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安局能查微信記錄嗎
公安局是可以查微信聊天記錄的。如果公安局要查應該是可以聯絡運營商,進行聊天記錄數據的調取的。如果微信內容涉及刑事案件,特別是重要的刑事案件偵查線索,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對這個手機號碼採取技術偵查手段。在啟動技術偵查手段之前的一定時間內,用戶的通話和微信內容都會被保存到一個為了提供通信服務公司的計算機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條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2. 公安部門可以私自查個人微信信息嗎
法律分析:公安局人員不可以隨便查個人微信聊天記錄。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明確調取的證據和提供時限。被調取單位及其經辦人、持有證據的個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拒絕蓋章或者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必要時,應當採用錄音錄像方式固定證據內容及取證過程。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明確調取的證據和提供時限。被調取單位及其經辦人、持有證據的個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拒絕蓋章或者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必要時,應當採用錄音錄像方式固定證據內容及取證過程。
3. 如果沒有犯法,警察可以通過微信號查個人信息嗎
如果涉及刑事案件,警察有微信號,通過騰訊公司後台伺服器,相關記錄,比如聊天,實名制,轉賬信息都可以調取,都可以作為證據,並且手機有ip地址,用手機登錄微信,騰訊公司都有記錄,可以證明誰在使用。如果未對聊天記錄進行備份或遷移的話,微信刪除了聊天記是無法再進行查詢的,因為聊天記錄涉及用戶隱私,微信伺服器不會保存用戶任何聊天記錄。
微信聊天記錄作為民訴法規定的電子證據的一種,可以截屏保存作為證據提交但是需要提供手機進行核實,但是在實務中很難以聊天記錄單獨作為獨立證據證明婚外情的存在,還需要提供其他證據例如照片、錄音、錄像、鄰居的證人證言等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達成證明目的。
網警不可以私自查看微信聊天記錄的,公安查微信,如果涉及到案情,必須要立案之後,才可以查微信的聊天記錄。 公安部門是有權利查的。 個人沒有觸犯任何法律,任何人查微信記錄都會涉嫌侵害他人隱私,公安機關只有依法立案後,才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否則,就是知法犯法的違法行為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警察可以通過微信號查到身份信息。必要的時候,公安局可以通過微信號查詢。微信號有手機號,通過調取手機號就能查出身份證號,除非手機號不是本人的戶頭。
警察要查別人的個人信息情況,除非是辦案需要,並且還經要公安局的相關部門開具相關手續,否則就是違法行為。而你不是犯罪嫌疑人,他就不具備追查你信息的案由,相信他所在的那個公安局的相關部門也不會給他開具相關證明的。如果他通過不正當渠道獲得了你的信息資料,就證明他違規操作,侵犯了你的隱私權,其他明知幫他違法違規的人也是犯了瀆職行為。可以先向他的主管領導反映情況或者紀檢、監察部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