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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对央行履职

发布时间:2022-12-24 04:56:27

❶ 买卖实名微信,和不实名有什么分别量刑标准

近日,某公司以“提供账号密码,授权后即送手机”的手段获取被害人的微信账号密码,登录后便修改密码,同时删除微信好友,解绑银行卡。通过上述手段,该公司共非法获取400余个微信号,随后将这些微信号出售给国内外的买家,在短短的20天里成功售出200余个微信号,销售额高达10万余元。目前,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批准逮捕。
在网上以“微信号买卖”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在搜索结果出现了不少卖微信号的网站。随机点进其中的一个网站,网站的首页上就写着“批发零售各种微信号”“国内号、国外号、私人号、满月号”,五花八门。是否实名制、注册时间长短等不同种类的微信号价格也各不相同。正常使用微信号的客户会自己去注册,不需要购买,买微信号的大多是互联网黑产从业者。而倒卖微信号只是地下黑灰色产业链中的一环。
我:叶斌
链接:https://zhuanlan.hu.com/p/309318420
来源:我
著作权归我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我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首先,我们需明确何为公民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在《刑法》领域,《刑法》保护的范围更广。基于此,《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从而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那么,微信号中是否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呢?微信不仅作为一种通讯工具,同时还具备社交、支付等功能。按照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实名的个人支付账户通过微信收钱、使用零钱发红包等功能会受到限制,无法正常使用。所以绝大多数正常使用的微信号都会进行实名认证,那么实名认证的微信号中就包含了许多个人信息,比如姓名、身份证号等。此外,根据《解释》的规定,若能从用户分享的朋友圈动态中识别特定人身份、反映特定人活动情况的,也视为公民个人信息。所以在使用微信的过程中,微信里其实已经包含了用户的个人信息。故大量倒卖个人微信号将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该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
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为切实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作出修改完善修改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6月1日,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常见的行为即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从实践来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主要表现为窃取、购买、收受、交换和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
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较易理解,即将真实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并获得利益的行为。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是指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向不特定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但是基于信息技术发展的现实需要,现有法律为个人信息交易和流动留有一定空间。《网络安全法》第42条第一款以及《解释》第3条第二款都明确了合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据此,经得被收集者同意,以及匿名化处理,是合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两种情形,不能纳入刑事规制范围。
上述案例中,某公司向被害人谎称提供微信账号密码供其授权即可赠送手机,被害人因利诱如实提供了微信账号密码。公司以该种方法获取了被害人的微信账号密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该公司获取密码后便登录微信号同时修改密码,删除微信好友,解绑银行卡后进行出售。若在解绑银行卡时,对微信号的实名信息也进行了删除,且清空了朋友圈,则该种无好友、无朋友圈、无实名信息的微信号被称为“白号”。“白号”中并未包含原微信持有人的个人信息,出售“白号”并不会造成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不构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故出售的行为不能评价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出售的微信号中仍含有原微信持有人的实名信息,未进行匿名化处理,则可能构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简而言之,若买卖的微信号中包含了原始持有人的个人信息且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买卖的是不包含个人信息的“白号”,则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下游买家购买微信号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用于微信赌博、诈骗等。若行为人在售卖微信号时即知晓下游买家购买微信号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则还可能构成下游犯罪的共同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253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❷ 怎样关掉自己名下的所有游戏

你可以直接用任务管理器关,但这样可能会出现一些错误,也可以按照游戏说明中的关闭键关该游戏,比如ctrl+esc后选中游戏关闭

大数据收集利用应当有规范

大数据收集利用应当有规范
你的通话记录里,最常用的30个联系人是谁,你家住何处,经常在哪儿活动,余额宝里还有多少钱,在什么时候买过几件内衣……这些你以为的私密信息,其实都可以被轻易查到。最近,有媒体调查发现,一个隐藏在现金贷平台背后的数据产业链正在悄然活动。只需要几元钱,就能查到通话记录详情、账单消费、出行信息,甚至包括电商网站、移动支付等所有痕迹,以及央行征信报告、水电煤使用等在内的生活信息。
信息泄露的方式有哪几种?花几百元购买到开房记录、名下资产、航班信息等,有可能出自“内鬼”的收集和贩卖;“双十一”之后遭到“客服”诈骗,是电商和物流环节的安全失守;在相关网站注册和登记的信息被公之于众,问题出在网站技术不过关及黑客恶意攻击。而这次的信息泄露方式不同于上述任何一种,它是依托于现金贷的一种“风控奇招”,虽名曰“大数据”,实际上是绕过监管的网络爬虫。具体原理是这样的,用户使用网贷平台借款,需要提供基本信息,想借出更多款,信息得更完备,倘若超出网贷平台掌握的信息限度,就得依托第三方公司抓取更多数据,而数据公司通过二维码等取得用户授权,登录各类网站抓取用户信息,再反馈给网贷平台。在整个过程中,最关键的环节就是用户授权。
用户对数据公司的授权,有时候要基于一些特殊的情形,比如当用户使用现金贷时,个人信用审查是必不可少的一步。但有的时候,授权也会以其他方式体现出来,比如前不久社交网络上流行的“左右脑测试”,就以微信、微博等授权的方式进入第三方网页,同样地,很多人参加抽奖游戏、进行网络阅读等,都得通过授权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此处的“授权”,被很多人视为大数据收集和利用的必要步骤,但根据今年6月份实施的《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遗憾的是,很多网页在取得用户授权时缺乏明示和增强式告知,甚至一些知名APP也不讲道理,使用过程中要调取相册、位置等不相关的内容和数据,严重侵犯用户的个人信息权利。
大数据时代,通过收集个人信息的确有助更好了解用户,推送高效精准服务,但收集要有尺度,利用要有规范。从目前来看,我国大数据产业面临很多问题,涉及从采集到应用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包括数据质量、数据隐私以及数据采集界限等方面,特别是在数据流通上面临“灰色产业链”的拷问。而除了《网络安全法》及“两高”对个人信息的司法解释,大数据的监管方式主要靠自律,如在中央网信办的委托和指导下,部分企业自发成立“中国大数据行业自律公约”;今年以来,多部门开展隐私条款专项工作,督促10款产品明示其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并征求用户的明确授权。但针对大数据的种种问题,在行业自律之外,还应当升级监管手段。首先,要制定行业规范,保证大部分产品和服务标明收集个人信息的初衷、范围、方式方法,甚至要提供一站式的撤回和关闭授权等,对某些越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其次,升级技术安全手段,通过完善“反爬虫机制”以及人机识别等手段,实现对内部网络和数据库的有效维护;最后,还要提高相关从业者的职业素养、安全认知。
互联网时代便捷与风险并存。在这场网络安全攻防战中,要进一步明确网络和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从源头层面排除安全漏洞和隐患,为网络信息安全装上防盗门。

❹ 使用数字人民币用户交易是否会被监测追踪

不会被被监测追踪。数字人民币遵循“小额匿名,大额依法可溯”的原则,根据官方介绍充分考虑现有支付体系下业务风险特征及信息处理逻辑,满足公众对小额匿名支付服务需求。
同时,根据《网络安全法》和 《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电信运营商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将手机号对应的用户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因此只用手机号开通的数字人民币钱包是处于完全匿名的状态,人民银行、运营机构均不掌握数字人民币钱包用户实名信息。
拓展资料
数字人民币(试点版)App是中国法定数字货币——数字人民币面向个人用户开展试点的官方服务平台,提供数字人民币个人钱包的开通与管理、数字人民币的兑换与流通服务。
随着全球央行数字货币领域竞争加剧,数字货币正成为未来国际金融竞争的终极场所。数字人民币(试点版)App开放下载,也意味着从试点到应用迈出重要一步。
开立数字钱包无需持有银行卡,提供手机号即可开立任一运营机构的钱包。同时,为使数字人民币业务惠及更多用户,营造良好的流通环境,数字人民币App支持其他商业银行持卡用户向开立在运营机构的数字人民币钱包充值。
和银行卡一样,数字人民币钱包也有等级分类,其分为一类钱包、二类钱包、三类钱包和四类钱包,一类钱包权限最高,转账收款什么的都没有限制。二类三类四类钱包皆有额度限制,其中四类钱包限额最小,仅需验证手机号即可开通,为匿名钱包。二类和三类也都有不同程度的限额,三类钱包无需绑定银行卡,验证身份证即可升级,二类钱包需要验证身份证和本人境内银行账户信息。一类钱包目前无法进行线上升级,需要前往运营机构现场核验升级。
目前,中信、光大、浦发、民生、华夏、平安、兴业、广发、浙商、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等商业银行均已支持,更多商业银行正在陆续接入中。
为满足用户小额高频的匿名支付需求,数字人民币允许仅用手机号开通匿名钱包。
根据《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电信运营商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将手机号对应的客户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因此,用手机号开立的四类钱包完全处在匿名状态,人民银行、运营机构均不掌握钱包用户实名信息。
同时,数字人民币采取了推送子钱包设计,能够保护个人隐私。当使用数字人民币在电商平台支付时,用户的支付信息将被打包做加密处理,以子钱包的形式推送到电商平台,平台不知道用户的个人信息,实现了对用户核心信息的隐私保护。

❺ 数字经济发展现状及趋势是怎么样的

近些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迅猛发展,创新创业活跃,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成为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目前,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深入推进,数字经济正在加快向其他产业融合渗透,提升经济发展空间。

在数字经济领域,中美两国处于领跑地位。据浪潮信息联合国权威机构IDC发布的《2020全球计算力指数评估报告》显示,计算力与经济增长关系十分密切,调查显示,计算力指数平均提高1个百分点,数字经济和GDP将分别增长3.3%和1.8%。

并且AI计算占整体计算市场的比例每年都在提高,从2015年的7%增长到2019年的12%,专家预测到2024年将达到23%。而中国在全球对于数字经济的拉动作用最为明显,尤其是2015-2019年期间,在样本国家的AI计算市场支出增长中,有近50%来自于中国的贡献。

数字经济给经济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因为它能够打破阻碍经济发展的瓶颈,突破障碍,充分证明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一真理。虽然中国没有抓住前三次工业革命的机会,但是幸运的是,我国抓住了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机遇。

❻ 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

央行表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3号)要求,我行于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2月10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278条,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吸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议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的定义和边界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将“信用信息”定义修改为“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二、建议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内容保持一致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增加的主要内容包括征信机构与信息提供者合作时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信息使用者不得滥用信用信息,征信机构信用评价类产品评价规则可解释、信息来源可追溯,个人征信机构应当每年对其个人征信业务进行合规审计,以及对征信机构的信息安全、网络安全要求等。

三、建议增加信息主体异议、投诉权益保护措施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增加“信息主体认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认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对异议和投诉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内容。

四、建议允许合理企业信用信息跨境传输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明确征信机构向境外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产品和服务,应当对信息使用者的身份、信用信息用途进行必要的审查,确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贸易、投融资等合理用途,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五、建议简化监督检查内容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将监督检查事项简化为征信内控制度建设、征信业务合规经营情况、征信系统安全情况等内容。

六、建议针对现有业务设置一定过渡期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明确《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施行前未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进行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但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合规整改。

七、建议发放个人征信有限牌照、专项牌照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个人征信有限牌照、专项牌照不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要求,没有上位法依据。

八、建议将有关机构纳入征信监管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办法》规定,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将与其合作,进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的信息提供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以下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个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第四条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第五条 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六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或者被滥用,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 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

第八条 征信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

(一)欺骗、胁迫、诱导;

(二)向信息主体收费;

(三)从非法渠道采集;

(四)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

第九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对信息提供者的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

第十条 征信机构与信息提供者在开办业务及合作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协议等形式明确信息采集的原则以及各自在获得客户同意、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信息更正、异议处理、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应当制定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方案,并就采集的数据项、信息来源、采集方式、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制度等事项及其变化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且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依照法律法规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征信机构通过信息提供者取得个人同意的,信息提供者应当向信息主体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四条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将与其合作,进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的信息提供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规范与信息提供者的合作协议内容。信息提供者应当就个人信用信息处理事项接受个人征信机构的风险评估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情况核实。

第十五条 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基于合法的目的,不得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章 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信息。

第十七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征信系统信息的准确性,保障信息质量。

第十八条 征信机构在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过程中发现信息错误的,如属于信息提供者报送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信息提供者更正;如属于内部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优化信用信息内部处理流程。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应当对来自不同信息提供者的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信息不一致的,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 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

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届满,征信机构应当将个人不良信息在对外服务和应用中删除;作为样本数据的,应当进行匿名化处理。

❼ 数据安全有哪些案例

“大数据时代,在充分挖掘和发挥大数据价值同时,解决好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刻不容缓。”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石现升在贵阳参会时指出。

员工监守自盗数亿条用户信息

今年初,公安部破获了一起特大窃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案。

被窃取的用户信息主要涉及交通、物流、医疗、社交和银行等领域数亿条,随后这些用户个人信息被通过各种方式在网络黑市进行贩卖。警方发现,幕后主要犯罪嫌疑人是发生信息泄漏的这家公司员工。

业内数据安全专家评价称,这起案件泄露数亿条公民个人信息,其中主要问题,就在于内部数据安全管理缺陷。

国外情况也不容乐观。2016年9月22日,全球互联网巨头雅虎证实,在2014年至少有5亿用户的账户信息被人窃取。窃取的内容涉及用户姓名、电子邮箱、电话号码、出生日期和部分登陆密码。

企业数据信息泄露后,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用于网络黑灰产运作牟利,内中危害轻则窃财重则取命,去年8月,山东高考生徐玉玉被电信诈骗9900元学费致死案等数据安全事件,就可见一斑。
去年7月,微软Window10也因未遵守欧盟“安全港”法规,过度搜集用户数据而遭到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的发函警告。

上海社会科学院互联网研究中心发布的《报告》指出,随着数据资源商业价值凸显,针对数据的攻击、窃取、滥用和劫持等活动持续泛滥,并呈现出产业化、高科技化和跨国化等特性,对国家和数据生态治理水平,以及组织的数据安全能力都提出了全新挑战。

当前,重要商业网站海量用户数据是企业核心资产,也是民间黑客甚至国家级攻击的重要对象,重点企业数据安全管理更是面临严峻压力。

企业、组织机构等如何提升自身数据安全能力?

企业机构亟待提升数据安全管理能力

“大数据安全威胁渗透在数据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大数据产业的各个环节,包括数据源、大数据加工平台和大数据分析服务等环节的各类主体都是威胁源。”上海社科院信息所主任惠志斌向记者分析称,大数据安全事件风险成因复杂交织,既有外部攻击,也有内部泄密,既有技术漏洞,也有管理缺陷,既有新技术新模式触发的新风险,也有传统安全问题的持续触发。

5月27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石现升称,互联网日益成为经济社会运行基础,网络数据安全意识、能力和保护手段正面临新挑战。

今年6月1日即将施行的《网络安全法》针对企业机构泄露数据的相关问题,重点做了强调。法案要求各类组织应切实承担保障数据安全的责任,即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另外需保障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安全可控。

石现升介绍,实际早在2015年国务院就发布过《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就明确要“健全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强化安全支撑,提升基础设施关键设备安全可靠水平”。

“目前,很多企业和机构还并不知道该如何提升自己的数据安全管理能力,也不知道依据什么标准作为衡量。”一位业内人士分析称,问题的症结在于国内数据安全管理尚处起步阶段,很多企业机构都没有设立数据安全评估体系,或者没有完整的评估参考标准。

“大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已提国标申请

数博会期间,记者从“大数据安全产业实践高峰论坛”上了解到,为解决此问题,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职能部门与数据安全领域的标准化专家学者和产业代表企业协同,着手制定一套用于组织机构数据安全能力的评估标准——《大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该标准是基于阿里巴巴提出的数据安全成熟度模型(Data Security Maturity Model, DSMM)进行制订。

阿里巴巴集团安全部总监郑斌介绍DSMM。

作为此标准项目的牵头起草方,阿里巴巴集团安全部总监郑斌介绍说,该标准是阿里巴巴基于自身数据安全管理实践经验成果DSMM拟定初稿,旨在与同行业分享阿里经验,提升行业整体安全能力。

“互联网用户的信息安全从来都不是某一家公司企业的事。”郑斌称,《大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的制订还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公安三所、清华大学和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等业内权威数据安全机构、学术单位企业等共同合作提出意见。

❽ 定期存款骗子能取走吗

不能
拓展资料:
银行对个人信息的境内储存与跨境传输?《网络安全法》第37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在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因业务需要,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早在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就曾规定:在中国境内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个人金融信息。?在《网络安全法》颁布之前,我们曾经遇到某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咨询:汽车金融公司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否可以将在中国境内收集的个人信息传输并储存至境外?我们认为,汽车金融机构虽不是央行上述文件的规范对象,但作为持牌金融机构,一旦客户个人信息发生泄漏,同样将导致严重后果,所以我们建议在进行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前仍应咨询央行与监管机构的意见。
在《网络安全法》实施之后,上述问题将迎刃而解。关于“因业务需要,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中?“业务需要”的内涵,我们倾向认为仅指企业为客户提供服务而进行的内部处理程序,不涉及第三方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工作任重道远,我们将持续关注相关监管动态,为银行合法合规收集、使用、储存、传输客户个人信息保驾护航。

❾ 央行通过查手机号获取用户身份信息,这是真的还是假的

最近流传出了一则消息,说央行可以通过个人的手机号码来查询到这个用户的身份信息。这个消息一出,引发了很多人的恐慌。毕竟现在是网络时代,身份信息本就很容易遭到泄露,如果央行还能够随时查询用户的个人资料的话,那么这是一件很恐怖的事情。

一、央行通过手机号查询用户身份信息,是假的

你在银行开设账户所用到的资料信息,银行也是不会透露给任何人或者单位的。法律也有规定,央视银行不会通过电信供应商查询任何账户的信息。用户用手机号在银行开设银行账号对于银行来说是完全匿名的。银行会严格的根据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我们的法律法规来建立保护个人信息的制度,确认保护每一位用户的隐私保护。

❿ 消息称滴滴几乎全线业务都涉及裁员,滴滴未来将如何发展

滴滴几乎全线业务都涉及裁员,滴滴发展前景堪忧,很多滴滴员工表示不再看好企业发展,被裁员或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起码可以换一家有希望的企业重新开始!众所周知,滴滴是以网约车的形式出现在公众的视线当中,但是,滴滴在信息安全审查的时候没有过关,到底滴滴无法注册新用户,从此滴滴的发展就上了枷锁,所有的板块业务都出现了颓势!滴滴在国内无法再崛起,缩减国内业务在所难免,裁员是很多滴滴员工早就预想到的事情,不过滴滴员工没有想到裁员风暴会来的如此之快!

新年伊始,很多滴滴员工即将离开滴滴,这对于一些员工而言,还是非常的堵心的!毕竟,很多滴滴员工并未找好下家,在这种情况下失业,想要再找到和原先薪资相当的工作恐怕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然而,即便是困难,一些滴滴员工也认清了现实,反正是早晚的事情,早点面对比较好!

滴滴几乎全线业务都涉及裁员,对于此事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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