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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大數據

發布時間:2022-12-25 13:07:29

『壹』 內地個人破產首例!欠債不用還了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然而,隨著「個人破產」概念的出現,這一傳統觀念正受到挑戰。

10月9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平陽縣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了平陽法院辦結的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債務人214萬余元的債務只需在18個月內償還3.2萬余元即可。

在相關個人破產的法律還未完善之下,這則案件讓很多人心生疑惑:

債權人吃虧怎麼辦?

如何防止個人提前轉移資產?

是否會有更多的人因此鑽法律的空子?

後續的債權人救濟制度怎麼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會被濫用嗎?

……

案情回顧:內地首例個人破產

已有八年探索

黃璜介紹道:「溫州、台州等民營經濟發達地區,擔保、互保情況十分嚴重。在經濟下行期間,自然人陷入債務危機的情況越來越嚴重。」

項軍權介紹道,2011年的溫州企業債務危機之後,溫州、台州等地區就開啟在個人破產制度方面的探索。

最近兩年,溫州的探索有了政策上的支持。

2018年,最高法院周強院長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關於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中提出:推動個人破產制度,完善現行破產法,暢通「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徑。

2019年,最高法院再次提出要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及相關配套機制,著力解決將針對個人的「執行不能」案件列入最高法院「五五改革綱要」之中。

2019年8月26日,浙江省委改革委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深化溫州金融改革服務民營經濟實施方案》,溫州開啟了金改「深化版」,方案中有7大引領性創新項目,其中一項便是「探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

『貳』 網貸已還清,但徵信花了,請問養好需要多久

這年頭,負債率這么高,能保住徵信不出問題並且能游上岸已經很不錯了!徵信花不花的就交給時間吧!

網貸還清,沒有逾期,只是徵信花的話,6個月,不要查詢,不要借貸,基本就正常了。

如果有逾期的話,還清2年就可以正常車貸了,多數銀行都看最近兩年的徵信。

至於5年,說的是還清5年後徵信就不再顯示以前的逾期信息,就跟沒發生一樣。

如果都還清了的話,5年就徵信刷新了,所以徵信問題一定要重視,要不然買房買車,小孩入學都行不通!

通常銀行是會查看五年內的徵信報告的,如果沒有逾期的話問題不大的,有逾期的話要看逾期的時間和金額,及時就還上的話也沒多大關系,如果逾期金額大,時間又長,花了很久才還清的話,就需要隔五年才能買房貸款這些了

呵呵呵呵,中國根本沒有徵信一詞,要不是支付寶搞個芝麻分,中國人連徵信是什麼意思都不一定明白,中國的徵信中心都沒人值班,呵呵呵呵

看來你還是挺不錯的,最起碼把網貸給還清了。雖然徵信花了,這個沒有關系,只要你自己好好加油,相信以後徵信對你來說也就是擺設而已。不過呢既然徵信花了,正常情況下都是跟隨你5個年頭,5年過後你又是一條好漢了。只要在以後的日子裡,沒有任何的借貸和還款記錄,那就只能等5年後徵信更新,如果你在之後的生活中還有機會跟銀行合作的話,銀行也只是查你最近兩年的還款記錄,只要保證最近兩年的信用記錄良好,也不需要等5年!

網貸還清後,保持不再申請任何貸款,大數據一般為三個月一更新,三個月後想要申請銀行貸款,只要負債不是很高的情況下還是可以申請的。

網貸已還清,但徵信花了,大概需要多久才能全面消除?

答案是:當事人把所有的欠款還清,包括所產生的利息,滯納金等一切費用,而且五年內沒有再違反徵信規定的,第五年後就會自動清除,因為徵信系統記錄對這樣的負面記錄只保存五年。

當然,如果沒有還清的話,是不受五年時間的限制的,它會一直記錄在個人徵信系統檔案里,直到永遠。

所以,如果因為某種原因不幸逾期了,而本人又有正當的工作,收入不錯,還是主動償還欠款比較好,也可以主動跟債權人協商分批還款,這樣不用再承擔債務及高額的利息,滯納金,還可以維護個人良好的信用記錄。

如果已經到了無力償還的地步,那就沒法子了,只能走一步算一步了。畢竟國內個人破產法還沒有向全國全面推廣實施,且條件要求還是比較多的。

量入為出,合理消費才能獲得快樂人生。

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徵信的不良信息記錄保存期限為5年,也就是要5年時間里才能消除。

所謂的5年,是按還清貸款後才開始算的。而不是逾期時算起的。

怕徵信錦上添花,那就保持良好消費水平。不要亂借貸,不要盲目消費。

五年。記得找他們出具結清證明。有些小平台,你還清了,但還顯示逾期,這就有影響。

『叄』 破產重整是否優於破產清算

破產重整需要由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相關人員向法院提出申請,經過法院審查後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才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即沒有申請則肯定不會啟動破產重整程序。
所以並沒有規定破產重整優先於破產清算,破產重整不是企業破產程序的必經程序。
《公司法》
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

『肆』 美國聯邦政府與州的關系

您好,希望答案您還滿意聯邦與州政府的關系--美國
聯邦地位最高,但憲法又規定聯邦與各州實行分權, 州對聯邦具有一定獨立性。
聯邦與州的分權依據聯邦憲法第十條修正案規定:「本憲法未授予合眾國, 一律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1.立法關系
各州法律不得違背聯邦憲法,聯邦政府要各州制定符合聯邦立法的同樣法律, 各州法律與聯邦法律沖突時,由最高法院判決。
2.行政關系
聯邦官員由全國選出或聯邦政府委派。各州的官員則由州選出或州政府委派。
3.軍事關系
各州地方軍隊必要時經總統命令,參加聯邦防務。聯邦軍隊保證各州安全。 各州遭到外來攻擊或內亂,聯邦軍隊可不徵得州的同意派兵干預。一般情況下, 得經州允許才能派兵進入。
4.財政關系
聯邦與州都有權征稅。聯邦不得對自各州輸出的貨物課稅。 聯邦政府徵收的累進所得稅交回各州和部分地方政府,稅入分享,不附帶條件。各州不得徵求出口稅。 聯邦政府經過國會決定,分配款項給各州以財政補貼。
聯邦與州的許可權。100多年來,聯邦的職權逐漸擴大,州的權力相對縮小。 尤其是羅斯福為推行「新政」,加強國家干預經濟, 30年代最高法院放寬了對憲法的解釋,使聯邦的權力擴大合法化。
授予聯邦的權力有:征稅、借款,發行貨幣; 管理對外貿易和州際貿易:制定統一的歸化法和破產法;規定偽造合眾國證券和貨幣的罰則; 設立郵政局和興建郵政道路;頒發專利權和版權;設立聯邦法院; 規定和懲罰公海上的海盜行為和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宣戰,頒發捕獲敵船許可狀,制定關於路上和水上捕獲的規章; 建立陸軍海軍;徵召民兵;管理領地,管理財產;釐定度量衡;辦理外交和締結條約; 接納
新州加入聯邦;提出憲法修正案。
保留給州的權力有:管理州內工商業;建立地方政府;保護健康、 安全和首先;保護生命、財產和維持秩序;批准憲法修正案;舉行選舉;改變州憲法和州政府。
各州的面積、人口、經濟發展水平都不相同。

『伍』 2022個人破產法全國實施需要多久

我國目前沒有全國性的個人破產法。《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於2021年3月1日起在深圳地區實施,是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為了規范個人破產程序,合理調整債務人、債權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促進誠信債務人經濟再生,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法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破產程序,合理調整債務人、債權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促進誠信債務人經濟再生,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個人破產制度是市場經濟制度中應有的救治和退出制度,為創業失敗者重獲新生提供法治保障,有利於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創新創業熱情,特別是在加快建設科技強國、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新形勢下尤為重要和緊迫。

由於歷史原因,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但相關試點在廣東、江蘇、浙江、山東等地已深入開展。2021年3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正式施行,成為全國首部個人破產立法。深圳的率先探索和各地的試點實踐,為國家個人破產立法奠定了重要基礎,積累了有益經驗。

2022年5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企業破產法修改案被列入年內審議項目。個人破產制度是否納入其中?如果納入,個人破產制度該如何設計?個人破產制度從試點走向全國還要多久?一時成為社會各界熱議的焦點。

帶著上述問題,本社記者專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原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副主任杜萬華。

個人破產制度是整個破產制度的基礎性制度

記者:我國企業破產法於2006年通過。根據全國人大提供的數據,從2007年到2020年,我國破產案件共5.9萬余件,基本在每年兩三千件之間浮動,最少的年份只有不到2000件。而在成熟的市場環境下,通過破產程序退出的企業應該至少佔10%以上,甚至30%也不為過。由此可見,我國企業破產制度實際的效果並不是太理想。您認為這是什麼原因造成的?

杜萬華:這是由於我國的破產制度並不完整、缺少個人破產這個基礎性制度造成的。缺少個人破產制度的基礎性支撐,企業破產制度取得良好效果是困難的。

中國在幾千年的歷史發展中,形成了適應破產現象的償債制度和習慣,但沒有近現代意義上的破產制度。「賣身為奴」「賣子償債」「典妻償債」「父債子償」「夫債妻還」「人死債不爛」等制度和觀念存在了上千年。這種制度是與中國幾千年以來自然經濟為基礎的生產方式和社會形態相適應的。當然,隨著社會的發展,存在於漫長的社會發展中的「賣身為奴」「賣子償債」「典妻償債」等非人道主義的因素在逐漸減弱,但由於商品經濟的落後,近代意義的個人破產制度始終未真正出現。

改革開放後,我國出現的企業破產制度不是在個人破產制度上的自然演化,而是國家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通過立法推進的結果,是一種跨越式發展。

而從西方個人破產制度在破產制度中的地位和經濟社會中的作用來看,近代出現的破產制度起初就是個人破產制度。這種制度是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英國女王1705年簽發的「安娜法案」,其基本內容是「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在其財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如何清償債務以及豁免債務人債務的法律規定。這種制度實質上開創了近代意義上的破產清算制度。由於這時企業法人制度尚未產生,這種破產清算制度實質上就是個人破產制度。這種個人破產制度既保護了債權人對自己債權的平等受償權,又讓本來就無法完全清償債務的債務人得以解脫,既了結了債權人與債務之間的關系,又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有了重新返回社會和回歸市場的機會和可能。

從市場經濟為特徵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形成開始,破產制度就成為資本主義制度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它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不斷發展而逐步完善。在個人(自然人)制度基礎上發展而來的企業法人制度的出現,讓商品經濟為基礎的市場主體制度得以發展。因此,個人破產制度是整個破產制度中的基礎性制度,企業法人破產制度是它的演進和變化。沒有破產制度對投資風險的分散,沒有它對投資積極性的保護,就沒有現代西方資本主義市場經濟。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需要公眾觀念的改變

記者:對於個人破產,社會上普遍存在一種擔憂,就是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後,會不會成為債務人「逃廢債」的手段?

杜萬華: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很多人會擔心大家是不是都會欠錢不還。但我認為,這一問題可以說目前有初步解決方案:第一,我國已建立失信名單制度,進入這一名單後,將面臨不能乘高鐵、不能坐飛機等後果,處處受限,這一舉措可懲戒大多數有錢卻故意不還的人;第二,隨著大數據技術的應用,還有支付體系的變化,大額交易是可跟蹤的,足以控制轉移資產的行為;第三,深圳試點建立了個人破產信息共享和公示機制,這可以有效防範與打擊利用個人破產程序來「逃廢債」的行為,大大減少信息提供、收集與處理的成本。

其實,在我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特別需要的是公眾觀念的改變。由於我國破產制度缺乏現代破產法律文化滋潤,故而推進十分艱難。從目前來看,很多人都缺乏現代破產法律文化意識,都將市場主體陷入破產困境視為「沒本事」「敗家」「害人」等等。凡是陷入破產困境的企業家都感到極沒有面子,沮喪、自暴自棄、羞於見人。許多人都沒有意識到,陷入破產困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一種正常的經濟社會現象,市場主體與自然人一樣有「生老病死」,如果已經「死亡」,那麼通過破產清算退出市場;如果是「傷病」,那麼通過申請破產保護可以得到正常的「療傷救護」。

當然,我們也必須認識到,建立了個人破產制度,肯定會有不良的債務人濫用權利,試圖通過不法逃廢個人債務獲取非法利益。因此,建立民事、行政和刑事的制裁措施,打擊不法逃廢個人債務的行為,樹立法律權威就顯得十分必要。尤其是對欺詐性破產、逃廢債、隱匿資產、轉移資產、暴力催債等行為,刑事打擊的配套舉措必須跟上。另外,還需要加大宣傳力度,鼓勵依法行權,樹立違法可恥的道德輿論氛圍,讓非法逃廢債務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有這一系列法律制度性措施作保障,利用個人破產制度非法逃廢個人債務的現象是完全可以遏制的,沒有必要因擔心這一可能出現的現象而推遲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重要內容

記者:早在2019年,您就撰文呼籲,我國應該盡快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對經濟社會的發展都有哪些好處?

杜萬華: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任務。

首先,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重要內容。經過四十多年的努力,我國已經基本建立起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這包括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完善的物權保護制度、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市場交易保護制度,市場主體保護制度已基本建立起來。市場主體保護制度之所以叫基本完成,是因為我們已經建立了市場主體准入制度、市場主體活動的平等保護制度等,但在市場主體的退出和救濟制度方面,還存在短板,其中最重要的是破產制度還存在短板。而個人破產制度又是短板中的最短板。如果這塊短板不補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就不能叫完善,也不可能達到成熟。

其次,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保護投資者投資積極性的重要措施。我國現在擁有1.5億個市場主體,其中個體工商戶所佔比重很大。如果對這些投資主體不予以破產保護,就不能解決大量就業問題,生產、消費需求難以拉動,經濟難以發展。

再次,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可以較好地維護我國公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通過個人破產制度,從社會的角度對社會成員的利益進行再平衡,防止社會的兩極分化特別是防止部分社會成員因債務過重產生的貧困化,從而維護社會的穩定。同時,該制度對解決夫妻共同債務和家庭債務相關問題,維護婚姻家庭穩定也能夠發揮很大的作用。

最後,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可以與企業法人破產制度相配合,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比如通過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使生產經營發生困難的個體工商戶,可以採用重整方式吸引投資,創新經營方式、推進技術進步、優化資源配置,推動個體工商戶、合夥等自然人主體營商環境的改善,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時機已經成熟

記者:隨著個人破產試點的推行,近年來,不斷有代表委員呼籲制定個人破產法。您認為我國出台個人破產法的時機是否成熟?如果成熟,我國的個人破產法的立法應當如何推進?是在原企業破產法的基礎上增加個人破產的內容,還是單獨制定個人破產法?

杜萬華:當前環境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時機已經成熟。我個人認為,推進個人破產法的立法,可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發力:

一是利用現行法律制度逐漸培育個人破產制度。通過特區立法方式,初步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如廣東深圳、上海浦東、福建廈門等地已經在進行這方面的嘗試。同時充分運用現行法律,探索培育個人破產相關制度。如浙江台州和溫州、四川、江蘇等地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算,就是這方面的積極探索。

二是加快個人破產制度的理論研究和經驗總結。目前,全國各地對個人破產制度的研究如雨後春筍,各種論壇、研討會很多。據我所知,北京、上海、廣東、福建、江蘇、浙江、山東、四川、重慶等許多地方都成立了破產法學研究會,大力推進破產法學理論研究,總結破產審判工作經驗,為破產制度創新和發展做了許多思想和理論准備。

三是積極宣傳包括個人破產法律觀念在內的破產法律文化。通過大量宣傳,讓更多的人逐漸認識到包括個人破產制度在內的破產法律制度在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中的重要作用,逐漸認識到傳統償債觀念的局限性,以消除對破產制度畏懼、恐懼、抵觸,增強自覺認識、領會和運用破產制度的自覺性。

四是積極推動國家立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對於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立法,我個人認為:

1.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宜早不宜晚。要以補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最短板的緊迫感,推動國家立法進程,不能因擔心目前存在的困難而裹足不前。

2.國家層面的立法宜粗不宜細。由於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是填補空缺,加之缺少實務經驗以及傳統觀念的頑固性,國家層面的立法應以先建立制度為目的,可先規定基本規則和程序,以後根據實踐情況再行補充。至於操作層面的內容,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來解決,並在實踐中逐步完善。

3.個人破產法不宜單獨立法。修改現行企業破產法時,建議將法律名稱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個人破產作為其中一章。這樣可以在一個法律中,妥善處理好其與企業破產制度之間的相互協調、相互街接,從而減少立法上的矛盾沖突,便於實踐中實施。同時,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時,應當同時提出建立個人信用制度與之配套。具體來說,就是在破產法修改時作出原則規定即可,具體規定可另行制定。

記者:包括深圳在內的地方個人破產制度試點,為全國立法提供了重要的示範價值。您認為個人破產制度試點最終走向全國還需要多久?

杜萬華:地方個人破產制度試點的方向總體上是對的,對個人破產制度全國立法的推動作用也是值得肯定的。國家層面的個人破產制度已經呼之欲出。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中,企業破產法修改案已經被列入年內審議項目。目前向社會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稿)》,用第十四章整章的內容共24個條款規定了「自然人破產」,法律的名稱也已經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因此全國性的個人破產制度也會隨之盡快落地,這是補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短板的需要。但整個制度的完善和成熟,相信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陸』 大數據時代失信的人越來越多,被上了黑名單,這輩子還可以翻身嗎

大數據時代,「老賴」已經無處遁形;確實讓失信人付出了代價;但是,懲前毖後,卻沒有達到治病救人的目的,隨之而來的 社會 矛盾,必然會層出不窮!

被執行人沒有立足之地,猶如過街老鼠,切斷他們同 社會 的一切來往,無法創造財富和價值,無法履行償還義務,無法從失信人名單中走出來,被打入了冷宮。

這不僅對於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對於 社會 來說,都是極大的損失,甚至造成不可逆轉的矛盾。

那麼,失信人員,應當如何面對法律的懲罰,又如何在處處限制中逆境重生呢?

筆者覺得,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應對被納入失信人的窘境。

完善的救助體系

失信人需要救嗎?

當然,必須救!

相比於對失信人的懲罰措施,對於債務人的救助,幫助,豁免機制幾乎是空白。法律上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似乎對失信人並沒有那麼寬容。彷彿只要你被納入失信人名單,就註定你是一個十惡不赦之徒,根本就沒有給你改過自新的必要。

我覺得,這對於債務人來說,是極為不公平的。

1)首先來說,如果沒有良好的金融環境,經濟就是一潭死水;而借貸關系恰恰是經濟發展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很簡單的例子,如果沒有借貸,那麼金融機構就沒有存活的可能。

就好比民間借貸,沒人借錢,你靠什麼獲得收入。但是,民間借貸之所以不能從法律上進行約束,其實跟經營性質相,無證經營,不繳納稅收,所有的風險讓債務人來承擔,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2)其次,創業者是 社會 經濟的神經末梢。

中國有1.1億戶市場主體,承擔著4億人的工作就業。一批批的創業者倒閉了,一批批的創業者又來了,正是因為這些創業者,維護了 社會 的穩定發展。

而創業,僅有5%的創業者享受著財富,而95%的創業者面臨著負債。

如果債務人失敗了,破產了,就一味地對債務人採取打擊,懲治,那麼勢必會打擊創業者的積極性,長此以往,造成更多的矛盾。

3)如果不採取救治機制,很多債務人一輩子都還不清,一輩子都要躺在黑名單里。

我們不能因為創業者失敗了,負債了,就否定了他們對 社會 所做的貢獻。

是個人都會犯錯,但是我們要給予他們改正錯誤的機會,時間和環境。

債權人理性對待

債權人以為,只要把債務人起訴了,債務人就一定會迫於壓力,想辦法還錢;即便是不還錢,只要對他們強制執行,也可以凍結他們的財產,用於清償債務。但是大家想過沒有,一個有錢,有車有房的人,在當今這個經濟環境下,會去借錢嗎?

如果你有錢,會甘願被逼得走投無路嗎?

如果有償還能力,只要收到訴前通知書,很多債務人就會自動履行償還義務,根本不會非要等到對簿公堂;走到對簿公堂這一步的,基本上就可以確定:他們沒有償還能力。

但是即便債權人知道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還是要申請強制執行。他們認為,只要把債務人納入失信人名單,那麼他們就會有壓力,有了壓力,就會還錢。

但是,債權人眼中的壓力,其實對於債務人來說是重重阻力;而這些阻力,恰恰降低了債務人的創造能力,讓他們寸步難行,雪上加霜。

很多用人單位拒絕使用失信人員,銀行拒絕放貸,限制辦理營業執照,限制擔任企業高管。

處處限制,讓失信人無立足之地,債務如何化解?

債務人逆勢起航

當然,對於被執行人的司法救助措施,目前來說還不盡完善,即使《個人破產保護法》已經實施,但是尚在試水階段,很多債務糾紛,根本無法用破產法來解決。

如果把自己的前途寄希望於救助甚至債權人的諒解寬容,幾乎是不可能的。

所以,最終還得靠自己。

那麼,在當今大數據時代,你的信息被毫無保留地公之於眾,要麼就頂著壓力前行,要麼就解決受信任的限制,重新起航。

1)跟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但是一定要拿出自己的誠意,或者償還部分債務,或者足夠讓債權人信任的理由,或者分期還款的規劃。

達成協議以後,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強制執行,移除失信人名單。

2)個人信用修復。向法院申請移除失信人信息。但是你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你自己確實沒有償還能力,還要有十足的誠意,來取得法院的信任,最終也要徵得債權人的同意。

3)樹挪死人挪活。一旦失敗,負債,聲名狼藉,資源,人脈,圈子都消失殆盡。再加上債權人的步步緊逼,想要翻身,幾乎沒有可能。

所以,不如換個環境。

只要你想努力,失信人信息總會有辦法克服的,就怕自己放棄自己,那就真的只能等死了!

『柒』 求一篇法律學專業的畢業論文

法政系本、專科生畢業論文參考選題
一、 經濟法類:
1. 試論企業集團的法律地位
2. 企業集團反壟斷問題探討
3. 企業兼並法律問題探討
4. 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問題探討
5. 試論我國自由貿易區立法
6. 浦東新區土地有償使用的法律問題探討
7. 浦東開發中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法律問題初探
8. 稅收擔保問題探討
9. 反避稅的法律對策
10. 出口退稅問題探討
11. 社會保險稅問題探討
12. 證券稅收問題探討
13. 加強證券市場管理法律對策
14. 資產評估立法中相關問題探討
15. 論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的若干法律問題
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問題初探
17. 試論我國出口加工區立法
18. 建立我國涉外反傾銷法律制度探討
19. 略論經濟犯罪案件的查賬
20. 論論審計機構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1. 我國養老保險法律制度探討
22. 試論我國勞動保險法律制度的若干問題
23. 完善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的法律思考
24. 進一步完善我國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25. 加強和完善我國環境立法的思考
26. 加強和完善我國環境執法的思考
27. 論建立我國的技術開發區法律對策
28. 商品銷售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法律問題探討
29. 期貨立法若干法律問題探討
30. 論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
31. 試論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
32. 關於土地使用權問題的法律思考
33. 房地產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研究
34. 我國投資立法初探
二、商法類:
1. 論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管理原則
2. 論一人公司的法律規制
3. 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制度
4.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探究
5. 論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6. 論設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7. 論公司瑕疵設立制度
8. 論公司內部監督制度
9. 論控股股東的義務與責任
10. 論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制
11. 論公司股份回購制度
12. 論保險的功能
--兼論與侵權損害賠償功能的比較
13. 論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權
14. 保險業現金運用法律監督的問題研究
15. 論強制保險制度
16. 保險費管理法律問題初探
17. 論消費保險合同
18. 論信貸合同的擔保
19. 股份合作制企業若干法律問題探討
20. 試析票據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21. 試論我國破產制度的完善
22. 論自然人破產制度
三、民法類�
1. 論胎兒利益的民法保護
2. 關於完善我國監護制度的法律思考
3. 論法人越權行為性質及效力
--評我國《合同法》司法解釋第十條
4. 論屍體的法律地位
--兼評我國遺體及其器官捐贈與移植立法
5. 論表見代理的制度價值
6. 淺析人格權的本質——兼評我國民法草案關於人格權的規定
7. 論網路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8. 由「借腹生子」所引發的思考
--論民法中的身體權
9. 試論名譽權
--兼論死者名譽的法律保護
10. 論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突與協調
11. 不動產物權預告登記及其價值研究
12. 不動產物權順位登記及其價值初探
13. 論公信原則及對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14. 簡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
15. 簡論物業管理合同的性質及效力
16. 試論我國拾得遺失物制度的完善
17. 添附規則與其相關規則的比較研究
18. 論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19. 試論商品房抵押及效力
20. 商品房預售法律問題初探
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問題思考
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
23. 最高額抵押的設定及效力
24. 股份出質的設定及其效力實現
25. 商品房按揭與讓與擔保制度的比較研究
26. 論代位權的效力:兼評最高院《司法解釋》第20條
27. 關於我國代位權與代位權執行制度整合之研究
28. 債權人的撤銷權與破產法上撤銷權的整合研究
29. 債權人撤銷權要件中的善意分析
30. 論保證合同的無效及其責任的承擔
31. 試論擔保物權與保證的競合
32. 論懸賞廣告的性質及效力
33. 淺析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
34. 論無權處分合同:兼論《合同法》第51條
35. 合同變更與合同解除法律後果的比較研究
36. 論預期違約責任
--兼談與不安抗辯權的區別
37. 論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界定
38. 論可預見性規則及其在違約損害賠償中的作用
39. 論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
40. 轉租的性質及效力思考
41. 淺論租賃權的物權化及其法理依據
42. 淺析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43. 淺議租賃物上增設物的歸屬
44. 建設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權分析
--兼評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
45. 淺議旅客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安全保護義務
46. 貨物聯運合同中的責任承擔初探
47. 見義勇為的報酬請求權
--從完善無因管理相關規定談起
48. 僱主責任淺析
49. 交通事故民事責任的保險與賠償
50. 醫療風險防範與損害賠償的協調
51. 試論侵權損害賠償范圍的界定
52. 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53. 簡論分家析產的法律性質及其效力
54. 關於遺贈扶養協議中的若干問題的法律思考
55. 論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56. 論人格權的法律保護
57. 試析違約責任中的可預見規則
58. 論我國婚姻無效制度的構建
59.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探析
60. 淺議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61. 網路音樂著作權問題探析
62. 論地理標志的知識產權保護
63. 試論計算機軟體的法律保護
64. 略論「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
65. 論發行權窮竭原則
66. 論網路環境下的著作許可權制制度
67. 網路言論自由及其法律規制
68. 網路服務商侵權責任探析
69. 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
四、訴訟法類:
1. 論我國現行審級制度的不足與完善
2. 論我國民事證據制度的改革與發展
3. 試析民事訴訟的第三人制度
4. 「陷阱取證」引發的法律問題探究
5. 審判監督程序利弊談
6. 「小額消費訴訟」的法律問題探析
7. 關於公益訴訟的立法保護
8. 民事訴訟保全制度探究
9. 論民事訴訟中的抗辯
10. 地域管轄中的若干問題探究
11. 舉證妨礙問題探討
12. 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制度探析
13. 淺談行政聽證制度
14. 論行政程序的司法審查
15. 試論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變更權
16. 論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17. 民事訴訟陪審制度改革初探
18. 論民事訴訟中調解程序制度的完善
19. 論遺產繼承中的共同訴訟人
20. 民事訴訟中本證與反證辨析
21. 關於人民檢察院抗訴的若干問題探討
22. 論刑事訴訟的監督機制
23. 論我國刑事訴訟庭審制度的改革
24. 論律師在偵查階段的地位與作用
25. 試論刑事訴訟各階段的證明要求和證明標准
26. 刑事訴訟中證據開示制度探究
27. 我國刑事訴訟證人制度探討
28. 沉默權問題研究
29. 試述非法證據的證明效力問題
五、刑法類:
1. 論特殊主體犯罪
2. 論挪用公款罪
3. 論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刑事司法中的適用及不足
4. 論罪刑法定原則
5. 商業賄賂罪與國家工作人員賄賂罪之比較
6. 略論正當促銷手段與賄賂罪
7. 安樂死問題探究
8. 「非法經營罪」 探究
9. 網路犯罪問題探究
10. 新型金融犯罪問題探究
11. 論侵犯商業秘密罪
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問題研究
13. 論我國刑法中的結果加重犯
14. 論不作為犯罪
15. 淺談股票賄賂案犯罪數額的確認問題
16. 論投案自首的認定及刑罰的適用
17. 試論我國假釋制度的完善
18. 結果犯及其形態探究
19. 淺析我國數罪並罰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20. 死刑存廢問題探究
21. 論我國罰金刑制度的完善
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及其法律適用問題探討
23. 流動人口犯罪問題探究
六、憲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國際法類:
1. 試論羅馬法的基本原則及其影響
2. 淺析中國近代憲政立法
3. 論沈家本修律與中國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
4. 試析漢代法律的儒家化
5. 論君權、父權、夫權與中國古代法律
6. 談無訟與息訟
7. 論法律與道德的沖突與調適
8. 論法律職業化與司法改革
9. 行政執法難成因探究
10. 關於改革和完善我國憲法監督體制的思考
11. 論憲法訴訟制度的構建
12. 我國憲法司法化探析
13. 司法審查制度探究
14. 法律移植問題探討
15. 論法的時代精神
16. 論國家主權豁免
17. WTO國際爭端解決機制探究
18. 試析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體系
19. 對反傾銷立法及其適用的法律思考
20. 論國際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21. 試論國際私法中法律選擇的方法
22. 論國際民商事案件管轄權沖突的解決
23. 論我國涉外合同關系的法律適用
羅馬法所有權理論的當代發展
三、所有權理論的當代發展與一物一權主義

任何一個法律制度的突變都會使既有的制度體系受到沖擊和挑戰,因為絕對所有權分離與裂變而直接受到沖擊和挑戰的是大陸法系物權制度的一物一權原則。在這場變革中,不乏學者揮灑筆墨質疑一物一權原則,認為,一物一權的原始涵義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個所有權,因此,自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產生之後,尤其是現代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產生,在任何一個不動產上都可能存在多個物權,甚至是多個所有權。一物一權原則在歷史上也許很必要,但現在已經徹底過時了。而且,作為法學的概念,一物一權原則非但不科學,還常常對實踐發生誤導。故應當廢除。也有學者站在相對的立場上以否定雙重所有權為基點堅決捍衛一物一權原則,認為近代大陸法的所有權制度之所以選擇了羅馬法的模式,而沒有選擇日爾曼法的模式,即從西歐中世紀的雙重所有權到資本主義時代的一物一權,是人類社會摧毀以身份等級為特徵的封建制度清除財產上的封建身份束縛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們承認雙重所有權,就會使具有身份性質的所有權制度或觀念死灰復燃。這種二元結構的所有權制度一旦建立,現存的所有權制度即會因所有權的肢解而喪失其邏輯支撐以至崩潰。沒有一物一權精神的物權決不是大陸法系物權制度的物權,否定一物一權,即否定物權概念、物權制度本身。當然也有學者采折衷的態度,認為股東和公司兩種形態的所有權的分離是以公司的存在為根據的,公司有可能因為法定原因發生終止,一旦發生終止,權利分離的根據喪失,清算後的財產要返回股東,從而使所有權的權能完全復歸於股東,這種返回正是所有權彈力性的表現。因此,多重所有權的存在與一物一權主義並不發生矛盾,在法人存續期間並存的兩種所有權僅僅是一物一權的例外現象和特殊的表現形式。

筆者認為,從大陸法上所有權發展的軌跡來看,其確實經歷了從日爾曼法的雙重所有權到羅馬法的絕對排他所有權的變革歷程,而且確實通過確立所有權制度廢棄了封建的身份關系的束縛,張揚了所有權人的人性與自由。但如果僅以此作為論據,就導出「承認雙重所有權,就會使具有身份性質的所有權制度或觀念死灰復燃」,便是歷史的倒退的結論,這一結論其實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為絕對所有權的分割與碎變並非由封建身份關系所致,亦非導致封建身份關系束縛之結果,恰恰相反,它是絕對所有權人對其權利的自由表達,表明基於契約關系而各司其職的所有權主體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關系的束縛,決不是簡單地向封建所有權制度的回歸。肯定所有權自由分割的這種全球化的發展趨勢,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進。

物權具有排他性,這也是物權法的本質屬性所在,否則,物權法就不稱其為物權法。但是,物權的排他性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權與用益物權的並存、所有權與擔保物權的並存、羅馬法所有權理論的當代發展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的並存,以及擔保物權與擔保物權的並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證—物權兼具排他性與相容性雙重屬性。如果片面誇大物權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權的相容性,同樣就如同否定物權的排他性一樣,將使精心構築與設計的大陸法物權體系遭致毀滅性的災難。經過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權同樣具有排他性與相容性,相容性決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權,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在買賣標的物上存在的出賣人法定所有權和買受人的實意所有權即所有權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決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質相互沖突的兩個所有權,出賣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權只能為出賣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賣物上,不可能存在兩個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權,同理,在同一出賣物上也不能存在兩個以上實意所有權。物權的排他性與相容性是對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輔相成,二者的統一構成物權的完整屬性。因此,只要我們依然堅持物權的排他性,盡管承認物權的相容性,承認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雙重所有權,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權原則仍然可以在物權法中占據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認雙重所有權與捍衛一物一權並不發生根本性沖突,大可不必談虎色變,誠惶誠恐。

一物一權原則的核心內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正視所有權的當代發展與變革又堅持物權法的一物一權原則,這正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問題。對此應該有兩種不同的解決辦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權概念的基礎上,將雙重所有權解釋為一物一權的例外或特殊表現;其二,在現代法的語境下對於一物一權予以全新的闡釋。國內外學者在闡釋法律原則時頗有共識:「法律原則是可以作為眾多法律規則之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原理和准則」,法律原則「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體現,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機理。」任何一項規則、制度及規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則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則是對各項制度、規則和規范起統帥和指導作用的立法方針。「原則可能互相沖突,所以原則有份量,就是說,互相沖突的原則必須互相衡量與平衡。」每一項原則均有其自身的價值和它所追求的價值,當某一個具體的案件適用不同的原則將有不同的結果時,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則之間進行平衡和衡量,適用價值最大者。原則之間可以相互沖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則項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則,法律原則不稱其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體現,也不稱其為對法律制度、法律規則與法律規范起統帥和指導作用的立法方針。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誠實信用原則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現形式,很難想像那應當是怎樣的例外或怎樣的特殊表現形式。一物一權原則既然作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同樣不應該有例外。顯然,第一種解決問題的辦法雖然本意在於解決矛盾,卻又將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灣學者黃茂榮先生談及概念之演變時,以德國學者的名句作為論據:「法律必須隨時間經過而演進,始能符合因時間之經過而變更之社會,應無疑義。其結果,構成法律規定之概念,自與法律同樣常有歷史性的時間結構,必須隨歷史之變遷而演進。」[41]「沒有一個法律概念,在教條上是完全不變的」,[42]現代法所有權制度的發展與演變,使得一物一權等物權法上的概念也必將隨之發生改變,這樣一來,第二種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邏輯的。

中外學者對一物一權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內涵可以概括為一句話: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內容、性質相互沖突的他物權。[43]實際上,我們無須浪費太多的文字,只要將「內容、性質相互沖突」這一修飾語放在更准確的位置上,傳統的一物一權概念便會有相當大的改觀: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兩個以上內容、性質相互排斥的物權。這一概念具有兩重含義: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個物權,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兩個所有權、所有權和他物權,或所有權和若干他物權。就是說,物權可以競存,前提是,各種物權之間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處。但是,包容是暫時的,不是永久的。當潛在的物權排他性終於按耐不住物權的包容性而從骨子裡進發出來時,競存的物權便發生生死存亡的激烈沖突,解決沖突的手段是物權與生俱來的,或法律後天賦予的優先效力。物權優先效力的價值就存在於物權排他性取代物權相容性的變革之中,這場變革也造就了物權的優先效力;當然,所有權(母權)與自所有權中分離出去的他物權或自所有權中分割出來的它種意義的所有權(子權)[44]之間競存的解體與優先效力無關,而由子權最終要向母權回歸的本性所決定。2.性質或內容相互排斥的物權,即不相容的物權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這是一物一權原則的本質內涵所在,是物權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道理。任何物權相互之間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競存,一個權利在某一實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權利則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質物佔有之人成就了質權,未取得佔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質權。當然,轉質可以生成另一質權,但是轉質權必須以原質權的有效存在為前提,依附於原質權而存在,原質權消滅,轉質權隨之消滅,轉質權實際上是原質權的衍生物,在質物上存在的原質權與轉質權並不是兩個獨立的質權。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出賣人一經將標的物交付買受人,買受人的實益所有權即產生,同一標的物上不可能同時存在另一實益所有權。這期間,如果由於出賣人一物二賣,抑或買受人將自己的實益所有權出讓他人而導致再行轉讓的實益所有權成立,那麼,原實益所有權將於次實益所有權成立之時自行消滅。[45]這種天然的排斥性來源於物權本性與內容的同一性,正所謂「同性相斥」。典權可以與抵押權並存,但不可以與另一典權並存,因為兩個典權同以佔有為要件,並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內容。同理,基於信託關系而產生的法定所有權可以與受益人的實益所有權並存,但在信託財產上決不可以再設定他人相同內容的法律所有權。總之,無論所有權制度的發展會給所有權,乃至於整個物權體系帶來怎樣的變化,一物一權原則不容置疑。

注釋:
尹田:《論一物一權原則及其與『雙重所有權』理論的沖突》,載《中國民法學精萃》2003年卷,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頁。

參見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頁。

〔美〕托馬斯·C.格雷:《論財產權的解體》,高新軍譯,《經濟社會體制比較》1994年第5期。

參見歐陽坷:《人性光輝下的所有權》,吉林大學2004年民商法碩士學位論文,第4頁。

陳華彬:《外國物權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頁。

參見前引〔5〕,陳華彬書,第11頁。

梅夏英:<當代財產的發展及財產權利體系的重塑》,載王利明主編:《民商法前沿論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頁。

參見前引〔5〕,陳華彬書,第11頁。

參見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頁。

前引〔2〕,王利明書,第286頁。

前引〔5〕,陳華彬書,第9頁以下。

參見前引〔2〕,王利明書,第289頁。

前引〔5〕,陳華彬書,第16頁以下。

肖厚國:《所有權的興起與衰落》,山東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頁。

參見[英〕亞當•斯密:《國富論》下卷,郭大力、王亞南譯,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第1頁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p.126.

參見【日」我妻榮:《物權法》,岩波書店1995年版,第2頁,轉引自前引〔2〕,王利明書,第294頁。

宋剛:《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及其擔保意義—從大陸法系責任財產角度》,清華大學2005年法學博士學位論文。

謝哲勝:《台灣物權法制發展》,《財產法暨經濟法》2005年第2期。

申衛星在他的博士論文中對諸種形式的所有權保留做了詳細論述。簡單的所有權保留指賣方將標的物交付給買方,在買方支付該特定標的物的價款前,該標的物的所有權仍由出賣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權的客體僅限於根據本合同佔有的特定的標的物;延長的所有權保留中,買受人購買標的物不是用於消費或自己使用,而是為了將標的物轉售他人,或者是對標的物進行加工、添附後再行出售,為了保證賣方的價金債權,賣方保留所有權的客體可以延長到買方的轉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長的所有權保留中,買方在完全支付價金後方可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在全部價金交付之前,買方有權對標的物進行處分。擴大的所有權保留,是指當事人約定當買方不僅清償了全部價金,而且清償了出賣人與買受人基於其它生意而產生的或即將產生的債務後,買方才可以獲得標的物所有權的制度。參見申衛星:《期待權理論研究》,中國政法大學2001年博士學位論文,第68頁以下。

沈達明:《法國/德國擔保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頁。

參見前引〔20〕,申衛星文,第51頁。

轉引自前引〔2的,申衛星文,第91頁。

轉引自劉德寬:《民法諸問題與新展望》,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頁。

筆者曾經主張,所有權保留中存在雙重所有權,賣方所保留不是實益上的所有權,只有在買方沒有按照約定交付價金時,這種所有權才具有意義,成為出賣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權利基礎;買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佔有、使用標的物的權利是真正意義上的所有權,只是這種所有權於買受人未按約定交付價金時終止而已。故可以借鑒英美法的經驗,將兩種所有權分別稱為取回所有權和附條件的所有權。參見馬新彥:《美國財產法上的土地現實所有權研究》,《中國法學》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論公司所有權的二重結構》,載前引〔2〕,王利明書,第78頁。

前引〔l〕,尹田文,第249頁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論文《當代財產的發展及財產權利體系的重塑》中也認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權所包含的一切權能,但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所有權。因為所有權是就個人對物本身權利義務的描述,法人作為一個法律構建的實體,本身便是一個團體的概念,這種由團體佔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體本身便與』絕對所有權』的個人主義隱喻相悖」。參見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頁。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頁。

以所有權保留為例,買受人未按約定支付價金的,其所有權終止,並回歸於出賣人,出賣人的所有權由法律所有權轉變為完整意義的所有權,有權利向買受人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買受人依約支付價金的,價金一經交付,出賣人的法律所有權自行終止,買受人的所有權轉變為完滿狀態的所有權。

前引〔1〕,尹田文,第252頁。121法學研究2006年第1期這種抽象的所有權的結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pp.135、133、134.轉引自前引〔2〕,王利明書,第275頁。

傅靜坤:《論美國契約理論的歷史發展》,《外國法譯評》1卯5年第1期。

孫憲忠:《中國物權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頁。

前引〔1〕,尹田文,第249頁;孟勤國:《物權二元結構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頁。

參見前引〔2〕,王利明書,第79頁。

張文顯主編:《法理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頁,第72頁。

同上

參見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頁。

邁克爾•D•貝勒斯:(法律原則—一個規范的分析》,張文顯等譯,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年版,第13頁。

[41]Laren:,Meth記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3.Aufl.1975,5.124f;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轉引自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頁。

[42]前引〔41〕,黃茂榮書,第83頁。

[43]如日本學者川島武宜所言:一物一權主義是指一個物權的客體僅為一個獨立的有體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的物權,尤其不能設立兩個以上所有權。我國學者對此也有同樣的表述,一物一權原則指一物之上只能設定一個所有權;一物之上不得設定兩個以上內容相沖突的他物權。參見王利明:《物權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頁。

[44]為行文方便,我們在此將所有權稱為母權,分離或分割後產生的物權稱為子權。

[45]實意所有權指不具有所有權的法律責任,但具有所有權本質屬性的所有權,亦稱實質意義上的所有權,或實質上所有權,英美法上相應為衡平法上的所有權。與此對應的是法律所有權,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徵的所有權,又稱為法律上所有權,或形式上所有權,英美法中相應為普通法的所有權。

『捌』 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擬於明年實施,這對公民有何好處

這算是徹底體現了‘法理不外乎人情’這句話了,法律要維護的就是社會最基本的人情味。這部個人破產法的實施,會給那些不得已出現債務危機且無力償還,但是想通過努力東山再起的人一個回歸正常生活的機會。

總之,個人破產法的實施對於那些誠信有良知的債務人來說相當於一道保命符了,也是社會越來越進步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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