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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安全法對央行履職

發布時間:2022-12-24 04:56:27

❶ 買賣實名微信,和不實名有什麼分別量刑標准

近日,某公司以「提供賬號密碼,授權後即送手機」的手段獲取被害人的微信賬號密碼,登錄後便修改密碼,同時刪除微信好友,解綁銀行卡。通過上述手段,該公司共非法獲取400餘個微信號,隨後將這些微信號出售給國內外的買家,在短短的20天里成功售出200餘個微信號,銷售額高達10萬余元。目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批准逮捕。
在網上以「微信號買賣」為關鍵詞進行搜索,在搜索結果出現了不少賣微信號的網站。隨機點進其中的一個網站,網站的首頁上就寫著「批發零售各種微信號」「國內號、國外號、私人號、滿月號」,五花八門。是否實名制、注冊時間長短等不同種類的微信號價格也各不相同。正常使用微信號的客戶會自己去注冊,不需要購買,買微信號的大多是互聯網黑產從業者。而倒賣微信號只是地下黑灰色產業鏈中的一環。
我: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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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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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需明確何為公民個人信息。《網路安全法》第76條規定了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在《刑法》領域,《刑法》保護的范圍更廣。基於此,《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進一步明確「公民個人信息」包括身份識別信息和活動情況信息,從而規定: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那麼,微信號中是否包含公民個人信息呢?微信不僅作為一種通訊工具,同時還具備社交、支付等功能。按照央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未實名的個人支付賬戶通過微信收錢、使用零錢發紅包等功能會受到限制,無法正常使用。所以絕大多數正常使用的微信號都會進行實名認證,那麼實名認證的微信號中就包含了許多個人信息,比如姓名、身份證號等。此外,根據《解釋》的規定,若能從用戶分享的朋友圈動態中識別特定人身份、反映特定人活動情況的,也視為公民個人信息。所以在使用微信的過程中,微信里其實已經包含了用戶的個人信息。故大量倒賣個人微信號將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該行為是《刑法》所禁止的。
為了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刑法》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了規制。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為切實加大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作出修改完善修改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2017年6月1日,兩高出台了《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的法律適用及定罪量刑標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常見的行為即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從實踐來看,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方式主要表現為竊取、購買、收受、交換和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
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情形較易理解,即將真實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並獲得利益的行為。
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主要是指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路或者其他途徑向不特定人發布公民個人信息。但是基於信息技術發展的現實需要,現有法律為個人信息交易和流動留有一定空間。《網路安全法》第42條第一款以及《解釋》第3條第二款都明確了合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情形。據此,經得被收集者同意,以及匿名化處理,是合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兩種情形,不能納入刑事規制范圍。
上述案例中,某公司向被害人謊稱提供微信賬號密碼供其授權即可贈送手機,被害人因利誘如實提供了微信賬號密碼。公司以該種方法獲取了被害人的微信賬號密碼,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該公司獲取密碼後便登錄微信號同時修改密碼,刪除微信好友,解綁銀行卡後進行出售。若在解綁銀行卡時,對微信號的實名信息也進行了刪除,且清空了朋友圈,則該種無好友、無朋友圈、無實名信息的微信號被稱為「白號」。「白號」中並未包含原微信持有人的個人信息,出售「白號」並不會造成公民個人信息的泄露,不構成「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故出售的行為不能評價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若出售的微信號中仍含有原微信持有人的實名信息,未進行匿名化處理,則可能構成「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簡而言之,若買賣的微信號中包含了原始持有人的個人信息且達到立案追訴標準的,則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若買賣的是不包含個人信息的「白號」,則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下游買家購買微信號後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如用於微信賭博、詐騙等。若行為人在售賣微信號時即知曉下游買家購買微信號是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則還可能構成下游犯罪的共同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253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❷ 怎樣關掉自己名下的所有游戲

你可以直接用任務管理器關,但這樣可能會出現一些錯誤,也可以按照游戲說明中的關閉鍵關該游戲,比如ctrl+esc後選中游戲關閉

大數據收集利用應當有規范

大數據收集利用應當有規范
你的通話記錄里,最常用的30個聯系人是誰,你家住何處,經常在哪兒活動,余額寶里還有多少錢,在什麼時候買過幾件內衣……這些你以為的私密信息,其實都可以被輕易查到。最近,有媒體調查發現,一個隱藏在現金貸平台背後的數據產業鏈正在悄然活動。只需要幾元錢,就能查到通話記錄詳情、賬單消費、出行信息,甚至包括電商網站、移動支付等所有痕跡,以及央行徵信報告、水電煤使用等在內的生活信息。
信息泄露的方式有哪幾種?花幾百元購買到開房記錄、名下資產、航班信息等,有可能出自「內鬼」的收集和販賣;「雙十一」之後遭到「客服」詐騙,是電商和物流環節的安全失守;在相關網站注冊和登記的信息被公之於眾,問題出在網站技術不過關及黑客惡意攻擊。而這次的信息泄露方式不同於上述任何一種,它是依託於現金貸的一種「風控奇招」,雖名曰「大數據」,實際上是繞過監管的網路爬蟲。具體原理是這樣的,用戶使用網貸平台借款,需要提供基本信息,想借出更多款,信息得更完備,倘若超出網貸平台掌握的信息限度,就得依託第三方公司抓取更多數據,而數據公司通過二維碼等取得用戶授權,登錄各類網站抓取用戶信息,再反饋給網貸平台。在整個過程中,最關鍵的環節就是用戶授權。
用戶對數據公司的授權,有時候要基於一些特殊的情形,比如當用戶使用現金貸時,個人信用審查是必不可少的一步。但有的時候,授權也會以其他方式體現出來,比如前不久社交網路上流行的「左右腦測試」,就以微信、微博等授權的方式進入第三方網頁,同樣地,很多人參加抽獎游戲、進行網路閱讀等,都得通過授權才能進行下一步操作。此處的「授權」,被很多人視為大數據收集和利用的必要步驟,但根據今年6月份實施的《網路安全法》,「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遺憾的是,很多網頁在取得用戶授權時缺乏明示和增強式告知,甚至一些知名APP也不講道理,使用過程中要調取相冊、位置等不相關的內容和數據,嚴重侵犯用戶的個人信息權利。
大數據時代,通過收集個人信息的確有助更好了解用戶,推送高效精準服務,但收集要有尺度,利用要有規范。從目前來看,我國大數據產業面臨很多問題,涉及從採集到應用全生命周期的各個環節,包括數據質量、數據隱私以及數據採集界限等方面,特別是在數據流通上面臨「灰色產業鏈」的拷問。而除了《網路安全法》及「兩高」對個人信息的司法解釋,大數據的監管方式主要靠自律,如在中央網信辦的委託和指導下,部分企業自發成立「中國大數據行業自律公約」;今年以來,多部門開展隱私條款專項工作,督促10款產品明示其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規則,並徵求用戶的明確授權。但針對大數據的種種問題,在行業自律之外,還應當升級監管手段。首先,要制定行業規范,保證大部分產品和服務標明收集個人信息的初衷、范圍、方式方法,甚至要提供一站式的撤回和關閉授權等,對某些越界行為進行責任追究;其次,升級技術安全手段,通過完善「反爬蟲機制」以及人機識別等手段,實現對內部網路和資料庫的有效維護;最後,還要提高相關從業者的職業素養、安全認知。
互聯網時代便捷與風險並存。在這場網路安全攻防戰中,要進一步明確網路和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從源頭層面排除安全漏洞和隱患,為網路信息安全裝上防盜門。

❹ 使用數字人民幣用戶交易是否會被監測追蹤

不會被被監測追蹤。數字人民幣遵循「小額匿名,大額依法可溯」的原則,根據官方介紹充分考慮現有支付體系下業務風險特徵及信息處理邏輯,滿足公眾對小額匿名支付服務需求。
同時,根據《網路安全法》和 《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為保護用戶個人信息,電信運營商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將手機號對應的用戶信息披露給第三方,因此只用手機號開通的數字人民幣錢包是處於完全匿名的狀態,人民銀行、運營機構均不掌握數字人民幣錢包用戶實名信息。
拓展資料
數字人民幣(試點版)App是中國法定數字貨幣——數字人民幣面向個人用戶開展試點的官方服務平台,提供數字人民幣個人錢包的開通與管理、數字人民幣的兌換與流通服務。
隨著全球央行數字貨幣領域競爭加劇,數字貨幣正成為未來國際金融競爭的終極場所。數字人民幣(試點版)App開放下載,也意味著從試點到應用邁出重要一步。
開立數字錢包無需持有銀行卡,提供手機號即可開立任一運營機構的錢包。同時,為使數字人民幣業務惠及更多用戶,營造良好的流通環境,數字人民幣App支持其他商業銀行持卡用戶向開立在運營機構的數字人民幣錢包充值。
和銀行卡一樣,數字人民幣錢包也有等級分類,其分為一類錢包、二類錢包、三類錢包和四類錢包,一類錢包許可權最高,轉賬收款什麼的都沒有限制。二類三類四類錢包皆有額度限制,其中四類錢包限額最小,僅需驗證手機號即可開通,為匿名錢包。二類和三類也都有不同程度的限額,三類錢包無需綁定銀行卡,驗證身份證即可升級,二類錢包需要驗證身份證和本人境內銀行賬戶信息。一類錢包目前無法進行線上升級,需要前往運營機構現場核驗升級。
目前,中信、光大、浦發、民生、華夏、平安、興業、廣發、浙商、北京銀行、上海銀行、南京銀行等商業銀行均已支持,更多商業銀行正在陸續接入中。
為滿足用戶小額高頻的匿名支付需求,數字人民幣允許僅用手機號開通匿名錢包。
根據《網路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保護用戶個人信息,電信運營商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將手機號對應的客戶信息披露給第三方。
因此,用手機號開立的四類錢包完全處在匿名狀態,人民銀行、運營機構均不掌握錢包用戶實名信息。
同時,數字人民幣採取了推送子錢包設計,能夠保護個人隱私。當使用數字人民幣在電商平台支付時,用戶的支付信息將被打包做加密處理,以子錢包的形式推送到電商平台,平台不知道用戶的個人信息,實現了對用戶核心信息的隱私保護。

❺ 數字經濟發展現狀及趨勢是怎麼樣的

近些年來,我國數字經濟迅猛發展,創新創業活躍,新業態、新模式層出不窮,成為推動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新引擎。目前,數字技術與實體經濟融合深入推進,數字經濟正在加快向其他產業融合滲透,提升經濟發展空間。

在數字經濟領域,中美兩國處於領跑地位。據浪潮信息聯合國權威機構IDC發布的《2020全球計算力指數評估報告》顯示,計算力與經濟增長關系十分密切,調查顯示,計算力指數平均提高1個百分點,數字經濟和GDP將分別增長3.3%和1.8%。

並且AI計算占整體計算市場的比例每年都在提高,從2015年的7%增長到2019年的12%,專家預測到2024年將達到23%。而中國在全球對於數字經濟的拉動作用最為明顯,尤其是2015-2019年期間,在樣本國家的AI計算市場支出增長中,有近50%來自於中國的貢獻。

數字經濟給經濟發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因為它能夠打破阻礙經濟發展的瓶頸,突破障礙,充分證明了「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這一真理。雖然中國沒有抓住前三次工業革命的機會,但是幸運的是,我國抓住了第四次工業革命的機遇。

❻ 用於識別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的

央行表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章制定程序與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18〕第3號)要求,我行於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2月10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網站、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向社會公開徵求《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意見。本次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意見278條,大多數意見已採納吸收,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議進一步明確「信用信息」的定義和邊界

採納情況:已予採納。將「信用信息」定義修改為「依法採集,為金融等活動提供服務,用於識別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的基本信息、借貸信息、其他相關信息,以及基於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評價信息」。

二、建議與《網路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內容保持一致

採納情況:已予採納。增加的主要內容包括徵信機構與信息提供者合作時明確各自權利義務,信息使用者不得濫用信用信息,徵信機構信用評價類產品評價規則可解釋、信息來源可追溯,個人徵信機構應當每年對其個人徵信業務進行合規審計,以及對徵信機構的信息安全、網路安全要求等。

三、建議增加信息主體異議、投訴權益保護措施

採納情況:已予採納。增加「信息主體認為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徵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認為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投訴。對異議和投訴按照《徵信業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內容。

四、建議允許合理企業信用信息跨境傳輸

採納情況:已予採納。明確徵信機構向境外信息使用者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查詢產品和服務,應當對信息使用者的身份、信用信息用途進行必要的審查,確保信用信息用於跨境貿易、投融資等合理用途,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五、建議簡化監督檢查內容

採納情況:已予採納。將監督檢查事項簡化為徵信內控制度建設、徵信業務合規經營情況、徵信系統安全情況等內容。

六、建議針對現有業務設置一定過渡期

採納情況:已予採納。明確《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施行前未取得個人徵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進行企業徵信機構備案但實質從事徵信業務的機構,應當自《辦法》施行之日起18個月內完成合規整改。

七、建議發放個人徵信有限牌照、專項牌照

採納情況:未予採納。個人徵信有限牌照、專項牌照不符合《徵信業管理條例》要求,沒有上位法依據。

八、建議將有關機構納入徵信監管

採納情況:部分採納。《辦法》規定,個人徵信機構應當將與其合作,進行個人信用信息採集、整理、加工和分析的信息提供者,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以下為《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全文:徵信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徵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促進徵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徵信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企業)、個人開展徵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徵信業務,是指對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採集、整理、保存、加工,並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依法採集,為金融等活動提供服務,用於識別判斷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的基本信息、借貸信息、其他相關信息,以及基於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評價信息。

第四條 從事個人徵信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徵信機構許可;從事企業徵信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企業徵信機構備案;從事信用評級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信用評級機構備案。

第五條 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取得合法徵信業務資質的市場機構開展商業合作獲取徵信服務。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組織適用本辦法關於金融機構的規定。

第六條 從事徵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應當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保障信息安全,防範信用信息泄露、丟失、毀損或者被濫用,不得危害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從事徵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社會公序良俗。

第二章 信用信息採集

第七條 採集個人信用信息,應當採取合法、正當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採集。

第八條 徵信機構不得以下列方式採集信用信息:

(一)欺騙、脅迫、誘導;

(二)向信息主體收費;

(三)從非法渠道採集;

(四)以其他侵害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方式。

第九條 信息提供者向徵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的,徵信機構應當制定相關制度,對信息提供者的信息來源、信息質量、信息安全、信息主體授權等進行必要的審查。

第十條 徵信機構與信息提供者在開辦業務及合作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通過協議等形式明確信息採集的原則以及各自在獲得客戶同意、信息採集、加工處理、信息更正、異議處理、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一條 徵信機構經營個人徵信業務,應當制定採集個人信用信息的方案,並就採集的數據項、信息來源、採集方式、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保護制度等事項及其變化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十二條 徵信機構採集個人信用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並且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採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依照法律法規公開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條 徵信機構通過信息提供者取得個人同意的,信息提供者應當向信息主體履行告知義務。

第十四條 個人徵信機構應當將與其合作,進行個人信用信息採集、整理、加工和分析的信息提供者,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個人徵信機構應當規范與信息提供者的合作協議內容。信息提供者應當就個人信用信息處理事項接受個人徵信機構的風險評估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情況核實。

第十五條 採集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基於合法的目的,不得侵犯商業秘密。

第三章 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

第十六條 徵信機構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應當遵循客觀性原則,不得篡改原始信息。

第十七條 徵信機構應當採取措施,提高徵信系統信息的准確性,保障信息質量。

第十八條 徵信機構在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過程中發現信息錯誤的,如屬於信息提供者報送錯誤的,應當及時通知信息提供者更正;如屬於內部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更正,並優化信用信息內部處理流程。

第十九條 徵信機構應當對來自不同信息提供者的信息進行比對,發現信息不一致的,及時進行核查和處理。

第二十條 徵信機構採集的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

個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屆滿,徵信機構應當將個人不良信息在對外服務和應用中刪除;作為樣本數據的,應當進行匿名化處理。

❼ 數據安全有哪些案例

「大數據時代,在充分挖掘和發揮大數據價值同時,解決好數據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問題刻不容緩。」中國互聯網協會副秘書長石現升在貴陽參會時指出。

員工監守自盜數億條用戶信息

今年初,公安部破獲了一起特大竊取販賣公民個人信息案。

被竊取的用戶信息主要涉及交通、物流、醫療、社交和銀行等領域數億條,隨後這些用戶個人信息被通過各種方式在網路黑市進行販賣。警方發現,幕後主要犯罪嫌疑人是發生信息泄漏的這家公司員工。

業內數據安全專家評價稱,這起案件泄露數億條公民個人信息,其中主要問題,就在於內部數據安全管理缺陷。

國外情況也不容樂觀。2016年9月22日,全球互聯網巨頭雅虎證實,在2014年至少有5億用戶的賬戶信息被人竊取。竊取的內容涉及用戶姓名、電子郵箱、電話號碼、出生日期和部分登陸密碼。

企業數據信息泄露後,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用於網路黑灰產運作牟利,內中危害輕則竊財重則取命,去年8月,山東高考生徐玉玉被電信詐騙9900元學費致死案等數據安全事件,就可見一斑。
去年7月,微軟Window10也因未遵守歐盟「安全港」法規,過度搜集用戶數據而遭到法國數據保護監管機構CNIL的發函警告。

上海社會科學院互聯網研究中心發布的《報告》指出,隨著數據資源商業價值凸顯,針對數據的攻擊、竊取、濫用和劫持等活動持續泛濫,並呈現出產業化、高科技化和跨國化等特性,對國家和數據生態治理水平,以及組織的數據安全能力都提出了全新挑戰。

當前,重要商業網站海量用戶數據是企業核心資產,也是民間黑客甚至國家級攻擊的重要對象,重點企業數據安全管理更是面臨嚴峻壓力。

企業、組織機構等如何提升自身數據安全能力?

企業機構亟待提升數據安全管理能力

「大數據安全威脅滲透在數據生產、流通和消費等大數據產業的各個環節,包括數據源、大數據加工平台和大數據分析服務等環節的各類主體都是威脅源。」上海社科院信息所主任惠志斌向記者分析稱,大數據安全事件風險成因復雜交織,既有外部攻擊,也有內部泄密,既有技術漏洞,也有管理缺陷,既有新技術新模式觸發的新風險,也有傳統安全問題的持續觸發。

5月27日,中國互聯網協會副秘書長石現升稱,互聯網日益成為經濟社會運行基礎,網路數據安全意識、能力和保護手段正面臨新挑戰。

今年6月1日即將施行的《網路安全法》針對企業機構泄露數據的相關問題,重點做了強調。法案要求各類組織應切實承擔保障數據安全的責任,即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另外需保障個人對其個人信息的安全可控。

石現升介紹,實際早在2015年國務院就發布過《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就明確要「健全大數據安全保障體系」、「強化安全支撐,提升基礎設施關鍵設備安全可靠水平」。

「目前,很多企業和機構還並不知道該如何提升自己的數據安全管理能力,也不知道依據什麼標准作為衡量。」一位業內人士分析稱,問題的症結在於國內數據安全管理尚處起步階段,很多企業機構都沒有設立數據安全評估體系,或者沒有完整的評估參考標准。

「大數據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已提國標申請

數博會期間,記者從「大數據安全產業實踐高峰論壇」上了解到,為解決此問題,全國信息安全標准化技術委員會等職能部門與數據安全領域的標准化專家學者和產業代表企業協同,著手制定一套用於組織機構數據安全能力的評估標准——《大數據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該標準是基於阿里巴巴提出的數據安全成熟度模型(Data Security Maturity Model, DSMM)進行制訂。

阿里巴巴集團安全部總監鄭斌介紹DSMM。

作為此標准項目的牽頭起草方,阿里巴巴集團安全部總監鄭斌介紹說,該標準是阿里巴巴基於自身數據安全管理實踐經驗成果DSMM擬定初稿,旨在與同行業分享阿里經驗,提升行業整體安全能力。

「互聯網用戶的信息安全從來都不是某一家公司企業的事。」鄭斌稱,《大數據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的制訂還由中國電子技術標准化研究院、國家信息安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中國信息安全測評中心、公安三所、清華大學和阿里雲計算有限公司等業內權威數據安全機構、學術單位企業等共同合作提出意見。

❽ 定期存款騙子能取走嗎

不能
拓展資料:
銀行對個人信息的境內儲存與跨境傳輸?《網路安全法》第37條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存儲在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公民個人信息等重要數據;因業務需要,確需在境外存儲或者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早在2011年,《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工作的通知》就曾規定:在中國境內收集的個人金融信息的儲存、處理和分析應當在中國境內進行。除法律法規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內個人金融信息。?在《網路安全法》頒布之前,我們曾經遇到某外資汽車金融公司咨詢:汽車金融公司作為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否可以將在中國境內收集的個人信息傳輸並儲存至境外?我們認為,汽車金融機構雖不是央行上述文件的規范對象,但作為持牌金融機構,一旦客戶個人信息發生泄漏,同樣將導致嚴重後果,所以我們建議在進行個人信息跨境傳輸前仍應咨詢央行與監管機構的意見。
在《網路安全法》實施之後,上述問題將迎刃而解。關於「因業務需要,確需在境外存儲或者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中?「業務需要」的內涵,我們傾向認為僅指企業為客戶提供服務而進行的內部處理程序,不涉及第三方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落實客戶個人信息保護的工作任重道遠,我們將持續關注相關監管動態,為銀行合法合規收集、使用、儲存、傳輸客戶個人信息保駕護航。

❾ 央行通過查手機號獲取用戶身份信息,這是真的還是假的

最近流傳出了一則消息,說央行可以通過個人的手機號碼來查詢到這個用戶的身份信息。這個消息一出,引發了很多人的恐慌。畢竟現在是網路時代,身份信息本就很容易遭到泄露,如果央行還能夠隨時查詢用戶的個人資料的話,那麼這是一件很恐怖的事情。

一、央行通過手機號查詢用戶身份信息,是假的

你在銀行開設賬戶所用到的資料信息,銀行也是不會透露給任何人或者單位的。法律也有規定,央視銀行不會通過電信供應商查詢任何賬戶的信息。用戶用手機號在銀行開設銀行賬號對於銀行來說是完全匿名的。銀行會嚴格的根據民法典《網路安全法》。等我們的法律法規來建立保護個人信息的制度,確認保護每一位用戶的隱私保護。

❿ 消息稱滴滴幾乎全線業務都涉及裁員,滴滴未來將如何發展

滴滴幾乎全線業務都涉及裁員,滴滴發展前景堪憂,很多滴滴員工表示不再看好企業發展,被裁員或許是一個不錯的選擇!起碼可以換一家有希望的企業重新開始!眾所周知,滴滴是以網約車的形式出現在公眾的視線當中,但是,滴滴在信息安全審查的時候沒有過關,到底滴滴無法注冊新用戶,從此滴滴的發展就上了枷鎖,所有的板塊業務都出現了頹勢!滴滴在國內無法再崛起,縮減國內業務在所難免,裁員是很多滴滴員工早就預想到的事情,不過滴滴員工沒有想到裁員風暴會來的如此之快!

新年伊始,很多滴滴員工即將離開滴滴,這對於一些員工而言,還是非常的堵心的!畢竟,很多滴滴員工並未找好下家,在這種情況下失業,想要再找到和原先薪資相當的工作恐怕需要很長一段時間!然而,即便是困難,一些滴滴員工也認清了現實,反正是早晚的事情,早點面對比較好!

滴滴幾乎全線業務都涉及裁員,對於此事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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