜品牌商不提供退貨,因此,個人賣家入貨後就必須自負盈虧。至於貨品最終能否進入銷售環節,那就不是他們所關心的問題了。

記者采訪了身邊一位既做過海淘代購,又做過面膜個人微商的朋友小A,據了解,在朋友圈賣面膜,做的就是熟人生意,面膜入貨後,最初因為有新鮮感還有朋友來問問然後買一兩盒試試,賣了兩三個月後,現在幾乎賣不出幾片。“一是圈子都是熟人,發多了面膜的內容會被人拉黑,而不主動引流又沒人關注”,小A說,目前她又回歸海外代購了。

微商,接下來怎麼走?

錢都被上游賺取、熟人生意難做、產品缺乏品牌信譽、新客戶難以開拓……一系列問題擺在微商面前,個人賣家不得不厚著臉皮刷屏朋友圈。此外,微商模式往往還與傳銷界限不清,不少打著微商幌子的傳銷活動也浮出水面。那麼,進入被視為微商爆發年的2015年,微商是否還有新的發展?

無論是微商品牌方還是運營方都在探討與嘗試。記者采訪了微商業內的運營者77團隊創始人劉鐵銘,劉鐵銘看來,微商應該以團隊化作戰的形式進行產品推廣與銷售。劉鐵銘介紹稱:“國內最大的微商團隊人數大約在兩萬人左右,月流水在一千萬元人民幣左右。”劉鐵銘看來,兩萬人同時經營一個品牌的產品時,效果就出來了。此外,運營者也在嘗試打破微商“熟人生意”帶來的瓶頸和尷尬。諸如通過大數據共享賣家與買家信息的V8 App雲端數據可以准確找到微信上的面膜、瘦身等產品的買家與賣家,創始人王雙雷稱:“微商在2015年將迎來井噴,一個品牌的招商會就能找到6000多個微商,這說明微商市場仍有龐大的發展空間。目前要解決的就是賣家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如何幫助賣家找到買家,如何讓買家接受賣家,這是微商面臨的問題。”

㈡ 微商引流精準客源軟體哪個好用//大數據讓

微商引流很多通過微信強制添加的微信號,也就是說所謂的死粉實際上到最後都沒專有什麼用屬,加多了還容易導致被封號,根本就不安全。
現在很多微商都是通過大數據來精準獲客。
簡單的例子就是。通過營銷磨合精準獲取想要的區域客戶手機號碼。可以直接實現簡訊閃信,電話營銷也可以通過採集到的信息進行廣告投放,也就是說只要你願意可以讓你的產品出現在任何區域。
以前很多的時候我們的營銷方式都是廣撒網多打魚,但是後來你會發現打上來的都是小蝦米,現在的營銷思路是結合互聯網大數據,通過探針盒子採集自己想要的高檔社區高檔消費場所,CBD等。自己目標客戶所在的區域。然後獲取到這些目標手機的信息,通過大數據匹配出來性別經濟能力關注的點,然後再篩選自己想要的目標客戶,這樣精準的投放廣告給他們,也可以直接打電話給他們發簡訊給他們發送霸屏強制簡訊給他們。甚至可以將我們設置好的廣告內容定向的發布在他們手機的朋友圈裡,大數據就是這么神奇。

㈢ 新手如何做微商,怎麼推廣

微商進行推廣千萬不要放過7億用戶的微信大流量平台,微商可以在一些比較有流量的微信公眾號上面進行推廣,又或者是直接自己做一個微信公眾號,可以編輯一些與商品有關的文章,如此可以很好地宣傳商城,提高微商的銷量。
微商是基於移動互聯網的空間,藉助於社交軟體為工具,以人為中心,社交為紐帶的新商業。
微商最大的好處在於沉澱用戶,實現分散的線上線下流量完全聚合。事實上,微信的原點是社交而非營銷工具,這就決定了微商比傳統電商更能精準找到用戶群和互聯大數據,從而大幅提升企業服務和訂單量。

㈣ 從TST涉嫌傳銷案解讀微商等新型電商合規發展路徑

本文以此次達爾威公司涉及傳銷為切入點,從我國對傳銷的法律規定、微商合法經營行為與傳銷違法行為的邊界認定、合規路徑三方面分析,以期防範微商等新型電商企業法律風險,為網路正常經營環境保駕護航!


(一)行政法

1.傳銷定義

2005年國務院頒布《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將「傳銷」定義為:「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 社會 穩定的行為。」

2.傳銷具體行為——「拉人頭」、「收取入門費」、「團隊計酬」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採取列舉的方式,將「拉人頭」、「收取入門費」和「團隊計酬」三種行為明確定義為傳銷行為而予以堅決禁絕。具體規定如下: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刑法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下簡稱為「傳銷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 社會 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3年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關於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即「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層級三級以上」的多人數、多層級概念。


嚴格來說,正規的微商從業者作為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適用《電子商務法》予以規范。2018年,曾依託淘寶杭州電商圈崛起、踩中微信生態圈而風生水起的「雲集微店」及零食電商平台「環球捕手」,先後因涉嫌傳銷被騰訊官方宣布永久封殺。這些電商打著「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玩手機賺錢」等激勵口號,運營內容卻是建立在一套多層分銷系統的基礎上並大肆推廣的新型傳銷模式,屬於違法經營行為。國家近年來不斷規范電商領域,同時對傳銷活動嚴厲打擊,這也是近幾年微商「暴雷」的關鍵原因。作為微商行業巨頭的達爾威公司涉嫌傳銷被查,也不免讓人重新審視並進一步反思微商經營行為的合法性。

(一)微商經營行為的特點

1.傳播范圍廣、效益快。

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與「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微信及朋友圈成為人們溝通聯絡的常用方式。我國微信用戶之高,使得每個人的圈子效應發揮到極致——微商在自己朋友圈發表一個動態,吸引每一個微信好友觀看或者轉發,其傳播范圍廣、效益快,使聚群效應和群體傳播速度達到最大化。

2.操作便捷、推廣成本低。 在微信上,無論是朋友圈還是公眾平台,推送消息都非常便捷,從推送至個人,到具體經營操作及後續聯絡等各個環節通常都可以在智能手機上順暢進行;推廣成本也很低,只要人手一部手機和身份證基本上一鍵操作,對推廣者而言僅需付出信息成本,極大降低了宣傳成本和聯絡成本。

3.監管鬆散、規范體系尚不完備。 微信是個自由開放的平台,尚未實行實名制,用戶可以隨時更改昵稱或者注冊多個賬號,而由於其操作便捷、靈活等特點,作為我國用戶數量最大的社交軟體,無法區分個人用戶和背後的企業主體,也就是說微信上的經營行為很難以傳統的法人經營行為予以規范。加之,我國網路監管體系尚在建設健全中,對此缺少專門的規制手段,也造成了其監管鬆散的特點。

(二)微商合法經營行為與傳銷違法行為的邊界認定

識別微商合法經營與傳銷,需從以下幾點評析。

1.傳銷往往是需要區分代理層級等發展他人作為下線的經營模式

由於微商經營行為具有上述特點,朋友圈微商容易出現傳銷的傾向,多數微商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不自覺地向親朋好友傳遞「銷售理念」,試圖發展這些人成為團隊一員。換言之,有的微商團隊有特定的經營模式,需要區分不同層級和代理,因為層級不同,返利比例也不同,而有的代理為了提高返利,就開始不斷發展他人進入團隊以提升自己的層級。此外,微商推廣的封閉性也導致微商需要通過多層級經營模式來擴充客源和提升營利,但是在多層級的經營模式基礎上,不斷發展他人,並對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給予報酬,牟取非法利益,則存在傳銷的法律風險。

2.傳銷通常包含囤貨、自掏腰包成為代理等行為

以此次達爾威公司涉嫌傳銷為例,達爾威雖然有「零加盟費」的宣傳標語,看似不符合傳銷中繳納入門費的要件標准,但事實上,很多代理商為了維持銷售資格和提成比例,出現自己消費、囤貨的行為,即自掏腰包成為代理,無疑是另一種形式的入門費。

3.傳銷的主要收益來源之一是根據他人拿貨獲得代理返點

微商的盈利模式、微商經營者的薪資來源是否正規,是否為非法牟利,是評判合法營銷和傳銷的關鍵。若成員銷售業績主要靠讓「下線」囤貨、裂變,以及自己墊錢囤貨完成,薪資來源也是根據裂變程度返點,則就有傳銷嫌疑。而《意見》中也明確了「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的定義: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

據相關新聞報道,此次涉傳銷案的達爾威代理商講述公司內部銷售人員發展模式,購買2500元產品後拉人頭才有提成,為賺錢需要不斷發展「下線」;花30萬元可成為「董事長」,組建自己的團隊及家族,賺「子子孫孫」的錢……這種銷售方式,其實就是區分代理層級、發展下線、砸團囤貨(入門費)、拿返點賺下線的錢(計酬方式)。因此,達爾威的經營行為基本符合《禁止傳銷條例》所禁止的三種傳銷行為,這也是此次被查處的關鍵。

(三)經營性傳銷與欺詐性傳銷的區分

針對本次達爾威涉嫌傳銷的事件,相關調查組人員接受采訪表明:「從目前的調查來判斷,這個傳銷組織屬於一種經營性傳銷行為,經營性的傳銷目前來看還不足以構成詐騙性的傳銷。隨著案件的進一步調查,如果他具備了詐騙性傳銷的行為,我們會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其中,經營性傳銷和欺詐性傳銷如何區分,則是需要進一步討論的。

國務院頒布《禁止傳銷條例》中對傳銷的定義中,並沒有「騙取財物」的字眼,而《意見》中對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明確規定:「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 社會 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比較於兩個文件對傳銷的定義,欺詐性傳銷除了行政違法意義上的具有的「拉人頭」、「繳納會費」、「計酬方式」三個特點外,在行為方式上,還要求傳銷組織具有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的特點;結果上,達到擾亂經濟 社會 秩序的嚴重程度,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

而具體對「騙取財物」的認定,《意見》也明確規定,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採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誇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實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而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形式上採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於「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而經營性傳銷和欺詐性傳銷的區分,也是本次事件走向的關鍵,正如上述調查人員表明,隨著案件的進一步調查,如果具備了詐騙性傳銷的行為,會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其保護的客體既包括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包括市場經濟秩序和 社會 管理秩序。若查明張庭開設的公司存在「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騙取財物」的行為,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且情節嚴重,則組織領導者將面臨法定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罰。

(四)傳銷與直銷的區分

大眾的疑問還在於,數年前從美國引進的「安利」(保健品牌)、「玫琳凱」(美妝品牌)等也曾在我國多地開展線下推廣,為什麼這類經營者沒有涉嫌「傳銷」?這就需要區分何為直銷、何為傳銷。

2005年國務院同時頒布《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其中,《直銷管理條例》將單層級直銷行為規定為直銷,在從嚴監管下允許其有序發展。也就是說,在固定零售店外的地方(如個人住所、工作地點或其他),由獨立營銷人員以面對面講解和示範,將產品和服務直接推銷給消費者的行為是合法的。而傳銷和直銷的區分,最根本的判斷標准還是在於「拉人頭」、「入會費」、「計酬方式」這三個要素。同時,若涉嫌欺詐性傳銷,還需要看是否存在「欺詐、引誘」等方式以及「情節嚴重」的危害後果。因此,在2018年後,「安利」、「玫琳凱」等大量經營主體取得了商務部頒發的「營業執照」,依法採取「直銷」模式,故即便前期存在線下推廣的活動,在合法性上與「傳銷」有本質區別。


(一)微商經營者

1.認真學習相關法規,定期進行整改自查

微商經營者要嚴格按照《電子商務法》、《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微信運營秩序等相關規范,約束自身經營行為,依法納稅,不發表不當言論,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嚴把質量關、安全關,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經營者要定期自查、整改,保持規范的敏感度,保護網路電商運營環境良好運行。

2.改變推廣方式,多平台多維度推廣

微商經營者要多平台、多維度推廣,走 社會 化營銷之路,切忌囤貨、自買自賣、利用熟人關系拉人頭、發展下線等方式。在互聯網大背景下,經營者要充分挖掘網路優勢,可通過開微店、入駐平台或者直播帶貨、促銷合作等回歸真正意義的「賣家身份」,而非「自囤自賣」,只有回歸經營者經營、買賣身份的本質,才能更好的合規經營。

3.嚴格規范經營准入行為

《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根據上述所示,正規微商嚴格來講屬於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適用《電子商務法》予以規制。從目前的微商交易實踐經驗看,在微信中直接購買微商經營者產品金額(幾十元、幾百元)幾乎都可歸納為小額交易類型中,從這一層面理解似乎符合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但因為對微商經營者是否需要登記並未有相關法規予以明確規制,從嚴格規范經營准入行為的角度,在進入市場之初,經營者要主動向平台及相關工商行政部門核實是否需要履行登記的義務,主動向監管部門或者相關網站查詢相關經營政策,防患於未然。

4.擺正心態,正確認識經營方法及理念

微商在前幾年發展迅速的原因在於對人員宣傳多掙錢、暴富等的洗腦,從而吸引一大批人加入微商隊伍;同時還存在本沒有賣出去商品,卻為了所謂的「返點」等自掏腰包囤貨,導致根本沒有掙錢反倒貼錢的情況。因此,經營人員要擺正心態,樹立正確的金錢觀及經營理念,以勤勞、合法、更加符合客觀規律的方法誠信經營。

(二)微商企業

1.搭建合規體系,優化經營方案。 企業要採取足夠措施,搭建合規體系,優化經營方案、人員准入、計酬方式等因素,堅決遏制以「拉人頭」、「入會費」、等傳銷式色彩,從頂層架構上做好風險防控。

2.履行企業責任,加強員工培訓。 企業要履行好企業及 社會 責任,對於高頻風險點要引起重視,並進行重點講解,尤其是加強對微商從業人員稅收繳納、廣告宣傳、網路秩序、反傳銷、產品質量等方面的法治教育,使其認識到從事微商業務的法律責任,並做好培訓記錄,注重檢驗培訓效果。

3.加強企業內外雙重管控與審查。 在許多涉及傳銷的案件中,這些含有層級信息的電子數據、或者含有分級分銷模式的招商宣傳資料等都會成為關鍵的定罪證據。因此,在設計了涉及分銷不同級別的激勵模式之後,必要時應當咨詢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其合法性,或者經由專業的刑事律師進行鑒別。盡管傳銷是現階段社交電商平檯面對的高發罪名,但也不能忽視作為企業面臨的其他刑事風險,比如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知識產權相關犯罪、稅務犯罪、腐敗犯罪等等。另外,跨境電商還可能面臨著走私普通貨物罪或者觸犯境外刑事法律的風險。因此,為了有效防範,企業要加強內部管控,注重整體合規管理體系建設,同時根據企業業務類型和特點針對性地進行專項合規。

(三)平台方面

1.盡職調查、完善監管

電商平台要盡到合理注意義務:首先是對於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的背景做一盡職調查,可通過對方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獎懲承諾等完成初步准入調查;另外,通過大數據查殺方式,重點對微商可能涉及的高頻風險:傳銷、偷稅漏稅、是否存在欺詐、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予以篩查規制,形成全天候、全季度、全年度查殺模式,保證監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在這,平台要對上述經營者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更新,做到全面完善監管。

2.搭建平台合規體系,履行信息公示義務

平台合規體系的搭建和公示,是電商企業合規文化的重要部分,而在合規體系,非常關鍵的一部分就是是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的制定和運行,其不僅是平台自身規范運行的證明,也是規制經營者及用戶的制度依據。根據《電子商務法》,電商平台應當制定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並且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如果修改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還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徵求意見,採取合理措施確保有關各方能夠及時充分表達意見。除此外,合規體系還應包括人事、財務、市場等各方面、各個環節,電商平台都應細化每個模塊,履行信息公示義務,使經營者充分知悉。

3.嚴格規范留痕,做好信息記錄和保存義務

按照《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平台交易信息應予以記錄、保存,並且保存時間不少於三年。其保存的信息對象為「平台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由此可知,平台要嚴格規范留痕,至少近期三年的記錄要予以記錄和保存,並應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這不僅是對消費者消費安全的保障,也是平台合法經營的體現。

4.全面配合,主動報告

(四)政府方面

1.明確法律規則,持續完善立法。 通過各種指南、解讀、示範性案例等明確、細化規則,提高法律規則的透明度,同時,適時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持續完善配套立法,鼓勵電商等合規經營,防患於未然。

2.加強市場監管。 早在2017年1月12日,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市場監管規劃》的通知(二))明確表明:要加強重點領域市場監管,打擊傳銷、規范直銷。強化各級政府責任,加強部門執法聯動,通過實施平安建設考核評價、全國文明城市測評等,開展重點區域專項整治,加大打擊傳銷力度。加強對網路傳銷的查處,遏制網路傳銷蔓延勢頭。加強對新形勢下假借「微商」、「電商」、「消費投資」等名義開展新型傳銷的研判,加強風險預警提示和防範,強化案例宣傳教育,提高公眾識別和防範傳銷的能力。加強直銷企業監管,促進企業規范經營,依法查處直銷違法違規行為。

3.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動態管理。 網路也是公眾場所,建立起經營平台和政府公共交通管理之間的線上溝通渠道,為政府網路管控部門加強微商等電商行業監管提供正當根據。

5.加強新消費領域維權。 規范電商、微商等新消費領域,強化電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法律責任,打擊利用互聯網制假售假、虛假宣傳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凈化網路商品市場,落實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強化電信運營商、虛擬運營商的法律責任與 社會 責任,嚴懲不良企業利用頻道、號碼資源進行欺詐的行為。加強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加大對違法出售、提供、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處罰力度。


正如人民日報評論所說,法治 社會 ,容不下違法鑽營的「秘密」,法律之傘,只保護守法本分的經營。無論是個人或者企業,切勿急功近利,抱僥幸心理,要樹立正確的經營理念和金錢觀,尊重市場規律,尊重公序良俗,合法合規經營,只有一步一個腳印,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都會實現自身價值的最大化,維護我國經濟平穩 健康 有序發展!

本文作者:梁雅麗 李明真

㈤ 什麼是精準引流與大數據引流

做微商怎麼找客源的方法有兩種:精準引流和大數據引流,下面來分析一下兩種方法的不同!
第一:大數據引流這個方法增加粉絲數量的速度是非常快的,3000好友不誇張的說幾天就能滿,但是缺點在於並不精準,只能算是大海撈針!
微商通過大數據引流找客源具體怎麼做呢?
1、QQ群引流,自己可以多幾個QQ號,QQ本身就有搜索的功能,咱們可以去一些找工作群,兼職群,白領群,創業群等等,去加裡面的人或者在裡面發廣告,加了之後,微信有綁定QQ的功能,然後再倒入到微信裡面添加!很簡單
2、微信群引流,網路上直接搜索微信群,你會發現裡面有很多群,可以無限的去加群,進裡面打廣告,當然也可以自己建群,設定進群必須加群主,這樣的速度是非常快的!
3、 偽推引流,什麼意識,裝成寶媽,學生,小白到微信群,QQ群,公眾平台去做,這個速度更快,(一天大概在500人以上),還有很多就不一一列舉了,這就是大數據引流的方法再加上每天主動加的,一天500人靠上是沒問題的!
4、微信加粉公眾平台引流,像小主導航,非常人脈,等等太多了,進裡面可以自己加,也可以上傳自己的二維碼讓別人加你,過個幾分鍾可以頂一下,速度也是相當快的
大數據引流講完了,下面說說精準引流了!
第二:精準引流
來的客源是很精準的,因為前提是在網路上打自己產品的廣告,所以加咱們的人都是直接奔著咱們的產品來的,到底怎麼做呢?
1.網路貼吧,網路旗下獨樹一幟的網站也是最大的網站,目前有將近1800多萬個吧,大貼吧的客流量可達到上百萬人次,是很不錯的,有一點就是要藉助輔助軟體來頂貼,否則你的帖子2分鍾就會沉底
2.豆瓣小組,一個權重非常高的網站,客流量也是毋庸置疑的,發帖跟帖效果都不錯。
3.西祠胡同,創於1997年,是權重加客流量極大的網站,大家可以去研究一下
4.公眾平台,這個是要學習的,一篇好的文章無限的分享出去啊,一傳十十傳百,效果是非常不錯的,公眾平台靠的的分享,大家可以無限的去加群,發到群里,有人覺得這篇文章不錯就會分享到他的圈子。。。。病毒式的傳播!
5.網路知道,全球最大的中文問答平台,大家一般有不懂的都是向知道提問題,所以可以進入知道去回答別人提問的問題帶自己的聯系方式,或者自問自答,方法是要學習,否則只有被刪!
6.天涯社區,全球最大的中文社交平台,每天交流的人數可以達到上千萬,進相應的版塊去發帖效果是很不錯的!
7.網路文庫,自己可以寫關於自己產品的文章,建個word上傳,權重非常高,上首頁的幾率非常大!
8.新浪|網易|搜狐|博客,權重極高的平台
9.知乎,一個非常嚴謹真實權重非常高的問答網站,而且排名是非常靠前的!
10.以及一些地方性的論壇貼吧,把廣告大網撒出去,讓有需求的客戶看到,從而主動來加我們,這就是所謂的精準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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